档 号 : EMB(SAS)/ADM/150/5/44
教 育 统 筹 局 通 告 第 5 / 2 0 0 5 号 [ 注 : 本 通 告 应 交 ——
( a ) 各 资 助 学 校 校 监 及 校 董 —— 备 办 ;
( b ) 各 直 接 资 助 ( 直 资 ) 学 校 ,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及 私 立 学 校 的 校 监 及 校 董 —— 备 考 及 适 用 者 备 办 ;
( c ) 各 组 主 管 —— 备 考 。 ]
学 校 教 职 员 的 聘 任 摘 要
本 通 告 通 知 各 校 监 及 校 董 注 意 有 关 聘 用 包 括 校 长 在 内 的 教 职 员 事 宜 , 并 取 代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发 出 的 教 育 统 筹 局 ( 教 统 局 ) 通 告 第 3 2 / 2 0 0 0 号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七 日 发 出 的 教 统 局 通 函 第 1 1 8 / 2 0 0 4 号 及 第 1 1 9 / 2 0 0 4 号 。
详 情
批 核 权 限
2 . 资 助 学 校 的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作 为 学 校 所 有 教 职 员 的 雇 主 , 在 处 理 填 补 职 缺 或 替 假 事 宜 上 , 获 授 权 自 行 批 核 以 薪 金 津 贴 支 薪 的 教 职 员 的 聘 用 , 但 必 须 遵 照《 资 助 则 例 》的 条 文 及 有 关 通 告 的 规 定 办 理 。然 而 ,学 校 如 拟 聘 用 校 长 、直 接 聘 用 晋 升 职 级 的 教 员 及 以 英 语 为 母 语 的 临 时 英 语 教 师 ,则 仍 须 事 先 获 得 教 统 局 的 核 准 。
3 . 在 所 有 招 募 及 聘 任 程 序 上 , 学 校 应 遵 从 平 等 机 会 的 原 则 及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学 校 亦 须 留 意 ,如 在 聘 用 学 校 员 工 时 基 于 某 人 的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或 怀 孕 而 作 出 歧 视 行 为 , 即 属 违 法 。 除 此 之 外 , 学 校 亦 请 浏 览 本 局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网 页 (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m b . g o v . h k / a m _ c) , 并 遵 守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发 出 的教 统 局 通 告 第 3 3 / 2 0 0 3 号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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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任 的 考 虑
4 . 在 考 虑 聘 用 教 学 人 员 时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遵 守 《 教 育 条 例 》 中 有 关 教 员 注 册 的 规 定 及《 资 助 则 例 》内 的 入 职 条 件 。各 学 校 须 确 保 拟 聘 用 的 教 职 员 已 符 合 聘 任 的 最 低 要 求 。在 聘 任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的 教 员 之 前 ,资 助 学 校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应 确 定 其 受 聘 教 师 的 学 历 , 是 否 等 同 有 关 聘 任 所 需 的 本 地 学 历 ( 请 参 阅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发 出 的教 统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5 号) 。 在 决 定 聘 用 时 ,学 校 亦 须 特 别 留 意 本 局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网 页 所 载 述 的 资 助 及 私 立 学 校「 处 理 教 职 员 聘 用 事 宜 的 注 意 事 项 」。 如 拟 聘 用 专 责 人 员 , 学 校 可 向 所 属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征 询 意 见 。
5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亦 须 遵 从 下 列 规 定 :
( a ) 如 任 何 教 员 将 受 雇 担 任 某 个 在《 资 助 则 例 》所 规 定 的 教 职 员 编 制 内 的 教 席 ,或 受 雇 为 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其 聘 用 须 由 学 校 的 大 多 数 校 董 批 准 ;
( b ) 参 加 了 资 助 小 学 教 师 提 早 退 休 计 划 或 教 统 局 教 学 职 系 人 员 提 早 退 休 计 划 的 教 员 , 在 退 休 日 期 起 , 均 不 得 在 资 助 、 按 位 津 贴 、 直 资 及 官 立 学 校 担 任 全 职 或 兼 职 的 教 席 ( 包 括 利 用 为 学 校 提 供 额 外 教 师 的 政 府 津 贴 所 产 生 的 教 席 , 但 不 超 过 9 0 天 的 日 薪 兼 职 工 作 除 外 ) ;
( c ) 所 有 刚 开 始 在 小 学 及 中 学 任 教 英 文 / 普 通 话 科 的 常 额 教 师 , 必 须 达 到 相 关 科 目 的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 请 参 阅 教 统 局 的「 教 师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网 页 ) ; 及
( d ) 所 有 新 入 职 的 中 、小 学 中 文 科 及 英 文 科 教 师 ,须 持 有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发 出 的教 统 局 通 函 第 5 4 / 2 0 0 4 号中 有 关 学 术 及 教 师 培 训 的 资 历 ( 请 参 阅 教 统 局 的 「语 文 教 育 研 究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语 文 教 师 培 训 和 资 历 的 建 议」 网 页 ) 。
校 长 的 聘 任
