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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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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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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試務行政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bank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7 日公告

(2)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 2

參、甄試方式 ... 9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9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11

陸、應試注意事項 ... 12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14

捌、測驗結果 ... 15

玖、筆試成績複查 ... 15

拾、錄取及進用 ... 16

拾壹、待遇... 17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8

附錄 1、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 18

(3)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4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 09:00 至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請注意 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4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 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 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4 年 6 月 14 日(星期日)上午

設台北、台中、高雄 3 個考 區;請詳閱本簡章及測驗入場 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題及選擇題

解答公告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至

104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 發書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 申請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 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4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手機簡訊通知並 輔以掛號寄發。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4 年 7 月 19 日(星期日)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辦 理報到,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 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請持具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

護照或健保 IC 卡,其中護照 須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 名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 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 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330 名(正取:255 名,備取:75 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

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說明: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國際金融

─南非分 行儲備

人員

8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公民營銀行工作 2 年以 上經驗。

3.專業證照: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 高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派駐國外經驗 1 年以上。

※其他條件: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簽立同 意書,同意依照臺灣銀行儲訓相關規 定,於完成各項專業訓練與實習並經 考評合格適任後,配合業務需要派赴 南非分行服務。如有違反,臺灣銀行 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相當於該 錄取人任職期間,臺灣銀行為培訓其 所支出之全部培訓費用之違約金。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國際金融(含經濟 學及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1) 2

建築工程 人員 8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

國內外大學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 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

已取得中華民國建築師證書。

3.工作經歷:

具建築工程工作 4 年以上經驗。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營建法規與實務及 政府採購法概要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2)

1 (1)

信託專業 資訊人員 8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經驗,且其中具信託系統開發 2 年以上經驗。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程式設計 (以 JAVA、SQL

、.NET 語言為主)、

(2)系統分析、

(3)資料結構、

(4)資料庫應用、

(5)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3) 1

(5)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電子金融 業務企劃

人員

8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金融、統計、企管、資管

、理工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 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資訊或電子金流相關工 作合計 3 年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或會計師)證照。

2.已取得資訊類國際證照。

3.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4.畢業論文曾經獲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問題分析 與解決、(2)邏輯 推理能力、(3)企 劃案實務論述】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4)

5 (2)

國際金融

─英語組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 高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

※口試得加分條件

除英文外具備其他外語能力。

※其他條件: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簽立同 意書,同意依照臺灣銀行儲訓相關規 定,於完成各項專業訓練與實習並經 考評合格適任後,配合業務需要派赴 海外或大陸地區服務。如有違反,

臺灣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 相當於該錄取人任職期間,臺灣銀行 為培訓其所支出之全部培訓費用之 違約金。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國際金融(含經濟 學及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5)

15 (5)

會計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歷:具公民營銀行會計 2 年以 上工作經驗。

3.專業證照:已取得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會計學[含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 (IASs)、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公報 (IFRSs) 及相關解 釋]、 (2)稅務法規】

◎選擇題+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6)

3 (1)

經濟研究 分析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曾於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學術期刊 或相關研討會中發表論文。

2.畢業論文曾經獲獎。

3.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2.科目二

經濟學及貨幣銀 行學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7) 3

(6)

職等 (均考二科) (類組代碼) (備取名額)

產業分析 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惟取得碩士(含) 以上學位之系所非理工相關科系者,應 具國內外大學理工相關科系學士學位 證書。

2.工作經歷:具國內外產業資料庫分析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有證券業產業分析相關工作經驗。

2.曾參與政府相關產業專案計劃。

3.取得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 (APIAA)各級產業分析認證。

4.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總 體 經 濟 學 及 產 業分析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8)

2 (1)

信託專業 資訊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 3 年以 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信託系統開發 2 年以上經驗。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程式設計 (以 JAVA、SQL

、.NET 語言為主)、

(2)系統分析、

(3)資料結構、

(4)資料庫應用、

(5)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09)

1 (2)

海外或大 陸地區資 訊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資訊技師證照。

2.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3.已取得資訊類國際證照。

※其他條件: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簽立同 意書,同意依照臺灣銀行儲訓相關規 定,於完成各項專業訓練與實習並經 考評合格適任後,配合業務需要派赴 海外或大陸地區服務。如有違反,

