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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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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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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簡介………10

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簡章………30

如何準備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41

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相關法規………45

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歷屆試題………5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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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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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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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 甄 試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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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簡 介

台灣自來水公司(簡稱台水、台水公司)是中華民國最大的自來水供應 機構,負責全臺灣(不含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

、汐止區的7個里)的自 來水供應。現 為經濟部 管理的國營事 業,與臺 北自來 水事業處同為臺灣唯二的自來水事業機構。

民國61年12月16日行政 院推行 健全都 市發 展重 要措施 中指示 :「 為有效

發展各地之公共給水,應即成立全省性之自來水公司,統一經營,同時加速 實施全省自來水長期發展計劃,以期集中有限人力與財力,提高投資效益,

減低營運費用。」臺灣省政府乃遵於62年4月1日成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籌備 處,釐定---臺灣省自來水事業實施統一經營及長期發展方案,報奉行政院核 准後實施。

台灣 自 來水 公 司於 民國63年 元旦 成 立, 將 臺灣 省 及高 雄 市之128個 水廠

,分三期併入。重新編組,統一營運制度至民國65年3月1日全部合併完成。

沿 革

民國43年,臺灣省政府仿傚英國等國家實施區域給水制度,以統一規劃、

統籌臺灣的水資源與自來水。

民 國61年12月16日 ,行政 院 指 示, 為 有效 發 展臺 灣 省 各地 之 公共 給 水,

應成立全省性之自來水公司。

民國62年4月1日,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籌備處」。

民國63年元旦,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正式成立,並將當時臺灣省轄區(已不 含升格直轄市的臺北市)共128座自來水廠分三期併入。

民國65年3月1日,臺灣省各地自來水廠全部整併完成。

民 國6871日 , 高 雄市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後 , 臺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的 服 務範 圍已不侷限於台灣省,但由於當時為臺灣省省屬事業,因此仍維持原名。

民國88年,精省實施,臺水改隸經濟部,成為準國營事業。

民國96年5月,在行政院支持下,董事會通過決議將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更 名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並正式納入經濟部國營事業的編組之中。

未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組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後,將由原本的經濟部改 由環資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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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組 織(2 0 1 5 . 0 2 . 1 7)

公司組織規程(2015.03.12)

第一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規程依據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人員及機構;置副總經理四人,襄助之。

第三條:本公司設下列各處、中心,分別掌理各該管事項:

企 劃 處 管理制度、經營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律事務等事項。

工 務 處 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核及施工督導等事項。

供 水 處 掌理水源、取水、淨水及出、配水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營 業 處

各項營業章則之擬訂、營業目標之推廣、用戶水量計管理、用水設 備管理、用戶服務管理、營收稽核與營業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其 他有關業務事項。

財 務 處 財務計畫、財務分析、費率核計、股務管理、資金籌措與償付、資 金調度、出納、財產管理、工程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14)

材 料 處 機料器材之採購、檢驗及儲運管理之執行督導等事項。

水 質 處 水質檢驗、事業廢棄物追蹤管理及水污染防治之策劃、研究、審查

、督導、考核等事項。

環 保 處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規範及規劃、查核及檢查、教育訓練及宣導、健 康管理、職災事故調查分析及環保等事項。

資 訊 處 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語言應用與相關作業之策劃、審查、推展、督 導及執行等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行 政 處 文書、檔案、庶務、公共關係、公文稽核與管制、國會聯絡及不屬 其他處、中心、室之事項。

資 源 處

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策略規劃、職位分類、權責劃分、分層負責、

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撫卹、退休、福利、諮商輔 導及勞工關係事項。

會 計 處 預算、決算、內部審核、會計制度及章則之修訂、財務上增進效能 與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事項,並兼辦統計業務。

政 風 處

政風規章之擬訂、宣導、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等事項。

防 治 處

以降低漏水率提升售水率為宗旨,辦理管線暨附屬設備管理維護、

精確計量、策略規劃、執行方針及技術提升等業務,並負責落實、

輔導及督考等事項。

發 包 中 心 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採購規章、制度之擬定,採購業務督導 等事項。

※前項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辦事。

第四條:本公司置高級研究員、總工程師、處長、主任、副總工程師、研究 員、秘書、 稽核、組 長 、隊長、工 程師、技 術 師、管理師 、工程員

、技術員、 管理員、 組 員,分派本 公司各單 位 辦事,其中 高級研究 員至多2人、研究員至多3人。

本公司企劃 處、工務 處 、供水處、 營業處、 財 務處、材料 處、水質 處、會計處 、資訊處 、 行政處、人 力資源處 、 政風處及漏 水防治處 得設副處長。

第五條: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兼任顧問,名額另定之。

第六條: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區管理處、各區工程處,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第七條: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15)

