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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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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2011 年 4 月 6 日高雄市大社區中石化大社廠發生一起一死三傷工安意外,經 勞委會南區勞檢所檢查,發現該關閉的重煉槽過濾器閥門未關,該淨空的過濾管 線內還留有殘留物、加上員工未穿防護衣等操作缺失,明顯違反安全作業標準,

勒令事故的丙烯腈第一工廠停工,並依工業安全衛生法將廠方送辦,以此可見在 大社區毒化災防範之重要性。

第一節 災害特性

化學品之使用,已成為現代文明的一部分,並逐漸融入日常生活中。隨著化 學品使用量增加,在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等過程中,可能由 於人為疏忽或專責人員及設備不足等原因,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而毒性化學物質 之洩漏、火災或爆炸,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均可能造成重大衝擊。

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依程序公告列管,目前已公告列管二五二種毒性化學物質。其主要特性為:

一、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可能造成民眾受刺激、呼吸困難、頭暈、噁心、嘔吐或昏倒等症狀;環境受 汙染,河川中水生物大量死亡,飲用水無法使用;廢棄物清理困難,土壤受到汙 染。

二、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引起火災

火災持續擴大燃燒,造成大範圍設施嚴重損及人員大量傷亡或失蹤。電力設 施燒毀造成電力中斷,增加火災與觸電危險,電力機具無法運作。電信設備燒毀 造成通訊中斷,以致於局部地區災民、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法聯絡。火災延燒 波及油料管線及公用氣體設施或造成天然瓦斯漏氣,均可能引發更大火災或爆炸 並造成民眾傷亡,及房屋、建築結構燒毀以致於民眾無家可歸。

三、 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引起爆炸

房屋、建築結構因爆炸毀損、倒塌以致於民眾無家可歸,碎片散落地面造成 交通受阻,防礙救難人員抵達災區。電力設施毀損造成電力中斷,增加火災與觸 電危險,電力機具無法運作。電信設施毀損造成通訊中斷,以致於局部地區災民、

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法聯絡。自來水設施遭炸毀造成供水不足或停水,消防單 位滅火能力及醫療作業受阻。油料管線及公用氣體設施毀損或造成天然瓦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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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均可能引發更大火災或爆炸並造成民眾傷亡。

第二節 減災計畫

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設施之安全管理

(一) 針對高風險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加強實施監督查核,督導廠內落實自主 管理,採取必要之製程安全評估、危害預防及緊急防治措施。

(二) 加強學校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紀錄之申報機制,確實管制少量運作行為的 安全性。

(三) 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之輔導工作,協助尋找可置換替代危害性較低之 化學物質,並針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儲存、運作紀錄與緊急應變設備等進 行輔導。

二、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安全管理

(一) 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輸之安全管理,確實掌握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動線,並定 期辦理實施檢驗、檢查。

(二) 輔導廠商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輸槽車主動監控,異常管理與通報機制。

三、 設施、設備減災與補強對策

(一) 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廠之毒性化學物質儲存管制措施。

(二) 督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學校實驗場所、毒化物質之存放場所及毒性化 學物質運送廠商,充實各項災害防救必要之物資、器材及設備。

四、 災害防救宣導

(一) 民眾災害防救意識推廣

1. 加強民眾、社區、企業、公司行號及民間組織對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宣導,

並邀請其積極參與各項災害防救演練,以強化災害防救意識。

2. 編印防災宣導資料及手冊,以加強民眾防災觀念。

3. 運用大眾媒體加強防災宣導,普及防災知識。

(二)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專業知識及能力

1. 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人員,應了解各地區災害潛勢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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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安排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課程教育及訓練。

3.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區域聯防之防災訓練,並進行各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案 例研討分析與災害預防觀念宣導。

