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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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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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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發特字第 1093002457 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四

一、 為結合民間專業資源,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支持服務,激 發就業動機與意願,排除就業障礙,協助其重返職場及穩定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二、 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規劃、辦理委託事項。

3.督導考核受委託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4.彙整、統計執行成效。

(三)受委託單位:

1.研訂服務計畫,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2.配合分署督導、查核執行委託辦理事項。

三、 受委託單位為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社會福 利機構。

四、 服務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失業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特定對象。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 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之新住民。

(三)性侵害被害人。

(四)犯罪被害人。

(五)經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六)施用毒品者。

(2)

(七)其他經分署或受委託單位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五、 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 開發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二)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作史及接 受訓練、合格證照等資料,評估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與工 作態度,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 統。

(三)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 就業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四)激發個案就業動機與意願、媒合推介就業及職場輔導(工作表 現、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

(五)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推介就業持續三個月 追踨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 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推介就業未達三個月內離職需進行後 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六)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施用毒品 者及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其他經受 委託單位評估有需求者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 一般性職場,提供服務前需擬定「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如 附件一)送分署核備後方得執行,計畫變更者亦同。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 相關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八)個案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參加職業訓練、無意願接受 服務、轉介其他單位、死亡、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 務進行結案評估。

(九)登錄個案就業服務紀錄於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求職登記表、

簡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登錄系統內建表單;「預 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如附 件二)及「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如附件三)視服務對象

(3)

就業需求填寫。

(十)針對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 利、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溝通網絡合作 及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定期提供分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六、委託經費項目:含就業服務員人事費、業務費、督導費、個案研討、

支持性團體、個別職涯諮商或輔導費、預備性就業服務費、管理費等

(經費標準如附件四)。接受委託之經費項目,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

七、受委託單位每名專責人力年度績效目標如下(按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以整數計):

(一)年度服務個案至少四十人。如為前一年度接受委託需持續提供 服務之個案,不得超過年度服務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推介就業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五人。

(三)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之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人。跨年度委託或後續 擴充服務,前一年十月份以後推介就業個案連續就業滿三個月,

得併入當年度績效列計。

(四)推介就業及穩定就業滿三個月績效,需查核加保資料,推介就 業於五人以下公司行號者,得以投保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 資名冊、打卡單、簽到表或其他可作為認定就業事實之證明)。

經推介就業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入 本案服務績效:

1.僱用單位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2.推介工作職種非自營作業者而投保於職業工會者。

3.僱用單位非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 之應投保單位,但未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投保就業保險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服務績效加權百分之六十計算:

1.各分署指定轄內偏遠或資源缺乏地區。

2.持有保護令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 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判決書影本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4)

3.持有出監證明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轉介單、相關單位(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受委託單位服務紀 錄證明之施用毒品者。

4.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八、本計畫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分署應訂定督考機制,定期每半年訪視查核一次,以督促受委 託單位落實執行,達成預期效益、維護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 就業服務品質與權益。

(二)本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5)

附件一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

受委託單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其他單位開案服務

(單位名稱/社工姓名)

家庭概況

家庭成員/居住情形、家人互動情形/決策方式、家人對於個案就業期待/支持度/影 響力、經濟狀況、正式及非正式資源等

教育史

(1)教育程度

學校 科系 就學期間 備註

高中(職) 年 月至

年 月

大專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2)其他補充說明:

工作經歷

(1)工作經驗:

公司名稱 起迄日期 工作性質 薪資待遇 離職 原因 年 月至

年 月

職稱:

工作內容: □時薪: 元

□月薪: 元 年 月至

年 月

職稱:

工作內容: □時薪: 元

□月薪: 元 (2)其他補充說明:(如:工作穩定度)

工作準備

工作動機(求職原因/目 的)

工作興趣與期待 工作技能與專長 工作行為與態度(能否 準時、基本禮儀、挫折 容忍度、責任感等)

(6)

對職業世界的認識(對 欲從事職種、就業市場 了解度)

