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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104 年 07 月 03 日召開 105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3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5 年 10 月 14 日召開 106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4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6 年 06 月 23 日召開 107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2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7 年 05 月 16 日召開 108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2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8 年 04 月 17 日召開 109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1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9 年 04 月 23 日召開 110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1 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嘉 義 市 政 府 1 1 0 年 0 9 月 2 8 日 府 教 課 字 第 1 1 0 1 5 1 6 5 0 7 號函修正 嘉 義 縣 政 府 1 1 0 年 1 0 月 0 8 日 府 教 學 特 字 第 1 1 0 0 2 3 4 4 3 4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
二、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0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實方案。
六、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0 日臺教技 (一)字第 1100092937A 號令修正發布之「五專 多元入學方案」。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舒緩學生升學壓力,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參、招生對象
一、本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子女學校、於國外 或大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並取得學歷認證,且設籍本就學區內之學生。
二、非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生,但具以下四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 之學生,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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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
(一)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經教育部公告,未設置學生適性選 擇之高中職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 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四) 其他特殊因素(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事宜。
肆、組織與任務
為辦理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分別組成下 列組織:
一、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一) 組織成員
由教育主管機關聯合籌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嘉義市政府(以下 簡稱市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 學校)、國民中學、家長團體、教師組織、教育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 共同組成。
(二) 組織任務
1. 參酌本區高中高職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普通及職 業教育課程完整性與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規劃免試就學區(含共同就學區) 範圍。
2. 擬定本要點,經縣府、市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3. 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招生比率、推動策略及作 業流程等。
4. 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教育主管機關、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及 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二)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依本要點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辦理免 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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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二) 組織任務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 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國民中學分別籌組。
(二) 組織任務
1. 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 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2. 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
一、本區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占核定招生名額比率,以達 50%以上為原則。
二、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比率規範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 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 35%。
(二)本區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高中部比率不得高於該學校高中部 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50%。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不得高於該學校總核 定招生名額之 60%。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 得高於 50%。
(四)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本區免試入 學辦理。
(五)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擇採集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 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並以重點審查方式辦理。
三、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 (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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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學生入學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陸、優先免試入學辦理方式
一、為促進就學區內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就近入學與照顧區域、文化不利等學生就學 ,本區內經教育部核定之試辦學校得提供當年度核定免試入學名額之部分比率(
不含直升名額),供國中學生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二、為辦理上述作業,應由本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召集本區內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代表、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等,依據國中當年度畢業生 人數、交通便利及生活區域等因素,共同研商國中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 ,並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審核後實施。
三、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優先免試入學遇超額時,依「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 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內之多元學習表現進行比序,依序錄取。
柒、作業流程 一、 報名方式
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二、 辦理學校
(一)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經本區推動工作小組審議核定共同就學區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經教育部技術與職業教育司核定部分名額納入本區免試入學之五專學校。
三、 辦理程序
(一)本區區應建置免試入學線上報名及資料管理系統,供各國中登錄學生各項相 關資料。本區免試入學作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
四、 辦理方式
(一)各國中之「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 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並於九 年級下學期(每年 5 月)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 入學之選校參考。
(二)免試入學學生得就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科別至多選擇報名 30 志願方式辦理,
以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
(三)為使報名、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公開,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 項填(匯)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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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部份,仍應依本 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之超額比序運作模式辦理。
(五)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各種特殊身分學生,其既有之權利仍予以尊重 ,相關優待予以延續,並由教育部另訂其升學優待方式。另有關身心障礙學 生仍應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持續辦理就學輔導安 置。
五、 比序項目及運作方式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 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全 額錄取。
(二)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班、
科)應依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詳附件 1)之比序條件全數採計進 行比序。
(三)附件 1 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為每年 4 月 30 日。
(四)當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以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依序為:志願序 →均衡學習→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表現→品德表現→服 務學習→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競賽成績→體適能(如附件 2)。
(五)依比序項目積分高低決定錄取人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後,若最後一個名額 仍同分超額時,不予抽籤,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1.體適能採計,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
2.服務學習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 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
(2)依「OO國民中學(學校全銜)校外服務學習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 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 ,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3.競賽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 擇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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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報名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及免試入學,並依本區免 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績分表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 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八)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 有之學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捌、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 111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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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一、志願序
第 1-6 志願給 10 分、
第 7-12 志願給 9 分、
第 13-18 志願給 8 分、
第 19-24 志願給 7 分、
第 25-30 志願給 6 分、
10 分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 科別填在前面,越前面之志 願分數給越高。
(註:最多可填 30 個志願)
二、扶助弱勢 符合低收入戶者 1 分 1 分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三、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 活動三領域,前五學期平 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
9 分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 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未 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 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 等者,給予積分獎勵。
四、適性輔導
報 名 科 、 群 與 「 家 長 意 見 」 相 符 者 得 3 分 ; 與
「導師意見」相符者得 3 分;與「輔導教師意見」
相符者得 3 分。
9 分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 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 發展教育。
五、
多元學 習表現
1.