五、 加強防治飲用水水體與土壤汙染之災害

(一) 定期針對飲用水、水體與土壤進行抽驗、檢測。

(二) 蒐集毒性化學物質引發環境汙染等相關資料,瞭解其致災原因,加以預防。

第三節 整備計畫

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災害搶救設備整備。

1. 依據可供緊急徵調之機具名單,確認實際可調動之機具與數量。

2. 聯繫各類開口合約廠商就所簽訂事項進行準備。

(二) 規劃災時各項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與供給

1. 建立民生物資儲備處所一覽表,並依避難人數推估其物資需求量,加以分配管 理。

2. 救濟與救急物資包含寢具、被服、生活必需品、飲用水、急救用醫療器材、藥 品、糧食與農作物復耕種子等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3. 救濟與急救物資整備,應考量儲藏地點、數量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及儲備 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4. 勘查救濟物資儲備地點,確保耐災考量,以避免救災物資受損。

二、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一) 建立災害緊急應變人員之動員計畫。

(二) 明訂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 程及注意事項等。

(三) 為執行防災業務計畫,並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 施,帄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四) 建立動員民間組織與志工之整備編組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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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災害防救知識宣導

(一) 加強社區民眾、組織、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具操作。

(二) 宣導民眾積極參與社區災害防救組織、企業團體所舉辦的災害防救訓練及演 習。

四、 演習訓練

(一) 於每年五月份防災月期間,選定一天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演習,協調各單 位救災資源、裝備與人力。

(二) 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無預警電話測詴、沙盤推演測詴及現場實地 測詴。

(三) 各廠商應定期辦理自衛編組演習訓練。

五、 各項設施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1. 洽請環保局督導各毒性化學物質廠定期進行廠內設施與設備之檢修維護,並填 寫定期檢修項目檢查表。

2. 協調環保局持續進行毒性化學物質廠設備與設施之管理。

3. 協請管線單位定期進行管線檢修維護工作,並填寫定期檢修項目檢查表。

六、 避難場所與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一) 定期檢測及整備避難場所之各類設備、設施及器材

1. 避難場所應選定位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影響範圍外之適當場所,且應考量風 向,避免毒性化學物質隨風勢飄散至避難場所。

2. 避難場所設施之管理與維護,帄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災時由開設避難所之學校或單位代為負責檢測、管理。

3. 避難設施開設時,應將開設日期、場所、收容人數、聯絡電話、管理負責人及 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聯絡社會課。

(二) 規劃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1. 避難設施開設後,避難人員應造冊管理,並佩帶臨時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請警 察機關負責避難所安全警戒、秩序維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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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指定為避難設施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參與部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體 制計畫的策定。

3. 避難場所之設備統由區公所、學校、託管單位負責購置、保管及維護。

七、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之整備事項

1.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動員、編組與撤除時機之規定。

2. 確立區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並事先指定區災害應變中心與各局處間之聯繫人 員,以確保機關間聯繫之暢通。

3. 參加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小組、安置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參加必要之演練 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相關業管之局處。

4. 依據災害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時,設置前進指揮所。

(二) 規劃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須具備之軟、硬體設施 1. 進行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2. 指派專人定期測詴維修應變中心內之通訊設備。

八、 災情查報與通報系統之建置

(一) 依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進行查報作業 1. 強化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

2. 統一災害應變中心之表單。

(二) 強化災情聯繫處理作業

1. 防災編組單位輪值人員進駐後應先行與各相關單位聯繫。

2. 對重大災情之處置,編組單位應調度相關配合搶救人員至現場協助處理,處理 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九、 支援協議之訂定

1.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受援 者需求差異選定,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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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民間團體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3. 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

第四節 應變計畫

一、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與運作 (一) 成立前之前置作業

1. 確定應變中心編組名冊之正確性。

2. 準備災害應變中心之頭銜牌。

3. 準備應變中心編組名冊、接受民眾災情查報紀錄與里幹事聯絡清冊。

4. 製定應變中心進駐輪值表,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立即進駐輪值。

5. 裝配測詴應變中心有線電話。

6. 製作應變中心作業人員簽到表。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1.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2. 視情況需要,開口合約對象、國軍、民間團體、義工、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 理召集徵調。

(三) 災害應變小組成立

成立災害應變小組時,由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立即由 本區災害應變小組相關單位人員進駐。

