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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子公司進用身心障礙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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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第一章 緣起

第二章 事業機構大量進用身心障礙者模式介紹 一、成立關係企業 ( 特例子公司 )

二、群組就業模式 第三章 相關服務措施及資源

第四章 鼓勵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相關法令規範 第五章 資源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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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緣起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 數在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 1%。

為了推動及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提倡平等、融合與合理調整的理念,並 且協助企業落實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我國在2011 年引進日本為企業僱用身 心障礙者特別設計的「特例子公司」制度,明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 條 之1,規定事業機構得與進用身障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 20% 以上之關係企業(即 特例子公司)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據此,勞動部與各部會會銜發布輔導及獎 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輔導及鼓勵企業設立特例子 公司。

另一方面,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型態,與日本以大型企業為主不 同;而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實施至今,企業不足額進用情形已有大幅改善,

依據2017 年 9 月統計,具進用義務的民營事業機構 11,802 家,有超過 87% 已足 額、甚至是超額進用,未能足額進用的1,447 家之中,有 1,185 家不足額 1 人,

主要原因是身心障礙員工離職後,未及遞補進用所致,不足額人數達10 人以上者 僅5 家,為此,勞動部也積極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除了一對一個別就業服務之外,

並推動群組就業模式,協助事業機構以群組模式進用身心障礙者,減少因人員流 動未及足額進用而發生需繳納差額補助費的風險,更有利於企業管理,且更能統 籌運用政府相關協助資源,降低企業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可能增加經營成本的疑 慮。

許多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經驗的企業,如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都認為,身心障礙者透過適性訓練或職務再設計,其工作效率、能 力與一般員工無異,工作態度及穩定度甚至超越一般員工,更能激勵一般員工工 作士氣,提升整體效能。善用身心障礙人力資源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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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二章 事業機構大量進用身心障礙者模式介紹

一、成立關係企業 ( 特例子公司 )

何謂特例子公司?

「特例子公司」是日本為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特別設計的制度,我國在 2011 年引進明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它是指代替母公司僱用身心障 礙者的專門子公司,子公司可以經營與母公司相關的事業,例如:母公司本 來要委外經營的工作,可由特例子公司負責。

成立特例子公司有什麼好處?

1. 事業機構可與特例子公司合併計算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一次僱用多位 身心障礙者,立即成為足/ 超額進用單位,解決不足額進用需繳納差額補 助費的問題。

2. 事業機構在規劃設立特例子公司的過程中,透過專業評估、協助,分析選 擇適合身心障礙者從事的業別,參考日本經驗,多將原本事業機構例行須 委外處理的業務,由轉投資的特例子公司來處理,不但可使身心障礙者工 作能力得以充分發揮,提高生產力,也使事業機構經營運作更有效率,創 造雙贏利潤。

3. 身心障礙者經過適性訓練或職務再設計,其工作效率能力與一般員工無 異,工作忠誠度較一般員工更高,有助於事業機構人力穩定。

4. 事業機構建構對身心障礙者友善就業環境的同時,也是在打造一個對所有 員工都友善、符合通用設計的職場環境,不僅一般員工亦蒙其利,更有助 於提升企業形象。

5. 特例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服務,因為有身心障礙員工的參與而具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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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政府有何鼓勵及協助措施?

1. 有意設立特例子公司的事業機構需求者,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 署。

2. 會同專家學者到工作現場,對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機具設備改善、提供 就業輔具、調整工作內容及流程等,給予諮詢意見,並協助申請職務再設 計補助,依身心障礙員工需求,補助購置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環境 及條件之費用。

3. 在協助招募身心障礙員工方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全國 300 餘個就業服務據點,以及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單位,均會視需要辦理 專案徵才,並連結各大求職網站,協助媒合適合人才。

4. 依身心障礙者人數、以基本工資補助職場學習再適應津貼,另補助用人 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人每月5,000 元(最長 3-6 個月)。僱用由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 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連續僱用滿 30 日以上,提供僱用獎助津貼,最高12 個月。

5. 事業機構遇有身障員工適應困難,或對身心障礙者特性、需求不瞭解時,

各縣市政府設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全國各就業服務系統,可 提供個別工作協助,有助於公司輔導管理。

6. 提供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補助,協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

7. 各部會訂有輔導及獎勵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規定,

可依其規定申請獎勵或輔導措施( 詳如第四章 )。

8. 勞動部每年辦理金展獎評選,針對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單位,頒發獎金並 公開表揚,為公司社會形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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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二、群組就業模式

何謂群組就業模式?

