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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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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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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 生 手 冊

百年紅樓久彌著 世紀建中又日新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編印

(2)

i

學生手冊使用說明

一、學生手冊於新學期時發給高一新生,俾以暸解學校重要法規。

二、本手冊使用期限係自入學之日起,至畢業或離校之日止。

三、學生手冊請妥善保管,若有遺失不另行補發。

四、如有修正事宜另行公布。

(3)

臺北市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 錄

1. 校徽 --- 1 2. 校訓(共通校訓) --- 2 3. 校歌 --- 3 4. 校史 --- 4-5 5. 建中人學規 --- 6

教務處規章

6. 學生註冊要點 --- 10 7. 新生入學與學籍異動要點 --- 11-12 8. 學生轉組實施要點 --- 13 9. 學生證發給使用辦法 --- 14 10. 學生請領各種證書辦法 --- 15 11. 學生考試規則 --- 16-17 12. 實驗室管理規則 --- 18 13. 學生作業檢查實施要點 --- 19-20 1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21-27 15.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28-34 16.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重修學分實施計畫 --- 35-36 17.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分抵免實施要點 --- 37-39 18. 學生校內獎學金申領辦法 ---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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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學務處(含教官室)規章

19.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44-60 20. 學生榮譽獎章及獎狀領授辦法 --- 61-62 21.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比賽獎勵標準表 --- 63-64 22.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畢業生獎項及獲獎標準 --- 65 23.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66-69 24.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 70-77 25.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 78-81 26. 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 82-88 27. 學生請假及銷曠實施要點 --- 89-90 28. 學生免勤實施要點 --- 91-92 29. 學生服裝儀容暨禮節規範 --- 93-95 30. 學生外出證使用管理要點 --- 96-98 31. 學生校園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 3C 產品管理要點管理要點 99-100 32. 學生教室規則 --- 101 33. 秩序評分員選訓用實施辦法 --- 102-105 34. 學生生活競賽實施要點 --- 106-107 35. 秩序競賽施行細則 --- 108-111 36. 整潔競賽施行細則 --- 112-115 37. 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實施要點 --- 116-119 38. 學生班會組織要點 --- 120-125 39.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 126-128 40.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129-130 41. 社團自治準則 --- 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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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社團活動修習規定 --- 136

43. 學生社團動物豢養管理要點 --- 137

44. 游泳池學生課外活動使用管理要點 --- 138-139 45. 運動器材借用及管理要點 --- 140

46.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教職員工注意事項---141

圖書館規章

47. 圖書館借閱規則 --- 144-145 48. 圖書館閱覽規則 --- 146

49. 圖書館參考室規則 --- 147

50. 圖書館期刊室使用規則 --- 148

51. 圖書館借書遺失損毀賠償辦法 --- 149

52. 圖書館非書資料借閱及遺失污損賠償辦法 --- 150

53. 班級資訊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 151-153

輔導室規章

54. 輔導室師生借書規則 --- 156 55.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 -157-166

總務處規章

56. 教室冷氣機管理使用辦法 --- 170-171 57. 行政單位暨人員聯絡資訊表 --- 172-173

(6)

1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校 徽

本校校徽是以深藍色倒三角形為底,中央為一呈圓形之「台

」字,其外是「北」字圍成三角形框架,中間並加入學校之簡稱

「建中」二字。由此可一窺學校名稱之沿革歷史,由日治時期的

「臺北州立臺北第一中學校」,到光復後的「臺灣省立建國中學

」,再到現在的「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7)

校 訓

共同校訓

禮 義 廉 恥

本校校訓

勤 樸 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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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校 史

本校之創始,當遠溯至民國紀元前 14 年(西元 1898)日治時期。本 校初為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增設尋常等科,僅有日籍學生 10 名,為臺 灣中等學校之嚆矢。民國前 3 年遷至南海路現址。民國 3 年改制為「台灣 總督府臺北中學校」。民國 10 年改稱「臺北州立臺北中學校」。次年,復 改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一中學校」,當時仍以日籍子弟為主,臺籍生甚少