前項所需人員就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現有員額調兼之。

第八條: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高級研究員、總工程師、一級主管由董 事會任免, 副總工程 師 、研究員、 秘書及一 級 副主管,由 董事長任 免,並按月 彙報董事 會 備查外,餘 均由總經 理 派免,但法 令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定之。

第十條: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濟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2017.01.03)

第一條:本規程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區管理處)掌理 下列事項:

灱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牞統合運用水源及有效調配水量,平衡區間水量水壓供給之業務事 項。

犴供水區域內新擴建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相關業務事項。

犵水源、貯水、導水、淨水、廢水處理、送配水機電各項設備之操 作及維護事項。

玎前款各項設備之修復及改善事項。

甪檢漏、修漏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癿水質之檢驗及控制事項。

穵營運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水表管理、裝修及違章用水之處理事項。

网物料之採購倉儲、收發及管理事項。

艸其他有關該區供水、售水及相關業務事項。

艼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芀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相關事項。

艽辦理政風相關事項。

各區管理處得視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

第三條:各區管理處各置經理一人,承總經理之命,綜理各該區管理處業務

,並得置副理一至二人,襄助之。

第四條:各區管理處置課長、主任、秘書、工程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 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業務員、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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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各區管理處設廠、場、所、隊,各廠、場置廠、場長、所置主任、

隊置隊長, 由工程師 或 管理師兼任 ,廠、場 、 所、隊得視 業務需要 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第六條:各廠、場、所、隊之掌理事項如下:

灱水源、淨水、廢水處理及送配水系統之操作維護等事項。

牞營業、裝修、供水及售水等事項。

犴檢修與試驗各式大小型水表等事項。

第七條:各區管理處除處長由董事會派免,副處長由董事長派免,並按月彙報 董事會備查外,餘由總經理派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各區管理處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另定之。

第九條:各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管理處擬訂,報請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

第十條: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各區工程處組織規程(2015.03.12)

第一條:本規程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 下列事項:

灱水源開發及區域性自來水系統,水庫下游自來水工程及供水需全 盤性考慮之新市鎮、工業區供水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

牞自來水系統重大新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

犴辦理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事項。

犵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相關事項。

玎辦理政風相關事項。

各區工程處得依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

第三條: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二人,襄助之。

第四條:各區工程處置課長,均為兼任;並置主任、工程師、管理師、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課員。

第五條:各區工程處得依業務需要,設工務所,所置主任,由工程師兼任。

第六條:各區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報請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

第七條: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7)

公 司 經 營

理念使命願景

一、理念:

灱 品 質 (Quality): 確 保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品 質 、 供 水 之 品 質 、 以 客 為 尊 的 服務品質。

牞創新(Innovation):以技術、管理及服務之創新,追求永續發展。

犴信賴 (Credibility): 體認用 戶的 期望 ,用 心 致力開 發水 源、 提升 淨 水 能力、加強供水 調配, 確保供水、服務 之優良 品質,冀期獲取 用戶之 信賴。

犵專業(Knowledge):以自來水核心技術能力為經,以前瞻性經營管理 為緯,創造公司無限價值。

二 、 使 命 :「提供量足、質優自來水,配 合 廉 能 的 管 理, 以 達 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永 續 經 營 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

三、願景:「成為國際級自來水事業」。

經營任務

台灣自來水公司於63年1月1日成立,係將當時全省各縣市、鄉鎮(市)

128個 水 廠 予 以 合 併 經 營 。 目 前 供 水 區 域 涵 蓋 整 個 台 灣 地 區 ( 台 北 市 及 新 北 市之新店、永和二區全部,三重、中和二區大部份及汐止區小部分除外,係 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負責供水)。依公司章程,主要經營任務如下。

灱供應全省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

牞開發自來水水源,建設供水設施,促進全省自來水之普及。

犴自來水相關事業之經營與投資。

犵食品飲料之製造、批發與零售。

經營目標

一、量化目標

台水公司落實「以需定供」之思維,由推估年需求量出發,據以推估供 水量,繼而研訂供水能力及各項增(擴)建工程。台水公司研訂107至112年 各年度銷售、生產、水質、服務預估目標值如下表。

(18)

年度

目標項目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售水量(千m3) 2,458,944 2,493,123 2,520,547 2,556,591 2,590,849 2,625,307

