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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4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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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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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名期間:104 年 4 月 1 日上午 8:00 起至 4 月 17 日下午 3:00 止

(2)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1

網路報名及報到重要資訊 2

壹、招生類別、修業年限及報考資格 一、招生類別

二、修業年限 三、報考資格 四、注意事項

3 3 3 3 3 貳、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方式 二、報名日期 三、網路報名流程

4 4 4 4-6

參、成績核算及錄取規定 7

肆、分發、放榜、報到、放棄錄取資格及申訴 一、分發

二、放榜 三、報到

四、放棄錄取資格之處理 五、申訴

8 8 8 9 9 9 伍、招生學系及運動項目別

一、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及相關規定 二、術科運動項目及名額

10 10 10 陸、術科運動項目測驗方式、應試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 11-15 附錄一、申請退費方式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

附錄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附錄四、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入學相關業務諮詢指南

16 17 18-20

21 附件1、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附件2、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附件3、網路報名造字/變更報名資料申請表 附件4、境外學歷(力)切結書

附件5、校運動代表隊證明表 附件6、高中體育班證明表

附件7、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附件8、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4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報 名

簡章公告 104 年 3 月 12 日(四) 請至 http://www.ntou.edu.tw→招生資訊查詢 或下載。

網路報名及繳費 104 年 4 月 1 日(三)至 104 年 4 月17日(五)止 (4 月 2 日至 4 月 7 日為 本校教職員休假日)

1、 本校招生資訊考試系統→運動績優單獨招生 2、 報名時間:104 年 4 月 1 日(三)上午 8 時

至104 年 4 月17日(五) 下午 3 時止 3、 繳費截止:104 年 4 月17日(五)下午 3 時

30 分止。

繳交報名資料 至104 年 4 月17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查詢資格審查結果及列印

准考證 104 年 4 月 23 日(四)起 不另寄發准考證,請自行上網列印。

考試 試場公告 104 年 4 月 23 日(四) 考生請務必自本校「招生資訊」網頁確認各 項考試場地及報到時間資訊。

術科運動項目考試 104 年 4 月 25 日(六) 放 榜

放榜 104 年 5 月 7 日(四) 公告於本校網站「招生資訊」(上午 10 時起 公告)

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

受理成績複查 104 年 5 月 7 日(四)起 104 年 5 月 11 日(一)申請複查截止日,以郵 戳為憑。

錄取生

網路登記【就讀意願】

104 年 5 月 7 日(四)至

104 年 5 月 13 日(三) 至10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4 時止。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申請截止 104 年 5 月 22 日(五) 若不足額或因放棄再有缺額,其缺額將回流 至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

(4)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4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網路報名及報到重要資訊

※網

網路 路報 報名 名流 流程 程

※報

報名 名費 費繳 繳費 費說 說明 明

一、報名費:1800 元。

二、繳費期間:至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三、繳費方式(如下表所示):

繳費方式 注意事項

方式一【臨櫃繳費】

第一銀行各分行櫃檯

1.持系統列印之繳費單,至第一銀行繳費。

2.未列印繳費單者,亦可至第一銀行櫃檯,填 寫專用存款憑條。

(1) 戶名: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2) 戶號:報名繳費帳號(共 16 碼)

繳費最後一日 請勿臨櫃繳費 (4 月 17 日) 以免因行庫人工作 業延誤報名

方式二

【ATM 繳費】

持第一銀行 金融IC 卡 至第一銀行 自動櫃員機

插入金融卡→輸入密碼

→選擇「繳費」或「其他服務」「跨行轉帳」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輸入「轉帳帳號」:報名繳費帳號(共 16 碼)

→輸入「轉帳金額」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

→列印明細表備查

1. 請查 看轉帳 是 否 成功。

2.每日 23:30~

24:00 請勿轉帳 ( 因 銀 行 傳 送 繳 款資料)。

其他金融機構 自動櫃員機 (需付手續費)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優待:

(一) 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免繳報名費:請填寫本簡章附件1「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並 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 明)、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表件一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查 不符者,恕不予優待。

(二) 中低收入戶得申請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報名費為 1260 元):請先行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後,將報名表件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口 名簿影本等資料一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者,恕不予優待。

注意事項:

※ 請檢查 ATM 交易明細帳戶,是否已確實扣帳。

如銀行代碼和繳款帳號均輸入無誤,但繳款失敗時,請向開戶銀行確認持有的金融卡是否具有 轉帳功能。

※ 網路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當天,若發生歸責於本校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因素致無法報 名,則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順延一天,請留意本校網頁公告。