,是年「共學制」明令實施時,臺籍新生亦僅 4 名。

臺灣光復後重隸祖國版圖,我政府乃將臺北原有之第三中學、第四中 學之臺籍學生併入第一中學,於民國 34 年改組成立,定名為「臺灣省立 臺北建國中學」。

改組成立之初,依照我國學制,編為高、初中 14 班。35 年,來臺學 生日多,本校收容男女學生 200 餘名,增至 21 班,創臺灣中等學校男女 同校之先例。38 年,增至 39 班。同年 8 月,增設夜間部高、初中 12 班,

並附設補習學校高、初中 10 班,總計 61 班。43 年,設高級工商職業補習 班,自成立至結束,前後兩期,共計畢業 8 班。同年復奉令收錄海外回國 就讀僑生 200 餘名。44 年,增闢分部於南勢角,招收學生五班,於 52 年 獨立,即今臺北縣立中和國民中學,初中部即行結束。60 年 8 月,增設空 中補習學校,迄 64 年奉令結束;附設補習進修學校則奉令於 93 年結束,

現今在校學生計 89 班。

本校雖位繁華喧囂之南海路,卻鄰接茂林清幽之植物園;喬木參天,

蔚然深秀,紅蓮出水,青蔭漲池。加以光復之後,政府對文教之建設,不 遺餘力,若國立中央圖書館、歷史博物館、科學教育館、藝術館等,皆次 第成立,匯為南海學園。崇樓延閣,聳立校前,望衡對宇,莘莘學子,藏

(10)

5

修息游於其中,涵泳悠久文化,鑽研最新知識,可謂得天獨厚者矣。

本校歷史既久,聲譽日隆。畢業校友,人才薈萃,允文允武,濟濟嗆 嗆,或績著事業,為各界之領袖,功在國家之棟樑。數十年來,學子固仰 慕盛名而爭入門牆,教師亦樂得英才而普施化雨。是以歷任校長,均擘畫 經營,添置圖書教具,充實儀器設備,以改善校園環境。校園占地約 5.7 公頃,規模宏偉,現有紅樓、行政大樓(莊敬樓)、科學館、教學資源大 樓及學生活動中心各一幢,普通教室 89 間(分位於明道樓、自強樓、正 誼樓及致知樓)、及特別教室 20 餘間(格物樓)、多功能教室 1 間、綜合 教室 1 間,另新建之教學綜合大樓(夢紅樓)亦於 102 年 4 月 3 日完工啟 用。

本校歷任校長為張校長耀堂(34 年 12 月至 35 年 7 月)、陳校長文彬

(35 年 8 月至 36 年 7 月)、孫校長嘉時(36 年 8 月至 37 年 7 月)、梁校長 惠溥(37 年 8 月至 38 年 7 月)、賀校長翊新(38 年 8 月至 43 年 12 月)、

凌校長孝芬(44 年 1 月至 46 年 7 月)、賀校長翊新(46 年 8 月至 56 年 2 月)、崔校長德禮(56 年 2 月至 61 年 11 月)王代理校長蕪先(61 年 11 月至 62 年 2 月)、黃校長建斌(62 年 2 月至 75 年 2 月)、李校長大祥(75 年 2 月至 78 年 2 月)、劉校長玉春(78 年 2 月至 85 年 8 月)、李校長錫津

(85 年 8 月至 88 年 2 月)、吳校長武雄(88 年 2 月至 97 年 7 月)、蔡校長 炳坤(97 年 8 月至 99 年 12 月)、徐代理校長建國(99 年 12 月至 100 年 7 月)、陳校長偉泓於(100 年 8 月至 104 年 7 月)。徐校長建國 104 年 8 月 1 日到職視事,除繼續發揚優良傳統校風,提昇學校環境品質外,更積極倡 導人文關懷,拓展師生國際觀,以開創建中璀璨之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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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人學規

