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
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 格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 工作經驗限制、申請個案會商,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 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 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 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 之營造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 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影本。
(2)航運事業:
①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 證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 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 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 證明文件影本。
②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 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 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文件影本。
③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
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 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 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 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④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
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 本、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⑤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民 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或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檢定證書 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 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郵政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影本。
(4)電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影本。
(5)觀光事業:
①旅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 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 國人之領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 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②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6)氣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影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 會計事務之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經營證 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影本。
(2)協助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雇主應附會計師執業登
記之證明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 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 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 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 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6、移民服務工作:
(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 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①從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②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③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 照影本。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 或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檢附)、中 華民國專利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 須檢附)。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 該業務之證明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 業執照影本。
9、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營事業項目登 記有廢水代處理業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 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 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 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
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 資產保存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
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影本。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
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 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
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
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6、其他工作:
(1)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 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 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
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 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①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不含 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司,
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 證明文件影本。
②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
國際廚藝相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③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 年權益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 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 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 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 附者,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 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8、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除檢附前十七目規 定之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 件影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
其就業金卡影本。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契約書為中英 文作成者,免附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 (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6、履約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應依第一款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工作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 十日以下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 表人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申請之外國人應登記為經理 人)影本。
4、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 國人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 作者,其學經歷應備文件等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規定檢附)。
5、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 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 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除前四目規定之應備文 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就 業金卡影本。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1、申請之外國人每週課程表。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 查證明文件正本。
3、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取得學士學位者 免附)。
4、第一次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 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 對象、時間、地點、課程等)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
(際)運動教練證。
(2)受聘僱外國人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 國家(際)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3)受聘僱外國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 格證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4)受聘僱外國人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 載明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 件,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
單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六)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 等)。
(2)外僑居留證影本。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2)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 方機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 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 件外,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 關文件影本之一:
(一)科技部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 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 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 另行檢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 明文件。
四、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如下: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或第二位以上受聘僱 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工作之外國 人,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三)交通事業工作之航運事業:
1、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駕駛員訓練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 影本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
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
另檢附申請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
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 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 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
批發業及其他工作應附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 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證明文件、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 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五)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 度已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 者,免附)。
(六)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 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 作,或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 部分工時工作,應另檢附文件如下: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 本。
3、受聘僱外國人最近一年度總工作時數聲明書;其應與所檢 附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之所得所列之期間相同(隨同居留之 外國籍配偶,屬第一位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 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工作者,免附)。
4、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 就業金卡影本。
(七)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應附 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或代表人辦事 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八)藝術、演藝工作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
工作實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含工作行程 時間等)。
(九)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 對象、時間、地點、課程等)。
(十)補習班教師工作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
。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聘
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前點及前項規定之
應備文件。
附表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於 我 國 之 科 技 產 業 或 領 域 ,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
一、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 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 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 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 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 主證明為之。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 聘僱契約書。)
二、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及個人履歷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 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 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二 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 術、奈米、微機電技術、
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 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 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用 技 術 、 高 精 密 感 測 技 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 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 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 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 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 實績。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三 在 人 工 智 慧 、 物 聯 網 、 擴 增 實 境 、 區 塊 鏈 、 虛 擬 實 境 、 機 器 人 、 積 層 製 造 等 前 瞻 科 技 上 具 有 獨 到 才 能 或 有 傑 出 研 發 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 證明、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 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 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四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Nobel Prize) 、 唐 獎 得 主 (Tang Prize) 、 沃 爾 夫 獎 得 主 (Wolf Prize)、費爾茲獎 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 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 主。
諾 貝 爾 獎 (Nobel Prize) 、 唐 獎 (Tang Prize) 、 沃 爾 夫 獎 (Wolf Prize) 、 費 爾 茲 獎 (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國際獎項之 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 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 者,免附。
五 國 家 科 學 院 院 士 、 國 家 院士級學者。
國內外各領域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各國設立的 科 學 技 術 方 面 的 最 高 學 術 稱 號 , 為 終 身 榮 譽)、國家院士級學者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 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六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講 座 教 授、教授、副教授、或研 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 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三 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 際所推崇者。
一、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近三年之學術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七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 繼 續 執 行 專 門 職 業 或 於 研 究 機 構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或 於 科 技 機 構 從 事 科 技 研 發 或 管 理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近四年之學術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 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 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等
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八 在 特 殊 技 術 或 科 技 機 構 之 科 技 研 發 或 管 理 工 作 上 , 具 有 獨 到 之 才 能 , 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九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且 其 專 長 為國內所欠缺者。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 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技術證明(如 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 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 照、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但外國人曾取 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 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 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 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十 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 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
一、成功上市於國外證券交易所,需檢附公司上 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 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研 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 位任職相關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十一 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 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 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 員。
一、需檢附公司被其他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五百 萬美元以上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
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 單位任職相關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十二 具投資國外新創或科技部 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 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 管。
一、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創 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或投資科技部相關 計畫之新創達一百萬美元之創投公司或基金 之高階主管。
二、高階主管為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 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十三 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 獻潛力者。
說明申請人專業或經驗之文件影本(如:國內外 學歷證書、服務證明、學術研究、技術證明、技 術移轉、獲獎證明等)。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附表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於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幣十六萬元者。
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 件之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 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 之 。 二 、 未 來 擬 於 我 國 受 聘 僱 之 聘 僱 契 約 書。)
二 於 金 融 機 構 擔 任 專 業 職 務 , 具 傑 出 專 業 才 能 或 有 跨 國 經 驗 為 我 國 亟 需 之人才。
