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1 學年度碩士班、博士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班別
系所
□碩士班 □博士班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複 查 科(項)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請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本欄考生勿填)
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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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採一階段考試 系所 成績複查 於111 年 3 月 30 日(含)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予 受理。
3. 採二階段考試 電影系碩班初試成績 複查 於111 年 3 月 9 日(含)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 申請概不予受理。
4. 採二階段考試 電影系碩班複試成績 複查 於111 年 3 月 30 日(含)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 申請概不予受理。
5.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自行系統列印) 」 及成績複查費 用(每一科目複查費新 臺 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貼足限時掛 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以限時掛號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 大觀路一段五十九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否則不予受理。
6.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所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項)目。
7. 初、複試各階段各科目(項目) 申請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 新評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 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8.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成績分數低於錄取標準時,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即取消其錄取 資格,考生不得異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其實際總成績分數達錄取標準者,提經本校招生委員 會通過,並於一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即予補錄取(採二階段考試電影系碩班,若增補為通過初試名 額數,不影響原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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