漏水率(%) 15.25% 14.75% 14.25% 14.06% 13.87% 13.68%

售水率(%) 76.65% 77.15% 77.65% 77.84% 78.03% 78.22%

供水量(千m3) 3,208,016 3,231,527 3,246,036 3,284,419 3,320,324 3,356,312

供水能力(千m3) 4,398,653 4,556,333 4,711,458 4,716,568 4,749,418 4,785,261

水質合格率(%) 99.94% 99.94% 99.94% 99.94% 99.94% 99.94%

供水普及率(%) 92.70% 92.75% 92.80% 92.85% 92.90% 92.95%

顧客滿意度(分) 87.65% 87.65% 87.70% 87.70% 87.75% 87.75%

二、質化目標

近年相關研究顯示,未來台水公司或將面臨「供水不足」、「原水水質不佳」

、「公司形象貶抑」、「財務惡化」、「人力問題嚴峻」、「營運效能迭受關注」、「綠 色環保壓力日增」等風險,其皆為台水公司必須正視之重要經營課題。為規避

、移轉、或分散前揭經營風險,台水公司研提各項「質化目標」如下表。

重 要 經 營 課 題 質 化 目 標

供 水 不 足 之 風 險 量 足 質 優 , 加 強 穩 定 供 水 原 水 水 質 不 佳 之 風 險 量 足 質 優 , 加 強 穩 定 供 水 公 司 形 象 貶 損 之 風 險 精 實 服 務 , 從 心 感 動 顧 客 人 力 問 題 嚴 峻 活 化 人 力 , 促 進 組 織 優 化 財 務 惡 化 開 源 節 流 ,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營 運 效 能 迭 受 關 注 當 責 治 理 ,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綠 色 環 保 壓 力 日 增 節 能 環 保 , 永 續 環 境 資 源

台水公司基於「財務利潤」並非公營事業主要追求的目標,「社會責任」

才是主要目標。又植基於資源基礎觀點,首先揭櫫「量足、質優」(量足質優

,加強穩定供水)、「服務好」(精實服務,從心感動顧客)等核心價值為質化 目標,並建立「活化人力,促進組織優化」之質化目標,以為驅動組織獲致 卓越績效的動力。另外,為因應綠色環保意識興起、極大化利害關係人價值

,擬訂「節能環保,永續環境資源」、「當責治理,善盡社會責任」之質化目 標。惟若無合理利潤,將使事業無法永續經營,因此,在承擔社會責任必須 在有合理利潤的前提下,揭示「開源節流,改善財務結構」之質化目標,冀 期跳脫台水公司以債養債之財務窘境。

(19)

經營策略

台水公司自民國六十三年元月成立。成立之初,肩負加速提高全省自來 水普及率之重大使命,因此採取生產導向之經營策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於工程建設,除了滿足民生、工業用水「量」之需求,亦致力水「質」之提 升,期求產業之永續發展。易言之,台水公司陪伴國內民生與產業一同成長

、發展。

近年來,消費者意識高漲,用戶對於自來水之質與量要求更甚以往;產 業型態亦逐漸由過去可容忍偶發性缺水之傳統產業,轉變為需高度穩定供水 之高科技產業。復因氣候變遷、全球暖化,水文不確定性提高,暴雨頻率驟 增,但降雨天數則減少,枯水期比以往更久、更嚴重,致使台灣自來水事業 經營環境丕變,營運更為艱辛。

雖然內外在環境中潛藏許多不利經營的變數,惟台水公司沒有悲觀的權 利,當貫徹「品質、創新、信賴、專業」之經營理念,勇於面對現實、創新 突破,積極充實備援(源)備載、降低漏水、提升供水服務品質、活化人力 資源與健全財務結構等策略作為,冀期創造「量足、質優、服務好」之自來 水價值,以不負政府之付託、社會之期許及對用戶之承諾。為求「公司價值 極大化」,茲研訂實現各項經營目標之前瞻性策略如下。

一、量足質優,加強穩定供水

在「量」的方面,為期提高水資源運用效率,除「開源」(多元化水源開 發)及「節流」(降低漏水率)措施,以充裕水量之外;另以「充實備援備載 能量」及「強化緊急應變機制」,冀期調豐濟枯,穩定供水。

在「質」的方面,為因應水源水質惡化及日益嚴苛之水質標準,欲求水 質無虞,除需建置現代化處理設備、強化水質監測、檢測與內控管理外,「從 源頭著手」,減少水源污染,以確保飲用水水源之安全與衛生,無疑更顯其重 要性。

