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 年度「我國對外經貿連結溝通計畫」投標須知
(109.03.23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關 所 訂 定 之規 定 。
二、 本標案名稱:109 年度「我國對外經貿連結溝通計畫」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 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
(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 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
(一 ) 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 議 書範本 );廠 商家 數上限 為 2 家。 亦得單 獨投標。
(二)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三)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 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亦同。
(四) 採共同投標方式者,應以採購法第 25 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於 投標時檢附以中文書寫,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其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任 意變更。
附件 1
(五)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 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六) 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 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十五、 廠 商 對 招標 文 件內 容 有 疑義 者 ,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 日或邀標 日起等 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 數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七、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份 數: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20 份、
「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採共同投標時,請提供正本文件)」、「投標廠商 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結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各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9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 5 會議室(臺北市中 正區湖口街 1 號 7 樓)。採購評選委員會及議價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 知。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5 人(另評選 請依附件 2 相關規範)。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 (服務建議書)合併 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 封分別裝封。
二十六、 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七、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 臺幣 30 萬元整。 廠商如 以銀行之 書面連 帶 保 證 或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機 關得 視該銀 行之 債信、過去履 行連 帶保證 之紀錄等,經機 關 審核後 始予接受 。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 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 裝期限 長 90 日。但 得 標 廠 商 以 銀 行 開 立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或 銀 行 之 書 面連帶 保證繳納,有 效期未 能立即 涵蓋上 述有效期,須 先以
較 短有效 期繳納者,其 有效期 每次至 少 3 年。得 標廠商 應於有 效 期屆滿 前 60 日辦 理完成 繳交符合 契約約 定額度之 保證金 。 三十、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6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
證金,逾期未簽約以棄權論。
三十一、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現金繳納 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 構-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二、各種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 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三、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四、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五、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六、本採購:
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等程序 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順序。
三 十七、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 三十八、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計
畫履約期限內,後續擴充預估經費為新臺幣 100 萬元。
三十九、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見投標資格審查表(附 件 3-1)。
四十一、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正本 供查驗, 查驗結 果如與正 本不符 ,係不實 之文件 者,
依 採購法 第 50 條規 定辦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二、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附件 2)及契約草案(附件 5)。
四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四十六、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1)、廠商評選表(附件 3-2)、廠商評選結果彙總 表(附件 3-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契約草案(附件 5)、委託代 理授權書(附件 6)、共 同投標 協議書 (附件 7)、 同意書(附件 8)、保 密切結書(附件 9)、證件封(附件 10)、規格封(附件 11)、外標封(附件 12)。
四十七、 投 標廠商 應依規定 填妥(不得 使用鉛 筆)本招 標 文件所 附之投 標 廠商聲 明書,連 同 資格文 件、規格文 件及招 標文件所 規定之 其 他文件,密封 後投 標。惟 屬一次 投標 分階段 辦理者,各 階段 之 投標文 件請分別 密封於 證件封、規 格封 (內置 服務建 議書,本 建 議書內 之報價視 同標價 )後,再以 大封套 合併裝封。所有 內外
封 套外部 皆須書明 投標廠 商名稱、地 址及採 購案號或 招標標 的
。廠商 所提供 之投標、契 約及履 約文件,建 議採雙 面列印,以 節 省紙張 ,愛惜資 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 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 圍內使用。
四十八、 投 標文件 須於 109 年 5 月 21 日 17 時前,以郵遞、專人 送達方 式 送至下 列收件地 點:臺北 市中正區 湖口街 1 號經濟 部國際 貿 易 局 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以 貿 易 局 收 文 章 戳 為 憑 , 以 郵 遞 寄 達 者,請 自行注意 郵遞時 間 )
四十九、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五十一、 其他須知:
(一 )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1.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 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 準)。
3.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二) 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三) 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 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代理人 者則免附。
五十二、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e-mail:462@trade.gov.tw;地 址: 臺北市 中正區湖 口街 1 號。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 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 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五十三、 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以配合。
(二)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參標廠商 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本局政風單位辦理廉政 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