臺灣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 相當於該錄取人任職期間,臺灣銀行 為培訓其所支出之全部培訓費用之 違約金。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程式設計 (以 JAVA、SQL

、.NET 語言為主)、

(2)系統分析、

(3)資料結構、

(4)資料庫應用、

(5)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10)

7 (2)

(7)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程式設計 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資訊技師證照。

2.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3.已取得資訊類國際證照。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程式設計 (以 JAVA、SQL

、.NET 語言為主)、

(2)系統分析、

(3)資料結構、

(4)資料庫應用、

(5)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11)

13 (5)

大中華地 區法遵

人員

7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均須取得):

1.國內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學位證書。

2.國內、外研究所(不限系所)畢業,且 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中國大陸法律相關學位或學 分證明。

2.取得中國大陸律師證書或相關證照。

3.具中國大陸金融相關經驗。

4.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 以上通過證明文件。

※其他條件

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簽立同意書,同意 依照臺灣銀行儲訓相關規定,於完成 各項專業訓練與實習並經考評合格 適任後,配合業務需要派赴大中華地 區(含大陸及香港)服務。如有違反,

臺灣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 相當於該錄取人任職期間,臺灣銀行 為培訓其所支出之全部培訓費用之 違約金。

1.科目一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各占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票據法及強制執 行法(各占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12)

10 (2)

法務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均須取得):

1.國內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學位證書。

2.國內、外研究所(不限系所)畢業,且 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以 上通過證明文件。

2.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證書(須已完成律 師職前訓練)。

1.科目一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各占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票據法及強制執 行法(各占本科目 50%)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13)

10 (2)

(8)

職等 (均考二科) (類組代碼) (備取名額)

外匯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任職公民營銀行 2 年以上 經驗,且其中具 1 年進出口工作經驗

。櫃檯人員外幣兌換及匯出匯款等簡 易外匯工作年資不予採計。

3.專業證照:已取得「初階外匯人員專 業能力測驗」或「外匯交易專業能力 測驗」合格證明書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 語檢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國際金融業務 概要;(2)國際貿易 實務概要

◎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14)

9 (2) 中彰投地區

(H1415) 2 雲嘉南地區

(H1416) 2 高屏地區

(H1417) 2

企金業務 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公民營銀行企業授信相 關工作 2 年以上經驗。

3.專業證照: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 高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高級以上英語 檢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 占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 會計學概要、貨幣 銀行學概要、票據 法概要、銀行法概 要,合計占 50%;

◎選擇題+非選擇題 (2)授信及外匯專 業 能 力 , 合 計 占 50%;◎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18) 2 桃竹苗地區

(H1419) 1 中彰投地區

(H1420)

3 (2) 雲嘉南地區

(H1421) 2 高屏地區

(H1422)

2 (1)

地政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證書。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1) 土地法規、(2)民法 (包括總則、物 權、親屬及繼 承)、(3)土地開發 及利用】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23)

3 (1)

建築工程 人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建築工程、土木工 程、營建工程科系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已取得工地主任或品管人 員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 記證。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施工與估價概要及 政府採購法概要

◎非選擇題

臺北市 (H1424)

2 (1)

(9)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理財專員 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專科以上院校畢業,且已 取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任職銀行理財專員或銀行理財 顧問人員(不含辦理帳務、行政作業及轉介 或協銷之人員)2 年以上。

※報考人員於第二試(口試)時,須檢附下列 各項文件:

(1)由服務機構所開立之銀行理財專員 或銀行理財顧問人員(不含辦理帳 務、行政作業及轉介或協銷之人員) 任職 2 年以上之「工作資歷證明、在 職證明或離職證明」,並註明工作部 門、工作期間及詳細職務內容。

(2)個人具名簽章之「工作經歷資料表」, 詳列工作經歷及職務內容;以及「過 去銷售績效表現及佐證資料」(如:

獎狀、業績數字、業績排名表報或扣 繳憑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3.專業證照:

同時具備下列(1)至(3)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 託法規乙科)」

(2)「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3)至少具備下列二項測驗合格證明書,其中 A.B.C.D 項至少須具備一項:

A.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 B.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 C.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D.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 E.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F.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 險商品資格測驗

G.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H.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I. CFP 國際證照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 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 占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理 財 規 劃 理 論 與實務

