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四届会议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5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
日本
* 本文件未经编辑。文件内容不代表联合国秘书处的意见。
联 合 国 A/HRC/WG.6/14/JPN/1
大 会
Distr.: General 6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方法和协商过程 ... 1-4 3 二. 国际公约 ... 5-15 3 A. 为缔结人权条约和其他协议而采取的举措 ... 5-14 3 B. 遵守人权条约的情况 ... 15 5
三. 人权保护 ... 16-25 5 A.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的举措 ... 16 5 B. 设立一种新的国家人权机构 ... 17 6 C. 人权培训... 18-25 6
四. 成就、最佳做法和挑战 ... 26-93 7 A.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 ... 26-33 7 B. 保护妇女和其他人的人权 ... 34-44 9 C. 保护儿童的人权 ... 45-51 10 D. 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 ... 52-60 11 E. 旨在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
措施... 61-65 13 F. 保护残疾人的人权 ... 66-74 13 G. 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 75-83 15 H. 近年来制定的关于阿伊努人的政策的目前
实施情况... 84-86 16 I. 保护使用互联网方面的人权 ... 87-93 16 五. 主要的国家举措和承诺 ... 94-110 17 A. 国家人权政策 ... 94-95 17 B. 在联合国中的合作 ... 96-102 17 C. 为国际社会所作的贡献 ... 103-110 18
六. 结论 ... 111 20
一. 方法和协商过程(上次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第 26 段)
1. 日本提交普遍定期审议的第二次国家报告是根据有关准则,其中包括人权理 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A/HRC/RES/16/21 和 A/HRC/DEC/17/119)编写的。除其 他外,报告突出了 2008 年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向日本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 况以及目前日本的人权状况。
2. 日本提交审议的国家报告是在外交部协调下编写的。参与编写工作的部委包 括:内阁官房、内阁办公室、内务和通信部、司法部、教育、文化、运动、科学 和技术部、卫生、劳工和福利部、土地、基础设施、运输和旅游部以及国家警察 总署。
3. 在提交这份报告之前,日本认真审议了本国在 2008 年 5 月举行的普遍定期 审议会议的成果,并于 2011 年 3 月自愿公布了后续措施。日本希望,每个国家 都能采取自愿的后续行动,以便在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周期内进一步改善其人权 状况。
4. 日本的民间社会正在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日本政府认识到 这些活动的重要性。2008 年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周期的成果文件中载有一些建 议和资料。这份文件已被译成日文,并且张贴在外交部的网站上,以供一般公众 查阅。此外,民间社会还为普遍定期审议进程采取了后续行动。外交部还特意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对话和交换了意见;并且通过 其网站收集公众关于这份报告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发动了社会媒体(包括外交 部的 Facebook 页面和 Twitter 账户),用以提供关于对话的信息和收集意见。除 此以外,还通过在编写关于人权条约的政府报告的过程中组织各种会议,参加私 人组织的协商以及接受私人组织关于了解目前措施的请求,确保为民间组织提供 各种对话机会。日本政府将继续重视这种对话,并且继续这些做法。
二. 国际公约
A. 为缔结人权条约和其他协议而采取的举措(第 1 段)
5. 从 2008 年 5 月以来,日本一直在努力缔结人权条约和撤销保留,详情如 下:
1.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意义在于:确认强迫失踪(包括绑 架)是国际社会中一种应当予以惩治的罪行;必须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罪行。
日本十分重视这项公约,希望引起国际社会对于强迫失踪(包括绑架)问题的关
注,因此于 2009 年 7 月批准了这项公约。
2. 《残疾人权利公约》
7. 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日本已于 2007 年 9 月签署,并于 2009 年 12 月 设立了残疾人政策改革部际委员会,以便推动实施关于残疾人的措施。该委员会 在残疾人的参与下开展了积极讨论,并且根据这种讨论,于 2011 年 7 月制定了 经过修订的《残疾人基本法》。其中,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合理住 所”的具体规定,在这项法律中增加了有关条款。此外,还设立了残疾人政策委 员会,作为向有关部委提出建议的机构。日本国会第 180 届会议还通过了《普遍 支持残疾人法》。日本争取早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同时继续发展其国内 机构。