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職務 累計達三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取得相關重要 國際性金融證照影本,如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C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PRM(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FSA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FCAS (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FI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FIA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SEI-KAIIN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等。但外 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所 屬 周 邊 單 位 及 金 融 相 關公(協)會所推薦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下列所屬周邊單位及金 融相關公(協)會開具之推薦文件。但外國人曾 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 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 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一、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 中心、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 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
二、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 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 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等。
四 金 融 機 構 現 任 或 前 任 之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 、 董 監 事 及 重 要 資 深 主 管 級 以 上之管理階層人士。
任職證明(重要資深主管指於金融機構擔任經 理級以上之主管職務累計達五年 )文件影本。
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 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 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五 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 金 融 科 技 、 電 子 商 務 、
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 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融相關職務累計達三
數 位 經 濟 、 科 技 管 理 、 綠能科技等)所需之金融 專業人才。
年證明文件,及有利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之相 關資料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 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六 其 他 對 我 金 融 產 業 具 貢 獻潛力者。
符合前點所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之學歷及經 歷,足以認定對我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並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附表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需為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並檢附我國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 執業許可證影本,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 件之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 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 之 。 二 、 未 來 擬 於 我 國 受 聘 僱 之 聘 僱 契 約 書。)
二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外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 理 教 授 , 或 研 究 機 構 之 研 究 員 、 副 研 究 員及助理研究員。
大學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 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 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 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三 於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公 司 擔 任 法 務 相 關 主 管 職 務 以 上。
律師事務所或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外 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四 經 全 國 律 師 聯 合 會 或 其 所 屬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推 薦 者。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出具之 推薦文件。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 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 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 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附表四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 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學 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 學位之畢業證書。
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 學排行前二百名大學校院之博士學位證書影 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二 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 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 排 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近五年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 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 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 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大學校院,
且從事專任教職或研究員工作年資累計達五年 以上之服務證明影本。
University Rankings) 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 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 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 工作五年以上。
三 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 學者補助。
教育部核定獲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之證明文件 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四 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 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 及附屬單位、教育機關
(構)、研究機構或從 事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公布之中央貨品 號列(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教育 服務 (Education Services)類工作,並提 供教學、研究或個人專
一、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月 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 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 列文件之一:1、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 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 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 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2、未來擬於 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二、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 學校及附屬單位、教育機關(構)、研究
業知能之服務五年以上 且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 六萬元。
機構或從事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 布 之 中 央 貨 品 號 列 (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教 育 服 務 ( Education Services)類工作,且從事專任教職、研 究員或行政主管工作年資累計達五年以上 之服務證明影本。
附表五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 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表演藝術類:
一 、 曾 擔 任 國 際 藝 術 組 織 會 員 或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 構 ) 、 民 間 組 織 要 職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辦 理 國 際藝術活動(指標性 藝術節等藝文活動) 之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三 、 曾 獲 得 國 內 外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評審。
四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一、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證明或任職文化藝 術相關之政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證明影 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 宗旨之相關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 及單位等,例如:美國戲劇協會、OISTAT 國際劇場組織、百老匯聯盟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
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 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 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二、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主要成員之證明影 本。
〔1、國際藝術活動:愛丁堡藝術節(Edinburgh International Festival) 、 亞 維 儂 藝 術 節(Festival d'Avignon)、美國下一波藝
術節(Next Wave Festival)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 、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 經 理 、 協 理 、 副 總 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 事 長 、 副 會 長 、 會 長 、 負 責 人 、 副 總 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 查認定者。〕
三、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記錄或擔任國內外認 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競賽獎項:由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 項、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項,
或該獎項在國際表演藝術領域具相當代表 性或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美國東尼獎 (Tony Award)、英國國家舞蹈獎(National Dance Awards)、柴可夫斯基國際音樂比賽 (International Tchaikovsky
competition)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四、相關表演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二 視覺藝術類:
一 、 曾 擔 任 國 際 藝 術 組 織 會 員 或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 構 ) 、 民 間 組 織 要 職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辦 理 國 際藝術活動(指標性 藝 術 博 覽 會 、 雙 年 展 等 藝 文 活 動 ) 之 主要或重要成員。