1. 如果我每天都充滿熱情,樂觀待人、積極做事,相信我的生活必定充 實、生命必定更有意義。

2. 如果我服裝儀容整潔大方,除了表示我對自己身份角色的認知,也使 我更精神飽滿,莊重而有自信。

3. 如果我認真做好輪值清掃工作,除了提供同學美好的生活環境,也表 示我盡了義務,能夠承擔責任。

4. 如果我按時上下學、上下課,除了演好我的角色、增長我的學識外,

也表示我對每一任課老師的尊重。

5. 如果我能尊重臺上講演者、或已取得發言權者說話,不但顯示我的民 主風度,同時可從他身上得到若干啟發。

6. 如果我能聽懂每一章節的功課,做好每一進度的作業,任何考試我都 可以從容應付,學測、指考只是水到渠成而已。

7. 如果我在某方面比別人多一點能力,我願積極地幫助同學、服務群眾

,為班級做出貢獻,為學校爭取榮譽。

8. 如果我的心情不穩,我願尋找適當的對象,利用適當的方法,或說出 來、或寫下來,這樣才不會自傷傷人。

9. 如果我的言行略有不當,使別人不快,我願先道歉認錯,再反省檢討

,然後找機會說明我的立場態度。

10. 如果我對別人多付出一份敬意與愛心,相信他們一定會更包容我的小 缺點,讓我活得更有尊嚴、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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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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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學生註冊要點

99.09.13 修正 104.09.25 修正 壹、註冊日期:每學期均遵照學校行事曆規定辦理,新生於報到時公告。

貳、註冊地點:依註冊須知上之規定。

參、註冊手續:

一、每學期寒、暑假結束前最後一次全校返校日以班級為單位發放註 冊須知;新生於新生訓練時發放。

二、註冊依註冊須知程序辦理。

三、附告:

(一)新生不按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亦未在規定日期內完成補註 冊手續者,一律以棄權論。

(二)舊生不按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亦未在規定日期內完成補註 冊手續者,一律依校規予以記過處分。

肆、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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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生入學與學籍異動要點

99.09.13 修正 102.09.30 修正 103.11.10 修正 壹、新生入學:

一、本校學生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新生報到時,須繳規定之證件。報到後,如查明不符得隨時取消其 入學資格。

三、錄取新生須依規定日期及手續,親自來校註冊,無故逾期不到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貳、轉學:

本校學生於學期或學年終了,自願轉入他校者,均得申請轉學證明書

,轉入他校。第一學期修業未完者,不發給轉學證明書。

參、重讀規定:

一般生上下學年開課學分數各 33 學分,共 66 學分。學生各學年度取 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 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 數。

肆、休學、復學:

一、本校學生因身體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學校 提出休學申請,經校長核准並辦妥休學手續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 明書。

二、本校學生如患有重病或傳染病,非短期可癒,不宜繼續上課者,得 令其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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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均自休學之學期開始時計算,必要時得申請延 長休學一學年,但總共不得超過兩學年。

四、休學期滿之學生,應於期滿前,檢附休學證明書,由家長函向學校 申請復學,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 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

、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伍、畢業條件: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6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 3 大過者或無留校查

看。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未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核發高中成績單。

陸、畢業與離校:

一、本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准予畢業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

二、本校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但 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由學校核發 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

、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柒、本辦法均照局令規定辦理,法令如有變更時,本辦法亦隨之修正。

捌、本要點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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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組實施要點

100.01.21 修正 104.01.15 修正 壹、高二學生因個人性向、能力、興趣各方面充分考慮,經與家長、師長 溝通輔導後,可於期末填寫轉組申請及家長同意書,申請下一學期轉 組事宜。

貳、當學期間申請轉組以一次為限。

參、高中在學期間轉組以一次為原則,若超過一次,須完成愛校服務 8 小 時。

肆、轉組編班,按班級人數遞補為原則。

伍、申請轉組經公布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轉回原類組或原班級。

陸、學生如有個案需求,經家長同意,及導師與輔導老師輔導後,填寫專 案轉組申請書提出申請,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柒、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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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發給使用辦法

99.09.13 修正 壹、學生證於學生第一次入學(含新生、轉學生、復學生)辦理註冊時,

由本校報局統一製發使用。

貳、學生證使用期限,自入學之日起至畢業(離校)之日止,離校由本校 收回,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參、學生須將學生證隨身攜帶備用,並得隨時接受查驗。

肆、學生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損毀(須檢具損毀殘片),得由本校 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完成各項手續後,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經 核准後製發使用。

伍、學生證不可用於抵押、借貸、冒用、塗改或偽造等情事,否則依校規 予以處分,並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陸、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柒、本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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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領各種證書辦法

100.01.21 修正 壹、本校學生請領各項證明悉依本辦法辦理。

貳、畢業證書:凡在本校 3 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辦理完成 離校手續,於畢業典禮後領取畢業證書。