3. 提交个人来文程序
8. 日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条约所规定的提交个人来文程序是值 得注意的,因为它有效保证了人权条约的实施。关于接受这个程序的问题,日本 政府正在就各种问题开展内部研究,其中包括:如果日本接受这个程序的话,是 否会对日本的司法体系或者立法政策造成任何问题;是否需要一种实施程序的组 织框架。在这个过程中,外交部于 2010 年 4 月设立了实施人权条约司。日本将 继续认真考虑是否接受这种程序,同时考虑到各方的意见。
4.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 日本理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保护移 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同时,日本认识到,在批准这项公约之前,必须仔 细研究平等原则、日本的各种国内体系以及其他因素,因为这项公约所保障的移 徙工人的权利要高于日本国民和其他外国国民的权利。
5. 撤销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某些内容的保留
10. 日本在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于《公约》第 13 条 第 2 款(乙)项和(丙)项中关于“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的提法作了保留,因为国 立学校或者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支付适当的学费,这样才能同在高中和大学里大 量存在的私立学校的学生保持平衡。
11. 然而,近年来人们强烈要求减轻家庭在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以便支持所 有有志者(无论其经济条件如何)接受高中教育。2010 年 4 月,制定了所谓的《中 学免费教育法》,免除了公立中学的学费。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中学招生资助制 度,以便帮助国立和私立中学的学生解决学费问题,减少家庭的教育开支。至于 大学教育,日本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措施,减少或者免除大学学费以及加强学生 贷款,帮助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考虑到这些措施,日本目前正在计划撤消对于
《公约》中关于“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的提法的保留。
6. 修订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声明
12. 日本修订了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 书》第 3 条第 2 款的声明,其大意是:“日本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只招 收 18 岁以上人士加入日本自卫队”(经过修订的声明于 2010 年 4 月 1 日生效)。
已经根据《议定书》第 3 条第 4 款的规定,以说明新的声明的文件形式通知了联 合国秘书长。发表这项新的声明是为了修改以前的声明,实际上是撤销了日本在 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解释性声明。
7.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海牙公约》)
13. 日本政府认识到,《海牙公约》对于保护儿童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 决定为缔结这项公约做好准备。在国会第 180 届会议(普通会议)上介绍了《海牙 公约》及其国内法律。
14. 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必须指定一个“中央机构”履行职责。日本 计划指定外交部作为这个中央机构。日本政府以前并不了解《海牙公约》所规定 的中央机构的任务和归还儿童的各种程序;许多国内有关机构将参与实施《公 约》。为了实施《海牙公约》,必须告知一般公众,并且通过国内有关机构建立 一种实施《公约》的制度。考虑到这些事务,日本政府目前正在作必要的准备,
以便尽早实施《海牙公约》。
B. 遵守人权条约的情况
15. 日本严格遵守已经缔结的国际人权条约,并且根据这些条约的规定,定期 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全面的政府报告。日本还派出由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代表 团,并且积极参加政府报告的审议。向政府官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广泛散发所有 政府报告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交流信息。这些报告和结论性意 见还以日文和英文张贴在外交部的网站,以便一般公众获取信息。
三. 人权保护
A.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的举措
16.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在法律事务厅、地区法律事务局及其分支机构(2012 年
4 月 1 日全国共有 315 个分支机构)开展人权补救活动(人权咨询、关于侵犯人权