三 、 曾 獲 得 國 內 外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評審。
四、其他經文化部審查 認定者。
一、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或文化藝術相關政 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要職之證明影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 宗旨之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及單 位 等 , 例 如 : 美 國 國 家 藝 術 基 金 會
(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歐洲藝術基金會(TEFAF)、
比利時布魯塞爾藝術組織(Affordable Art Fair, AAF) 、 瑞 士 巴 塞 爾 藝 術 展 覽 公 司 (MCH Swiss Exhibition (Basel)Ltd.) 、 國際攝影藝術經紀人協會(AIPAD) 等,或 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
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 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 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二、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 (指標性藝術博覽 會 、 雙 年 展 等 藝 文 活 動 ) 成 員 之 證 明 影 本。
〔1、國際藝術活動:
(1)博覽會: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ART
TAIPEI)、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藝術登陸新加坡博覽會(Art Stage Singapore)、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博覽會 (Art Basel Miami Beach)、瑞士巴塞爾 藝術博覽會(Art Basel)...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國際藝術博覽會。
(2)雙年展:威尼斯藝術雙年展(La Biennale di Venezia)、柏林當代藝術雙年展 (Berlin Biennale for Contemporary Art)、歐洲當代藝術雙年展(The European Biennial of Contemporary Art)、上海雙年展(Shanghai
Biennial)、雪梨雙年展(Biennale of Sydney)、巴西聖保羅雙年展(Sao Paulo Art Biennial)、惠特尼雙年展(Whitney Biennial)、哥斯大黎加視覺藝術雙年展 (Costa Rica Biennale)、韓國光州雙年
展(Gwangju Biennale)、土耳其伊斯坦堡 雙年展(International Istanbul
Biennia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之雙年展。
2 、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 經 理 、 協 理 、 副 總 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會 長、會長、負 責人、副總 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 查認定者。〕
三、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或擔任國內 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競賽獎項:經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 項,或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 項,或獎項獲頒之獎金及獎品達一定標準 者,或該獎項在國際視覺藝術領域具一定 代表性、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紐約藝術 指導協會年度獎(New York Art Directors Club Annual Awards)、義大利波隆那國際 兒童書插畫展(Bologna Children's Book Fair-Illustrators exhibition)等,或其 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
項。)
四、相關視覺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三 出版事業類:
一 、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際 權 威 性 媒 體 、 出 版 社 主 編 或 高 階 主 管 、 版 權 經 紀 人 , 並 從 事 出 版 或 大 眾 傳 播 工 作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之專業人士。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出 版 或 相 關 大 眾 傳 播 科 系 國外大學教授。
三 、 獲 有 出 版 相 關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 並 曾 獲國際學術獎。
一、擔任國際權威性媒體、出版社主編或高階 主管、版權經紀人證明影本,及從事出版 或大眾傳播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之證明影 本。
〔1、國際權威性媒體:以國家、重要城市為 名、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刊登國際新聞、
且發行對象以全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 面媒體或通訊社,例如《美國新聞與世界 報 導 》 (U.S. News & World Report) 、
《 紐 約 時 報 》 (The New York Times) 、
《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 英 國 金 融 時 報 》 (The Financial Times)、《日本產經新聞》(産経ニュー ス ) 、 美 國 聯 合 通 訊 社 ( Associated
四 、 曾 於 其 所 屬 國 或 國 際 獲 得 出 版 相 關 領 域之最高獎項。
五 、 曾 擔 任 國 際 重 要 出 版 相 關 領 域 之 策 展 人。
六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Press)、英國路透社(The Reuters)、法 國新聞社(L'Agence France-Presse)、
美國時代雜誌(Time)、生活雜誌(Life)、
國家地理雜誌(National Geographic)、香 港亞洲周刊…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2、出版社部分,例如企鵝藍燈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 ) 、 哈 潑 柯 林 斯 出 版 集 團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等 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出版社。
3、高階主管:該媒體機構或組織之經理、協 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 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
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 人、主編、副總編輯、總編輯、副總監、
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二、擔任出版或相關大眾傳播科系國外大學教 授任職證明影本。
三、出版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及國際學術獎獲 獎證明影本。
(依中央研究院公布之「國際重要學術研究 獎項與殊榮」之相關獎項作為標準。)
四、於外國人所屬國或國際獲得出版相關領域 之最高獎項證明影本。
(出版相關獎項:諾貝爾獎(Nobel Prize)、
普利茲獎(Pulitzer Prize)、布克獎 (Booker Prize)、龔古爾獎(Prix
Goncourt)、美國國家雜誌獎(National Magazine Awards)、美國國家圖書獎
(National Book Awards)、西班牙塞萬 提斯文學獎(Premio Miguel de
Cervantes)、行星小說獎(Premio Planeta de Novela)、直木三十五賞、芥 川龍之介賞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 當資格之獎項)
五、擔任國際重要出版相關領域策展人證明影 本。
(曾擔任冠名「國際書展」之策展人,或國 際書展之策展單位之經理、協理、副總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 事 長 、 副 會 長 、 會 長 、 負 責 人 、 副 總 監、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六、相關出版事業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七、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四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一 、 曾 獲 得 我 國 、 申 請 人 所 屬 國 或 國 際 性 之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 流 行 音 樂 領 域 重要獎項。
二 、 曾 任 國 際 中 型 以 上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 流 行 音 樂 法 人 或 機 構 之 高 階 主 管 , 並 具 相 關 領 域 五 年 以 上工作經驗。
三 、 在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領 域 具 創 見 及 特 殊 表 現 , 並 具 相 關 領 域 五 年
一、曾獲得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 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證 明影本,相關獎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獎 項:金馬獎(Golden Horse Awards)、金 穗 獎 ( Golden Harvest Awards for Outstanding Short Films ) 、 臺 北 電 影 節
( Taipei Film Festival ) 、 高 雄 電 影 節
(Kaohsiung Film Festival)及臺灣國際紀 錄 片 影 展 ( Taiwan International Documentary Festival ) 、 艾 美 獎 ( Emmy Award)、英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院電視 獎(the BAFTA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 獎 ( SDA ) 、 金 球 獎 ( Golden Globe Awards ) 、 金 鐘 獎 ( Golden Bell Awards ) 、 紐 約 廣 告 節 國 際 電 視 電 影 獎
( New York Festivals International
以上工作經驗。
四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Television & Film Awards )、英國學術電 視 獎 ( British Academy Television Awards ) 、 美 國 葛 萊 美 獎 ( Grammy Awards ) 、 英 國 全 英 音 樂 獎 ( BRIT Awards)、全美音樂獎(American Music Awards ) 、 MTV 歐 洲 音 樂 獎 ( MTV Europe Music Awards)、金曲獎(Golden Melody Awards ) 、 NRJ 音 樂 大 獎 ( NRJ Music Awards ) 、 告 示 牌 音 樂 獎
(Billboard Music Awards)、金音創作獎
(Golden Indie Music Awards)、日本唱片 大賞(日本レコード大賞, Japan Record Awards)、朱諾獎(Juno Awards)、水星 音 樂 獎 ( Mercury Prize ) 、 金 唱 片 獎 ( 골 든 디 스 크 어 워 드 , Golden Disc
Awards)、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 獎勵輔導執行要點」附表一所列影展競賽 單元獎項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 資格之獎項。
二、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 音樂法人或機構之高階主管,並具相關領
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文件如下:
(一)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 音樂類法人或機構之高階主管證明影本。
(二)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五年以 上工作經驗之證明影本。
〔1、國際中型: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
(組織)或分公司(組織),由母公司或 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 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公司(組 織)經營項目或業務範圍包括電影、廣播 電視或流行音樂,並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 一者:(1)經常僱用員工數達五十人。
(2)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三.五 億元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 或機構(於該國登記有案之公、民營組 織)。
2、高階主管:於所任職之法人或機構內擔任 部 門 主 管 級 以 上 者 , 如 執 行 長 、 總 經 理 、 協 理 、 處 長 或 其 他 相 類 位 階 之 主 管。〕
三、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 及特殊表現,並具相關領域五年以上工作
經驗,文件如下:
(一) 取得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之 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