二、精實服務,從心感動顧客

民眾對自來水的需求,先求其「有」,次求其「好」,終求其「美」。尤其

,身處「體驗經濟」時代,消費者意識抬頭,對自來水的需求,除追求「生 理層次」的滿足外,更進一步企求「心理層次」的滿足。過去強調「量足」(

求有)、「質優」(求好)之供水,僅係滿足用戶基本的生理需求,但卻尚不足 以讓顧客「心」生感動(求美)。易言之,今後本公司努力的方向,「量足、

質優」是必要的前提,同時,創造用戶愉悅的用水經驗,才能讓用戶「有感」

,爰須從「心」加強用戶服務。

三、活化人力,促進組織優化

台水公司由「組織資本」、「人力資本」、「資訊資本」三構面的提升,促

(20)

進組織「學習與成長」,厚植公司無形資產價值。尤其,台水公司104-109年 為離退高峰期,人力斷層問題嚴峻而迫切;依此,以「活化人力資源」為重 點策略;輔以創新策略「強化公私夥伴關係」、延續性策略「提升資訊競爭力

」等,冀期促進組織優化。

四、開源節流,改善財務結構

台水公司要突破經營困境,改善財務結構實為當務之急。然而,在水價 未獲調整的現況下,實不宜消極地期待水價調整,而應積極地推動各項開源

(增加收益)、節流(降低成本)相關具體作為,冀期改善財務窘境。

五、當責治理,善盡社會責任

以往,無論公、私部門大多重視效率(Efficiency)、效能(Effectiveness)

、經濟(Economy)的價值,而鮮少注意到第四個E-倫理(Ethic)的概念,

如同空氣與水一般,重要卻常令人忽視它的存在。尤其,隨著社會多元化,公 私組織中的倫理道德問題層出不窮,品德管理、治理機制、企業社會責任等受 到重視,其可匡正時弊,具有時代意義與價值。依此,研提「健全廉政法制」、

「落實公司治理」、「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等策略。

六、節能環保,永續環境資源

基於永續經營,企業係屬開放系統(Open System),必須和外界環境保 持高度互動的關係,環境消長攸關企業永續發展。因此,從追求生存環境永 續發展的觀點出發,始能真正落實企業永續的經營理念,本計畫由開放系統 的 「 投 入 (Input)、 處 理 (Process)、 產 出 (Outputs)、 回 饋 (Feedback

」等四個子系統出發,研思本公司「實踐綠色主張」經營之道。詳言之,由 投入面,落實「綠色採購」;由處理面,推動「綠色生產」;由產出面,加強

「綠色行銷」;由回饋面,落實「綠色會計」。

茲彙示上揭「經營目標」與「經營策略」如下表。

量 足 質 優 , 加 強 穩 定 供 水

多 元 化 水 源 開 發 設 置 備 援 管 線

淨 水 設 備 擴 增 、 改 善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加 強 水 質 管 理

精 實 服 務 , 從 心 感 動 顧 客

加 強 網 路e服 務 精 實 實 體 服 務 提 升 供 水 普 及 率

活 化 人 力 , 促 進 組 織 優 化

活 化 人 力 資 源 強 化 公 私 夥 伴 關 係 提 升 資 訊 競 爭 力

(21)

開 源 節 流 ,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增 加 收 益 降 低 成 本

當 責 治 理 ,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健 全 廉 政 法 制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節 能 環 保 , 永 續 環 境 資 源 實 踐 綠 色 主 張

營業章程(2014.12.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自來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供水區域內而由 本公司供水者,供需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章程規定。

前項供水區域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範圍為準。

第三條:本公司水價及其他應收各項費用,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

第二章 供水

第四條:本公司供水種類如下:

灱普通用水:供一般使用者。

牞工業用水:供工業使用者。

犴商業用水:供商業使用者。

犵船舶用水:供船舶使用者。

玎市政公共用水:供市政公共使用者。

甪臨時用水:供申請用水之地點無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 時性者。

第五條:本公司對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 全部或一部 供水時, 應 將停水區域 及時間事 先 通告周知, 並呈報所 在地主管機 關核備; 但 停止供水事 故係臨時 發 生者,得於 事後補報

。其有特殊 情形必須 連 續停水達十 二小時以 上 或定時供水 者,應先 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本公司為因 應乾旱, 應 依照經濟部 函頒「自 來 水停止及限 制供水執 行要點」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辦理。

用戶對於前二項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第六條:用戶申請供水之處所,若非本公司水壓可正常供水者,應自行付費 安裝間接加壓用水設備,其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維護。

第三章 申請及異動

(22)