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以及人权保护活动),以便保护人权。这些活动由法律事务
厅、地区法律事务局以及人权志愿者妥善开展。人权志愿者是司法部根据保护人
权机构的提名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任命的(全国共有大约 14,000 名)。
B. 建立一种新的国家人权机构(第 2 段和第 3 段)
17. 正如上文所提到,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开展人权补 救活动和增进人权活动。然而,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解决,其中包括其法律地 位不足以确保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目前正在作必要的准 备,计划向国会提出一项法案,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人权委员会,作为全国性 的人权机构。
C. 人权培训(第 14 段)
18. 在日本,关于人权的科目均被纳入公务员的培训课程,务必使得所有公务 员都能充分理解人权条约的原则。特别是向经常涉及人权事务的公务员(例如下 文的执法官员)提供广泛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妇女与儿童权利的培训。
1. 公诉人办公室的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19. 司法部根据公诉人办公室的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验水平向他们提供 各种培训。作为这种培训的一部分,司法部提供人权讲座,例如:“人权条约”
和“在检察工作中适当考虑儿童与妇女的情况”。
2. 惩教机构的官员
20. 司法部利用各种培训机会,帮助惩教机构的官员获得关于同各种人权问题 ( 包括妇女与儿童的人权问题)有关的条约和法律的知识和技巧;而这种知识和技 巧是适当和有效对待囚犯所必需的。
3. 康复机构的官员
21. 司法部为人权问题缓刑监督官组织了讲座,其内容包括预防针对妇女与儿 童的暴力以及适当考虑妇女与儿童的情况,从而使得他们获得在实施缓刑和帮助 罪行受害者方面必需的知识。
4. 负责移民控制的官员
22. 司法部根据移民局官员(从新手到高级官员)的经验水平,为他们组织各种培 训。作为这种培训的一部分,司法部为他们,特别是为中层官员,组织有关人权 问题的讲座。司法部还同其他机构,包括有关部委的机构、国际移民组织 (IOM) 、人权事务非政府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学术专家以及媒体代表合作,
就打击贩运人口和家庭暴力以及增进人权的措施组织培训。
5. 警方人员
23. 在警察学校,为刚招聘的和刚晋升的警察提供关于尊重人权的教育。此 外,还提供了关于预防或者调查性犯罪、家庭暴力、虐待儿童以及诈骗福利等罪 行的方法和技巧的课程,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妇女或者儿童往往成为受害者。
24. 教育负责刑事调查、拘留事宜以及帮助罪行受害者和其他人的警方人员,
以便帮助他们获得适当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技巧,在办案中考虑到疑犯、
被拘留者以及受害者的人权。为提供这些教育创造了各种机会,例如:在各级警 察学校中提供特别教育课程;在警察总部、警察局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组织培训 班。
6. 劳动标准巡视员
25. 卫生、劳动和福利部同外界人士(包括人权组织)合作,为劳动标准巡视员组 织人权培训,并且鼓励他们参加教育委员会、人权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人权 培训,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人权知识。
四. 成就、最佳做法和挑战
A.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
1. 适当的讯问程序
26. 为了进一步确保适当的讯问,公诉人办公室于 2008 年 4 月发布了一项关于 提倡适当讯问的政策。根据这项政策,如果疑犯、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提出关于 讯问的申诉或者声明,检察官必须记录有关详细情况,并且报告其上级。上级将 开展必要的调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有关上级还将尽可能向提出申诉的人提供解 释。这项政策已于发布之日付诸实施。
27. 国家警察总署于 2008 年 1 月制定了《确保警方调查中适当讯问程序的准 则》,以便进一步规范讯问。
28. 根据《准则》,警方正在提出各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于讯问的监督;
严格掌握讯问的时间和程度;以及提高参与刑事调查的警方人员的认识。
29. 2011 年 7 月,在最高公诉人办公室设立了巡视和监督司,负责侦缉和调查 检察官的非法或者不当讯问以及其他非法或者不当行为,并且提供必要的指导。
2. 对于讯问进行声像录制
30. 从 2006 年 7 月起,对于由非专业法官裁决的认罪案件实行对于检察官讯问
疑犯的过程进行声像录制的办法。从 2009 年 4 月以来,原则上所有此类案件都
经过声像录制。从 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底,接受声像录制的案件总数为
3,296 宗。
31. 2008 年 9 月,一些县警方开始对由非专业法官裁决的认罪案件实行对于检 察官讯问疑犯的过程进行声像录制。2009 年 4 月,所有县警方都开始试行这种 办法。到 2011 年 12 月底,接受声像录制的案件总数为 1,587 宗。