群組就業,是藉由就業服務員提供工作現場支持,或運用工作流程調整 設計,例如生產線分工,協助事業機構進用多位具有就業意願,且就業能力 或特質適合以團體合作作業方式的身心障礙者,在與一般員工融合的就業環 境中穩定工作。

實際案例

成立於1995 年的志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應產業轉型,在 2013 年 由勞動部輔導協助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 條之 1 規定,在台南 市投資成立國內首家特例子公司「環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用了15 名 身心障礙者,占該公司員工總數的70%,而志鋼公司也因此獲得 2014 年 勞動部金展獎優良事蹟獎殊榮。

環鋼科技公司「臺灣金屬創意館」,成功將製造業與服務業結合,突 破金屬製造業給人冰冷生硬的印象,融入創意,成為國內第一家金屬文創 觀光工廠,並在2014 年獲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

志鋼公司總經理郭治華指出,成立特例子公司不僅可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更可解決勞工不足、需要聘用外勞等人力需求,並且對於企業在致 力追求企業社會責任,更是相當好的方法。

目前在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共計4 家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並 經縣市政府核准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合計已進用32 人,所進用的身心 障礙者類別包括肢障、聽語障、智能障礙及視障,公司業別包括金屬製造 業、紡織業、公寓大廈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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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以群組就業模式進用身心障礙者有什麼好處?

1. 事業機構一次僱用多位身心障礙者,立即成為足 / 超額進用單位,解決不 足額進用需繳納差額補助費的問題。

2. 事業機構可根據各部門特性設計工作流程,採直線物流生產作業,再依每 位身心障礙者障別、個別特性,調整改善佈線,組合完成產出,或結合支 持性就業服務員提供職場支持、小組作業訓練等資源,強化身心障礙者生 產作業的精確性及工作產能。

3. 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獲得同儕支持,再加以適性訓練或職務再設計,其工 作效率能力與一般員工無異,工作忠誠度較一般員工更高,有助於事業機 構人力穩定。

4. 事業機構建構對身心障礙者友善就業環境的同時,也是在打造一個對所有 員工都友善、符合通用設計的職場環境,不僅一般員工亦蒙其利,更有助 於提升企業形象。

政府有何協助措施?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各縣市政府勞政窗口,可提供各項諮詢及進 用協助。

2. 會同專家學者到工作現場,對工作流程分析、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機具 設備改善、提供就業輔具等,給予諮詢意見,並協助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依身心障礙員工需求,補助購置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環境及條件之 費用。

3. 在協助招募身心障礙員工方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全國 300 餘個就業服務據點,以及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單位,均會視需要辦理 專案徵才,並連結各大求職網站,協助媒合適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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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4. 提供職場學習再適應津貼,依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當月基本工資補 助,並補助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 期間連續達30 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連續僱用滿 30 日以上,並依僱用 身心障礙者人數提供僱用獎助津貼。

5. 事業機構遇有身障員工適應困難,或對身心障礙者特性、需求不瞭解時,

各縣市政府設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全國各就業服務系統,可 提供個別工作協助,有助於公司輔導管理。

6. 提供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補助,協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

7. 勞動部每年辦理金展獎評選,針對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單位,頒發獎金並 公開表揚,為公司社會形象加分。

實際案例

創立於1980 年的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開始與財團法 人桃園縣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合作,成立「輪椅生產線」進用身障 員工。

祥儀企業是製造齒輪箱、馬達的高精密工業公司,特地為脊髓損傷者 打造「輪椅生產線」,從事機器人齒輪箱馬達的組裝工作,並任派一位專 職組長協助溝通及處理線上所有身心障礙同仁的任何問題,將原本需要站 立的生產模式,調整成坐式產線,依身障員工特性安排適當職務,現在產 線所有成員均已能達成一般員工的產能標準。該公司已進用19 位身障員工,

且包括各種障礙、等級,2014 年因此獲頒勞動部金展獎優良事蹟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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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三章 相關服務措施及資源