第七條:申請新裝、改裝、停用、復水、廢止、過戶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

應填具申請 書及檢附 必 備文件,向 所在地本 公 司服務(營 運)所申 辦,經審查 符合規定 並 繳付應繳各 項費用後 , 由本公司依 申請事項 辦理。

前項新裝、 改裝工程 費 用,本公司 得按用戶 用 水設備狀況 分別計算

,或以各種口徑與長度訂定統一標準收取之。

申請用水人 如中途撤 回 申請,所繳 各項費用 , 除接水費及 用水設備 工程尚未施 工部分之 工 料費可退還 外,已施 作 之工料費用 及路權單 位不予退還之路面修復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用戶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 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

,並應繳清 前用戶之 欠 費。但前用 戶於六個 月 內提出異議 時,本公 司得取消其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新用戶應予清繳。

用戶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得依新裝方式辦理。

第九條: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 時,按用水 設備口徑 , 繳納復水費 及申請停 用 時當期未結 算繳納之 費用。

經本公司依 本章程第 三 十九條第一 項第四款 停 止供水之用 戶,於停 水原因消滅 時,得申 請 復水。其停 水期間二 年 以下者,申 請復水時

,除應繳納 復水費及 前 積欠費用外 ,並應按 用 水設備口徑 ,繳納停 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因前二項停 用或停止 供 水逾二年未 復用、用 戶 新裝外線工 程竣工逾 二年未啟用 之用戶, 本 公司得註銷 其水籍, 如 再申請用水 時,應依 新裝方式辦理。

第十條: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

,申請用水 人應事先 取 得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 之 同意書。如 在施工期 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申請用水人自行負責。

前項通過之 土地,為 既 成道路者, 如申請用 水 人書面承諾 該土地之 使用發生爭執時願自行負責處理者,得免提同意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緩接受新裝用水之申請:

灱配水管尚未依預定計畫敷設到達者。

牞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改善者。

犴供水有特殊困難者。

犵依法令規定不能給予接水者。

玎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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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設備

第十二條: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

外線指配 水管至 量水 器 (水表) 間之設 備。內 線指量水 器後至 水 栓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外線由申 請用水 人向 所 在地本公 司服務 (營運 )所申請 並繳付 應 繳各費後 ,由本 公司 裝 設;內線 由申請 用水人 委託合格 自來水 管 承裝商裝 設,但 情形 特 殊經雙方 同意者 ,得併 外線計費 由本公 司 裝設。

外線如以 加大口 徑辦 理 ,並由本 公司負 擔加大 部分之差 額者, 用 戶不得反對本公司駁接他人使用。

第十三條: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 運)所審 定始得 施工 。 工程完竣 後,經 所在地 本公司服 務(營 運

)所或由本公司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前項審查 及檢驗 費用 , 本公司得 依主管 機關核 定之收費 標準向 用 戶收取。

供水後內線用水設備,用戶應自行負責管理維護。

用戶未經 本公司 同意 , 私自變更 用水設 備及表 位,造成 本公司 損 害者,應 負賠償 責任 ; 其因而致 本公司 應對第 三人負損 害賠償 責 任者,亦同。

第十四條: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用戶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

,用戶不得拒絕本公司辦理,本公司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申請裝設私有消防栓,準用本章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裝置量水器 計收水費。

第十六條:用戶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時,其外線部分由本公司負擔費用代為修 理,惟於 施工必 要範 圍 內,必須 挖掘用 戶地面 或拆損其 構造物 時

,除漏水 係可歸 責於 本 公司之事 由外, 僅由本 公司回復 至原有 使 用功能。

內線部分漏水,由用戶自行雇用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本公司因 處理違 章用 水 案件而須 拆除管 線,或 停水所必 需之措 施

,比照第一項辦理。

第十七條: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應申請廢止用水,繳清應繳水費及裝 置拆除費,由本公司代為拆除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

前項情形 ,用戶 如未 申 請廢止, 本公司 得逕行 拆除,並 得向用 戶 請求應繳 水費及 拆除 費 用。拆除 前,應 以書面 通知用戶 ,但經 本 公司多方查詢而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拆除後,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視為廢棄物。

若本公司 依現場 認定 用 戶有臨時 用水需 要,經 通知用戶 後,得 將

(24)

供水種類變更為臨時用水。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派穿著制服並配戴識別證之員工或委外承攬人員,於白 晝檢查用 戶用水 設備 , 或查錄用 水量、 裝表、 拆表、換 表、封 印

、取締違章用水等事項,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作業,於徵得用戶同意後,得於夜間為之。

第五章 量水器

第十九條:設置間接加壓用水設備之共同用戶,應裝置總量水器,並分戶裝 置量水器。

量水器由 本公司 提供 , 用戶應妥 善保管 。除天 災、事變 或其他 不 可歸責於 用戶之 事由 外 ,量水器 如有毀 損,用 戶應依本 公司所 定 之價額賠償本公司。