※錄 錄取 取生 生報 報到 到流 流程 程

(二)繳交報名費 1.截止:4 月 17 日下午 3:30 止 2.ATM 繳款或第一銀行臨櫃繳款。

(23:30-24:00 請勿轉帳)

(三)繳交報名資料(P.5-6) 繳交方式:

親送或限掛郵寄:4 月 17 日止(郵戳為憑) 詳閱簡章

確定報名資格

(一)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照片 及登錄分發志願(P.4) 截止: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止。

放榜 (P.8)

登錄【就讀意願】(P.9) 1.104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13 日下午 4 時止 2.請有意願就讀之錄取生登錄。

註冊驗證

依本校寄發之新生資料袋(約 8 月份)之註冊通知單內容辦理 註冊驗證。

完成報名

(5)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4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壹、招生類別、修業年限及報考資格 一、招生類別:

日間學制學士班一年級。

二、修業年限:

依本校學則規定,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均為四年。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或實習得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至多二年。

三、報考資格:

報考者需同時具備下列二項資格,方得報考:

(一)凡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含應屆),或符合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者(詳參附錄(二),若有更動以最新規定為準) , 並已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報考學系檢定標準 (詳參本簡章「伍之ㄧ、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及相關規定」)。

(二)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或經歷之一者:

1. 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2.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3. 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並持有 證明者。

4. 曾參加經教育部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

持有證明者。

5. 曾任高級中等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直轄市、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持 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6.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前述證明文件中的運動項目須與報考項目相同。

四、注意事項

1. 未在報名期限內上網登錄資料而逕寄報名表件者,不予受理報名。

2. 考生僅限報名一項運動項目,報名資料一旦確認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 名或更改報考運動項目與自選項目及分發志願序。

3. 報名本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表同意授權本校向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索取考生基本資料及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資料。

4. 凡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氣喘病等不宜劇烈運動者,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5. 畢業證書或其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須繳交之各項文件影印本,由本校運動績優學生聯 合招生委員會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6.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其 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7.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並須於報名時郵寄至本校招生組先行審驗。

8. 外國學生、大陸地區人民、僑生及香港澳門居民逕依「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陸地 區人民來臺就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 學辦法」辦理。

9. 所繳驗證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隱瞞報考身份、入學考試舞弊或不符報考資格者

(6)

貳、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招生資訊考試系統(網址:

http://admission.ntou.edu.tw/exam-order.aspx)→運動績優單獨招生

(二) 考生務請於期限內儘早繳費及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以免權益受損。請牢記「個人密 碼」,俾利日後修改報名資料或查詢報名結果等相關資訊。

二、報名日期

(一) 報名日期:104 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 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止。(4 月 2 日至 4 月7 日為本校教職員休假日)

(二) 繳交資料期限:報名日起至 104 年 4 月 17 日止。(請以限時掛號郵寄,以郵 戳為憑)

三、網路報名流程

(一)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

104 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 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止) 1. 考生於報名期間截止後,不得要求更改報考。輸入報名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

各項輸入之資料無誤後再送出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2. 考生可於104 年 4 月 23 日起,至本校本校招生資訊考試系統→運動績優單獨招生,查詢報名審 核結果,審核通過者可自系統列印准考證。

3. 填寫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1) 第一次登入:第一次登入請先按「我要報名」按鈕,並請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

後勾選同意的核取方塊,即可進入報名系統。

(2) 填寫基本資料:進入系統後依序填寫考生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學歷資格、通訊方式、緊急連絡人等)。連絡資料(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應正確無誤:通訊地址為寄發准考證、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單用(請輸入 104 年 9 月底 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3)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肄畢業別」請勾選「畢業」,畢業年月請輸入 104 年 6 月。應屆 畢業生指於本學期入學前可畢業,取得一般報考資格之畢業證書。

(4) 上傳照片:上傳照片(請先備妥考生本人三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電子檔以利 順利完成報名作業),如無相片電子檔亦可於報名完成列印報名表後再將2 吋照片實 體浮貼於報名表上。(該相片供錄取後製作學生證用)。

(5) 造字申請:請填寫附件 3「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於報名期間傳真至招生組。

(6) 報名截止後,如有更名、地址變更及畢業年月、肄畢業等輸入錯誤情形者,請填妥附 件3「變更報名資料申請表」後,以掛號或傳真至本校招生組辦理。

(二) 登錄分發志願(

104 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 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止)