求職技巧(蒐集就業訊 息能力、自傳/履歷之 準備、面試之表達等) 需使用預備性

就業服務原因

輔 導 目 標 輔 導 策 略 /

預備性就業服 務結束後之服 務處遇計畫與

原職場留用、推介其他工作職缺、連結就業中心服務合作、職業訓練強化技能等

預備性就業服務 預備性職場單

位名稱/住址

預備性職場現有員工人數

是否符合預備性職場補助人數上限:

(以現有員工數之 30%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

工作職位及工 工 作 時 間 預備性就業服 務預計起迄期

學習計畫

預備性職場工作 教練姓名/職稱 預備性職場工作 教練提供之訓練 內容

就服員簽章 單位督導簽章 分署業務承辦人員簽章 分署業務主管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7)

附件二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

查訪日期: 年 月 日 到訪時間 時 分

□初次訪視 □第_____次訪視(個案預備性就業服務開始一個月內至少進行一次關懷訪視)

個案姓名 預備性就業起迄時間

受委託單位 預備性職場

個案工作內容及時間

查核項目 綜合說明

受委託單位

□是 □否

預備性就業服務輔 導策略/項目確實 執行

A.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異動是否報分署核備:

□是 □否 □無異動

B.定期至預備性職場關心個案:□是 □否 頻率(日期):

□是 □否 定期至預備性職場 關心個案

□是 □否

與預備性職場充分 溝通預備性職場學 習計畫

□是 □否 服務紀錄完整

□是 □否 提早結束預備性就 業職場學習

預備性就業服務

□是 □否 個案確 實 簽到或 打

(刷)卡。 出勤紀錄管理人員姓名 職稱

□是 □否

預備性 職 場 督 導機 制正常運作。

詢問個案預備性就業適應狀況:

□是□否 與同仁互動良好。

□是□否 工作內容符合專長及能力。

□是□否 適應職場環境。

□是□否 出勤狀況良好。

□是□否 對工作學習具有熱忱。

□是 □否

確實辦理投保(勞保 或意外險)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與 輔 導機制

(8)

□是 □否

按時發 放 個案預 備 性就業 職 場學習 津 貼。

A.□是□否

除預備性就業職場學習津貼外,預備性職場額外發給 個案其他津貼。

每月平均額外發給津貼新臺幣 元。

B.個案□是□否了解上月所領津貼額度。

C.扣取個案預備性就業職場學習津貼原因:

□是 □否

沒有無 故 扣取個 案 預備性 就 業職場 學 習津貼情形。

□依規定辦理

□待改善(說明如下)

□現場口頭要求改善

□近期內再次考核

受委託單位簽章 預備性職場簽章 訪視個案簽章 分署承辦人簽章 分署業務主管 簽章

(9)

附件三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

個案姓名 服務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身分別 服務次數 第 次

輔導目標

個案簡述

個案家庭、教育及健康狀況概述:(第一次諮詢需填寫,第二次之後免填)

個案過去工作經驗:(第一次諮詢需填寫,第二次之後免填)

職涯諮商或輔導 紀錄

本次晤談目標(釐清個案問題、方向等):

晤談內容摘要:

個案需配合事項 提供就服員服務

處遇建議

結案原因

如:個案問題已獲解決,亦無任何待解決項目或諮詢次數達6次者,可辦 理結案,請簡述結案原因

說明:特定對象或弱勢婦女於開案服務過程中有其職場互動、工作適應、情緒、家 庭或後天外力傷害等因素無法順利就業,為了解面臨問題與困境,結合職涯 諮商與職涯輔導服務,分析自身情況並引導正確求職概念及釐清生涯規劃,

以協助就業。

心理師或職涯輔導人員(核章) 就業服務員(核章) 單位督導(核章)

(10)

附件四

委託經費項目及標準

項目 經費標準

就 業 服 務 員

人事費

一、進用資格標準: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勞工關 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等相關系所)畢業,

