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網際網路之概念
第一節 網際網路之意義及發展
第一項 網際網路之意義
「網際網路」(Internet)此一名詞,基本上並無學術上或法律上專有之定 義性敘述。所謂網際網路是由不同區域及數量相當多之區域網路9(a Local Area Network)及廣域網路10(a Wide Area Network)所連結起來,藉以提供服務之 結合體。它並不是真正的網路,而係指經由尋常的電信網路,將位於不同地點 的二個或二個以上的電腦連接在一起所形成的人造空間(Cyberspace 或稱為虛 擬空間)11。也就是使二個以上在不同地點的使用者,能夠透過各自的電腦,經 由電信網路的連接,能夠與對方溝通、對話進而進行各種活動的一個人造虛擬 空間;如果電腦先連結到電腦系統,再由此電腦系統連結到另外一個電腦系統,
即可與該電腦系統中的其他電腦相通,即成為一個由電腦與電信網路所構成的 網路;也就是說,網路是泛指由電腦透過電信網路與其他電腦連結所形成的一 個虛擬區間,更可以由電腦透過電信網路再與其他電信網路相互連結,再到達 其他場所的虛擬區間,所以這個虛擬區間之大,甚至可以是全球性的,進而構 築成一個「網路地球村」。
目前我國法制與實務方面,尚未有對於網際網路做出明白定義之條文或判 決,僅有法務部座談會意見聊備一格,其認為網際網路,係指供公眾使用之開 放式網路12。
9
所謂區域網路係指一群電腦彼此互相連線或連線至中央電腦,且所有電腦均位於同一區且距 離不遠。參閱董浩雲,「論網路安全機制及展望」,資訊法務透析,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頁五 十,註二。
10
所謂廣域網路係指一群電腦彼此相互連線或連線至中央電腦,但至少有一部或多部電腦物理 上距離很遠。參閱董浩雲,「論網路安全機制及展望」,頁五十,註二。
11
參閱陳銘祥,「綜論網路的法律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二期,民國九十年五月,頁一四 九。
12
參閱「法務部公報」,第二一四期,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頁一四一。
因此對於網際網路之定義,參考美國司法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曾受理
「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遭美國人民自由聯盟
(America Civil Liberties Union)控訴違憲一案13,承審的大法官 John Paul Stevens 於該案判決中指稱:「網際網路是一種電腦相互連接的國際網路。其乃 發源於一九六九年一項名為『ARPANET』的軍事計畫之產物,該項計畫係被設 計來使電腦系統在戰爭中即使某部分網路毀損時,依然能夠以剩餘的頻道傳輸 訊息而提供軍事方面的操作與應用。雖然 ARPANET 已不復存在,但它提供了 民用網路一個範例,終而彼此間相互連結,至今全球幾乎有一億的人口可以相 互連結並進行通訊與傳輸無可計數的資訊。網際網路已經是人類通訊上一項獨 特且全新的全球性之溝通媒介。」此外,依加州刑法第五○二條之規定14,網路 則係指透過TCP/IP 協定15連結,而使用其他網路所提供之服務。
綜上所述,所謂網際網路,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網路,在概念上僅是一個 非常大型的假想網路,而在TCP/IP 協定使用者可以跨越網路到不同主機系統下 作業。至於電腦網路連線的範圍,則可大可小,在某一個辦公室或辦公大樓內 部的網路,我們稱之為「區域網路」;有的則橫跨不同的城鎮、國家等,我們 則稱之為「廣域網路」。因此,所稱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可包括無數的政府機關、
企業、學術機構及個人之用戶等。
13
Reno v. ACLU, 521U.S. 844(1997).其原文為:「The Internet is an 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interconnected computers.」下載於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navby=case&vol=521&invol=844。譯文轉 引至王勝毅,「網際網路上犯罪行為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論文,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頁十一至十二。
14
加州刑法(Cal. Penal Code)第五○二條(b)第二款之規定:「所謂電腦網路,係指任何足 以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電腦系統通訊,並具有存取功能、顯示終端機與印表機等(但不僅限於此)
與電信網路連結之設備的電腦系統而言。」其原文為: 「”Computer network” means any system that provides communications between one or more computer systems and input/output devic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isplay terminals and printers connected by telecommunication facilities.」下載於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displaycode?section=pen&group=00001-01000&fike=484-502.9。
15
TCP/IP,是網路上的一種通訊協定,用於連結不同的設備,或不同的作業系統組成的各個網
路,也就是說,它可以使獨立的網路間相互通訊。
第二項 網際網路之起源及發展
如果蒸汽機的發明,是人類自農業時代進入工業時代之關鍵,那麼電腦之 發明,毋寧是將人類自工商業社會帶往科技文明的先鋒;如果飛機之發明,使 兩地之間縮短了距離,那麼網際網路技術的開展則使世界變成無距離。
回顧網際網路之歷史,其前身為六十年代,美國冷戰時期戰略智囊團面臨 一個十分棘手之問題-美國當局在歷經核戰後,如何能維持正常之電子通訊?
