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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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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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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

8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1 次行政會議訂定(85.01.03) 8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7.01.07) 8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7.05.13) 8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7.12.23)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88.11.24) 台(88)審字第 88151936 號函備查(88.12.16) 9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1.03.13)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2.03.12)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96.06.29) 99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9.11.10)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100.10.26)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101.03.21)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2.05.01)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3.04.30)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5.10.26)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6.11.08)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7.05.02)

第一條 為維護教師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並提升教學成效,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專任教師 資格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校教師資格審查,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申請送審各級教師資格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之相關 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教師升等標準」基本門檻及各升等類別、職等之整體成就要求規定,「教 師升等標準」另訂之。

二、應於本校專任教職滿 1 年,並於送審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1 學分以上,但 以學位或文憑升等之教師不受任教年限之限制。

三、學年度聘期開始未滿 65 歲者。

四、前一次之教師評鑑非「不通過」者。

專任教師取得學位申請升等教師資格,每學年辦理 2 次,申請送審教師應於每年 1 月或 7 月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應符合前項第一款「教師升等標準」基本門檻及第三 款、第四款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升等,除依各聘任教學單位之「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審 核其專業成就外,亦應符合第一項二至四款規定,並比照專任教師升等基本門檻及 程序辦理。

第四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 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一、學術研究升等、教學實務研究升等: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 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技術應用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 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三、教學實務成果升等: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 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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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四、藝術作品升等: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 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 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五、體育成就證明升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 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 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六、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 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第五條 送審著作(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係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五年內所出版或發表,有送審教師個 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 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 之。

三、由送審教師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 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為升等時之代 表作。

四、送審教師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 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五、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 術上之成果,得以表列方式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六、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送審著作,應前後一致,升等案審議期間不得 抽換或新增。

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經正式審查程序且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 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 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 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 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 不予公開出版。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教師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且為單獨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

(3)

者,經送審教師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五、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 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未符合前項各款之一者,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七條 持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 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 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教師之事由,而未能 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 時間之證明,向本校申請展延,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展延時 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作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

第八條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 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新聘專任教師應於聘期前完成教師資格審查及聘任程序,並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備 齊送審資料送人力資源處報請教育部核定,未通過者依其所具資格改聘或撤銷其聘 任。

第十條 本校教師升等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送審教師應於每年 10 月 15 日前檢齊研究成 果、產學計畫成果與教學、輔導及服務等各項資料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並於系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前舉辦校內升等發表會;升等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初審: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之申請資格與教學、輔導與服務之特 殊綜合表現進行實質審查與評核,並由主席就通過者加註其他應行考慮 事項之評語;對研究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應於 11 月底前提 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二、複審:

(一)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邀請校內二位教授職級教師為審查委員,就送審教 師之研究成果與教學、輔導與服務提供綜合性意見,以供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評審參考。

(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研究成果及教學、輔導與服務之特殊綜 合表現進行審查與評核,並得考量升等名額、年資、教學、服務等因素綜 合評審,審查通過後應於翌年 1 月底前提送人力資源處辦理校級審查程序。

三、決審:

(一)人力資源處進行送審著作及相關資料檢核,並辦理校級著作外審審查作 業,提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綜合初、複審審查結果及校級著作外審結果進行審 議,並就外審審查成績及格者,進行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評核。決審通 過者,經校長核定,函送教育部核頒教師證書。

四、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品德操守、學術倫理等事項進行審查,除提 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得動搖外審學者專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 確性外,應尊重外審之判斷與意見,惟仍得就名額、年資、教學、服務等因素 予以斟酌擇優決定之。

五、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送審教師與會報告說明。

第十一條 教師升等之著作外審審查成績標準另依據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外審作業要點」辦 理。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另依據本校「教師升等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辦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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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評核。

第十二條 教師升等教學工作年資之計算:

一、 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教師證書所載起資年月,推算 至向系級提出申請前一學年 7 月 31 日止。

二、 凡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 資最多採計 1 年。

三、經核准借調並返校義務授課者,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 2 年。

第十三條 升等審查作業之審查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教師。

第十四條 各級教評會對未通過之送審案,應於決議後 30 日內敘明具體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並告知不服決定時之救濟管道及程序。

第十五條 教師資格審查案審議期間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違反學術倫理 之情事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其規定另訂之。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 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副教授資 格審查,審定程序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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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 相關規定

一、有關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管理之個案研究、全國性 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經整理分析 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三、有關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 或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 果。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研發成果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 本次送審前 5年內出版或發表之規 定。

二、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 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 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 成果。

三、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 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 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 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 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之。

四、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 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 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主題內容。

(四)方法技巧。

(五)成果貢獻。

六、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且無第五條 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 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應於學 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 出版品發行。

(6)