6 . 聘 任 校 长 时 除 须 获 得 教 统 局 的 批 准 外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亦 须 遵 守 详 列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发 出 的教 统 局 通 告 第 3 2 / 2 0 0 3 号及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八 日 发 出 的教 统 局 通 告 第 2 / 2 0 0 5 号有 关 校 长 资 格 认 证 的 要 求 。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学 校 选 择 校 长 时 ,《 教 育 条 例 》 规 定 法 团 校 董 会 , 须 委 出 一 个 由 该 会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人 士 所 组 成 的 校 长 遴 选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须 从 获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中 ,以 公 开 、公 平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方 式 ,选 出 一 位 适 合 的 人 士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参 考「 甄 选 及 聘 任 校 长 」小 册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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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任 程 序
7 . 谨 将 现 行 有 关 资 助 学 校 聘 用 教 职 员 的 程 序 , 重 述 如 下 :
( a ) 学 校 须 遵 照 《 资 助 则 例 》 的 有 关 条 文 和 本 局 的 有 关 通 告 , 进 行 教 职 员 的 聘 任 、 核 实 其 聘 用 资 格 及 薪 金 评 估 工 作 ;
( b ) 学 校 如 拟 聘 用 以 薪 金 津 贴 支 薪 的 教 职 员 ,则 应 按 所 聘 用 人 员 的 类 别 填 妥 聘 任 教 学 人 员 或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表 格 ,交 本 局 公 积 金 组 或 经 常 津 贴 组 办 理 。同 时 ,学 校 亦 需 递 交 有 关 表 格 的 副 本 予 所 属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存 盘 。上 述表 格可 于 本 局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的 网 页 下 载 ; 及
( c ) 学 校 毋 须 向 本 局 递 交 聘 任 表 格 所 列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但 仍 须 备 存 该 等 副 本 以 供 有 需 要 时 查 核 。
聘 书
8 . 《 教 育 规 例 》 规 定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签 发 聘 书 给 授 聘 教 师 , 列 明 :
( a ) 服 务 条 件 ; ( b ) 薪 级 ; 以 及
( c ) 终 止 聘 用 的 条 件 。
提 供 给 资 助 及 私 立 学 校 作 参 考 用 的 「 教 师 聘 书 」 及 随 附 的 「 服 务 条 件 」 以 及 「 应 聘 书 」 样 本 , 可 于 本 局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的 网 页 下 载 。
9 . 学 校 聘 请 教 师 所 订 的 实 际 条 件 , 构 成 学 校 与 教 师 之 间 的 私 人 合 约 , 因 此 , 本 局 不 可 能 拟 定 一 份 切 合 每 所 学 校 需 要 的 标 准 聘 书 。 学 校 应 按 个 别 情 况 , 视 乎 需 要 而 将 此 「 聘 书 」 及 随 附 的 「 服 务 条 件 」 样 本 加 以 增 删 。 学 校 亦 宜 在 「 服 务 条 件 」 中 , 适 当 地 加 入 上 文 第 5 ( c ) , 5 ( d ) 及 6 段 所 提 及 的 条 件 。
薪 金 及 津 贴
1 0 . 学 校 评 估 教 职 员 的 薪 金 时 , 可 参 考 由 该 员 前 雇 主 / 以 往 任 职 学 校 所 签 发 的 服 务 证 明 书 。为 方 便 新 聘 用 人 员 的 学 校 进 行 薪 金 评 估 ,每 当 有 教 职 员 离 职 时 ,校 方 应 向 有 关 人 员 发 出 服 务 证 明 书 ,注 明 其 薪 金 的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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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前 支 取 的 月 薪 、 薪 级 点 、 增 薪 日 期 等 , 以 及 病 假 的 积 存 额 。 本 局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的 网 页 亦 载 有服 务 证 明 书 的 样 本。
1 1 . 如 资 助 学 校 的 薪 金 评 估 不 准 确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作 出 安 排 , 以 取 回 或 补 付 有 关 教 员 获 多 付 或 少 付 的 薪 金 。 资 助 学 校 可 获 发 放 的 薪 金 津 贴 , 最 终 以 本 局 的 薪 金 评 估 为 准 。 因 此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确 保 新 聘 用 的 教 员 清 楚 知 道 以 上 安 排 , 以 及 教 员 须 把 最 后 评 估 而 证 实 多 付 的 薪 金 全 部 退 回 。资 助 学 校 亦 应 告 知 教 员 ,薪 级 表 上 各 薪 点 的 薪 金 额 会 按 本 局 公 布 而 向 上 或 向 下 调 整 或 冻 结 。
1 2 . 关 于 现 时 根 据 各 《 资 助 则 例 》 及 本 局 不 时 发 出 的 相 关 通 告 / 通 函 而 向 合 资 格 教 师 发 放 的 工 作 相 关 津 贴 , 资 助 学 校 须 告 知 有 关 教 师 , 政 府 会 定 期 检 讨 是 否 继 续 或 停 止 发 放 这 些 津 贴 , 以 及 津 贴 额 会 按 本 局 公 布 的 比 率 调 高 、 调 低 或 冻 结 。
查 询
1 3 . 如 有 疑 问 , 请 与 所 属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联 络 。 在 有 需 要 时 , 本 局 将 修 订 有 关 聘 任 事 宜 网 页 的 各 种 参 考 资 料 。
教 育 统 筹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叶 曾 翠 卿 代 行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