一、職務再設計服務

服務重點:

透過專業評估,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 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 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申請資格:

1.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2.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3.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4.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改善項目: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 境有關之改善。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 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 助器具。

4. 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工 作協助,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 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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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

5.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依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當工 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

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補助金額:

每名身障員工或每名自營作業者,每年最高補助10 萬元。

受理單位:

各縣市政府。

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計畫重點:

協助具失業身分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機構或團體提 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申請資格:

有意參與計畫的民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

補助項目及金額:

1.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 人每月按每月基本工資核給;比照部分工時工作者,每人每小時按每小時 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超過35 小時。

2. 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

依據所進用身障者人數,補助每人每月5,000 元,比照部分工時工作者,

補助每人每小時25 元,每週不超過 35 小時。

補助期間:

最長3 個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 6 個月。

受理單位: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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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

三、僱用獎助措施

服務重點:

為增加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身心障礙勞工之意願,提供雇主獎 助津貼,協助雇主降低僱用成本及鼓勵失業身障勞工投入勞動市場,促進其 穩定就業。

申請資格: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全時

(月薪制)或部分工時(非月薪制)之失業身障勞工,僱用連續達30 日以 上之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補助額度:

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每人每月補助13,000 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 每小時補助7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3,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受理單位: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計畫重點:

為協助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 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

申請資格:

1.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在 51 人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

2.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未滿 51 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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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

(1) 具有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 者。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 獎」,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認 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者。

(3)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 3 年,已不符申請 該計畫者。

訓練計畫型態:

1.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 1 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

2.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 1 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 訓練,並結合1 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

3.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重點 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勞動部遴選之「國家人力創 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與「國家人才發展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補助額度:

1.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 95 萬元。

2.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 190 萬元。

3.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高補助 200 萬元。

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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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四章 鼓勵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相關法令規範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經濟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

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 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 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 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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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 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 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 關係企業。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 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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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 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 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 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 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及研 發新種金融商品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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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 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 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 關係企業。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

獎牌、獎座或以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 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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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103 年 05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交通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

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 上。

前項相關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 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交通運輸 管理、觀光旅遊管理、倉儲物流管理、創新研發、創新服務、經營管理、

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事項之 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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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 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 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 關係企業。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定期予以獎 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 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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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文化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

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 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 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 保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人文發展、出版產業發 展、藝術發展、文化交流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 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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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 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 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 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 關係企業。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 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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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 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其經營之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特許之機構;所 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且投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關係企業之他公司金額 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時,應經主 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其關係企業後,再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 主管機關申請合併計算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第 4 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 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 予以輔導及獎勵。

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 明及僱用證明。

第 5 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輔 導時,主管機關得予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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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 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 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 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 業安全衛生等之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本會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 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 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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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第五章 資源聯繫窗口

北基宜花金馬區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勞動力

重建運用處 02-2338160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5 樓 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 02-29603456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 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02-24201122 基隆市義一路 1 號

宜蘭縣政府 勞工處 03-9251000 宜蘭市縣政北路1 號 花蓮縣政府 社會處 03-8227171 花蓮市府前路17 號

金門縣政府 社會處 082-3324648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3 號 連江縣政府 民政處 0836-22485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 號

桃竹苗區

桃園市政府 勞動局 03-33221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 新竹市政府 勞工處 03-5324900 新竹市北區國華街 69 號 新竹縣政府 勞工處 03-5518101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 號 苗栗縣政府 勞工及青年

發展處 037-322150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 號

中彰投區

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 04-22289111 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 段 99 號惠 中樓4 樓

彰化縣政府 勞工處 04-7264150 彰化市中興路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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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章第二章第一章第五章

雲嘉南區

雲林縣政府 勞工處 05-5522810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 號 嘉義縣政府 社會局 05-3620900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1 號 嘉義市政府 社會處 05-2254321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 號

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 06-6320310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 號

高屏澎東區

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 07-8120028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 號 屏東縣政府 勞工處 08-7558048 屏東市自由路17 號

澎湖縣政府 社會處 06-9274400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 號 臺東縣政府 社會處 089-351834 臺東市中山路276 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單位 電話 地址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0800-777-888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 4 樓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 3 樓 桃竹苗分署 03-34855368 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3 號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 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 號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 台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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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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