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實施計畫
一、 目的:
(一) 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 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 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 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區 初賽)、新竹縣政府(中區初賽)、屏東縣政府
(南區初賽)、花蓮縣政府(東區初賽)、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初賽:
(1)北區: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2)中區:新竹縣竹東鎮上舘國民小學。
(3)南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國民小學。
(4)東區: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三)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初賽:
(1)北區: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聯絡人:謝靜琪主任
電話:02-2782-4949 分機 910 傳真:02- 27882813
E-MAIL:[email protected]
(2)中區:新竹縣竹東鎮上舘國民小學 聯絡人:范少君主任
電話:03-5103777 轉 200 傳真:03-5111311
E-MAIL:[email protected]
(3)南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國民小學 聯絡人: 鍾芳廉主任
電話:08-7792055 轉 12 傳真:08-7780930
E-MAIL:[email protected]
(4)東區: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聯絡人:林仁傑 主任
電話:03-8651024 轉 303 傳真:03-8650781
E-MAIL:[email protected] 2、總決賽: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聯絡人:許國忠主任
電話:07- 3813210-5041 傳真:07- 3837947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 參加對象:
(一) 初賽:各校的各類各組至多以 1 隊參加為限。
(二) 總決賽:「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初賽各分區之各 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
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3 天。
四、 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 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 運及交通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2,000 元,
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6,000 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 1 萬 2,500 元(以校為單位,每校不論參加組數,僅能支領該類 別單筆之行政費用),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 當天,繳交至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客家委員會酌 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 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每校單日以 新臺幣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 黏貼憑證送東區(花蓮縣)承辦學校覈實核銷。若有其他特 殊偏遠地區情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3、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4 年 10 月 23 日 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 10 月 24 日 之早餐。
(二)總決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 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 運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1,000 元,客語
歌唱表演類新臺幣3,000 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 6,000 元 (以校為單位,每校不論參加組數,僅能支領該類別單筆之 行政費用),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 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 總決 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 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高雄市以外學校每校 單日以新臺幣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高雄市學校每校 單日以新臺幣1 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 憑證送總決賽(高雄市)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以東區及苗栗縣以北參賽者 為原則,東區2 天,苗栗縣以北 1 天;其他區若有特殊情 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由客家委員會提 供104 年 11 月 13、14 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 11 月 14、15 日之早餐。
五、 比賽內容:
(一)分區:分4 區初賽及總決賽 1、 初賽: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江 縣。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及雲林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東 縣。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總決賽: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3 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
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3 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 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 均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 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 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
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表 演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音樂劇、偶戲等,節目單獨或串聯 設計均可。
(三)組別: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 5 組
(1) 幼兒園組。
(2) 國小低年級組。
(3) 國小中年級組。
(4) 國小高年級組。
(5) 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 初賽:
(1) 北區 10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六)
地點: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2) 中區 104 年 10 月 3 日(星期六)
地點:中國科技大學 (新竹校區)
(3) 南區 104 年 月10 24 日(星期六)
地點:屏東縣美和科技大學
(4) 東區 10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六)
地點: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0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六) 舉 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 4 名,地點:
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
http:// school . hakka . gov .tw ) ,報名表格如附件 1,報名期限如下:
1、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 104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五)。
2、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 週內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 加總決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3、 為簡化行政程序,各區初賽仍採線上統一報名方式,相 關操作流程,請參酌線上系統教學,各承辦學校務必熟悉 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
(六)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 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再送客家委員會,
俾憑發送聘任函,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 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及東區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
2、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 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
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 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 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
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 成績,以昭公允。
4、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及服裝道具10﹪、客語發音 40﹪、歌唱技巧 40﹪、儀態 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 30﹪、儀態 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25﹪、客語發音 30﹪、表演技巧 25﹪、儀態 10﹪、服裝道具 10﹪。
5、表演時限:
(1)裝卸道具時間各以 2 分鐘為限,共計 4 分鐘,不列入 每隊表演時間。
(2)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5 分鐘為原則,6 分鐘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6、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含分數)及得獎隊伍名 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 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 用各校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7、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
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 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 等隊伍如下:
(1) 6 隊以內取特優 1 名、優等 2 名、餘為甲等。
(2) 7 至 15 隊取特優 2 名、優等 3 名、餘為甲等。
(3) 16 隊至 24 隊取特優 3-4 名、優等 4-5 名、餘為甲等
(4) 25 隊至 30 隊取特優 4-5 名、優等 5-6 名、餘為甲等
(5) 31 隊以上每增加 6 隊,特優增加 1 名、優等增加 2 名。
8、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 1 隊者,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0 分 者,不列入特優。
9、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 第 1 名:1 名。
(2) 第 2 名:2 名。
(3) 第 3 名:3 名。
(4) 第 4 名:4 名。
(5) 第 5 名:其餘參賽隊伍。
六、獎勵:
(一)參加初賽之學生(含伴奏),本會均致贈參賽獎1 份,以 資鼓勵。
(二)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
(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
勵(初賽:特優嘉獎2 次、優等嘉獎 1 次;總決賽:第 1 名記功1 次、第 2、3 名嘉獎 2 次、第 4、5 名嘉獎 1 次)。