參、畢業證明書:凡畢業證書遺失者,攜帶 2 吋相片 1 張(3 個月近照)

來校填寫申請書,轉報校長後核發,核發時間須 3 個工作天。

肆、申請英文成績單:凡本校畢業學生可攜帶 2 吋相片(3 個月近照)一 份 1 張來校填寫申請書(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入學、畢業年 度、班級)轉報校長後核發,核發時間須三個工作天。

伍、修業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獲准離校者,得於辦理 離校手續後,繳交 2 吋相片 3 個月近照 1 張申請核發,核發時間須 3 個工作天。

陸、轉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讀完某一學期課程因故須轉至他校者,須附 家長同意書提出申請,並繳交 2 吋照片 3 個月近照兩張,辦完離校手 續後核發,核發時間須 3 個工作天。

柒、在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在學證明書者,得依教育局規定攜帶 學生證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須附正本以供查驗)。

捌、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需申請學期或學年成績證明書者,得攜帶成 績單影本至教務處加蓋驗證章(須附正本以供查驗),成績單於每學期 結束時發放,請妥善保存,補發須服常規教育愛校服務乙次。

玖、本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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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規則

100.10.20 修正 壹、本校學生各項考試,應依本規則辦理。

貳、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教師之指導:

一、學生應於考試規定時間入場,逾時 15 分鐘不得與試。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可繳卷,繳卷同時應收拾書寫答案之試題,不可留置桌面 或座位上,違者扣該科成績 5 至 10 分。

二、考試前應將書包放置於教室前後,考試時除應用文具外,不得使用 計算機、計算紙及印有與各科考試內容有關之文具;桌面及桌內亦 不得放置任何書籍或紙張(包括自備草稿紙)等。

三、考試時,任何具有通訊功能之器材(包含手機、PDA、iPhone…等

)不得隨身攜帶,且必須關機,若發出聲響則以作弊論處;凡未關 閉經發覺者,扣該科總分 10 分。

四、為配合電腦卡作答,學生應自行在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及劃記年級、

班級、座號、科目代碼、組別等資料,非電腦閱卷則於答案卷上填 寫班級、座號、姓名。未依規定與劃記錯誤者,扣該科總分 10 分 五、試題發出後,除因試題印製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六、考試時,未繳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如有身體不適或特殊狀況,經監

考教師同意後,得繳卷離場。已繳卷者須立即出場,不得在試場附 近逗留,否則視情節輕重議處。

七、考生繳卷後須離場,不得於該節考試時間內再度進入教室,違者扣 該科成績 5 至 10 分。

八、考試時應依規定時間繳卷,如考試結束鐘(鈴)響畢尚未完成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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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一律停止作答並繳卷,延遲繳交者視情節輕重議處,並酌扣該科 成績 5 至 10 分。

參、考試時如因事、病、喪、公等需請假者,應依請假規則辦妥請假手續

。除團體公假外,一律不辦理補考。

肆、考試時下列情事者,由監考教師送交教務處移送學務處處分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壹次:

(一)擅自移動座位或互換座位,有明顯作弊意圖者。

(二)傳遞答案給他人或故意以試卷答案示人者。

(三)互相交談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記大過乙次,試卷零分;第二次記大過 兩次,試卷零分。且均不得補考:

(一)偷看、夾帶書籍或他人試卷答案者。

(二)接受他人傳遞之答案作弊者。

(三)互換試卷作答者。

(四)桌面上或應用文具上留(印)有字跡,與該科考試內容有關者。

(五)不繳考卷者。

(六)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者。

三、其他違犯試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伍、凡違犯考試規則而受處分者,不得領取任何獎學金。

陸、以團體公假參加補考之學生,除應遵守上述一切規定外,必須將學生 證放置桌面左上角,以備查核,否則不得與試。

柒、本規則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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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規則

99.09.13 修正 壹、本校之電化教學器材及各種儀器、標本、藥品,由設備組統一管理,

以專責成。

貳、實驗室內儀器、標本、藥品及閉路電視器材,由各實驗室管理負責保 管。

參、各實驗室設置「借用物品登記簿」,於借出時由借用教師登記簽名,

並註明歸還時間。借出或歸還時,立即清點數目,並檢查有無破損。

肆、本校儀器、標本、藥品,不可攜出教室外使用。

伍、外校學生不得在本校實驗室實驗。

陸、借出之物品如有學生因嬉戲或故意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並按校規 懲處。

柒、管理實驗室人員,於每月 25 日前,應填具消耗藥品及物品清冊,送 教務主任核閱。

捌、儀器標本室及藥品室,非經管理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

玖、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實驗室及儀器室、藥品室之安全,並防止意外事 件之發生。

