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任教師聘約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校第一○七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本校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本校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校第一一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聘期:本聘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續聘時須於本約期 滿前一個月另送新約。欲辭職者,須於離職日前三個月提出,經學 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惟情況特殊,經學校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待遇:按政府所定標準支給。
三、授課: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規定。
四、權利及義務:(一)依教師法暨其他有關規定及本校教師服務規則辦理。
(二)本校新進教師於當年度應參加新進教師研習營,如有 不能抗拒之事由而無法參加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
並參與下一學期是項活動。
(三)本校教師在聘期內,應恪遵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有 關學術研究倫理、教學與輔導倫理、行政與服務倫理 等面向。
(四)本校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相關規定。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 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 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對於師生關 係有違反前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 處理。
本校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非依法令不得兼職兼課;如有兼職兼課,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報請學校書面同意。
(六)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接受評鑑,評鑑不通過者,
依該準則第六、七、八、八之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九十八年二月一日以後新聘教師之限期升等,依本校 教師評審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八)在本校任職期間凡利用本校資源所產生之研究成果,
或以本校教師名義參與研發或撰書,應依本校研發成 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與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 業機構之產學合作案件,應透過學校行政程序辦理;
並應依法令覈實執行各類研究計畫所補助之經費及辦 理採購案件。
(九)獲教育部、科技部或本校獎助彈性薪資之教師,應確 實執行計畫書所列之未來績效要求,定期接受成效考 核,並遵守在本校任職年限之規定;在補助期間內有 離職或不予聘任等情形,該補助款應按在職期間比例 繳回。
五、有關聘任、升等、研究、講學、進修及休假研究等事項,依本校相關規 定辦理。
六、學術著作違反學術倫理及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時,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 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七、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但違 反程度尚未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得 依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