任何電子線路在核戰後,必定會遭受嚴重破壞,無法繼續正常運作。故於一九 六九年,美國國防部開始著手一項名為 ARPAnet(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Computer Network,簡稱 ARPAnet)之網路研究實驗計畫,該實驗網路之 發展,側重於網路本身並不可靠之假設下,任何部分線路隨時有可能摧毀,而 強調各電腦主機間平等對待之通訊,此為謀求核戰後,維持正常電子通訊之解 決方案16。
於一九八三年,APRAnet 分為兩個網路系統,其一為供美國國防部專用為 軍事使用;另一則為單純提供與政府單位簽約之研究機構使用17。後至一九八○
年代中期,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簡稱 NSF)成立 NSFnet18,將分散各地的超級電腦連線起來,而使網路的骨幹更為強化,終於促 成網路骨幹的形成與標準化的建立,也將原本採用的 NCP 協定改由 TCP/IP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etrnet Protocol)所取代。但至一九九三年因網 路上不法事件頻頻發生,終在柯林頓政府出面下,成立了一個「資訊基礎設施 工作小組」(Information Infrastruture TaskForce,簡稱 IITF),專門研究如何有 效而公平地讓一般使用者使用網路,同時不致侵害他人權益或國家社會的安全
16
ARPAnet,係為美國國防部高等研究計畫局以美國各地大學及非營利機關連結一起之電腦網 路系統作為研究計畫之中心。
17
參閱馮震宇、劉志豪,「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一期,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頁八十三。
18
參閱林宜隆,「網路使用的犯罪問題與防範對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三十四期,民
國八十八年,頁三六二。
19;另外一九九一年建立並且開放商業用途的連網交換服務(Commercial Internet Exchange,簡稱 CIX)之後,才正式開放為商業用途之用,並於一九九五年與 美國政府合作並廢止了 NSFnet,至此美國的網路幾乎已以商用化為其基礎20。 而在商業資本的投入與競爭下,現今網際網路的功能與服務已日漸多樣化。
我國應用網際網路的歷史,是由國內教育部電算中心於民國七十九年成立 的「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 TANet)」正式揭開序幕,後在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成立「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簡稱NII 小組)」,著手推動網路普及,且在網際網路相關電腦硬體及軟體之功能大幅 提升與普及化的配合之下,使得網際網路已經成為新興之傳播媒體。
網際網路近年來的蓬勃發展若以「爆炸」性的發展形容並不為過,根據資 策會 ECRC-FIND 研究群整理分析美國研究單位 Internet Software Consortium 的全球連網主機網域調查(Internet Domain Survey)的資料發現,全球連網主機 數至二○○四年一月已達二億三千萬部,較二○○三年同期總共增加了六千萬 部,年成長率為百分之三十六,此次連網主機成長量是該調查一九九五年開始 以來最高的一次,可知全球連網主機於二○○三年呈現大幅成長的趨勢。我國 連網主機屬於網域名稱.tw 之下者達二百七十八萬部,較去年同期增加六十一萬 部,成長率達百分之二十八;而我國最大商用 ISP 的網域.hinet.net 下的主機數 已於本次調查首度超越.tw,大幅成長達三百四十九萬部,較去年同期成長近一 倍。加總.tw 及.hinet.net 兩者的連網主機,則台灣的連網主機總數達六百二十七 萬部,與一年前相較成長了百分之六十。台灣屬於.tw 網域名稱下的主機數居世 界第十名、亞太第三名。不過我國最大商用 ISP 業者 HiNet 的網域.hinet.net 並 不包括在.tw 網域內,因此若要較精確的衡量我國的連網主機規模,則.hinet.net 網域的連網主機亦應納入觀察比較;若以.tw 及.hine.net 下的連網主機數總和與 他國比較,則台灣的連網主機數超越義大利,居全球第三名,亞太地區方面則
19
參閱林宜隆,「網路犯罪與網路預防之探討」,犯罪學刊第三期,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頁一 四六。
20
參閱蕭愛貞,「網路犯罪之責任內涵-兼論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
士論文,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頁十二至十三。
超越澳洲,居亞太第二名21。此外,根據交通部民國九十二年針對「台灣地區民 眾使用網際網路狀況調查」發現22,台灣地區上網人口已突破千萬人,全體民眾 有上網比例為百分之四十八點六,約每二人就有一位有上網經驗。
由此可見,網際網路的使用,在可預見之未來,電腦硬體設備、價格及軟 體之使用設計日趨人性化等各方面客觀條件改善之情況下,或許電腦及網際網 路未來將成為家庭必備的家電用品之一。甚至網際網路將會成為家庭的資訊公 共設施(Information Utility),就像水、電一樣。
第三項 網際網路的服務
網路之所以能夠在極短時間內迅速竄起,並取代了一些傳統的媒體傳輸工 具,如報紙、廣播及新聞等等,乃係因其能夠同時提供大眾對於文字、影像、
聲音之需求,也可讓使用者透過網路發表或傳達其意見及言論之訊息,並與他 人交流,且能讓使用者在任何時間、場所取得資訊,就因為網路具有極高之互 動性(interactively)及充滿各類知識之資料庫(database),才使得網路取代傳 統媒體而成為廣受歡迎的媒體傳輸工具23。而網路原則上可提供使用者下列各項 服務:
一、遠端登錄(Remote login)
遠端登錄是最早、最基本的網路服務項目之一,使用者透過遠端登錄程式
(NCSA-Telnet, Simp Term…等等),以模擬終端機的模式(Terminal Mode)
來使用遠端伺服器的資源,像是編譯或執行程式、發送電子郵件、或是使用 BBS、Gopher、Archie 伺服系統、各式資料庫等等多樣性的網路服務24。因此,
21
參閱李雅萍,「二○○四年一月我國連網主機數超過六百萬部」,資策會網路資訊網路情報中 心之調查報告,網址:http//www .find.org.tw/0105/howmany/howmany_disp.asp?id=72。
22
參閱交通部統計調查提要分析,「九十二年台灣地區民眾使用網際網路狀況調查」,網址: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stat04.asp&catid=2。
23
參閱余依婷、鄭慧文、法治斌等,「從 ACLU v. Reno(二)看美國如何管制網路色情言論」,
資訊法務透析,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頁二十七。
24
參閱趙涵捷、陳俊良,「悠遊網際網路」,中華民國中山學術文化基金會中山文庫,民國九十
年,頁四十七至四十八。
使用遠端登錄連結至遠方主機時,對方主機通常會要求使用者需有對方主機核 可的使用者代號(ID)與密碼(password),輸入帳號及密碼驗證無誤之後,