(三)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 果經評審為第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 校( 含領隊、指導老師 ) 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 獎座1 座,以資鼓勵。
(五) 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新臺幣 元
類 別 組 別
第 1 名
(1 名)
第 2 名
(2 名)
第 3 名
(3 名)
第 4 名
(4 名)
第 5 名
(其 餘)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客 語 歌
唱 表 演 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 語 口
說 藝 術 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 語 戲
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 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 次及相關辛勞 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 次,由本會函請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給予敘獎。
七 ( ) 另, 各 直轄市、縣 ( 市 ) 教育局 ( 處 ) 長、業務科(課、股)長、
業務承辦人 ,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 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 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扣分原則(詳附件2):
1、 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 3 人)得由教師協助 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小朋友自行演出為原則。
2、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
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總序位加5。
3、 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 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5。
4、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 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 人 總序位加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 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 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5。
5、 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 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6、 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參 賽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亦不 得於謝詞、道具及腳本出現校名,否則視同表演,不予計 分。
7、 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
參加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惟學校總人數在50 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 有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格式如附 件3)。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 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
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
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 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 賽者應即登臺,呼號3 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 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 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大會在 賽前須於網站上公布賽事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另 , 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 風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 前告知 ( 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 。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 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
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 成績公布後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 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 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 小時內 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 參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 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 分。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 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 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 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 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
式如附件4)。
附件 1 客家委員會 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報名表
(一)客語歌唱表演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歌唱表演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6
( 年級) 1 1
( 年級)
2 (年級) 7
( 年級)
1
2 ( 年級)
3 (年級) 8
( 年級)
1
3 ( 年級)
4 ( 年級) 9
(年級)
1
4 ( 年級)
5 ( 年級)
1
0 (年級)
1
5 ( 年級)
指 揮
伴 奏 1 2 3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大哥大:
E-MAIL:
指導老師
1 3
2 4
(二)客語口說藝術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口說藝術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2
( 年級) 3
( 年級)
4 (年級) 5
( 年級)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大哥大:
E-MAIL:
指導老師
(客語口說 藝術類至多
2 位)
1 2
(三)客語戲劇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戲劇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6
( 年級) 1 1
( 年級)
2 (年級) 7
( 年級)
1
2 ( 年級)
3 (年級) 8
( 年級)
1
3 ( 年級)
4 ( 年級) 9
(年級)
1
4 ( 年級)
5 ( 年級)
1
0 (年級)
1
5 ( 年級)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大哥大:
E-MAIL:
指導老師
1 3
2 4
※報名表送出後不得更改,若比賽當天有特殊原因(如生病
…)須變更參賽人員,請於報到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
正確掌握參賽人員資料,並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附件 2 客家委員會 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比賽扣分原則
1、 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 分鐘為限,共計 4 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 表演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正負5 秒不扣分,每超過(低於或高於)30 秒扣 0.5 分 (詳如 扣分表)。
(1)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 5 分鐘為原則,6 分鐘為上限。
(2) 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3) 客語戲劇類: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時間扣分一覽表 客語歌唱表演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1 0 : 00 -0 : 29 扣 5 分 2 0 : 30 - 0 : 59 扣 4.5 分 3 1 : 00 -1 : 29 扣 4 分 4 1 : 30 - 1 : 59 扣 3.5 分 5 2 : 00 -2 : 29 扣 3 分 6 2 : 30 - 2 : 59 扣 2.5 分 7 3 : 00 - 3 : 29 扣 2 分 8 3 : 30 - 3 : 59 扣 1.5 分 9 4 : 00 - 4 : 29 扣 1 分 10 4 : 30 -4 : 54 扣 0.5 分
11 4 :55 - 6: 05 不扣分
12 6 : 06 - 6 : 30 扣 0.5 分 13 6 : 31 - 7: 00 扣 1 分 14 7 : 01- 7: 30 扣 1.5 分
客語口說藝術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1 0 :00 -0 : 29 扣4 分 2 0 :30 -0 : 59 扣 3.5 分 3 1 : 00 -1 : 29 扣 3 分 4 1 : 30 - 1 : 59 扣 2.5 分 5 2 : 00 - 2 : 29 扣 2 分 6 2 : 30 - 2 : 59 扣 1.5 分 7 3 : 00 - 3 : 29 扣 1 分 8 3 : 30 -3 : 54 扣 0.5 分
9 3 :55 - 5: 05 不扣分
10 5 : 06 - 5 : 30 扣 0.5 分 11 5 : 31 - 6: 00 扣 1 分 12 6 : 01- 6: 30 扣 1.5 分
客語戲劇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1 0 : 00 -0 : 29 扣 6 分 2 0 : 30 - 0 : 59 扣5.5 分 3 1 : 00 -1 : 29 扣 5 分 4 1 : 30 - 1 : 59 扣 4.5 分 5 2 : 00 -2 : 29 扣 4 分 6 2 : 30 - 2 : 59 扣 3.5 分 7 3 : 00 -3 : 29 扣 3 分 8 3 : 30 - 3 : 59 扣2.5 分 9 4 : 00 - 4 : 29 扣 2 分 10 4 : 30 - 4 : 59 扣1.5 分 11 5 : 00 - 5 : 29 扣 1 分 12 5 : 30 -5 : 54 扣 0.5 分
13 5 :55 - 8: 05 不扣分
14 8 : 06 - 8 : 30 扣 0.5 分 15 8 : 31 - 9: 00 扣 1 分 16 9 : 01- 9: 30 扣 1.5 分
3、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 者總序位加5。
4、 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5。
5、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 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 人總序位加 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老 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5。
6、 各類比賽之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 形式,否則視同表演,不列入比賽成績。
附件 3
客家委員會「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參賽學校需求調查表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
學校 參賽項目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需 協 助 事 項
( 請 各 區 初 賽 暨 總 決 賽 承 辦 學 校 , 依 需 要 自 行 調 整 項
目 )
1.節目演出是否需播放 CD?
□要。
□不需要。
2.節目進行所需鋼琴伴奏:
□要。
□不需要。
3.其他需要協助事項:
附件 4 客家委員會「104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
茲同意本校本次參賽表演內容,授權客家委員會複製或製作成各 種文宣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 播放、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以及其他非營利之用。
立同意書學校:
代表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