1. 基本資料資料登錄完成後,請於報考系組區塊選取學系及組別(組別係指運動項目),

此時選取之學系即為您的第一志願。若要新增其他志願,可於學系名稱旁點選按鈕「增」,

並以下拉選單方式進行志願排序。

2. 學系及組別輸入完成後,請輸入各科目學測級分及總級分數,並請自設ㄧ組密碼供日後 再次登入系統時驗證使用。

3. 若考生所選取志願未達該學系標準,系統於分發時將主動刪除,考生不得有異議。

4. 輸入完成並確認後,請按「確定報名」按鈕。一經確認送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

(7)

或更改志願。

5. 考生登錄之資料,將作為本次招生試務及相關統計分析使用,錄取生資料並移轉至學籍 管理單位使用。放榜時錄取生之個人姓名將會以全名顯示於榜單上,其餘均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繳交報名費 (

104 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 10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

1. 報名費:1800 元。

2. 請使用臨櫃繳交或 ATM 轉帳繳交。(※23:30~24:00 請勿轉帳!繳費方式請參閱本簡章「網 路報名及報到重要資訊」:P2)

3. 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免繳報名費,申請方式如下:

請填寫本簡章附件 1「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並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 表件一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者,恕不予優待。

4. 中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報名費為 1260 元):

請先行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將報名表件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一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繳驗證明文件 經審查不符者,恕不予優待。

(四)繳交報名資料 (

104 年 4 月 1 日至 104 年 4 月 17 日止,郵戳為憑)

1. 經錄取學生,其報考資格及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假借、不實或利用 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等情事,一經查明,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已授予之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 註銷已發之畢業證書,該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報名應繳交資料:以下資料(1)~(5)為必繳資料,請裝訂或以迴紋針依序夾妥。

(1)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

已畢業者請繳交在校全部成績,應業畢業生請繳交最 後一學期除外之所有在校成績。

(2) 104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影本

(3)

學歷(力)證件影本

A. 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03 學年下學期註冊章需清晰可辨識)。

B. 非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同等學力請依本簡章附錄二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

運動績優資格證明影本:

各項證明文件可繳影本

請依報考資格所列項目檢送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本簡章第3 頁:壹、招生類別、修 業年限及報考資格三(二) 之規定】。代表隊選手證明書格式請參閱附件5。若須檢附 秩序冊者,請提供加蓋校印之影印本。影印本與正本不符時,取消報名資格,不得異

(8)

(4) 本簡章附件4「境外學歷(力)切結書」。

香港或澳門學歷生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之考生,其資格查證(驗)認定,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辦理,繳交相關文件及附件4「境外學歷(力)切結書」。

大陸地區學歷生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之考生,其資格查證(驗)認定,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繳交相關文件及附件4「境外學歷(力)切結書」。

備註:持境外(國外、港澳、大陸)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力採認法規規定,請於 104 年 4 月 17 日前繳 交(郵戳為憑)。所有證明文件均於錄取後查證,若經查證後不符,則取消錄取、入學資格,或受退 學處分。

(8) 其他證明文件:

如低收、中低收相關證明文件等。

3. 資料繳交方式:親送或郵寄書面資料

(1) 時間:自報名日起至 4 月 17 日止(郵戳為憑)。

(2) 報名成功後,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報名資料郵寄封面」(PDF 格式),請列印並貼於適 當大小信封(建議大於 A4),將應繳資料由上而下依順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 上角或裝訂完成,裝入信封內。

(3) 報名繳交資料請自行備份,資料經審核後,由本校留存備查,概不退還。

(4) 以親送或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 組」收。

(9)

參、 成績核算及錄取規定

一、 本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之缺額、不足額錄取之剩餘名 額,併入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名額內招生。

二、 各運動種類術科成績採計方式:詳參本簡章「伍之一、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及相關規定」

(p.10)、「陸、術科運動項目及招生名額」(p.11)。

三、 各運動種類術科成績第一名之考生按學測成績高低排序,序位一之考生優先選系,詳細 分發及錄取方式,經參閱本簡章「肆、分發、放榜、報到、放棄錄取資格及申訴」(p.8)。

各運動項目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四、 未達各運動項目最低術科標準者,不予錄取分發。

(10)

肆、分發、放榜、報到、放棄 錄取 資格及申訴 一、分發

(一)各運動種類術科成績第一名之考生按學測成績高低排序(總級分相同時,依各學系訂 定參酌序),序位一之考生優先選系,序位四選完後,再進行第二輪分發。分發輪次 詳如下表:

術科運動項目 性別 招生名額 第一階段輪次 第二階段輪次 游泳 不拘 3 排名第1 名於第 1 輪次分發,依本

項目招生名額得分發至第3 輪次

排名第4 名於第 4 輪次分發,依此 類推至可達分發考生最後一名 橄欖球 男 2 排名第1 名於第 1 輪次分發,依本

項目招生名額得分發至第2 輪次

排名第3 名於第 4 輪次分發,依此 類推至可達分發考生最後一名 帆船 不拘 2 排名第1 名於第 1 輪次分發,依本

項目招生名額得分發至第2 輪次

排名第3 名於第 4 輪次分發,依此 類推至可達分發考生最後一名 羽球 不拘 2 排名第1 名於第 1 輪次分發,依本

項目招生名額得分發至第2 輪次

排名第3 名於第 4 輪次分發,依此 類推至可達分發考生最後一名 備註:

1. 第一階段最後一輪次為「游泳」第 3 輪次。

2. 第一階段分發:同一輪次考生依其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排序,再依登記分發志願序 分發,總級分相同者依各運動項目錄取率低高順序,若錄取率相同,則以招生名額低 之運動項目為優先,依此類推至本階段輪次分發結束為止,分發結束後,學系或運動 項目雖有缺額,不再重新遞補分發,所有缺額於第二階段分發時辦理。

3. 第二階段分發:第一階段分發後該運動項目如有缺額,同一輪次考生依運動項目錄 取率低高順序排序,再依登記分發志願序分發,若錄取率相同,以仍有缺額之運動項 目招生名額少者為優先,依此類推各輪次分發至該校該學系名額額滿,或該校該運動 項目額滿,或所有達最低分發分數之考生分發結束為止,得不足額錄取。

(二) 分發經比序至最後一項仍相同者,則增額錄取。

(三) 在各學系及運動項目總招生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為錄取生,不列備取生。未達各運動 項目最低術科標準者,採不足額錄取。

二、放榜

(一)放榜時間:預定104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 時起。

成績單寄發時間:預定104 年 5 月 8 日起。

(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公告欄及網站首頁【招生資訊】,並專函通知。

錄取生以掛號信函寄發成績通知單、錄取通知單。

(三)網路查詢:海洋大學網站首頁(http://www.ntou.edu.tw)【招生資訊】。

(四)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成績複查

1. 填寫簡章附件 7「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備妥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及繳交複 查費 5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付,匯票抬頭「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於 104 年 5 月 11 日前,以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教務處招生組」收,以郵戳為憑。

2.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以複查成績是否加總有誤、成績登錄是否錯誤為範圍,不得提 出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其他相關資料。

3.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申請複查之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11)

三、報到

(一) 錄取生登錄就讀意願

凡有意願就讀本校之錄取生,請務必上網登錄入學意願,逾時未登記者,以自願放 棄入學資格論,不另行通知且事後不得要求補登記。

1. 時間:104 年 5 月 7 日至 10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4 時止。

2. 登錄網址:http://admission.ntou.edu.tw。

(二) 其他事項

1. 報到時,繳驗證件與報考資料不符,本校得逕行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2. 完成報到者,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否則一經查明,取消其本 項招生錄取資格。

3. 凡經錄取考生除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醫療需復健時程、參加教育實習、懷孕、分娩、

撫育三歳以下幼兒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錄取生應依本校大學部新生入學註冊須知及行事曆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並繳驗高 中(職)畢業證書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四、放棄錄取資格之處理

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件8),親自簽名後,於 104 年 5 月 22 日前,以親送或掛號郵寄:「20224 基隆 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收,經核准後,領回學歷(力) 證書。

五、申訴

應考考生若有申訴情事,須於放榜後兩週內,以正式書面具名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寄 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經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裁決後,再覆函說明處理並依其執行。

申訴內容不得為成績評比或成績評分標準之疑義。

(12)

伍、招生學系與運動項目別

一、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及相關規定

◎招生學系若有缺額,其名額不可流用至他系,得不足額錄取。

◎學科能力測驗「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以104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公佈資料為準。

◎未檢定之科目以「--」表示

學系名稱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成績檢定科目及標準

登記選填學系同分參 酌順序

國文 英文 數學 社會 自然 總級分

商船學系 1

-- -- -- -- -- 21 1、數學 2、英文 3、國文

食品科學系食品

科學組 1

-- -- -- -- -- 21 1、自然 2、英文

食品科學系生物

科技組 1

-- -- -- -- -- 21 1、自然 2、英文

水產養殖學系 3

-- -- -- -- -- 21 1、自然 2、英文 3、數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