附表二、以教學實務為研究之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 相關規定

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其內涵得以各教 育階段別之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究對 象,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 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 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 生學習成效或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 之成果,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教學實務成果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 本次送審前5年內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以二種以上教學實務成果送審者,應自 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 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 果。

三、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 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 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 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 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送審之教學實務成果應包含:

(一)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 要項目:

1、教學設計理念。

2、課程規劃與設計能力(教學大綱、

規劃能培育學生核心能力)。

3、教學內容與技巧(教材內容、教 學方法、學習評量)。

4、教學成效與回饋機制(教學品保 歷程報告 、 核心能力達成度分 析、評量結果回饋與教學改善)。

5、教學成果貢獻。

(二)課堂教學影像,送審代表課程之課 堂教學影像,以50分鐘為原則,且 不得剪接,並燒錄成光碟。

五、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且無第五條第 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事由者 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應於 學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 出版品發行。

(7)

附表三、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 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美術 一、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5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且展出之作品不得 重複。

二、前述個展,其中一場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 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個展展出 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平面作品:(如繪畫、版畫、攝影、複合媒材作品等)二十件以上,作品 大小、材料不拘。

(二)立體作品:(如雕塑、複合媒體作品等)十件以上,作品大小、材料不拘。

(三)綜合作品:(如裝置藝術、數位藝術、多媒體藝術、行動藝術等)五件以 上,作品大小、形式、材料不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 料、典藏或得獎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音樂 一、創作:

(一)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1. 管絃樂作品(交響曲、交響詩、協奏曲等)或清唱劇(神劇)或歌劇或 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四人編制以上)。

3. 合唱曲或重唱曲。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二)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講師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助理教 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二種樂曲各一首(部)。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二、演奏(唱)及指揮:

(一)送繳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包括獨奏

(唱)、伴奏,協奏曲、室內樂、絲竹樂、清唱劇(神劇)之指揮或主要 角色演奏(唱),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二)以演奏(唱)送審者(包括傳統音樂),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唱)會;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三)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現場整場之光碟,並 以其中一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舞蹈 一、創作:

(一)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應包括一人至四人之舞作及五 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二)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1. 教授:一百二十分鐘。

2. 副教授:一百分鐘。

3. 助理教授:八十分鐘。

4. 講師:八十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現場演出整場光碟(全景定格之錄影)、工 作帶、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二、演出:

(一)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料。

(二) 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不得少於下列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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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八十分鐘。

2. 副教授: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一百分鐘 4. 講師:一百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民俗藝 術

一、編劇:

(一)送繳原創劇本之演出證明(包括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1. 教授:九十分鐘。

2. 副教授: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七十分鐘。

4. 講師:六十分鐘。

二、導演:

(一)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並附完 整導演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1. 教授:九十分鐘。

2. 副教授: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七十分鐘。

4. 講師:六十分鐘。

三、樂曲編撰:

(一)送繳一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包括節目單)、演出光 碟,並附完整劇本及曲譜。

(二)前述樂曲時間每一齣戲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1. 教授:九十分鐘。

2. 副教授: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七十分鐘。

4. 講師:六十分鐘。

四、演員:

(一)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明

(包括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二)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1. 教授:九十分鐘。

2. 副教授: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七十分鐘。

4. 講師:六十分鐘。

戲劇 一、劇本創作:送繳三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後者應附演出證明(包 括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二、導演:送繳二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包括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 劇本。

三、表演:送繳三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包括節目單)、演 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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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劇: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 製片: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 攝影: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並附燈光、鏡頭等設計圖。

5. 錄音、音效: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 剪輯: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並附設計圖等。

8. 表演: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二)送繳之作品演出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五年內長、短片,合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短片:(少於七十分鐘)

(一)以電影作品送審者應為短片之創作者,五年內至少六部。

(二)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設計 一、環境空間設計(包括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送繳三 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 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產品設計(包括產品設計或工藝設計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 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三、視覺傳達設計(包括平面設計、立體設計或包裝設計等):送繳十五件以上個 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 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多媒體設計(包括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或數位遊戲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 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其作品播放時間 長短不限,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時尚設計(包括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 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 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附註 各類別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作品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5 年內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 放棄以該作品作為代表作品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作人簽章證明之。

三、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通過者,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 演報告正式出版。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創作或展演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內容形式。

(四)方法技巧(得包括創作過程)。

四、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應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 審。

五、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均需各一式七份。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 括: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 獎證明;實際應用、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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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七、多媒體設計應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可播放之影片、電腦程式、電腦檔案等)、

充分之圖說(作品內容、安裝、操作等必要說明)、播放所需之解碼器及外掛 程式等。

八、所提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通過,且無第五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者 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應於學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 出版品發行。

(11)

附表四、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

範圍 相關規定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 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 次者,該教師得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前項之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範圍如附 表五之一。