壹拾、如有因疏忽職責,致發生意外事件時,由管理人員負責。

壹拾壹、實驗室內之儀器、標本、教具、藥品、每學年終了,應作年終盤 點與消耗統計。依照保管清冊,按冊實點,若有差額,如為學生 遺失損壞,依章追賠,若無故發生差額,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本規則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24)

19

學生作業檢查實施要點

99.09.13 修正 101.10.18 修正 103.11.10 修正 壹、檢查日期:檢查前 1 週,由教務處公佈。

貳、檢查次數:每學期 1 至 2 次。

參、檢查方式:

一、通知:檢查前 1 週教務處發出作業檢查通知單,公佈檢查之作業科 目、年級、及日期、時間,由各班學藝股長向本班宣達並告之任課 老師。

二、繳交:學藝股長須於檢查前 1 日收齊作業、每本皆打開至老師批閱 之最後頁處並按座分號順序排好;檢查當天,確實填寫「作業檢查 記錄單」(3 聯)後連同作業簿,依規定時間送至教務處;當日未繳 交作業者,可於次日中午前自行補繳至教務處教學組,逾時不收。

三、檢查:教務處依教學進度表所列作業進度檢查後,於每本作業簿蓋 查訖章,並於每班各科作業簿中抽出若干本詳檢,其餘簿本當場發 回。

四、領回:作業繳交後第 3 天中午前,學藝股長至教務處取回抽查之作 業簿發還同學,並將「作業檢查記錄單」第 1 聯交任課老師,第 2 聯公布於班級。

五、更正:若有登記錯誤或檢查當日請假者,務必於檢查次週週二中午 前攜帶作業簿或請假單至教學組長更正,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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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獎懲:

一、學生作業習作及繳交情形列入各科日常學業成績評量。

二、作業缺繳 1 次記警告 1 次,遲繳 1 次或作業不全 1 次記警告 1 次。

三、檢查次週,教務處將「學生作業缺繳情形」統整後通知導師或任課 教師。

四、學藝股長未通知同學,未依規定送繳作業或記錄不實者,記警告乙 次;全學期表現良好者,記嘉獎乙次。

五、本要點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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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03.01.08教育部令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 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 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 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 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 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 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 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7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 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 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各科目學年學 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27)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 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 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 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 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 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 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 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 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 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9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 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 者,授予學分,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 者,不授予學分,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

(28)

23

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 錄。

第 10 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 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 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 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 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 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 他班級課程修讀。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 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 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 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 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 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 12 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 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 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

(29)

用前項規定。

第 13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 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 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 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 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 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 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 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轉學生入學時、轉 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 項規定。

第 14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 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第 15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 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規 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 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 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

(30)

25

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第 16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 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 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 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 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 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 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

實習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 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 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 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8 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 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 19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31)

五、具體建議。

第 20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 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 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 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1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 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 22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 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3 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 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 零分計算。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 予個別輔導。

第 24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 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 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25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32)

27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 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 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6 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 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7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2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33)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3.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10 核定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修 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 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中自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適用於本校全體學生。

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之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 及學期成績採百分制並以整數評定之,其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或課 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核計:

(一)日常學業成績評量:佔 40 %。

(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佔 60 %。

四、學習評量辦法第七條之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小數點後第 2 位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1 位之方式計算並登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 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34)

29

五、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

(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原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身心障礙學生

40 (30) 50 (40) 50 (40)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 規定,視學生特殊需求,於個別 化教育計畫(IEP)中另行訂定。

六、學習評量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遭遇特殊情事學生,由教務處召集學 生導師、任課教師、輔導老師等相關人員,會商後訂定其得申請補 考之分數標準。

七、補考、重修成績:

(一)第一或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補考成績標準之科目,得申請補 考乙次。另重修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二)同一科目之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依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 數登錄成績;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與 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各科目學年成績依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計算,學年成績不及格之 科目得申請於暑假重修。