科學學系 1

-- -- -- -- -- 21 1、英文 2、數學 3、自然 4、國文 5、社會

海洋環境資訊系 1

-- -- -- -- -- 21 1、數學 2、自然

河海工程學系 1

-- -- -- -- -- 21 1、數學 2、自然 3、英文

共計

9

二、術科運動項目及名額

◎限定招收名額之運動項目若有缺額,則其名額不可流用至其他術科運動項目。

運動種類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性別 不拘 男 不拘 不拘

招生名額 3 2 2 2

(13)

陸、術科運動項目測驗方式、應試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游泳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方式及重點 比例

術 科

指定項目:

混合式 200 公尺

測驗成績(男):

時間 分數 2 分 27 秒 01 以上 50 分 2 分 24 秒 00 60 分 2 分 21 秒 00 70 分 2 分 18 秒 00 80 分 2 分 15 秒 00 90 分 2 分 12 秒 00 100 分

測驗成績(女):

時間 分數

2 分 50 秒 01 以上 50 分 2 分 45 秒 00 60 分 2 分 40 秒 00 70 分 2 分 35 秒 00 80 分 2 分 30 秒 00 90 分 2 分 25 秒 00 100 分

30 %

自選項目:

自選一項專 長 100 公尺

測驗成績(男):

自由式 蛙式

時間 分數 時間 分數

57 秒 01 以上 60 分 1 分 11 秒 51 以上 60 分 57 秒 00 70 分 1 分 11 秒 50 70 分 56 秒 00 80 分 1 分 10 秒 00 80 分 55 秒 00 90 分 1 分 08 秒 50 90 分 54 秒 00 100 分 1 分 07 秒 00 100 分

仰式 蝶式

時間 分數 時間 分數

1 分 08 秒 51 以上 60 分 1 分 04 秒 06 以上 60 分 1 分 08 秒 50 70 分 1 分 03 秒 03 70 分 1 分 06 秒 50 80 分 1 分 02 秒 01 80 分 1 分 04 秒 50 90 分 1 分 02 秒 00 90 分 1 分 02 秒 50 100 分 1 分 01 秒 00 100 分

測驗成績(女):

自由式 蛙式

時間 分數 時間 分數

1 分 09 秒 01 以上 50 分 1 分 27 秒 01 以上 50 分 1 分 08 秒 00 60 分 1 分 26 秒 00 60 分 1 分 06 秒 50 70 分 1 分 24 秒 00 70 分 1 分 05 秒 00 80 分 1 分 21 秒 00 80 分 1 分 03 秒 50 90 分 1 分 18 秒 00 90 分 1 分 02 秒 00 100 分 1 分 15 秒 00 100 分

仰式 蝶式

時間 分數 時間 分數

1 分 18 秒 01 以上 50 分 1 分 16 秒 01 以上 50 分 1 分 16 秒 00 60 分 1 分 14 秒 00 60 分

70 %

(14)

二、帆船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方式及重點 比例

運 動 成 就 評

依 據 考 生 所 附 最 高 運 動 成 就 給予評分

運動成就 得分

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一~三名 18-20 1. 參加台灣盃、總統盃、全國帆船錦標賽、

重帆賽獲第一~三名

2. 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四~六名

12-17 1. 參加台灣盃、總統盃、全國帆船錦標賽、

重帆賽獲第四~六名

2. 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七~八名

9-11

參加地區盃賽獲第一~三名 6-8 1. 持有重型帆船證照

2. 曾入選高中(職)學校代表隊或就讀高中 體育班

5

20%

技 術 評

船具組裝

1. 5 分鐘內(含 5 分鐘)完成組裝,每逾 5 秒扣 1 分並 累計之,本項扣15 分為上限。

2. 滿分 15 分開始扣分。

15%

離岸

1. 3 分鐘內(含 3 分鐘)需離開碼頭至啟航線,每逾 5 秒扣1 分並累計之,本項扣 10 分為上限。

2. 滿分 10 分開始扣分。

10%

三點繞標航行

(頂風標、側風 標、順風標)