專利發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 本,或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機構、駐 華外國機構等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 明。
(二)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四、相關影視及流行音樂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 可之證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五 工藝類:
一 、 曾 獲 得 國 內 或 國 際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二 、 曾 受 國 內 或 國 際 認 可 之 組 織 或 其 他 國
一、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
(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德國慕尼黑
Talente、日本伊丹國際工藝展 (ITAMI International Craft Exhibition)、日本 美濃國際陶藝競賽( The International Ceramics Competition Mino, Japan)、義
家 政 府 認 證 為 工 藝 技術保存者。
三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大利法恩札當代國際陶藝展( Faenza Priz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Contemporary Ceramic Art)、韓國清洲國 際工藝雙年展(Cheongju International Craft Biennale)等國際性獎項,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國內或國際認可組織或其他國家政府認證 為工藝技術保存者之認證證明影本。
(國內或國際認可之組織:世界工藝協會 (World Crafts Council)、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UNESCO)等國際性組織,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
三、相關工藝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 本。
四、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六 文化行政類:
一 、 曾 任 我 國 或 他 國 政 府 機 關 文 化 藝 術 部
一、擔任我國或他國政府機關文化藝術部門或 依法設置之文化藝術機構專業或專門技 術、研究部門之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
門 或 依 法 設 置 之 文 化 藝 術 機 構 專 業 或 專 門 技 術 、 研 究 部 門 人 員 , 並 於 任 職 期 間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業 務 , 表 現 優 秀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際 藝 文 非 政 府 組 織 人 員 , 並 於 任 職 期 間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業 務 , 表 現 優 秀 者。
三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 本。
二、擔任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之文化藝術相關 業務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事文化藝術 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本。
(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名單,可參考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 UNESCO「非政府組織」(NGOs) 官網,選列涉藝術或文化領域之非政府組 織 (https://en.unesco.org/partnerships/non- 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list?title=&field_
acronym_ value=&field_interest_value=All&
field_ postal_address_country=All)查詢。)
三、相關文化行政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四、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附表六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 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 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 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二、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二 具 我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 外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或 於 外 國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 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 具 設 計 或 監 造 專 案 執 行 經驗。
我國建築師資格證明影本、外國建築師資格證 明影本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 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 經驗之建築師證書影本,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 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 行經驗年資五年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 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附表七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一、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 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 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 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 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 主證明為之。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 聘僱契約書。)
二、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及個人履歷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 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 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二 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營 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在臺設立研發中心
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 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 管。
計畫核定函或其他跨國企業證明文件影 本。(跨國企業定義依據勞動部一百零七 年七月二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七0五0八 二五二號函釋。)
二、擔任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之任職機 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三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 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 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 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 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 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 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驗。
一、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 所需之重要技術,應檢具已提出申請專利 之任何佐證文件或曾於公開場合(如研討 會、論壇)或期刊所發表之研究報告等文 件影本。
二、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證明影 本。
三、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部分,應檢具以下文件之 一:
(一)任何國際發明創新獎項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影本。
(二)相關工作經驗達四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1.具四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證 明(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 明或離職證明,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 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 資合計須具四年以上。)
2.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 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 如 :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 技 術 移 轉 合 約 書、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四、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四 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 業之半導體、光電、資 通訊、電子電路設計、
生技醫材、精密機械、
一、相關工作經驗達八年以上國內外服務證明 文件影本。(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 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國內及國外服務 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
運輸工具、系統整合、
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 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 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八年以上。)
二、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 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 如 :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 技 術 移 轉 合 約 書 、 學 術 著 作 、 證 照 、 獲 獎 證 明 等 ) 影 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 者,免附。
五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 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人才。
說明申請人專業才能或跨國工作經驗之文件影 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附表八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 具 優 異 技 能 而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 並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 、 奧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前三名。
二 、 亞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第一名。
三 、 奧 運 、 亞 運 運 動 種 類世界錦標賽第一 名。
一、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二 曾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 指 導 選 手 具 優 異 賽 事 績 效 而 有 助 提 升 於 我 國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 並 取 得 下 列成績之一:
一 、 奧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一、主辦單位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前三名。
二 、 亞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第一名。
三 、 奧 運 、 亞 運 運 動 種 類世界錦標賽第一 名。
附。
三 曾 任 奧 運 、 亞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之 比 賽 裁 判 而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一、主辦單位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