前項所稱量水器包括總量水器在內。

第二十條:量水器裝置位置及適用口徑由用戶依本公司之表位設置原則及用 戶用水設備標準設計,並經本公司審定。

前項情形 如因環 境或 用 水情況改 變,本 公司認 有必要時 ,得遷 移 或變更之,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需遷移或 變更事 由係 用 戶造成時 ,本公 司應先 以書面通 知限期 改 善,如用 戶逾期 仍未 改 善或無法 改善者 ,本公 司得代為 改善, 其 費用由用 戶負擔 。因 施 工之必要 範圍而 損壞用 戶地面時 ,僅由 本 公司回復至原有使用功能。

如因用戶 之事由 致本 公 司代為改 善有困 難且用 戶仍不自 行改善 者

,本公司 得停止 供水 。 因用戶不 改善而 致本公 司受損害 者,本 公 司並得就 其損害 要求 損 害賠償。 如因而 致本公 司需對第 三人負 損 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確保量水器之正確計量,如用戶認為所裝量水器有失 效或不 準確 時,得 申請 本公司 派員 至現場 複查 並填具 勘查 紀錄 表。

若用戶 對現 場檢視 結果 仍有疑 慮者 ,得依 「糾 紛度量 衡器 鑑定 辦法」,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申請量水器鑑定;其鑑 定結果 若合 於標準 ,由 用戶負 擔鑑 定費; 若不 合標準 ,該 費用 由本公 司負 擔;如 屬快 轉,並 應按 比例核 減水 費,核 減應 自水 費突增之月份起算。

第六章 抄表收費

第二十二條:用戶用水量以度數計算,每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於事 前以書面通知用戶。

(25)

第二十四條:因用戶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時,該期用水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 計算, 於下 期抄表 時結 算之。 如連 續二次 無法 抄表, 本公 司得 以書面 或電 話通知 約期 候抄, 仍無 法抄表 時, 得按量 水器 口徑 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第二十五條:量水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本 公司得 按該 用戶量 水器 失效前 兩期 (大用 水戶 及機關 用戶 按量 水器失 效前 三期) 正常 用水平 均度 數核算 水費 。用戶 用水 有季 節性變化者,本公司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之。

普通用水水費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其餘各 類供水種類不能適用前項規定核算時,得由本公司按用水時間及 量水器口徑流量估計,或按用水人口或其他適當方法計算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應收之水費(包括基本費及依用水量計算之用水費)及 其他各項費用,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計收。

本公司 得依 法隨水 費附 徵或代 收水 源保育 與回 饋費、 清除 處理 費及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七條:通過總量水器之示度超過各用戶量水器示度之和時,差額水量 由各戶 平均 分擔, 但各 用戶間 另有 書面約 定, 並以書 面通 知本 公司者,依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同一量水器適用於二種以上不同費率之用水者,按其高費率收費。

特殊高 成本 地區之 用水 ,除基 本用 水量按 一般 水價收 取外 ,超 過基本 用水 量部分 得按 當地成 本酌 加報酬 計收 ,其實 施辦 法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二十九條:因特殊情形採按口計費之普通用水用戶,其水費以每人每月五 度計算。

三十 條:用戶用水日數不足一個月或量水器口徑如有變動,當月份基本 費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第三十一條:用戶於月中變更用水種別應即抄表,按抄表使用度數結算變更 前水費。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

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停水日 數連 續超過 七十 二小時 或同 一停水 事件 累積停 水超 過六 日者, 除依 前項扣 減基 本費外 ,另 按停水 一日 扣減一 日用 水費

;停水 日數 連續超 過七 日或同 一停 水事件 累積 超過十 四日 者,

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二日用水費。

第三十三條: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繳費日起二十一 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用戶可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

(26)

,亦可自行至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 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逾 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 費。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向用戶收取之水費,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以後月份補 正,多退少補。

用戶接 到本 公司收 費通 知後, 如有 疑問, 得向 所在地 本公 司服 務(營 運) 所申請 複查 ,複查 結果 ,須更 正水 費時, 未繳 者更 換水費單據,已繳者差額退還或併入下期水費內計算。

第三十五條:用戶未經申請,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變更前者,

本公司 除通 知其補 辦手 續外, 並得 視情節 追收 水費差 額, 但最 高以六個月為限。

第三十六條: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市政 公共用水之範圍如下:

灱公共 環境 清潔用 水: 包括公 廁、 洗街、 灑水 、防疫 及其 他有 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牞公園 綠地 用水: 包括 綠地、 行道 樹、水 池及 其他有 關公 園綠 地所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 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灱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牞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犴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犵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 水之 水費除 前項 第三款 按普 通用水 水價 加收百 分之 二十 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八條:申請臨時用水者,應繳付水費保證金或由本公司所屬同一區管 理處用 戶具 保。但 建物 改建、 違章 臨時用 水及 臨時性 買水 者不 在此限。

前項保 證金 ,其數 額以 預估二 個月 用水之 水費 為準。 用戶 於廢 止用水 後, 憑收據 向本 公司申 請退 費。如 收據 遺失者 ,得 以其 他證明文件代之。

第七章 違章取締

第三十九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予停止供水:

(27)

灱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牞用水 設備 或其裝 置方 式經檢 驗不 合規定 ,經 限期通 知改 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

犴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犵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玎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甪擅自 將其 他管線 與自 來水管 線相 連接, 經通 知改正 ,在 指定 期間未改正者。

前項停 止供 水原因 招致 本公司 損失 時,用 戶須 負賠償 責任 。停 止供水 原因 消滅, 用戶 申請復 水時 ,應先 繳付 應繳各 項費 用,

始予復水。

四十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灱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牞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犴毀損 或改 變量水 器之 構造或 用其 他方式 致量 水器失 效或 不準 確者。

犵未經 本公 司許可 ,擅 自開啟 公用 消防栓 取用 自來水 者。 但因 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依自來 水法 第九十 八條 規定, 竊水 行為人 ,可 處五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拘役 或新臺 幣一 千五百 元以 下罰金 。對 於竊水 用戶 ,本 公司除 得依 法告訴 及停 止供水 外, 並得依 自來 水法第 七十 一條 之規定 ,以 其所裝 之用 水設備 、供 水時間 及當 地供水 狀況 ,追 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一條: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 障礙因 而不 能供水 者, 依自來 水法 第九十 七條 第一項 規定 ,可 處五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其因過 失者 ,依自 來水 法第九 十七 條第 三項規 定, 可處六 個月 以下有 期徒 刑、拘 役或 新臺幣 一千 五百 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 公司 許可, 擅自 啟動自 來水 設備, 致妨 礙供水 者, 依自 來水法 第九 十七條 第二 項規定 ,可 處新臺 幣九 百元以 上三 千元 以下罰鍰。

因前兩 項行 為,致 使本 公司遭 受損 失者, 除依 法訴究 其刑 事責 任外,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毀損行 為致 水量漏 失者 ,應負 漏失 水量之 水費 賠償責 任。 如需 停水修 復時 ,本公 司並 予追償 被損 供水設 備修 復費及 依破 管口 徑流量、停水時數、水壓及供售水量等因素,計收營業損失。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報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28)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甄 試 簡 介

工 作 性 質

甄試類別 工作性質

操作類-甲

(機電)

1.從事 取水、 淨水、供 水、廢水、 毒化物 等各 項機電、儀 表、監控及電腦主機設備之各級保養、安檢、維修與安 全衛生等業務。

2.操作輪班為24小時分三班輪流制。

3.需往 返操作 場站、上 下樓梯且需 經常搬 運工 作機具,係 消耗體力性質之工作。

操作類-乙

(淨水、管線、水源)

1.從事 水源保 育管理及 取水、淨水 、供水 、廢 水、毒化物 等設備操作、維護、管理與安全衛生等業務。

2.操作輪班為24小時分三班輪流制。

3.需往 返操作 場站、上 下樓梯且需 經常搬 運工 作機具,係 消耗體力性質之工作。

1.從事水質取樣、檢驗、紀錄、分析與水處理等業務。

2.台水 公司幅 員遼闊, 許多淨水場 及水庫 位置 偏遠,採樣 工作須搬運水樣上下車,回至水質實驗室尚須搬抬上下 樓,係屬需要體力、耐力及活動力之工作。

(含檢漏人員)

1.從事 管網設 備之檢測 維修、用戶 新裝試 壓、 水表裝拆、

維修及校驗等業務(需從事檢測、修漏、裝拆水表等外 勤工作)。

2.須具汽車或機車駕照及能接受夜間現場作業之工作。

※技術士裝修類-檢漏人員須具汽車駕照。

3.需往 返工作 場所、上 下樓梯且需 經常搬 運工 作機具,係 消耗體力性質之工作。

1.從事測量、設計、繪製圖、施工、監工等業務。

2.台水 公司規 劃、設計 、監造幅員 廣大, 無論 是擴建或既 設改善工程,均需至現場現勘瞭解、測量或檢測,有時 需攜帶測量或檢測儀器,係屬需要體力、耐力及活動力 之工作。