即可登入使用該主機提供之服務;另外也有允許使用者以訪客身分(guest)或 匿名(anonymous)方式進行取用主機開放的服務功能,一般使用者只要以「guest」
或「anonymous」為名,並輸入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作為密碼,即可進入該 主機。
二、電子郵件(E-mail)
電子郵件可說是網路上最主要的服務項目之一,它提供使用者可以從任何 一部電腦主機,直接將電子信件透過網路送到與網路相連結的另外一部電腦主 機,其間無需經過任何的轉送站或轉接站,傳送速度約僅僅數秒而且只要輸入 正確的電子郵件信箱之網址,皆可無誤地傳送到一定之定點,與傳統信件傳送 相比,不論在時間與金錢的花費上都可減少許多。
此外,由於多媒體郵遞服務系統的標準協定(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s,簡稱 MIME)已經訂定,所以現在許多的電子郵件使用者端(mail client)程式也加上了多媒體信件(聲音、影像、動畫、執行檔等)的傳遞服務。
所以,一封多媒體信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內容,有一般文字檔、影像檔、壓 縮檔、超媒體文字檔等。
三、檔案傳輸服務(File Transfer Protocol 簡稱為 FTP)
檔案傳輸協定是網際網路中傳輸檔案的一套通訊協定標準。大多的網路使 用者會在網際網路上傳輸檔案,透過檔案傳輸功能,使用者可以與私人的檔案 傳輸伺服器或公共的檔案傳輸伺服器(Anonymous FTP Server)上傳或下載檔 案,網路上各種不同的共享軟體(Shareware)、公共領域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與免費軟體(Freeware)皆可經由檔案傳輸功能取得25。目前在網際 網路上有成千上萬的軟體程式、技術文件、資料檔(archives)可供使用者擷取,
25
參閱趙涵捷、陳俊良,「悠遊網際網路」,頁四十八。
檔案傳輸服務可說是功不可沒,或者可說是網際網路上的資訊搬運快車。
四、檔案查詢系統(Archie)
由於網際網路上公共的FTP 伺服器很多,而且每個 FTP 伺服器儲存的檔案 數量都十分龐大。所以在下載檔案前,使用者最好事先知道檔案所在的伺服器 與目錄才能事半功倍。檔案查詢系統服務就是提供查詢檔案所在的伺服器與目 錄的服務,也是輔助FTP 的最佳工具。
五、電子佈告欄(BBS)服務
電子佈告欄系統其原始功能正如一般佈告欄一樣,提供使用者查詢設站者 所建立的各種資訊,例如:生活資訊、旅遊資訊、求才廣告等。只是它的形態 不再是一張張的海報或是印刷式的資料,而是電子化的訊息。而這些訊息所演 出的舞台也不再是一片片的看板,而是電腦的終端機。
BBS 的功能,除了提供單向查詢各式主題的資訊以外,它也提供雙向溝通 的功能,這是與傳統佈告欄相當不同之處。例如:使用者撥入站台之後,可以 參與各式各樣討論區彼此交換心得,可以發出電子郵件,也可以和其他使用者 在線上對談、或是傳送資料等。這種雙向溝通的功能,使得參與BBS 的使用者 因彼此的互動而顯得活潑熱絡。也因此,許多人感受到這種魅力,利用BBS 的 人數與日俱增,BBS 成為非常熱門的傳播媒體26。雖然各BBS 站的服務項目可 能有所相左,不過其操作方式都大同小異,即利用Telnet 到 BBS 伺服主機,然 後輸入各BBS 站的網址即可。
六、網路新聞群組(Netnews groups)
網路新聞群組主要是以電子佈告欄的方式呈現,提供使用者瀏覽或參與討 論各類話題的服務,網路新聞伺服器(News Server)遍布世界各地,每天在網
26
參閱林奇秀,「BBS 的發展與應用」,ASIS 台北學生分會會訊七期,民國八十三年六月,頁
八十六。
路上傳遞的新聞多的無法估計,使用者可以從其中挑選感興趣的討論話題來閱 讀。一個網路新聞群組通常都有一位主持者,俗稱「版主」,版主的主要工作 是設定討論的主題或引發討論的興趣,並管理與維護該網路新聞群組內的資訊 內容,避免無關主題或不當的資訊干擾討論。網路新聞群組都會依照特定的主 題區分,其可以採開放型態允許有興趣之人閱覽或發表意見,亦可能僅以封閉 型態供特定族群閱覽或發表意見。
七、全球資訊網(World-Wide-Web,簡稱 WWW)服務
此項服務俗稱Triple W,是網路上發展最快的資料庫查詢系統,WWW 伺 服器可以經由一個具有使用者圖形介面(Graphic User's Interface, GUI)的瀏覽 器(Browser)展示各種影像、聲音、動畫等多媒體檔案,使得網路顯得多采多 姿、並充滿無限的吸引力。只需藉由滑鼠,即可獲得來自世界各地的最新資訊。
近幾年來,由於Java、JavaScript、ActiveX 等等技術的開發成功,加上原先 Web 的CGI 程式,使得 Web 更具有互動的能力。強大的 Web 瀏覽器,不但整合各 種多媒體文件,還同時具有存取多種網路服務的能力。因此,網際網路的發展 中,WWW 是網際網路中的主流。
八、網路遊戲連線服務
目前社會上網路遊戲風氣盛行,各家電腦遊戲程式設計公司,莫不以之為 發展的目標27,而網路提供了所有網路線上遊戲的玩家一個既方便又快速的服 務,讓使用者可以在非常快速的時間內連接上網路遊戲,並可以長時間在線上 與其他使用者一較高下,是目前中學生非常流行的休閒活動。網路遊戲是一個 虛構的社會,每一個玩家都是這個虛構社會裡的「人」,玩家們不但可以彼此 合作,也可以互相陷害或攻擊,十分容易讓人沉迷其中,常常有人因為沉醉於 幻想的空間裡,忘了自己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做的事。
27
目前現有的網路線上遊戲,以「天堂」、「仙境傳說」、「世紀帝國」等線上遊戲最為風行,其
風糜之程度,以「世紀帝國」為例,甚至在韓國會舉行世界級的網路遊戲大賽。
九、即時傳訊(Instant Messaging,簡稱 IM)28
即時傳訊是一種可以讓線上使用者彼此立即對話溝通的產品(故早期有人 形容是網路大哥大),也已經改變了許多人的通訊方式,許多人掛在網路上,
不少時間都在用IM 與網友聊天。目前世界著名的即時傳訊產品有美國線上 AIM
(AOL Instant Messenger)、微軟 Windows/MSN Messenger、雅虎 Yahoo!
Messenger、以及老牌的 ICQ29,大陸則有QQ,專注於企業即時傳訊市場的則有 IBM Lotus Sametime,甲骨文、昇陽等。
即時傳訊與電子郵件最大的不同在於不用等候,不需要每隔兩分鐘就按一 次「傳送與接收」,只要兩個人都在線上,就能像多媒體電話一樣,傳送文字、
檔案、聲音、影像給對方,有時候還能用豐富的表情符號,增加溝通的樂趣。
只要有網路,無論對方在天涯海角或是雙方隔得多遠都沒有距離,對大多數二 十五歲以下的網友,特別是青少年,早已成了生活的一部分。年紀大一點的,
是依賴電子郵件或網站,來傳遞消息或吸取新聞,但中學生卻把用 MSN、ICQ、
Yahoo! Messenger 與死黨好友聊天,看成是 e 化生活最重要的一環。
十、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EC)服務
電子商務,係指運用電腦和通信網路來從事商業上的商情蒐集、價格查詢、
報價、下單買賣、交付通知及付款的一種服務,也就是透過網路所從事的商業 交易行為;此為近年來Internet 最新的發明,也是 Internet 未來發展的重點。電 子商務服務雖然可透過電子商務訂單(Secure Sockets Layer,簡稱 SSL,在此稱 為 SSL 訂單)及付款(SSL 付款)30的方法達成商業交易行為,但在使用上仍
28