◎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25)

13 (4)

桃竹苗地區

(H1426) 1

中彰投地區 (H1427)

4 (1)

雲嘉南地區 (H1428)

4 (1)

高屏地區 (H1429)

3 (1)

(10)

職等 (均考二科) (類組代碼) (備取名額)

資訊人員 5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含)以上學位證書。

◎資訊人員須配合輪值三班。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 訊技師證照。

2.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英語 檢定證明。

3.已取得資訊類國際證照。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 占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

【含:(1)程式設 計 (以 JAVA、

SQL、.NET 語言 為主)、

(2)系統分析、

(3)資料結構、

(4)資料庫應用、

(5)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30)

15 (5)

客服人員 5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 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公民營銀行客服業務 1 年 以上工作經驗。

◎須配合客服業務 24 小時及假日輪班。

※口試得加分條件 1.精通台語。

2.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 定證明。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 占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 計學概要、貨 幣銀行學概要

、票據法概要 及銀行法概要)

◎選擇題

臺北市 (H1431)

3 (2)

一般金融 人員 5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 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 定證明。

2.具備以下任一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2)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

法規乙科)

(3)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 (4)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5)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 測驗

(6)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 (7)全民財經檢定合格證明書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 占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 計學概要、票據 法概要、貨幣銀 行學概要)

◎選擇題

臺北地區 (H1432)

65 (24) 桃園市

(H1433)

15 (2) 竹苗地區

(H1434) 5 中彰地區

(H1435)

3 (2) 南投地區

(H1436) 4 雲嘉地區

(H1437) 3 臺南市

(H1438)

3 (2) 高屏地區

(H1439) 3 澎湖縣

(H1440) 3 金門地區

(H1441) 2 馬祖地區

(H1442)

3 (1)

(11)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 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

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

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 二試(口試)。

註 2.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04 年 7 月 18 日)以前取得。

註 3.英語檢定對照標準,請參考「附錄 1、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註 4.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 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 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註 5.上述需才地區「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註 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

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 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

參、甄試方式

各類人員之甄試,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二科;科目內容請參閱第 2 頁至第 8 頁說明。

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一)「產業分析人員(H1408)」:取 10 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理財專員─臺北地區(H1425)」:取 42 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三)其餘各甄試類組:按各類組分區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6 名(含)以下者取 3 倍 人數;7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人數。

二、第二試(口試):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起參閱「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試專區)」公告。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4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00 起,至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8:

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販售。

1.臺灣銀行(http://www.bot.com.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bank)

(12)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 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 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

退還報名費、變更報考類組。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 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測驗結束後一個月內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 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 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24:00 止。繳款帳 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 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因 ATM 轉帳至少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後再至甄試專區/訂 單查詢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採臨櫃匯款完成者,亦請自行於網頁上確認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 狀態。

4.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13)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4 年 6 月 14 日(星期日)上午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08:40 08:50 ~ 09:5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0:20 10:30 ~ 12:00 (二)測驗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 3 個考區同時辦理,試場地點與配置將公告於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4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 09:00 起至甄試專區查 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4 年 7 月 19 日(星期日)

(一)集中於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 09:00 起至甄試專 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 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 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報考「理財專員」人員,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所有報考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4 年 7 月 18 日)以前取得: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 (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 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5.由服務機構所開立之銀行理財專員或銀行理財顧問人員(不含辦理帳務、行政作 業及轉介或協銷之人員)任職 2 年以上之「工作資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 明」,並註明工作部門、工作期間及詳細職務內容。

6.個人具名簽章之「工作經歷資料表」,詳列工作經歷及職務內容;以及「過去銷 售績效表現及佐證資料」(如:獎狀、業績數字、業績排名報表或扣繳憑單等足 資證明之文件)。

7.專業證照影本:各項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14)

(四)其餘各甄試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乙 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所有報考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4 年 7 月 18 日)以前取得: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 (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規定,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 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2)專業證照影本:請檢附測驗合格證明書或專業證書。

(3)外語能力證明影本:請檢附成績單或合格證書。

(4)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以下二擇一):

A.「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以自然人憑 證下載列印勞保明細表,並請具結簽名加註工作部門及詳細職務內容。