第一項所稱體育成就證明,即運動成 就證明

,係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 次證明,其採計基準如附表五之二。

一、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檢附體育成就證明一式五份,且證明所 載該運動員獲有國際運動賽會名次發生時 間,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取得 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5年內 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 應附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其內容應符 合第二點規定;二種以上體育成就證明送 審,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 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得合併為代表成 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 作,得作為參考成就。

(三) 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者,應併檢附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 明。

(四) 送審之體育成就證明曾獲得其他獎勵者,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

(五)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僅得由 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 應放棄以該體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 審之權利。送審人以書面說明其參與部 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之。

(六)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 資料。

(七) 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惟成就證明 符合前六款規定者,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 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報告 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 新送審。

二、前點第二款所定競賽實務報告,指本人或指導 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 本人訓練(包括參賽)計畫或受其指導之 運動員訓練(包括參賽)計畫。

(四)本人訓練(包括參賽)過程與成果或受其 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包括參賽)過程與成 果。

三、所提競賽實務報告送審通過,且無第五第三項 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 開出版者,應於學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 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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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一: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

賽會名稱全名 賽會英文名稱

奧林匹克運動會 (Summer/Winter) Olympic Games

亞洲運動會 Asian Games

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 World Championships 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 World Championships 世界運動會 The World Games

世界大學運動會 (Summer/Winter) Universiade 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 Asian Championships

東亞運動會 East Asian Games

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 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 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 Asian Championships

國際學校運動會 World School Games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Paralympic

達福林林匹克運動會 Deaflympic Games

冬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Paralympic Winter Games 冬季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Deaflympic Winter Games 世界盲人運動會 IBSA World Games

國際輪椅暨截肢者運動會 IWAS World Wheelchair and Amputee Games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CP-ISRA World Games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INAS-FID World Championships

世界輪椅桌球錦標賽 IWAS Wheelchair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世界輪椅射箭錦標賽 IWAS Wheelchair Archery Championships 世界盃射擊錦標賽 IPC World Shooting Championships

世界盃輪椅籃球錦標賽 International Wheelchair Basketball Federation (IWBF) Championships

世界盃脊椎損傷者田徑錦標賽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World Athletics Championships

世界盃脊椎損傷者健力錦標賽 IPC World Powerlifting Championships 國際智障者世界盃游泳錦標賽 INAS-FID World Swimming Championships

遠南運動會 Far East and South Pacific Games for the Disabled (FESPIC Games)

亞太聾人運動會 Asia Pacific Games for the Deaf 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標賽 FESPIC Table Tennis Championships

(13)

附表四之二: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表

賽會種類 成績參考基準

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身心障礙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 等級 所佔 得分 比例

(一)參加奧運獲第一名至四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第一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 百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 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至三名者。

(四)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 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A

100

(一)參加奧運獲第五名至八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 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 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聽障奧運會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B

90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每四年舉 辦一次,會 員國四十 國以上

冬季身障奧運會

第一名 者。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一名或二 名者。

(三)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 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 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六)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 錦標賽獲第一名或二名者。

(七)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 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八)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 者。

身障奧運會第四名。

聽障奧運會第三名者。

C

80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每四年舉 辦一次,會 員國四十 國以上

冬季身障奧運會

第 二 名 或 三 名 者。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每二年或 每四年舉 辦一次,會 員國三十 國以上

世界桌球錦標賽

第 一 名 或 二 名 者。

世界射箭錦標賽 世界射擊錦標賽 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 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遠南運動會第一名或二名者。

(14)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三)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六)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 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七)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二 名者。

身障奧運會第五名或第六名者。

聽障奧運會第四名或第五名者。

D

70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每四年舉 辦一次,會 員國四十 國以上

冬季身障奧運會

第 四 名 或 五 名 者。

冬季聽障奧運會 世界盲人運動會 世界輪椅運動會 世界截肢者運動會 國際腦性麻痺者運動會 國際智障者運動會 世

界 運 動 賽 會

每二、四年 舉辦一 次,會員國 三十國以 上

世界桌球錦標賽

第 三 名 或 四 名 者。

世界射箭錦標賽 世界射擊錦標賽 世界輪椅籃球錦標賽 世界田徑運動錦標賽 世界健力錦標賽 世界游泳錦標賽 遠南運動會第三名者。

亞 太 區 運 動 賽 會

每二、四年 舉 辦 一 次,會員國 二 十 國 以 上

亞太聾人運動會 遠南身心障礙桌球錦 標賽

(一)參加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 者。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三)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應辦運動 種類)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 聯賽最優級組獲第一名者。

無。

E 60

說明:

一、國際重要運動賽會成績等級、運動賽會名稱及名次,係指民國一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國 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國光獎章等級。

二、國際身心障礙運動賽會之名稱及名次,依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三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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