(四)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依

(35)

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數登錄。

(五)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 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 績擇優登錄。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八、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之重修依學生人數分為「專班重修」及「自學 輔導」,其實施方式依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重修學分實施計 畫」辦理。

九、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之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由該科 任課教師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 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十、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二條之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 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 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紀錄列入學期德行評量項目。

(四)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十一、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之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 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36)

31

十二、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各項審查工作,

由教務處聘請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甄審小組辦理之。

十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六條之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科鑑定,依本校「資 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辦理之。

十四、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條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依 本校「學生取得國外學歷學分採計規定」辦理之。

十五、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學生所受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並記載於學生 成績通知單內。

十六、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 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 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 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 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3.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等於嘉獎9次;大過1次等 於小過3次等於警告9次;功過相抵後記滿3大過將進入留校察

(37)

看程序。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 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 7 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或曠課累 積達 42 節,經提學務暨德行審查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五)其他具體建議。

十七、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條之暑期重、補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併入新 學期德行評量項目。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 德行評量不列入學業成績評量。

十八、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之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處召集相關導 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組成之。

十九、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視學習情況調整修業年限,

最長為五年。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 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畢業條件

(一)必修 120 學分(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

),選修 40 學分,共計至少 160 學分。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十、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學業成績評量 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 主動申請或由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 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38)

33

二十一、每學期結束時由教務處發放當學期成績單,學生對各項成績存 有疑義時,請於開學後一週內(畢業生於畢業典禮起一週內)向 各任課教師或註冊組提出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二、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亦同。

(39)

依據中華民國94年02月22日台中(一)字第0940013084B號令修正公布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 域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數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英文 8

數學領域 數學 6-8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4-6 化學

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說明:

一、「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 與生活」及「環境科學概論」等科目。

二、各校得考量學生生涯發展、群科屬性及學校發展特色,賦予數學、社 會及自然領域學分數修習彈性,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所需修 習之 48 學分總數不變。

三、有關數學、社會及自然領域之學分數修習彈性,應分別依高中課程暫 行綱要及高職課程暫行綱要之規範辦理。

(40)

35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重修學分實施計畫

99.12.27 修正 102.08.23 修正 103.11.10 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目的:協助本校學生對不及格科目學分之補救與學習。

三、 參加對象:本校學生且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者。

四、 申請原則

(一)暑假重修班開設依學年為單位,高一與高二學生不得跨修。

(二)高一升高二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一課程。

(三)高二升高三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二課程。

(四)高三未領修業證明書的同學限於當年暑假,申請重修 (五)高一至高三課程。

(六)未依期限申請重修者,一律視同放棄該科學分。

五、 報名流程

(一)由學校行事曆及學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報名時間。

(二)報名期間必須攜帶成績單、學生證至教學組填寫重修 (三)報名表,若攜帶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所需費用依重修報名表所填科

(五)目學分計算,每學分收費 240 元,繳費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

六、 開班原則 (一)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 15 人以上。

(41)

2.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每學分面授 6 節課。

(二)自學輔導

1.重修班級人數未達 15 人。

2.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面授 3 節課。

七、 上課日期及地點:高一、高三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進行為 原則。高二為配合上午進行暑期輔導,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及晚 上為原則。詳細上課時間將於報名繳費後,由教務處排定,並公布於 建中首頁。

八、 減免費用:領有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欲報名者,請於 報名時持證明影本,以便辦理免繳費手續。

九、 成績評量:重修學分需辦理 1 次定期評量。參加重修學分之同學達成 績及格標準者,該科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十、 重修學分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 項支用各項費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 應調整 鐘點費。

十一、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 本計畫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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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分抵免實施要點

100.12.12 行政會議通過 103.10.20 行政會議通過 103.11.10 核定 第一條 本學分抵免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之。

第二條 本校重讀生、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入學新生、轉學生,已修習 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且取得科目學分未超過 10 年,得申請抵免科 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學分抵免。

第三條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 1 節,或總授課節數達 18 節,為 1 學分。

各科目修習學分之認定依本校課程規定學分為主。

第四條 本校學分抵免審核小組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進行相 關審查或甄試工作。

第五條 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准予抵免。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准予 抵免。

前項學分抵免,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得選 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 足。

第六條 抵免科目之成績規定如下:

一、 原則上高中課程以至少 60 分為可抵免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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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讀生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 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 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入學新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且申 請抵免者,經審查通過,該科分數由學分抵免審核小組決 議登錄。

四、 辦理抵免單位得針對不同學校與不同班別之課程,提高認 可抵免之成績標準或決定不予抵免。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 轉入二年級之轉學生,至多得抵免 66 學分;轉入三年級者

,至多 132 學分。

二、 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重考至本校之新生,至多得抵免 22 學 分。

三、 經本校核准到國內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學學生,至多得抵 免 66 學分。

第八條 轉學生入學前,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依 本校學生重修學分要點辦理。

第九條 學生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學分抵免,且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

凡抵免申請經核定或超過申請期限後,均不得再提出學分申請抵 免。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該學期註冊日至補註冊 截止日前辦理完畢;重讀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重讀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日至補註冊截止日前辦理完畢。

(44)

39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填列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並檢附原校 或在校歷年成績單,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抵免學分後,依申請轉入年級就讀,不得要求 提高編級,惟申請本校「全部學科跳級」且經鑑定通過者不 在此限。

第十三條 學生於免修或減修科目上課期間,不得離校,可於原班級附 讀,成績不計;或依學校規定於指定場所自習。

前項學生如有違反校規行為仍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45)

學生校內獎學金申領辦法

99.09.13 修正

101.10.18修正 102.04.17修正 一、 校內獎學金申請流程為:上網點選志願→自行列印申請書→繳交相關

書面資料至教務處註冊組。

二、 請至網址 https://web.ck.tp.edu.tw/~scholar/點選志願,帳號、密碼同夢駝 林。每人至多申請五項。

三、 上網填志願時間:每學期依註冊組公告時間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四、 申請書列印後須經家長及導師簽名或蓋章,並連同成績單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送回教務處註冊組獎學金申請處。每學期依註冊組公告 時間繳交申請書,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資格。

五、 第一學期不開放高一學生申請校內獎學金,第二學期起始能申請。

六、 獎學金申請條件分成三類:A.家境清寒須有證明 B.清寒優先 C. 學業優良,請同學依各項條件踴躍申請。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各項獎學金設置辦法」民國 102 年 4 月 17 日第 54 次修正。

二、 本學期獎學金申請流程為:上網點選志願→自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及 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註冊組。

三、 填志願時間:自 9 月 23 日至 10 月 13 日止,逾時恕不受理。請上網 至網址 https://web.ck.tp.edu.tw/~scholar/點選志願,帳號、密碼同夢駝林

四、 每人至多申請五項,並依志願序按申請條件審核選拔,至多獲得一項

(46)

41 獎學金為原則。

五、 各項獎學金有體育成績規定者,若申請人為殘障學生,體育成績得以 60 分為合格。

六、 評選時依各項申請條件之規定,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義工或有 熱心公益具體事實者優先考慮。符合各項特別條件者需繳交證明文件

,任何文件之影本均需蓋原印發單位之驗證章。

七、 校內獎學金名額得視利息或實際捐贈情形調整,請同學踴躍申請。

八、 本辦法未盡事宜,經審查會議修正後實施。

(47)

學務處(含教官室)規章

(48)

43

(49)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4. 8.28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9.18核 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建國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 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 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

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 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 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 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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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 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 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 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 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 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 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 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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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 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 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 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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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

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

,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 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一、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 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手段。

二、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 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 導室處置。

三、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一、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 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二、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 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53)

三、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 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一、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 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二、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 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 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一、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 要時做成記錄。

二、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室 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一、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 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 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 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

(54)

49

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

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 施。

二、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 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 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一、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 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三、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 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 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55)

四、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校內 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 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五、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

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 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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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 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師 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等生 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

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 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一、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

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教官室或輔導室派 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 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二、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 教紀錄,供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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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 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 教。

四、學務處、教官室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

、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教官 室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 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一、學務處、教官室或輔導室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 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 盡管教之責任。

二、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教官室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 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 學生家長到校召開個案研討會,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 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一、學務處、教官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 人帶回管教、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 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 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

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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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 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三、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

處理。

四、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 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 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 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 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

,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 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 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 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二十二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學務處、教官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 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 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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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

,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 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 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 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 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 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 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 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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