B. 服務機構所開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 職證明或足以證明工作經歷及職務內容之文件,並親筆簽名具結說明工作 部門及詳細職務內容。

(5)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五)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 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 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 入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 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科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 標籤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四)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15)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 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 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 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 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 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 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同繳回 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 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 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16)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科目成 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至 6 月 16 日(星 期二)18: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6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筆試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5.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下列說明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1)「產業分析人員(H1408)」:取 10 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2)「理財專員─臺北地區(H1425)」:取 42 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17)

(3)其餘各甄試類組:按各類組分區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6 名(含)以下者取 3 倍人數;7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人數。

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科目二、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如仍為同分,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滿分以 100 分計;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甄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6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

二、錄取方式:

(一)各甄試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錄取:

1.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3.甄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 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 錄取排序。

(三)各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預定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 09:00 起於甄試專區開放 查詢,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起於甄試 專區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09: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四、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9:00 至 7 月 14 日(星期二)18:00 期間,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

(18)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18: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帳 號請詳台灣金融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 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 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

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參加第二試(口試)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組得參 加第二試(口試)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 (口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甄試類組得 參加第二試(口試)之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4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掛號郵寄 方式通知應考人。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灣銀行視業務需要、職缺及職員預算員額空 缺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 臺灣銀行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 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惟正 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 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

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料由 臺灣銀行歸檔保留,並同意臺灣銀行得就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經考核達 75 分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未達 75 分者解職(僱)。

三、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應在進用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2 年,始得提出申請調 整服務單位,並應配合臺灣銀行業務需要從事各項業務。

四、「國際金融─南非分行儲備人員(H1401)」、「國際金融─英語組(H1405)」、「海外或大 陸地區資訊人員(H1410)」及「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H1412)」等類別錄取人員進用 時應簽立同意書,同意依照臺灣銀行儲訓相關規定,於完成各項專業訓練與實習並 經考評合格適任後,除經臺灣銀行同意延緩外,不得拒絕或延緩派赴海外地區服務。

如有違反,臺灣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相當於該錄取人任職期間,臺灣銀 行為培訓其所支出之全部培訓費用之違約金。

五、各需才地區「理財專員(H1425~H1429)」進用時,應出具切結書同意自錄取後到職日起

(19)

項相關規範。

六、各需才地區「理財專員(H1425~H1429)」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六個月)前,取得「人 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 道德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於進用日起一年內,取得「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 驗」合格證明書;上述證明書若未取得,臺灣銀行得不予派用或解除任用。

七、「信託專業資訊人員(H1409)」及「一般金融人員(H1432~H1442)」錄取人員進用後,

須於試用期滿考核前,取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 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測驗合格證明書,未取得者,視同試用考核成 績不及格,不予任用。

八、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 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 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三)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外語能力及工作經驗等證明文件正本。

(四)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有效證明(俟臺灣銀行發給「臺灣銀行新進行員一 般體格檢查表」,再赴公立醫院體檢);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九、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 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拾壹、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銀行 規定支薪:

8 職等人員敘支 780 薪點(月薪約 51,000 元,獎金另計);

7 職等人員敘支 660 薪點(月薪約 44,000 元,獎金另計);

6 職等人員敘支 550 薪點(月薪約 38,000 元,獎金另計);

5 職等人員敘支 480 薪點(月薪約 33,000 元,獎金另計)。

(20)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銀行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灣銀行及台灣金 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 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所發 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附錄 1、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全民英檢 (GEPT)

外語能力測 驗(FLPT)

劍橋大學國 際商務英語 能力測驗 (BULATS)

全民網路 英檢 (NETPAW)

多益 (TOEIC)

IELTS 國際 英語測試

托福(TOEFL)

筆試 ITP IBT

中級 195+ ALTE Level

2 中級 550+ 4+ 460 57+

中高級 240+ ALTE Level

3 中高級 750+ 5.5+ 543 87+

高級 315+ ALTE Level

4 高級 880+ 6.5+ 627 1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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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進駐此地,開始進行舊建物再利用,綠美化工程,希 望以這裡為環境教育基地,從 104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切結書 一、

簡要自述(含專長、績優事蹟,若不足可另紙繕寫).[r]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 20 歲以上,65

家庭狀況描 述或 簡要自傳. 身分證正面影本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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