啟航

1. 1 分鐘內完成啟航,每逾 5 秒 扣 1 分並累計之,本項扣 10 分為上限。

2. 滿分 10 分開始扣分。

10%

繞標動作

1. 繞行指定之標物兩圈,過程中 如撞擊標物扣2 分,並可累計 扣分。本項扣10 分為上限。

2. 滿分 10 分開始扣分。

10%

航行時間、動作技巧 航行過程比照正式競賽之規則,

並視航行時間、動作技巧評分。 20%

靠岸

1. 未在定點範圍內停靠碼頭每 5 公尺扣 1 分,並累計扣 分,本項以扣15 分為上限。

2. 滿分 15 分開始扣分。

15%

備註

報考本項目之考生,請於報名寄件時,一併檢附經原發證單位認證核章 之最高運動成就能力證明影本。

技術評量項目,船具折損一律零分計算。

船具一律以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提供之統一型式之船具做檢測。

總成績同分時,名次參酌順序:1.技術評量 2.運動成就評估。

未達最低錄取分數 60 分,不予分發。

(15)

三、橄欖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方式及重點 比例

橄 欖

依據考生所 附最高運動 成就給予評 分

運動成就 得分

入選橄欖球國家代表隊(含培訓隊)

1 次-26 分、2 次-27 分、3 次-28 分、4 次-29 分、5 次以上-30 分

26-30

參加教育部指定橄欖球盃賽(全國賽、中正盃)

第一名-25 分、第二名-24 分、第三名-23 分、第四 22 分、第五~八名-21 分(以參賽最優成績計分)

21-25

參加橄欖球地區性盃賽

第一名-20 分、第二名-18 分、第三名-16 分、第四 14 分、第五~八名-11 分(以參賽最優成績計分)

11-20

曾入選高中(職)學校代表隊或就讀高中體育班 10

20 %

術 科

依據考生測 驗結果給予 評分

1. 傳球(20分):考生於A處,聞哨音後持球往前跑,過中線後傳 球給接球員,再跑到B 處持球返回跑,過中線後再傳給接球員,

再跑到C處,持球往前跑,過中線後傳球給接球員,再跑到D處 持球跑回跑,過中線後再傳給接球員,每人傳4球,依據所耗時 間及傳球準確度、協調性評分。

2. 踢球(20分):考生持球於22公尺線外,在A點踢4 球,B、C 點各踢3球,以射進球門橫竿上方算得分,踢進一球得一分以累 計進球數合計總分。

3. 接球(20分):考生立於接球區內,接踢球員所踢出之來球,

每人接10顆球,踢球員如將球踢出接球區,接球員可以不接球 並要求重踢。以接球技巧及判斷來球能力及協調性評分。

4. 小組進攻測驗(20分): 兩人一組(依報名順序)考生站立在起 點線後,聞令後向A處一人做正面救球動作,另一人支援撿球

80 %

B

A B

C D

B A C

接球區

(16)

四、羽球

項目 內容與方法 評量方式及重點 比例

依據考生所附最高運動成 就給予評分

運動成就 得分

奧運、亞運、東亞運、世界錦標

賽、亞洲盃錦標賽獲得名次 96~100 曾參加奧運、亞運、東亞運、世

界錦標賽、亞洲盃錦標賽 91~95 曾參加青少年世界盃、青少年亞

洲盃、全國運動會或取得中華羽 協甲組資格

87~90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 8

名 79~86

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78 曾獲得縣市運動會前8 名 70~77 曾入選高中(職)學校代表隊或就

讀高中體育班 68~69

註:以高中(職)羽球成就為限

20 %

術 科

︵ 比 賽 測 驗

1. 比賽制度依據考生報到 人數安排賽制,以運動 成就較高者為種子,當 天進行現場抽籤,分組 單打比賽,考試委員依 現場排名評定分數。

2. 預賽採分組循環,預、

決 賽 每 場 比 賽 分 數 另 訂 之 , 採 世 界 羽 聯 (BWF) 公 布 之 最 新 規 則。

1.動作流暢、攻守表現

2.運動精神與潛力 80 %

備註

考生須穿著運動服並自備球具

報考本項目之考生,請於報名寄件時,一併檢附經原單位認證核章之最高運動 成就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總成績同分者,名次參酌順序:1.比賽測驗 2.運動成就評估。

總分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17)

五、應試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參加術科運動項目考試考生須攜帶術科運動項目考試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 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依准考證上規定的時間(104 年5月3日)準時親自報到並參加術科運動項目考試,否則以棄權論。棄權者,術科成 績以零分計算。若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附加照片之健 保卡等證件正本),一律不予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 各項術科考試地點及報到時間於104年4月23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或請詳見准 考證。