(含限身障人員報考)

1.從事 電腦操 作登打、 計費、收費 、資料 登記 管理、物料 器材倉儲管理、表報統計等及其他相關業務。

2.非身 障人員 報考者, 因台水公司 相關營 運業 務之執行仍 需步行、上下樓梯及搬運(移)水表或各項物料,爰需 一定之體力與耐力以執行各項工作。

(29)

業務類-抄表人員

1.用戶 水量計 之抄錄指 數及表箱、 管線漏 水、 水表損壞之 報修、用戶用水量異常之通知等相關業務。

2.外勤工作,需具汽車或機車駕照。

3.抄表 作業以 步行方式 逐戶查抄, 倘表位 上有 重物須搬移 方能執行抄表作業,又水表多位於樓頂,須爬至樓頂抄 表,係需體力、腳力及眼力之工作。

業務類-資訊人員

從事資訊系統及檔案管理、資料處理、表報管制等及其他 相關業務。

1.辦理 有關人 事業務、 勞工關係、 庶務、 財產 管理、用地 取得、會計、政風、出納、帳務登記、保管、打字、繕 校 、 檔 案 、 收 發 文 、 話 務 、 公 文 傳 遞 、 環 境 整 理 等 其 他相關事項。

2.部份 工作內 容如公文 傳遞、歸檔 、庶務 修繕 、大型郵件 包裹寄送、物料檢驗作業及搬運、環境整理、人事業務 承辦大型活動…等等,需經常性走動或搬運大型物品如 檔案箱、桌椅、物料、會議或活動佈置等,係屬需要相 當體能之工作。

行政類-地政人員

1.從事 用地取 得作業、 不動產活化 、土地 帳務 處理等及其 他相關業務。

2.工作 內容需 對外赴銀 行、稅務單 位及政 府機 關洽辦業務

,並辦理財產盤點、土地現勘及傳票帳冊遞送等,需經 常性走動,且部分財產設備及土地位處偏僻,需具備相 當體能之工作。

行政類-護理人員

1.從事 勞工之 健康管理 、健康教育 、健康 促進 與衛生指導 之策劃、實施,暨職業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 緊急處置等業務。

2.工作 內容須 至工作現 場巡視,協 助雇主 與職 業安全衛生 人員實施工作環境之改善,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 作業之危害,傷害之急救及緊急處置等需具備相當體能 之工作。

甄試類別以正式公告為準

薪 資 待 遇

台灣自來水公司人員受僱後,依「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 點 」 規 定 , 錄 取 人 員 試用6個 月 , 試 用 期 間 包含 職 前 訓 練1個 月 及 實務 訓 練5

(30)

個月,成績合格後始能正式僱用。職前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23,000 元;實務訓練期間以四工等一級(25,930元)支薪,試用期滿成績合格以四 工等二級(26,920元)支薪;工作滿一年以五工等一級(29,870元)支薪,

嗣後之升等、支薪、調派依台灣自來水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七 工 等 以 下 之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經 年 終 成 績 考 核2年 列 甲 等 或3年 中1年 列 甲 等2年 列 乙 等 者 , 可 晉 升 一工 等 , 目 前 第 六 工 等 第一 級 之 薪資約為33,810元。

(31)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 甄 試 簡 章

(32)

報名日期

106年8月11日至8月22日。

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06年10月15日。

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術科:106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

報名資格

共同資格條件:

灱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牞性別:不拘。

犴年齡:不限。

犵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 並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職)學校,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

※初試-筆試加分條件:

灱偏遠區處轄區範圍設籍者:

限報考一區、八區、九區及十區者。(詳細內容請參照正式簡章。)

應考人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符合下列設籍情形之一,並依「正式簡章參、

四、犴」之戶籍謄本繳驗規定繳交該資料並審核通過者,其筆試成績(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加權合計)加計10%。

應考人目前仍設籍於所欲報考區處之轄區範圍連續6個月以上(106年 2月22日以前設籍)。

應考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人曾 設籍所欲報考區處之轄區範圍連續滿10年以上且仍在籍者(106年2月 22日以前設籍,以同一人設籍時間計算,不得多人累計;如為養父母 者,若設籍在前收養在後,自收養關係生效日起計算)。

偏遠區處及轄區範圍如下:

第一區管理處:基隆市、新北市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金山區、

萬里區、汐止區、深坑區、石碇區、瑞芳區、貢寮區、雙 溪區、平 溪區、坪林區、烏來區。

第八區管理處:宜蘭縣。

第九區管理處:花蓮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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