並具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非屬前款相關系所畢業,經取得就業服務乙級 技術士證者,並具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進用薪資標準:參照「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 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薪資標準,大專校院學 士依「業務輔導員」核薪,碩士或具備相關實務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之學士依「業務督導員」核薪。

三、依投保單位負擔之勞保費(含就業保險及職業災 害保險)、健保費(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 定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及 勞工退休金提撥。

四、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之規定,每人每年按工資一點五個月計發。

五、加班費:每人每月加班上限八小時,計算標準依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時薪以薪資÷二百四十小時 計算。

六、差旅費:每人每月三千元為限,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覈實報支核銷。

七、專業加給:領有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證書之一者,

每月加給三千元。

電腦設備 租賃費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個人電腦租金編 列參考標準」規定列支。

(11)

督導費

一、辦理個別或團體諮詢,以提升專業服務職能,督 導時間每次二小時為原則,每月至少辦理一次,覈 實列支。

二、外聘督導每次二千五百元或內聘督導每次一千二 百五十元,擇一請領。

三、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 列支。

個案研討

一、 每年辦理一至二次,邀集專家學者指導,主持人 及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二千五百元。

二、 場地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 安保險費、餐費、雜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覈實列支。

支持性團體

一、含職前準備或職場適應,依委託轄區個案量及實 際需求辦理支持性團體,經費額度最高十萬元。

(一)團體領導者鐘點費:二千元/時。

(二)團體協同領導者鐘點費:一千元/時。

二、場地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 安保險費、餐費、雜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覈實列支。

三、經評估如有就業準備、求職技巧不足之個案,得 結合所轄就業中心,安排參加相關就業促進研習 課程,強化其就業能力及就業準備,提升就業適應 能力。

個別職涯諮商/

輔導費經費

一、特定對象進入職場工作,易因職場互動、工作適 應及後天外力傷害等因素無法順利就業,為了解 面臨問題與困境,透過職涯諮商與職涯輔導服務,

(12)

分析自身情況並引導正確求職概念及釐清生涯規 劃,以協助就業。

二、職涯諮商由具心理師證照者提供,二千元/時,職 涯輔導費由相關科系畢業但未具證照者提供,一 千六百元/時,每一個案諮商/輔導期程最高補助 六小時,依需求評估得延長一次。

三、每名就業服務員編列額度以九十小時為限。

預 備 性 就 業 服 務

一、經評估就業能力及就業信心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 人、施用毒品者、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 未就業少年及其他經受委託單位評估有需求者,

無法透過支持性就業服務進入一般性就業職場工 作,得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補助預備性就業津 貼、預備性職場勞健保或意外險、預備性職場工作 教練輔導費,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預備性就業津貼:

1.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 資核給。

計算方式: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個案於預 備性就業期間日數不足月時,依實際預備性 就業期間計算。(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 基本工資數額÷三十日×個案預備性就業期間 實際日數);不足一日時,依預備性就業時數 計算(【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數額÷三十日÷八小時】×個案預備性就業實際 時數)

2.部分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 五小時。

計算方式:以一小時計算(按中央主管機關公

(13)

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個案預備性就業 實際時數)

(二)預備性職場勞健保或意外險:

1.依法需投保勞工保險者:勞保費(不含就業保 險)、健保費(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 定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 費)。

2.五人以下公司行號之意外險保險費用:保險 額度每人上限二百萬元。

(三)預備性職場工作教練輔導費:

1.依所進用預備性就業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 千元。計算方式: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個 案於預備性就業期間日數不足月時,依實際 期間計算(五千元÷三十日×個案預備性就業 期間;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

2.部分工時:依所進用預備性就業人數,補助每 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 時。計算方式:以一小時計算(二十五元×個 案預備性就業實際時數)。

二、預備性就業津貼及預備性職場工作教練輔導費,

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管理費 以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含就服系統網路 月租費、參與研習或教育訓練交通差旅費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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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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