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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聘用助理研究員徵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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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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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聘用助理研究員徵才公告

一、職稱:助理研究員(自動控制工程職類) 二、名額:1 名

三、性別:不限

四、工作地點:本分署五股訓練場(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 17 號 7 樓) 五、報名日期:自 110 年 1 月 4 日起至 110 年 1 月 13 日止。

六、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 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 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4 年以上者。

3.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二)上開所稱與應聘職類「自動控制工程」相同或相關職類為:

1.相同職類:工業配線、數位電子、儀表電子、機電整合。

2.相關職類:電腦硬體裝修、油壓、氣壓、工業儀器、電力電子、

升降機裝修、冷凍空調裝修、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網路架 設。

(三)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

七、工作項目:

(一)辦理自動控制工程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

(2)

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辦理課程開發及教學。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甄試方式:

(一)學經歷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後續測驗。

(二)各階段測驗:

1.筆試:佔總成績 20%,原始分數應達 60 分,再按分數高低排序錄 取前 5 名進入實作。

2.實作:佔總成績 35%,原始分數應達 70 分,始得進入試教。

3.試教:佔總成績 30%,原始分數應達 70 分,始得進入面試。

4.面試:佔總成績 15%。原始分數應達 70 分,始得參加總成績評 核。

(三)甄試範圍:

測驗 命題範圍

筆試

公文寫作 專業

科目

氣壓學與機電整合、自動化工程概論、工業 4.0 等相關知 識。

實作

藉由 IO 配置與規劃及可程式控制器,以實現自動控制工 程。

本場地現有可程式控制器包括三菱 FX3U 及歐姆龍 NX1P2,請 選用能配合之前述設備完成程式撰寫搭配電路裝配。

試教 氣壓迴路設計、機電整合、工業 4.0。

(四)總成績達 70 分者為合格,始得提報本分署甄審委員會評審。

九、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如考核成績優良且次 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

十、薪資標準:以 328 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 40,9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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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徵方式

(一)請於 110 年 1 月 13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明「應徵五股訓練場自動控制工程職類助理研究員」及白天聯絡 電話。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3.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 料或工作證明書面資料未載明「職稱」及「工作內容」者,一 律視同無工作經驗)。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公務人員履歷表(加註個人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自傳 500 字以 上,並經本人簽名)。

(二)並請於「本分署網頁/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本分署五股訓 練場自動控制工程職類助理研究員職缺應徵人員簡歷表」。填妥資 料後,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五股訓練場 自動控制工程職類助理研究員(姓名:○○○)簡歷表」。

(三)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 信件俾利郵寄。

(四)聯絡電話:如有工作內容方面的疑問,請洽 02-89956399 分機 1255 自辦訓練科康先生;如有甄選方面的疑問,請洽分機 1733 人事室吳小姐。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請於 111 年 5 月 7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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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一 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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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 110 年 4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