參閱「即時傳訊-你今天 IM(Instant Messaging )了嗎? 」,數位內容,數位時尚月刊,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網址:http://alive.infopro.com/Dec/12_alive_3.htm。
29
ICQ 是 I Seek You 的連音縮寫,中文名稱目前大家都稱之為“網際呼叫器”,事實上最主要 的功能就是讓您知道網路上的朋友現在有沒有上線,然後可以互送 Messages 交談或是交換檔 案等等。
30
「SSL」稱為「線上安全編碼傳輸」,為網景通訊公司(Netscape Communcations Corporation)
主導研發的安全編碼系統,其功能在於利用 RSA 系統進行加密或解密的安全編碼程序,建立
一條保密的通訊管道,提高資料傳輸與線上使用信用卡交易的保密安全性,讓網路使用者可以
安心地在網路上從事電子商務之交易。參閱郭冠甫,「電子付款機制的興起與相關法律問題
有些問題亟待克服,例如,往來身分資料的保密、作業是否完備、付款資料的 保密及安全等,均需設法解決;目前各國對於電子商務之網路交易安全,均努 力從事立法方面的保障31,而我國也在民國九十年十月通過電子簽章法,希望透 過賦予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建立可信賴的網路交易環境,確保能夠 掌握某一資訊在網路傳輸過程中,是否遭到偽造、竄改或竊取,以保障資訊正 確與完整性,並透過識別交易雙方身分,防止事後否認已完成交易的事實。
(上)」,資訊法務透析,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頁四十四。
31
如新加坡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電子交易法,該法之制定,使得電子簽章有依循之
法源,並讓電子商務契約能具備一致性與可預測性。目前除了新加坡以電子交易法保障電子商
務之交易外,尚有德國的多元媒體法、馬來西亞的數位簽章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聯合國國
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模範法及正在草擬階段的美國伊利諾州的電子交易法草案等。參閱
戴豪君、楊政佳,「認識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資訊法務透析,民國八十七年八月。
第二節 網際網路的特性
網際網路興起之後,已經逐漸取代了傳統的傳播媒介,可說是當今資訊社 會中最重要的科技應用,尤其在網網相連下形成了虛擬的網路空間(Cyberspace)
裡,網際網路使人類的資訊流通與取用更加便利、迅速。而網際網路這種無邊 無際持續發展的特性,既是發展、開創的動力,也是破壞、犯罪的導因。以下 即針對網路的特性做進一步說明。
第一項 無國界性
網際網路形成的基礎架構,顧名思義就是「網中有網、網網相連」。而虛 擬的網際空間並無所謂「領域疆界」(territorially based boundaries)。透過網路 的此種特性,資訊的流通與傳遞打破了以往國家社會既有的界限,除了語言的 隔閡以外,能夠即時與千里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互相連線,既無須申請出入境,
更無須護照審查及通關程序,達到了「天涯若比鄰」的境界。也因為網路世界 具備了開放性與擴張性,虛擬空間不斷擴大的結果,使得在虛擬的網路社會中,
真實的存在著所謂「開放無國界」的情形32。
網路的活動能夠輕易的超越實體的國境,對於以實體國境為效力範圍的國 家主權的法律規範體系,也造成了衝擊。而若干地域限制的特許行為,在網路 世界無法加以規範。此外,對於從事網路交易行為,內國的稅捐稽徵機關也無 法加以課稅。
第二項 全球性
網際網路可以說是眾多網路的集合,使用TCP/IP 作為資訊傳輸的標準,跨 越了地理上的限制,連接眾多不同的網路,包括工業、教育界、政府與研究等 領域。網際網路可視為一個區域及廣域網域之全世界網路的大連線,我們可以 將之視為一個通往世界各地的超大型網路,World Wide Web 及 E-mail 都是使
用此種方式進行連線。網際網路之通訊能力跨越國際,故具有全球性之特色,
其面貌可能受到各國不同利益與文化價值觀之影響33。 第三項 匿名性
「 匿 名 」 (anonymity ) 是 使 用 電 腦 中 介 傳 播 ( 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ion)系統的一大重要特徵,網路的使用者大多是透過「匿名」方式 互動,無法在這個通道中直接獲知對方的性格、特質,以及所處的場景與情境。
面對這樣一個新社群的成立,不論是大眾媒體或是國家權力的機制,在談到網 路這個虛擬社群之時,總是以一種犯罪與管制的出發點,來嘗試了解、管理這 個新社群。匿名性會造成互動的品質和深度很難提升,因此大部分的虛擬社群 成員只能維持一個較淺的關係。網路和真實世界比起來,它容易建立關係,也 就是說,它的互動的門檻降低,提供了一個方便互相談話,開始互動的場所34, 但也使得網路使用者因此而更具有批判性與自我性格,促進了網際網路上言論 自由的發展。
匿名性造就了言論解禁、思想奔馳,卻也造就了語言暴力橫行、咨意妄言。
此外也使得網路使用者無法對他人真正的了解,因此網路內容的可信度受到質 疑,網路交友也因而蒙上一層神祕的面紗。所以網路匿名的結果,可以說既是 表現自由的利基,也是網路秩序的負因。
第四項 共享性
網路使用者雖具有隱匿之性質,惟對於網路上所刊登資料的取用卻常是公 開、共享的。任何人皆能將自己的創作上傳至網路上,供他人免費存取,而利 用網路系統在傳輸上的快速、完整,及電腦對於資料下載、複製、重組、搬移 的強大功能,使用者只需鍵入該資料所在的位址即可閱覽、下載、複製或線上
32
參閱林宜隆,「網路使用的犯罪問題與防範對策之研究」,頁三六三。
33
參閱劉靜怡,「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台大法學論叢第二十八卷第一期,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頁八。
34
參閱簡恆信,「虛擬社群匿名行為模式研究-以網際網路電子佈告欄為例」,東吳大學社會學
參考,使得任何使用者能夠在網際網路上享受到知識資源自由分享的經驗。除 非將資料加密(encryption),否則即會在上傳的瞬間造成資料公開的情形35。 第五項 效率性
現今資訊藉由網際網路的傳輸、通訊而得以快速、便利的獲得,節省了傳 統以往所需花費的時間、勞力及費用。只需一部電腦、點下滑鼠,即可暢遊世 界以獲得最新資訊。且隨著寬頻時代的來臨,傳訊、收訊快速,呈現高效率的 資訊時代。
然而,高效率不僅表現在正面發展上,同時也表現在破壞上,電腦病毒在 短短數小時內,造成全球各地無數電腦當機,損失難以估計。色情、賭博、妨 害名譽等言論,藉由網路低成本、高效率的傳播力,得以輕易達到公然散布的 效果。
第六項 設備經濟性
網際網路可謂符合一般大眾經濟性的標準,因為個人上網最基本簡要的設 備,僅需一台個人電腦、一條電話線路(亦或透過 Cable Modem 方式)36及一 部數據機,並申請ISP 服務帳號即可上網,遨遊無垠的網際空間。因此不須購 買大型主機電腦或特殊設備,故上網基本設備有其經濟性。
第七項 移動性
網際網路使用者能夠在不同的地點上網,尤其近來各處設立公共資訊站或 公共場所,例如圖書館利用連接網際網路的電腦,提供給使用者上網搜尋資料 的服務,抑或私人經營的網咖,提供電腦設備以及連線服務的地點等,都讓網
系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頁二至三。
35
參閱王勝毅,「網際網路上犯罪行為之研究」,頁二十七。
36