(三) 請依規定報到時間準時到場,逾時不得進場考試。

(四) 考生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運動鞋,不得赤腳應試。

(五) 考生所屬小組正進行考試時,考生不得擅自離場。考場除考生及試務人員外,其餘人 員不得進入。

(六) 各項考試間隔期間,考生如須暫時離開,應向各組試務人員請假。

(七) 考試當日如因天候因素或遇不可抗力之情況,無法於原訂場地或原考試時間辦理術科 測驗時,得由試務小組調整考試地點考試時間並於考試當日公告於本校大門及網頁最 新消息中。

(八) 考試時如受天氣變化影響,致使必須變更場地時,應聽從監試人員或服務人員引導。

(九)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8)

【附錄一】 申請退費方式

一、 報名費繳費完成後,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一) 逾期繳費、重複繳費、溢繳報名費用、或已繳費未完成上網登錄報名資料者,得 申請全額退費。

(二) 報名後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於扣除行政作業費用300 元後,退還餘額。

二、 申請方式及規定:

(一) 請於 104 年 5 月 8 日前,填妥附件 2「報名費退費申請表」,並連同繳費收據或轉 帳交易明細表,以及本人存摺封面影本,逕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非學生本人帳 戶,恕無法退費)。

(二) 除經審查後資格不符由本校通知考生申請退費外,其餘考生應主動提出退費申 請。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已完成報名登錄者,

概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報名及申請退費。

(19)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摘錄)

102 年4 月3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 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十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

(20)

【附錄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2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25953A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以下簡稱法定程序)

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三、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 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 得前六名。

五、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ISU )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 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獲得前四名。

八、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 ISF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 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十、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

十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

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 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為限。

第 4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 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 生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

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各種 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八名或學校組前六名。

五、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六、參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八、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成 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5 條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符合第二條及 第三條規定者,得按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6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辦之身心障礙帕拉林匹 克運動會,獲得前十二名。

二、參加國際聽障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辦之聽障達福林 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名。

三、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辦之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 前六名。

四、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洲及太平洋區,以下簡稱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21)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 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五、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 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7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參加亞洲帕拉運動會。

四、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 之運動會。

五、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六、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七、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四個至六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八、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 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符合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第 8 條 專科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其運動 成績合於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9 條 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規定參加甄審、甄試升學資格者,應填具輔導升學申請書,連同畢業(在學)證書及 獎狀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原肄(畢)業之學校送本部辦理,並通知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必 要時,本部得委託相關之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簡章由該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擬訂,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合於各類甄審、甄試資格者,以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類為限。

第 10 條 以甄審方式輔導升學者,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依各等級運動成績及 志願序分發;其成績計算及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者,按最高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二、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三、前二款運動成績相等者,以符合甄試資格之運動成績高低分發,其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以 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四、前三款運動成績均相等者,以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分發。

前項甄審名額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1 條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應參加學科考試,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術科 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手當選證明或其個人賽具有甄試資格者,得不參加 術科檢定。

前項甄試通過者,應按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其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其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甄試名額應納 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2 條 各級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協助學生提出參加甄審、甄試輔導升學之申請。

(22)

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四條、第七條、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有關甄試輔導升 學、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申請輔導升學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或註冊入學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時,得依規定再申請甄 審、甄試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第 16 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競賽,指競賽規程或運動規則明定以團隊一定人數參加,並判定勝負之競賽。

第 17 條 合於甄試輔導升學資格之畢業生,如在甄試期間,適值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東 亞運動會、世界正式錦標(盃)賽、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錦標賽者,

得專案辦理甄試。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及運動傷害防制輔導之規定,

由各校定之。

本部得針對各校組訓計畫之績效予以定期考評,並作為各校申請甄審、甄試名額核定之參據。

第 19 條 各大專校院及本部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自行辦理招生;其招生規定 由各校擬訂,報本部核定;其名額並應納入當學年度本部核定招生名額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輔導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秀運動人才,得依本 辦法訂定相關補充規定;其名額應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但各校具備上述補充規 定所定運動種類之師資、場地設備及其他相關條件,並事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採外加 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之名額,以核定總名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20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運動成績者,其甄審、甄試資格,

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附錄四】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入學相關業務諮詢指南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總機:02-24622192 網址:http://www.ntou.edu.tw/

項目 洽詢單位 分機

報名、考試、放榜等招生相關問題

教務處

招生組 1025~1030 註冊

註冊課務組 1016~1024 學籍(休/退學、保留學籍)

選課、學分抵免 宿舍

學務處

住宿輔導組 1056~1061 學雜費減免

生活輔導組 1062~1066 就學貸款

獎助學金

兵役 軍訓室 1051~1054

新生健康檢查 衛生保健組 1070~1073

學雜費繳費單 總務處 出納組 1149

學系課程規劃、排課 各招生學系(請參閱下表)

