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1082A014B校內申請 截止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16:30 前(逾時不受理)獎助學金
名 稱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
臺北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特殊才能助學金
申請對象
設籍(109 年 3 月 1 日以前至學期結束,除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 兩年)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 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申請資格
一、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 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一)個人組:
第一名新台幣 10,000 元 第二名新台幣 8,000 元 第三名新台幣 5,000 元 第四名新台幣 3,000 元 第五名新台幣 2,000 元 第六名新台幣 1,000 元
(二)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二、政府機關辦理之比賽列入觀摩賽項目,不足三人者,不予補助,有三人 參賽項目,獎勵成績前一名,有四人參與競賽,獎勵成績前二名,依此 類推,其獎勵額度參照前項名次額度。
三、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 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適用前項規定。
四、申請時以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為準,且同一比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 限,經選拔代表本市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比賽或展覽不受此限。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自比賽成績公告日起算1 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是項特殊才能助學金須統一由學校推薦,缺件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請備齊資料於本校截止收件日(109.3.18)前繳至教務處註冊 組。
所需文件
一、戶口名簿資料
二、得獎證明文件(競賽規程、獎狀影本或原始成績證明) 三、指定金融帳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