分為單向上網及雙向上網。單向上網是指電腦將指令透過電話線上傳,到有線電視頭端機房 後,連到公眾網際網路;索取到資料後,傳回頭端機房,再經由有線電視網路下載傳回電腦。
所謂的雙向傳輸,顧名思義就是無論上傳或下載資料,都是經由有線電視的網路,連上頭端機
際網路使用者不須再拘束於固定的場所才能上網。而近年來無線的行動電話,
即時影音傳訊技術也日益精進,俟網路寬頻及傳訊技術足以支援,結合行動數 據與無線傳訊,行動上網普及化,應是指日可待。屆時,網路行為將更具有移 動性,任何人皆能隨時隨地上網,取得最新的資訊,並能達到相當高程度的便 利性的需求。
第八項 由下而上的形成模式
因網路的標準化過程不同於以往「由上而下」的標準形成方式,其發展係 因為電腦資訊業者不斷地研發改進及推動科技化努力的成果。不同於法令係由 上而下發展之特性,網際網路現有技術與使用規範之形成,多數來自於基層之 使用者及業者,而由下而上地影響有關網際網路之決策與立法37。
房後,再連上網際網路。
37
參閱蔡元仕,「網際空間與涉外民事裁判管轄之決定」,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民國九
十年七月,頁三十四。
第三節 網際網路面臨之問題
資訊科技之飛躍進步,已經啟動的另一個電子世界的生命力,而網網相連 的格局,使得全球在無國度的界限,沒有語言的障礙。在這虛擬的網路空間裡,
智慧的火花,隨時藉著電信及電腦網路四面八通,來往穿梭,網路藉著其特性,
普遍受到人們的喜愛與使用,但隨著使用率越高,所產生的問題越多,必須解 決的困擾也越多,就目前而言,網路所面臨的問題如下:
第一項 網際網路本身的缺陷
Internet 的前身是一九六○年代末期美國國防部所發展的分封交換網路 APRAnet,APRAnet 主要在研發一不受戰事(包括核戰)破壞的分散式強韌網 路系統,其目的是要將訊息從傳送端順利地傳送至目的端,資料安全或網路安 全並非當初設計的目的38。因此網路環境所存在的開放無國界、匿名等特性,讓 有害網路安全的因素有了可趁之機,使網路安全受到嚴重的考驗,網站上攻擊 事件不斷且網路犯罪不易被發現。
另外,以往政府機關與企業內部封閉式的網路系統,僅供內部之特定人使 用,現則與外界網路相連結,開放了其系統供人觀覽或查詢,使不特定之人有 入侵之機會。再加上電腦系統日趨受重用,而越來越多駭客有更多空隙可以入 侵破壞或竊取資料;又電腦檔案的重製十分迅速且又處於無形,故利用網路重 製時的確可以做到不留痕跡39。這也是目前網站頻傳遭駭客攻擊,且往往不堪一 擊的原因。
第二項 系統軟體漏洞及駭客工具傳播
目前網路上作業系統以微軟的Windows NT 及 UNIX 為主,這些作業系統 或軟體多少存有一些漏洞,而駭客們利用這些漏洞,發展或設計成攻擊程式或
38
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五南圖書,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頁三八二。
39
參閱 France Cairncross, 黃喻麟譯, 「地球零距離」 ,新新聞文化,民國八十八年,頁一三四。
工具,並將攻擊程式上傳至網路上到處流傳,或與其他駭客組織交換心得,彼 此競爭、討論,技術與經驗更是與日俱增,駭客文化於焉成形。其活動內容主 要有入侵、變更、刪改檔案資料及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等,其中不乏基於不法 利益者,但單純為尋求刺激或成就感者,亦所在多有。因此這些漏洞與攻擊的 工具在網路上到處可見並垂手可得,一些中學生往往因一時好奇,恣意使用這 些駭客工具,嚴重威脅網路之正常發展。
第三項 網路行為規範的不足
網路科技的發展迅速,許多型態的網路活動,是我們以對實際世界的認識 為基礎者所不能預知的,也是立法者與法學者始料未及的;在犯罪偵查方面亦 是如此。若待網路的特殊行為發生後始對其特殊行為予以立法,實為緩不濟急。
即使是最公開的社會也應有規範公開資訊的方式,規範彰顯秩序性,是發 展的保障,而非阻礙。我國目前尚無規範電腦犯罪之特別法,但在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將 高科技的電腦犯罪,亦納入刑法規範之中。不過如多媒體事業之管理、網路服 務業者之責任、網路行為之限定、身分認證之方法、資訊保護、電子化商務問 題及跨國案件之處理等,均須要適當的法律規定予以規範,而目前我國對此一 方面的立法規定仍屬不足40。
第四項 新興的犯罪管道
網路所具有的特性(無國界性、全球性及匿名性等),使網路行為難以管 制,如使用者身分登錄不實,再加上公共網路的設置(如網咖41)、ADSL 寬頻
40
德國有多元媒體法,美國經長期的研究,分別訂定數位簽章法、公共網路維護法、加密技術 保護法、電子竊盜禁止法等。詳細內容請參閱廖緯民,「德國多元媒體法簡介」,資訊法務透 析,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參閱戴豪君、楊政佳,「認識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資訊法務透析,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
41
網咖提供機器及公用帳號給顧客使用,造成網際網路一人使用一個帳號的原則被破壞,而網
咖使用者身分認證不易,且歷史稽核檔保存期限過短或未保留,導致偵查困難。部分有心人士
便利用這種方式搗蛋,甚或從事犯罪行為,如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中信飯店遭歹徒利用網咖寄
發電子郵件恐嚇信勒索九百萬元;另青少年流連聚集網咖,易形成治安死角。
網路的普及與無線網路42的出現,更加深了追查訊息來源的難度,使得網路已成 為犯罪者另一個更新且不易被察覺的管道。例如電子郵件的便捷,成為傳遞許 多網路詐欺訊息的通訊管道;電子佈告欄的設立、網頁的公開讀取,也為許多 不法之徒利用販賣違法物品(如毒品、槍械及盜版光碟等);此外,討論區及 貼圖區,也成為許多色情訊息散布的場所(如網路援交、散布猥褻圖片等)。
第五項 不良資訊的公開化
網路具有使資訊公開化的特性,使用人可以輕易地將不良的資訊公開,如 有害風俗或不實的資訊張貼於個人網頁或特定之網站上供其他人讀取或下載。
再加上網際網路本身深具跨國特性,使得不良資訊無法杜絕。既使我們禁絕了 國內的不良網站(如色情、賭博網站),我們也無法拒絕國外的網站於國門之 外。任何一個使用者只要上網都可輕易地連上世界各國的網站,當然包括不良 資訊的網站在內。如在網頁上張貼色情文章或圖片、提供不實消息等43,均為網 路開放後影響社會風氣十分重大的問題,也亟待我們的努力來解決。
第六項 病毒大規模的散布
網路開放無國界性、全球性的特質,使得病毒程式44得以快速並廣泛地散布 至全球各地,且病毒種類繁多45,常使電腦使用者防不勝防,每每造成重大的資
42
無線網路由於安全機制未臻完善,成為犯罪者的新興犯案管道。刑事局偵九隊破獲一起透過 無線網路溢波,上網盜刷信用卡的詐騙案。嫌犯利用辦公室及住家無線網路溢波,透過他人無 線網路上網犯案,由於犯案時 IP 位置是屬於遭盜用的民眾,藉此規避警方的查緝。參閱資安人 科技網,網址:http://www.isecutech.com.tw/news/view.asp?nid=981。
43
在一九九六年時,美國德州一個小學五年級的小男生,強迫同班女學生與他所養的狗做出性 接觸的行為,震驚了當時的社區居民,事後該位小學生竟神色自若地解釋他的行為,其實是仿 自新聞群組討論區的兒童性虐待版裡的情節。 See Elmer, Dewitt P. (Jul. 25, 1996), Battle for the Internet, in Times,p.34-40.