品德表現
1.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 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 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 處紀錄者,得 6 分。若 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 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 6 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 次得 1 分、記小功乙次 得 3 分、記大功乙次得 9 分。
2.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 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 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 紀錄者,得 3 分。
3.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 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 一次大過(含)以上懲 處紀錄者,得 0 分。
12 分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
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
3 嘉獎=1 小功 3 小功=1 大功 3 警告=1 小過 3 小過=1 大過
3、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 該 學 年 度 積 分 結 算 日 前 之紀錄。
4、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 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 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 賽成績項目相同,同一事 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 目中採計,不可重複加分
。
2.
服務學習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 部 門 、 學 校 單 位 、 社
(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 內外服務學習社區義務服
8 分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生 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
8
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務等,每服務滿 2 小時給 1 分。
3.
體適能
1.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 臥起坐)、瞬發力(立定 跳遠)、心肺耐力(800
(女)/1600(男)公尺 跑走)等 4 項,任一單 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可 得 3 分,本項達中等標 準者最高採計 9 分。
2.前述各單項經區域醫 院、教學醫院(含)以上 醫療機構證明不宜檢測 者,比照達 PR25 中等標 準者核給 3 分。
3.同一次四項檢測總成績 達銅質以上者另加 1 分 。
4.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 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者,或持 有區域醫院、教學醫院
(含)以上醫療機構證 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 生者,比照第 1 項核給 9 分。
10 分 1、依 不 同 的 情 形 給 與 評 分 或 達 到 某 個 水 平 即 給 與 得 分 , 藉 此 提 升 國 中 生 的體能。
2、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每 年 至 少 需 須 進 行 一 次 檢 測 , 本 項 檢 測 擇 最 優 一 次 成 績 採計。
4.
競賽成績
個人賽:
縣市級(含區域):
第 1 名 5 分/
第 2 名 4 分/
第 3 名 3 分/
第 4 名 2 分/
第 5-8 名(含佳作、
優選、入選)1 分/
(不含參賽證明)
全國(國際賽):
第 1 名 10 分/
第 2 名 9 分/
第 3 名 8 分/
第 4 名 7 分/
10 分 1、104 年 1 月 1 日起,以教 育部公告之國際賽(全國 賽)項目對應,採正向表 列。
2、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 度 , 以 最 高 層 級 或 最 佳 名次採計乙次。
3、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 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 。 如 該 項 競 賽 簡 章 有 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4、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 以 該 次 競 賽 規 則 ( 簡 章 ) 規 定 認 定 之 , 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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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序項目 現況概述 最高分數 備註
第 5 名 6 分/
第 6 名 5 分/
第 7 名 4 分/
第 8 名 3 分/
獲佳作、優選、
入選者得 2 分/
(不含參賽證明)
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所 須 之 獎 狀 影 本 或 成 績 證 明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 並 加 蓋 學 校 認 證 戳 記 及 註 明 是 個 人 或 團 體 獎項。
5、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 事 由 重 複 , 僅 可 擇 一 採 計。
6、108、109 學年度全國學 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全 國學生舞蹈比賽、全國 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 生創意戲劇比賽及全國 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決賽 參賽資格證明書,列入 111 學年度本區高級中 等學校免試入學,多元 學習表現積分項目,並 視同「優等」採計。
說明:多元學習表現採大水庫理論,本項總分共 40 分,上限任取 26 分即為本項滿分。
六、國中教育會考 表現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
達精熟者每科 5 分、
達基礎者每科 3 分、
待加強者每科 1 分。
寫作測驗:
6、5 級分得 2 分;
4、3 級分得 1.5 分 2、1 級分得 1 分。
27 分
總分 82 分
備註:落實推動國中適性輔導工作,各國中應將「國中適性輔導建議結果」提供學生及家長 參考,並作為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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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運作模式
1. 以附件 1 積分表內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之總積分(比序項目之總和)作比較。
2. 先按總積分高低序評選。
3. 總積分相同時,再依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依序為:志願序→均衡學習→適性 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4. 依前項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現」項下「品德表 現」、「服務學習」依序比較。
5. 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現」項下「品德表現」、「服務學習」依序比較後 分數仍相同時,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換算成數值(如註 1)後
,採總和比較。
6. 依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換算成數值總和比較後仍相同時,依教育 會考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依序(A++、A+、A、B++、B+、B、C)進行比較。
7. 若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仍相同時,則依國、數、英、自、社等科目之三等級四標 示依序(A++、A+、A、B++、B+、B、C)進行比較。
8. 依前三款三等級四標示規定比序,仍相同時,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 現」項下「競賽成績」、「體適能」依序比較。
9. 學生經依前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不予抽籤,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 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註 1:
A++:換算數值為 9;A+:換算數值為 8;A:換算數值為 7;B++:換算數值為 5;
B+:換算數值為 4;B:換算數值為 3;C:換算數值為 1。
示意圖:
扶助 弱勢
志願序
總積分 分數 均衡
學習
國中教 育會考 多元學
習表現 適性
輔導
= 總積分 國中教
育會考 志願序
分數 + +
均衡
學習 + 適性
輔導 + 多元學 習表現 +
體適能
三等級四 標示總和 (說明5)
依上述 說明9 辦理 三等級四
標示數量 (說明6)
服務 學習
競賽 成績
科目之三 等級四標 示(說明7)
品德 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