(四) 成立災區現場指揮所

現場指揮所成立時,由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災害現場搶救事宜。

二、 災區管理與管制 (一) 現場管制及交通疏散 1. 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

2. 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將民眾確實勸離災區。

3. 交通疏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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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於救災路線及應變、路線應全線保持暢通。

(二) 災區治安維護

1. 劃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

2. 規劃小區域巡邏區。

3. 對重點地區域有治安顧慮場所、派警實施全天候守望勤務。

(三) 障礙物處置對策

1. 去除道路上的障礙物,以避免阻礙防救災動線。

2. 進行災區垃圾、廢棄物之清除等工作事宜。

三、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一) 災情蒐集

設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間災情蒐集體系,以期能迅速掌握災情狀況。

(二) 災情查報

1. 災害來臨前應主動聯繫里、鄰長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2. 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

(三) 災情通報

1. 依據警政、消防與民政查報災情速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2.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指揮中心直接受理民眾報案。

四、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一) 避難疏散通知、引導

1. 於消防局、警察局警備指揮車上加裝移動式緊急廣播及警報設備、強力擴音器 等設備。

2. 開放警察、消防與民政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

3. 加強村里廣播宣導與告知民眾避難需要注意事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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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動員區公所民政體系之里長及里幹事,進行民眾避難疏散勸導工作,並協調警 察、消防單位協助進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 民眾與機具之運輸

1. 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2. 協調客運業者,於災時動員人車前往災區接運民眾至避難收容場所。

3. 依實際救災所需,通知各公車業者所需之人車數量、用車時間及救災地點,即 時前往接運災區民眾。

4. 區災害應變中心得請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進行避難疏 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計畫。

(三) 緊急收容安置

1. 加強執行緊急收容所內災民登記、收容、編管(男女災民分別安置、傷患災民 集中、分配床位與分發寢具等)、服務、救濟、慰問與遣散等事宜。

2. 輔導人員應引導災民至收容所報到。

3.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諮商、慰 問事宜。

4. 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五、 緊急醫療救護

(一) 傷患救護

1. 協調責任醫院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作。

2. 規劃、設立與運作災區救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3. 執行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時將傷患就近送醫急救。

4.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二) 後續醫療

1. 隨時紀錄、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等資 料。

2.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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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派出所員警確認其身分、並通報 家屬處理。

4. 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服務,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的醫 療服務。

5. 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諮詢服務。

六、 物資調度供應 (一) 救濟物資供應

1. 救濟物資及水源、日常必需品之供給,應考量災區人口數與毒化災之災害規模 及地區特性,優先儲備。

2.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醫療器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之存等 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3. 進行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並調查日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及提供茶水。

4. 呈報災民人數請求發放救濟物資。

(二) 物資調度供應

1. 依事先規劃之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計畫及開口契約,進行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

2. 啟動跨區合作之機制,提供受災民眾救濟物資。

3. 聯繫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 達地區、集中地點等資訊,協調各物品捐贈單位進行援助。

4. 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七、 提供民眾災情訊息

(一) 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 情之諮詢。

(二) 於收容、避難場所設置災情諮詢與發佈窗口。

(三) 加強民眾災情資訊之通訊設備,以保持保通訊之暢通。

八、 緊急動員

(一)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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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車輛等所有資源,統一動員、指揮、

調派。

(三)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應依據救災機具表,緊急調派車輛支援。

(四) 依相關單位需求,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毒性化學災害搶救申請。

(五) 區應變中心填具「申請國軍支援救災兵力及機具統計需求表」告知國軍支援 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 報到等事宜。

九、 罹難者處理 (一) 罹難者處理

1. 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2. 進行罹難者遺體處理時,應指派鑑識、法醫人員捺印死者,詳細檢查紀錄死者 身體特徵、衣著飾物、攜帶物品、文件等編號裝入證物袋中,並填列明細表,

