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補助辦法
102 年 5 月 22 日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 105 年 6 月 22 日 104 學年度第 9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修正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9 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博士班研究生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增進對專業知識的吸收,
促進國際文教交流,藉以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補助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本校博士班研究生,並需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
一、申請者需為本校在學博士班研究生,且需先向科技部提出補助申請,
若無法及時提出申請,需提供證明並經核准。
二、申請者需為第一作者,且以本校名義發表者為限。
三、需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且所參與會議之國家至少三個(含)以上不同 國別(香港及澳門屬中國大陸),並以會議官方語言發表論文。
四、由國際學術組織所舉辦之國際會議。
五、該論文需為首次發表,且其他合著者未以同一論文向本校申請補助。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以申請之國際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發表之論文在該學 術上及該領域之價值、原創性、發表論文之方式、申請者之語文表達 能力及申請者近五年內之研究經歷與潛力為評分依據。
二、獲院系所補助 10%以上經費者,優先補助。
三、每人每年度核准補助案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依會議舉辦地區分類。
亞洲地區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 1 萬元為上限;美洲或紐澳地區者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 1 萬 8 千元為上限;歐洲或非洲地區者每案補 助金額以新台幣 2 萬 5 千元為上限。
第四條 申請程序:
一、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申請者應於會議舉行日五星期前檢齊申請文件 ,循行政程序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受理已參加會議回國後之申請案。
三、尚未收到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等證明文件者,仍須於會議舉行日五星 期前先向研發處提出申請,並於出國前補繳前述證明文件。
第五條 申請文件:申請者應備齊下列申請文件乙式二份:
一、申請表。
二、擬發表之論文摘要及全文(需以會議官方語言呈現。會議官方語言為 非英語者,需檢附英文摘要)。
三、主辦單位之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等影本;尚未接到邀請函或論文接受 函者,應先繳交投稿證明,並於出國前補繳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等影 本,否則不予核定。
四、申請者個人基本資料表。
五、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印本(至多三篇)。 六、國際會議日程表、會議有關資料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為往返機票費,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
按核定之定額內核實報支。
第七條 審查作業:
一、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依申請案之院別委請「本校學術活動補助暨 獎助審議小組」推薦二位審查人進行審查。
二、依平均審查分數核定補助之項目,兩位審查者意見不同(是否予以 補助)且「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送第三位審查人進行審查,
以相近之二分數各佔 2/5,另一分數佔 1/5,予以加總核定補助項目。
三、審定通過後,發核定通知函予申請者及所屬系所。
第八條 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辦理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業務專款項 下支應。
第九條 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需於返國後十五日內繳交出國報告及發表論文全文電子檔至 研究發展處。
二、經核定獲補助者,須於會議後將研究成果投稿於 SCOPUS、TSSCI 或 THCI Core 所收錄之學術期刊,如未達要求者,不再受理本項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術主管會報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