學系組別 聯絡資訊 學系網址

商船學系 分機3030 http://www.mmd.ntou.edu.tw 食品科學系 分機5101 http://www.fs.ntou.edu.tw/

水產養殖學系 分機5201 http://www.aqua.ntou.edu.tw/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 分機 5012 http://www.fd.ntou.edu.tw/

海洋環境資訊系 分機6301 http://www.mei.ntou.edu.tw/

河海工程學系 分機6105 http://www.hre.ntou.edu.tw

(24)

【附件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104 月 日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申請類別

(請勾選)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報考運動項目 (請勾選)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

e-mail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檢附證件

□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低收入證明正本。(不予退還)

□ 持具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正本者,請自行送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查驗,驗畢 立即發還;如郵寄申請者,請附回郵信封,本校於驗畢後寄還。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不予退還)

審查結果

(考生免填)

□ 符合申請條件

□ 不符合申請條件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章戳 1.符合資格之考生請填妥本表,連同檢附證件及報名文件,於104年4月17日前(以郵戳

為憑)郵寄:20224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收。

2.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概不予優待。

(25)

【附件 2】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一、本人報考 貴校104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考試,依簡章規定申請退還報名費。

二、申請原因(請勾選):

逾期繳費、重複繳費、溢繳報名費用、或已繳費未完成上網登錄報名資料(退還 全額)

經審核報考資格不符(需扣除行政作業費用300元後,退還餘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檢附本人存款帳戶資料如下,如經審查核可辦理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請 擇一填列)

戶名: (若非本人存款帳戶,恕無法退費)

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帳 號:

□□□□□□□□□□□□□□

請擇一

郵 局:__________________郵局__________________支局 填列

帳 號:

□□□□□□-□□□□□□□-□

此 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 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運動項目:______________

(26)

【附件 3】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網路報名造字/變更報名資料申請表

年 月 日

繳費帳號

(請務必清楚填寫)

姓 名

報考運動項目 (請勾選)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身分證字號 e-mail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號碼

申請項目(請勾選) 說 明

□網路報名 造字

造 字 項 目 :

姓 名(需 造 之 字 )

地 址(需 造 之 字 )

其 他(需 造 之 字 )

1.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 請 先 以 『 # 』 代 替 。

2.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內 申 請 ( 至 4 月 1 7 日 止 )。

3.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如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名 單 等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 如 有 「 缺 字 」, 請 考 生 無 需 擔 心 。

□變更報名 資料

1.變 更 項 目 :

更 名(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通 訊 地 址

其 他

2.變 更 前 : 變 更 後 :

1.僅限於考生報名後更名、變 更 通 訊 方 式 及 其 他 因 輸 入 錯誤而需更正之資料(如 學歷 資格、畢肄業年度輸入錯誤等)。

2.不可變更報考運動項目。

1.請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並 請 務 必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訖 。 2.電 話 : (02)24622192 轉 1027, 傳 真 : (02)24620846。

(27)

【附件 4】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境外學歷(力)切結書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學校學士學位證書】,確為教育部 認可,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且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 二分之一,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驗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歷年 成績證明正本、畢業學校開具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證明正本及入出國主管機管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 貴校報考條件,本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絕無 異議。

此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立 書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 絡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 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運動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附件 5】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校運動項目代表隊證明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 (全名)

報考運動項目 (請勾選)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

e-mail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證明事項

茲證明學生__________________(請填姓名)

於本校修業期間,自民國______年______月至民國______年______月,

為本校________學年度_____________(請填運動項目)運動代表隊選手 如上所列無誤,並推薦參與考試。

此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推薦教練:____________ (簽名)

證明學校校印或體育單位印: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29)

【附件 6】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高中體育班證明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 (全名)

報考運動項目 (請勾選)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

e-mail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證明事項

茲證明學生__________________(請填姓名) 於本校修業期間,為本校體育班學生無誤。

*本校體育班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此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30)

【附件 7】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4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姓名 准考證

號碼

申請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申請人簽名

報考運動項目 (請勾選)

游泳

橄欖球

帆船

羽球

複查科目

原來得分

複查得分

(考生免填)

複查回覆 事項

(考生免填)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時必須檢附本校「成績通知單正本」、回郵信封,否則不予受理。

2.本表之報考運動項目、准考證號碼、姓名、聯絡電話、複查科目及原來得分,均應逐項填寫清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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