44
電腦病毒為能藉本身程式碼進行感染、潛伏、隱藏及發作的小程式。當觸發事件(trigger event)
發生時,便開始透過各種方法侵入使用者的電腦,達成其惡作劇或破壞資料的目的。電腦病毒 為了能生存下去,通常會竭盡所能地感染其他電腦檔案(將病毒程式複製到其他程式上) ,以便 潛伏在磁片、檔案或是記憶體中,繼續執行其傳播複製的工作。隨便經由網路存取電腦檔案,
均為病毒感染的主要途徑。只不過電腦病毒會隨著不同的目的而有不同的發作效應,有的不會 損壞電腦資料,有的卻專門從事破壞性的攻擊行動,甚至將硬碟格式化。參閱廖有祿、李相臣,
「電腦犯罪」,頁三五一至三五二。
45
分為開機磁區電腦病毒、檔案型電腦病毒、複合型電腦病毒、巨集病毒、特洛伊/特洛伊木馬、
訊災情;例如一九八八年十一月「WORM」病毒在二十四小時內,癱瘓了網路 前身阿爾巴網路上二千多部的UNIX 主機,佔當時網路上電腦的十分之一46、二
○○○年五月的「I LOVE YOU」病毒則大肆破壞微軟系統的電腦47、一九九九 年四月源自台灣的一種電腦病毒「CHI」(俗稱車諾比病毒)48等,均曾在短時 間內造成世界各地電腦嚴重損壞的重大災情。
第七項 缺乏國際共同司法標準
國內目前網路的亂象以網路大補帖及網路色情最嚴重,且這些站長為逃避 查緝及司法管轄皆將網站設在國外,並在網站首頁上聲明:本網站設在美國,
遵循美國的法律規定。如果這些網站不觸犯網站伺服器所在國的法律,既使觸 犯我國的法律規定,網站所在國司法單位也無法處理該網站或協助調查並提供 該網站站長的個人資料或使用紀錄。當然如果一個網站網頁的資料觸犯我國的 法律,同時也觸犯了網站所在國的法律,此時才有合作的基礎,唯目前各國司 法標準不近相同的情況下,要打擊網路色情可能會是事倍功半49。二○○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歐盟二十六個會員國與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非等橫跨亞、美、
歐、非的三十個世界主要國家聯合簽署網路犯罪防制公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50,決定共同以警方及法律合作的力量,打擊全球網路犯罪,顯示
蠕蟲及其他電腦病毒等。參閱資訊安全網,網址:
http://www.infosec.gov.hk/chinese/general/virus/type.htm。
46
參閱謝名冠,「網路犯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頁十七。
47
「I LOVE YOU」病毒是二○○○年五月源自菲律賓的電腦病毒,是一種只會影響微軟系統 的 Microsoft Outlook 與 Outlook Express 的電腦病毒,它是不會影響使用 Macintosh 或 Linox 操 作系統的電腦。如果是使用後者電腦,打開 I LOVE YOU 的電子信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不打 開它附帶的檔案,電腦病毒也不會侵入電腦造成電腦的損壞。參閱網址:
http://www.ied.edu.hk/has/comp/compviru/virus.htm。
48
CIH 一種檔案型病毒,專門影響 Win95/98 的作業系統,經由上網下載檔案或執行程式等途 徑,而潛藏在電腦檔案中,一旦執行含有 CIH 病毒的相關檔案,會快速將病毒擴散到其他檔案 程式中進行破壞。若一個受 CIH 病毒感染的程式被執行時,病毒會常駐在記憶體內,當有其他 類似檔案開啟或複製的動作時,CIH 病毒會伺機感染擴散。由於 CIH 病毒撰寫時使用特的病毒 感染技術,使得受感染的檔案和原來乾淨時的大小相同,也增加誕病毒被偵測出來的困難度。
更狡猾的是,被病毒感染的長度並不會增加,而且沒有任何發作畫面,讓一般人無法察覺此病 毒何時開始駐存在主記憶體中。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頁三五二。
49
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頁三八三。
50
參閱馮震宇, 「網路犯罪與網路犯罪公約」 ,月旦法學教室第四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進入二十一世紀後,藉由全球化與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網路犯罪不僅 只是存在少數國家或是少數地區,而是早已跨越洲界與國界的束縛。
在我們對於網路的興起與發展及網路行為的特性做一個了解後,我們不難 去體認到在可預見的未來,網路的發展將是我們無法以數學公式或其他方式去 計算的;而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所要面對網路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亦可能不僅 僅只有前述的幾種型態,而在網路提供人類快速、便利生活的同時,如何去防 止上述各種問題的發生及解決,乃是我們現今網路社會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頁一二四。
第四節 網際網路對校園之影響
網際網路的興起對於人類的影響可說是全方位的,除了改變食、衣、住、
行的方式或習慣,對於校園也帶來了相當程度的影響。利用網際網路,學生可 以很容易的上網找到所要的資料,學習內容變得豐富且多樣化。尤其近年來「虛 擬大學」、「虛擬教室」的出現,徹底顛覆了人類對傳統教室、學校的印象,
這是在發展網際網路時所始料未及的。
微軟(Microsoft)總裁比爾蓋茲二○○○年在台灣的演講中說到:「在西 元二○○五年,電腦網際網路的運用,將大幅改變整個教育學習環境,屆時,
學生可以隨手帶著電子書(E-book)到處跑,想要什麼資訊,只要上網一抓就 有,學生不一定就得坐在個人電腦螢幕前,更不必要待在學校的教室裡。」換 言之,以後的學生不必待在大電腦螢幕前,只要隨手拿著E-book,就可上網找 尋自己想要的資訊,因此,學校教室將不是唯一的受教與求知的環境了。所以 在新科技的持續發展之下,透過網路的學習將會以一種從未料想到的方式改 變,為了面對新網路技術的進展,教育機構也將面臨戲劇性的轉變。
第一項 中學生網路使用之現況
資訊教育往下紮根已是教育必然的趨勢,為增進學生的網路資訊技能,教 育部不遺餘力地推動資訊教育,於民國八十六年起實施為期十年的「資訊教育 基礎建設計畫」,包含資訊軟硬體環境建置、教師在職培訓、教學資源充實及 推廣應用,及E-mail 至中小學的計畫等等,積極推動學校與師生上網。而目前 則以「九年一貫課程之資訊教育」及「中小學資訊教育總藍圖」兩項政策為積 極推動的重點。在九年一貫課程揭示十項基本能力,其中「運用科技與資訊」
能力為此十項基本能力之一,另外在新課程當中,資訊教育已列為非學習領域 之課程,屬於六項重要議題之一。依新課程的精神,各領域實施教學時,須將 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活動當中。而民國九十年也公布了中小學資訊教育總藍圖,
其中揭示了四項願景,十項策略及七項指標,以規畫中小學未來資訊教育發展 的前景。
隨著政府大力的推動中小學資訊教育,並配合擴大內需方案的實施,各級 中小學已全面完成電腦教室的設置,並達成連上網際網路的目標,中學生已成 為廣大的網路使用族群。根據交通部民國九十二年針對「台灣地區民眾使用網 際網路狀況調查」發現51,以年齡十二到未滿二十歲青少年使用族群上網比例最 高。另外,金車教育基金會發表的「二○○三青少年休閒生活」調查指出,青 少年最常參與的休閒活動中,上網今年躍升為第一名52。由此可知,網路使用者 平均年齡有逐年遞減的趨勢53,中學生即將成為網路一族,然而這群年輕的網路 使用族群是如何使用網路?何時上網?上網做什麼?他們上網的動機為何?市 必須進一步了解的,因此以下從四方面來說明中學生網路使用的現況:
一、網路使用時間
針對青少年使用網路的調查結果發現54,大部分的青少年接觸網路的時間在 二至三年,而階段越高的學生「使用網路的頻率」與「每次使用時間」也越高。
使用時段主要為晚上六點至九點55。青輔會為了解台灣地區青少年的網路使用行 為,在民國九十年進行調查發現,有近六成的青少年每天使用WWW 的時間少 於一小時,有半數的大學生每天花費一至四小時使用WWW。在 BBS 使用方面,
有百分之七十五點五的青少年平均每天使用時間少於一小時。在E-mail 使用方 面,四分之三的人表示使用時間少於十分鐘56。另外針對北區中學生的研究則指
51
參閱交通部統計調查提要分析,「九十二年台灣地區民眾使用網際網路狀況調查」,網址: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stat04.asp&catid=2。
52
金車教育基金會公布的一項「青少年網路休閒調查報告」指出,有高達八成三的青少年可以 在家中上網,但有八成多的青少年都用電腦上網或玩遊戲,只有兩成五的青少年是搜尋資訊。
參閱陳昭玲,「青少年休閒最愛上網、打電動」,國語日報,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網址:
http://www.mdnkids.com.tw/info/news/adv_listdetail.asp?serial=24340&keyword=網路#。
53
參閱吳齊殷,「電腦網路的社會衝擊:以倫理議題為例」,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五期,民國八 十七年,頁五、頁七至十一。
54
參閱劉守信,「青少年網路使用行為與輔導方案之研究-以新竹市為例」,元智大學資訊傳播 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九年,頁九十。
55
參閱李逢堅,「中學生網際網路使用行為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博士論文,民國九 十年,頁二○○。
56
參閱李雅萍,「八成青少年認為網路資訊應分級」,資策會網路資訊網路情報中心,網址:
http://www.find.org.tw/0105/news/0105_news_disp.asp?news_id=1665。
出,中學生的網路使用時間,為平均每週十二點五小時57,而台北市在學青少年 的上網時數偏高,甚至有四分之一的受試者每週上網二十小時以上58。
二、網路使用地點
根據交通部調查資料顯示網路族最常上網的地點,仍以家裡為主59,而青少 年學生使用電腦網路地點以家裏和學校兩者為最大多數,佔百分之四十二點 三,也有百分之五點二的學生是從網咖或圖書館等其他地方上網60。但近年來因 網咖林立,目前在網咖店上網人數有逐漸攀升的趨勢。教育部進行的「九十學 年度第一學期臺灣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學生學習及生活概況調查摘要報 告」,針對全國國小四年級以上至高中職三年級的學生進行分層隨機系統抽樣 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百分之四十八的中小學生曾經到過網咖,其中小學生 為百分之二十七、國中生為百分之五十五、高中生去過網咖的比例更高達百分 之六十六,可見網咖已經成為時下中學生最普遍的休閒活動場所61。向陽基金會 在民國九十年五月公布一項數據顯示,在學青少年每週至少固定上網咖一次者 高達四十萬人,其中近十三萬人每週至少去三次62。且根據交通部調查資料顯 示,有在網咖上網者比率比過去九十年增加六個百分點,達百分之十八點九,
而有在網咖上網者又以國中生、高中生族群較多,但由於目前政府對網咖的設 立與管理並無完整法令規範,造成網咖素質良莠不齊,以致利用網咖從事色情、
57
參閱韓佩凌,「台灣中學生網路使用者特性、網路使用行為、心理特性對網路沉迷現象之影 響」,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與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九年,頁六十七。
58
參閱劉蕙如,「台北市在學青少年網路使用動機、使用行為與幸福感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 心理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三年,頁七十一。網路沉迷高危險群學生平均每週上網時 數為二十四點二小時,是一般網路使用學生的一點六倍。參閱董潔如, 「高中學生網路使用動機、
使用行為、個人特性與網路沉迷現象之初探」 ,國立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 十一年,頁九十三。
59
最常上網地點:百分之八十六點二的受訪者表示是在「家裡」上網,其次為「公司或公家機 關辦公場所」百分之三十六點二及「學校(含宿舍)及研究機關」百分之二十二點二,以「網 路咖啡廳等店家」為主要上網地點的比例為百分之十八點九。參閱交通部統計調查提要分析, 「九 十二年台灣地區民眾使用網際網路狀況調查」,頁三,網址: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stat04.asp&catid=2。
60
參閱卓美玲, 「中小學網路學習之使用與滿足」 ,二○○一網路與社會研討會,國立清華大學,
民國九十年,頁四十五。
61
參閱「網咖現象」,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網址:http://eteacher.edu.tw/cafe_1.htm。
62
參閱「e世代青少年網咖經驗調查報告」,向陽基金會,民國九十年,網址:
賭博等不法行為時有所聞。
三、網路使用動機
中學生使用網路的動機,以消遣娛樂動機為最多,工具性使用動機中「搜 尋資訊」和社交動機中的「聊天交友」次之。若就中學生去網咖上網的動機而 言,則同樣以消遣娛樂動機中的「玩網路遊戲」,其次為「社交動機」中的聊 天交友,相對會去網咖搜尋資訊的「工具性動機」所佔的比例較少,可知不同 於一般網路使用地點,網咖較為一個青少年休閒娛樂交友的場所63。
四、網路從事的活動
根據蕃薯藤一九九九年三月所發表的「青少年暨兒童網路使用行為」調查 顯示64,電腦和網路已成為青少年娛樂、學習、溝通的重要平台,在網路上所進 行的活動,除了搜尋資料和瀏覽生活資訊以外,聊天(如ICQ /Chat)、交友也 成為重要的網路活動之一。另外根據資策會調查研究發現65,青少年上網最常從 事的三項活動依序為線上遊戲、搜尋資料、瀏覽娛樂;另外有超過一半的青少 年曾有在網路上接觸過色情資訊的經驗,而大多數的青少年對於網路上色情或 是暴力、血腥等資訊表示負面的態度、覺得這些資訊會令他們感覺不舒服66。
天下雜誌曾針對全國家中有小孩就讀國中小學的家長進行的調查研究67,發 現有近七成七的家庭擁有電腦,其中高達四分之三家庭的電腦可以上網,而百 分之五十九家庭的小孩會使用家裡的電腦上網。但電腦在家庭裡,竟然有超過 六成的小孩使用電腦時,花最多時間在「玩電腦遊戲」,只有兩成小孩最常在
http://www.tosun.org.tw/database/database.htm。
63
參閱陳雪芬,「高中職學生對網路一夜情心動並行動」,民國八十八年,網址:
http:/www.tcc.gov.tw/~tcc0/42/ news890602.htm。
64
參閱蕃薯藤,「一九九九年青少年暨兒童網路使用行為」,網址:
http://survey.yam.com/survey1999。
65
參閱李雅萍,「八成青少年認為網路資訊應分級」,資策會網路資訊網路情報中心之調查報 告,民國九十年,網址:http://www.find.org.tw/0105/news/0105_news_disp.asp?news_id=1665。
66
參閱劉守信,「青少年網路使用行為與輔導方案之研究-以新竹市為例」,頁九十二。
67
參閱林玉珮,「台灣資訊教育總體檢」,天下雜誌-二○○○年教育特刊,民國八十九年,頁
五十二至六十。
網路上找資料(百分之十一)或使用教學軟體(百分之十)。但值得注意的是 和美國比較起來,雖然電腦網路的普及率和台灣相當,但美國只有百分之三十 一的小孩最常玩電腦遊戲,多達五成的小孩常使用教學軟體(百分之三十一)
和做功課(百分之十九)。而我們的國中小學生平時在家裡,並沒有充份善用 電腦網路來進行學習。另外在資料上也顯示出,高達百分之七十八的美國家長 會在家中密切監督小孩的上網狀況,國內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家長在小孩使用 電腦上網時,採取密切監督的做法。
從上述的幾項調查結果發現,目前中學生網路使用仍以網路遊戲、搜尋資 料、上網瀏覽、使用電子郵件,以及使用通訊工具軟體聊天、交友等活動居多,
上網的地點還是以家裡為主,其次是學校與網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們 青少年族群並沒有善用網路來學習,反而引發許多網路使用的問題和困擾。可 見,我們的中學生與網路的關係越密切,中學生網路教育的問題越值得重視。
第二項 網際網路對校園之影響
長期以來,教學一直是以學校為場所開展出來的知識授予與經驗傳承。但 隨著網路的興起,人們可以透過資訊網路來分享網路上眾人累積的資訊與新 知。電腦網路科技可說是二十一世紀中「教育再造工程」(Re-engineering education)最有效的動力;二十一世紀的教育科技將使整個教育生態發生重大 的變革,教師角色、教學活動、教學評量、教學設計,以及教學發展將不同於 往昔,而產生重要的影響。但如何由許多的網路資料中挖掘與運用我們所需要 的知識,使學習成為一種各取所需的隨選教育(Education on demand),以及因 材施教的教育,就掌握在學校教育如何培育學子正確使用網路之能力與態度。
許多研究在探討電腦網路對學校教育所帶來的影響,便指出電腦網路的興 起對輔助教學帶來許多優點68,如:1、學習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2、學習資 源豐富且多元化;3、符合學習者個別需求;4、合作學習的進行;5、教師角色
68
參閱張芳綺,「中學生網路素養課程設計與發展之初探」,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論
文,民國九十一年,頁十二至十四。
的轉變;6、學生言論與作品的開放空間。且事實上,已有不少的實證性研究證 實69,網路化的學習環境不但能吸引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習動機,對於學生在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音樂等領域,學習成效上的輔助都持正面、肯定的 態度。
的確,如上所述,網際網路對於學校教育所帶來的改革確有其正面的效益,
但當政府與社會將焦點放在「量」的增加的同時,似乎忽略了「質」的改進,
即網際網路對於個人、家庭、校園以至於社會所帶來的衝擊或引發的負面性議 題,更值得我們重視。因此,以下針對網路對校園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檢視之:
第一款 網路不當資訊充斥及教育資源不足
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沒有編輯校稿,也沒有守門人為網路資訊內容的優劣 把關,因此各種言論在網路上如同百花齊放般地出現。而目前網路的使用環境 中,大部分的網站內容都是針對成年人設計的,少有完全針對中學生而設的網 站,以致於不適切的網頁訊息到處充斥,內容包括提供色情、暴力或鼓勵從事 非法或有害活動的網站資訊。當中學生在網路上有機會接觸到這些網站,其個 人的價值觀可能會受其影響而產生偏差,而錯誤的認知或偏差的行為就會慢慢 產生,對中學生而言,可能是一種人格的摧殘。
再者,目前網路上的資源雖然多元豐富,但網路資源卻是「量多」而非「質 精」,有意義、具教育性的教材內容欠缺。基於著作權法及現有網路技術的限 制,現有許多優良的教材書籍,教育資源均無法自由上網供人學習使用,而專 為網路而設計的教材也未見有完整的規畫,所以呈現價值性教育資源之不足。
第二款 網路法律認知缺乏
網路的特性之一,即資訊皆以電子化的形式出現,資訊的存取極快且容易,
加上光碟燒錄技術的普遍,與傳統圖文資訊相較之下,電子化網頁資訊顯得脆
69
參閱林佳旺,「國小網路素養課程系統化教學設計之行動研究-以六年級網路互動安全課程
為例」,嘉義大學教育科技所,民國九十二年,頁九。
弱,容易複製與改變。由於學生缺乏對於網路資源分享的法律認知,易發生網 路犯罪與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此外,電腦網路傳播無遠弗屆,成本低廉,可以 迅速傳遞資訊,但其負面的作用,則在於它往往受到有心人士的惡意利用,將 未經證實的小道消息,或不負責任的違法言論或資訊等加以傳播。且由於網路
「匿名」的特性,使用者可以肆無忌憚在線上即時交換傳播訊息,使得網路上 散布破壞性或辱罵性的惡劣文字、圖形、聲音等,成為輕而易舉的事情。因此 網路也常成為彼此攻擊,互相謾罵的戰場。相關研究也證實此點70,電腦中介傳 播的使用者承認比起面對面的溝通,電腦中介傳播會有較多的言語侵犯、不避 諱的言語論述與不適當的吵架行為。
第三款 網路人際互動問題
有一些學者對電腦網路教學可增加師生或同儕之間互動頻率持較樂觀看法
71,認為匿名式的互動模式,學生較會表達出自己意見,避免情緒性或尷尬性的 互動,可提升教學互動的頻率。但網路匿名、隱密的特性卻使得網路上互動的 人際關係變得複雜、危險,諸如網路隱私資訊侵犯、網路交友的問題,近來也 成為關注的焦點。另外過度的使用網路會導致工作效率減低,不願與人親身接 觸,對個人生活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以及各種生理與心理上類似「成癮」的症 狀,進而形成所謂的性格冷漠及人際疏離感72。不少中學生出現網路症候群,放 學即躲進房間,長時間交網友,引起父母懷疑關切,卻引發親子衝突,認為隱 私權遭侵犯,甚至離家出走以示抗議。例如醫院門診中有名具精神分裂症病史 的國二男生,透過電腦網路將網路世界融入妄想內容,以為友人透過網路監視 他、跟蹤他、從中搞破壞,憤而上網和人對罵,對電腦發脾氣73。
所以,電腦科技帶來人類生活的便利,但卻也因此形成許多「繭居族」,
70
See Parks, M. R. (1996). Making friends in cyberspac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p.46,80-97.
71
參閱吳明隆、溫嘉榮,「新時代資訊教育的理論與實務應用」,松崗出版社,民國八十八年,
頁七至十。
72
參閱周倩、楊台恩,「電腦網路的特質及相關問題初探」,社教雙月刊八十四期,民國八十七 年,頁十九至二十。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