迅速通知死者親屬或家屬,配合相驗屍體及遺物發交。

3. 現場處理時應就現場跡證採取及物品保留、罹難者身材特徵紀錄及攝影等事項 詳加紀錄,另遺體接運及冷藏工作由殯儀館負責,必要時並得徵用民間接屍車 輛及人員。

4. 協調殯葬業者,設置臨時安置場所,緊急安置罹難者屍體。

(二) 罹難者相驗

(1) 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 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2) 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保存現場,嚴禁非勘 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法 行為。

(3) 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發現地點、死亡狀況 逐一編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4) 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 處置與紀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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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察局提供相驗結果,已查證罹難者名冊。

十、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災情勘查與回報

1. 調查毒災災區農作物汙染檢驗工作。

2. 辦理區內都市計畫區外道路、橋樑、堤防、建築物、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設施 搶修搶險復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二)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1) 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電等事宜。

(2) 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

(3) 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等工 作。

(4) 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工作。

(5) 公共設施工程(含施工中)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 員調配)等事宜。

第五節 復健計畫

一、 災民慰助及補助 (一) 協助與輔導受災申請

1. 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2. 於緊急安置所設服務處,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受災民眾資訊。

(二) 受災證明書及災害補救金之核發 1. 發放名單確認。

2. 籌措經費來源。

3. 慰助金發放。

(三) 衛生保健及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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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視需要由有毒化災醫療專業醫生、護士及志、義工組成服務隊,進行社區巡迴 健檢諮詢活動。

2. 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3. 開設精神醫療門診、心理諮詢、社區家訪等,提供災區民眾醫療服務。

二、 災後紓困服務 (一) 代收賑災物資及發放

1. 調查受賑地區收容救濟站之需求。

2. 選擇適當地點作為集中賑災物資的地點,並代為分送災民。

(二) 稅捐減免或緩繳

1. 依據財政部頒布及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災害稅捐減免。

2. 對需經鑑定之受災部分,經相關單位鑑定結果確定後在再核定減免稅額。

(三) 協調提供紓困貸款:

1. 依受災單位可籌財源核定補助額度及補助方式。

2. 召開災害勘查核定補助經費會議,必要時陳請區長主持再予核撥補助款。

(四) 就業輔導及心理輔導

1. 對於災區失業勞工有意接受職業訓練者,安排開辦職業訓練或參加職訓。

2. 接納災民各種情緒反應。

3. 了解災民各項需求與災民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4. 協助災民成立自救會。

(五) 設置災變救助專戶:

1. 指定災變捐款銀行,並儘速開立救助專戶。

2. 發布新聞稿宣導捐款專戶銀行帳號。

3. 訂定災變救助專戶管理。

三、 災後受損地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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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號誌設施

1. 全面檢修號誌控制系統、供電、通訊恢復至常態運作。

2. 全面恢復路口設備檢修工作。

3. 發現重大交通事故、道路損毀時,應即通報交通隊及警分局。

(二) 民生管線

1. 調查自來水、電力、電信受損情形,成立處理小組。

2. 協調電力、電信、自來水營業處前往處理。

四、 災後環境復原 (一) 環境污染防治

1. 緊急應變小組協調各支援人力、機具至災區進行清理轉運消毒等工作。

2. 進行環境清理 3. 進行災區環境消毒

4. 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並將結果公布。

(二) 廢棄物清運

1. 設置臨時放置場、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蒐集、搬運及處置。

2. 對於災後廢棄物、垃圾、瓦礫等立即展開災後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

3.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及安全,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五、 受災民眾生活復健 (一) 災民短期安置 1. 擬定短期安置方案。

2. 提供短期安置場所。

3. 確定短期收容所管理體系、災民異動統計。

4. 改善安置場所設施。

5. 提供媒體發言單位有關救災資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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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災民長期安置

1. 完成長期安置方案的擬定。

2. 各種可能替選方案時評估。

3. 提供長期安置場所的資訊。

4. 進行長期安置作業 六、 地方產業振興

(一) 嚴密監控物價波動及市場活動,對於哄抬物價行為者通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二) 訂定各項受災企業減稅計畫,依損失大小給予租稅減免,既有貸款得以延後 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轉困難,使企業能儘速恢復以免貽誤商機失去市場。

(三) 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並協助復原工作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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