32. 检察官和警方所进行的这种声像录制可以客观地显示以下情况:讯问室的 布置、检察官和警方讯问疑犯的方式、疑犯的脸部表情、疑犯的声调及其表现。
在录制的过程中,疑犯有机会就其认罪情况或者讯问情况自由发表意见。即使疑 犯发表的意见有损于检方,也不得中止录制。向疑犯的辩护律师提供所有未经修 改或者编辑的录像资料。
33. 司法部和其他机构目前正在研究关于讯问疑犯和刑事制度中程序的透明度 问题。正在讨论中的具体题目概括如下:
• 司法部于 2009 年 10 月设立了一个旨在讨论讯问疑犯的透明度的研究 小组。2011 年 8 月的一份报告概括了该研究小组调查和研究的成果,
并且为开展透明的讯问指出了一定方向。报告建议,在试行的基础上 扩大对于检察官讯问进行声像录制的规模,为今后建立更为透明的讯 问制度作出贡献。
•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于 2011 年 8 月命令将录制讯问情况的案件扩大到 由非专业法官裁决的所有案件(包括否认指控的案件)。
此外,从 2011 年 3 月起,对于由特别调查部调查的被拘留疑犯,开始 试行检察官讯问的声像录制(特别调查部所涉案件不一定由非专业法官 裁决);从 2011 年 7 月起,凡是涉及因为智障而缺乏沟通技巧的疑犯的 案件,也开始试行录制。上述录制规模的扩大也包括疑犯否认指控的 案件;而且必须录制讯问的全过程。
• 关于警方,为了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确保讯问疑犯的透明度,
于 2010 年 2 月设立了由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主席领导的,并由外界专 家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其任务也包括研究有关调查方法是否先进。
2012 年 2 月,这个研究小组发表了最后报告,其中建议:扩大对于警 方讯问进行声像录制的试行规模;迅速检验十分可行的调查方法;如 果认为调查方法十分有效,应当予以采用。报告认为,即使考虑到侵 犯人权的程度,采用这些调查方法也是适当的。
根据这份最后报告,国家警察总署于 2012 年 3 月制定了《改进调查方
法和讯问的计划》,以便扩大对于讯问进行声像录制的试行规模;推
动和确保适当讯问;以及改进调查方法。2012 年 4 月,国家警察总署
扩大了讯问声像录制的试行规模,使之包括所有由非专业法官裁决的
案件(不仅仅是认罪案件,而且也酌情包括疑犯否认指控的案件),并且
规定对于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制。2012 年 5 月,对于有关案件试行声
像录制,其中包括疑犯为智障者的案件。
• 2011 年 6 月,司法部长请他的顾问委员会研究如何制定法律,建立一 种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中包括实行对于讯问疑犯进 行声像录制的制度。
B. 保护妇女和其他人的人权
1.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
34. 日本内阁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批准的《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为 创造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确定了 15 个优先领域,规定了 2020 年之前的长期政策 的方向,并且说明了计划在 2015 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实施的具体措施。
2. 为了加强妇女在决策进程中的参与而采取的举措
35.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强调推动有效的“积极行动”,并且介 绍了附有“时间目标”的积极行动;为所有优先领域规定了数量指标和时间表,
以期加强妇女在政治、公共部门、就业、学术以及各级决策等方面的参与。根据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日本政府目前正在加强旨在推动积极行动、
提高认识和开展教育运动的框架。
3. 部长级理事会关于通过妇女的积极参与推动经济复苏的会议
36. 部长级理事会认识到,妇女的积极参与和社会进步对于日本的振兴是必不 可少的;并且召开了有关会议,批准了《通过妇女的积极参与推动经济复苏的行 动计划》。这项计划的三个支柱是:(一) 改变男子的思维方式;(二) 采取激进 的积极行动;以及(三) 政府采取行动。日本政府将在 2012 年年底之前制定出有 关路线图。
4. 旨在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的举措(第 14 段)
37.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将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定为一个 优先领域,并且建议根据暴力的类型,统一开展基础广泛的活动。
38. 内阁办公室继续实施以下措施,减少针对妇女的暴力:
• 开展提高认识的教育运动,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每年 11 月 12 日至 25 日);
• 根据《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为年轻人提供预防性教育以 及为制止配偶暴力提供咨询服务;
• 为配偶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紧急电话咨询服务(2011 年 2 月至 3 月);
• 为增加配偶暴力咨询和支持中心的数量而作出努力。
39.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有妇女向县政府设立的妇女咨询办公室咨询并且接受
其临时保护,卫生、劳动和福利部承担或者津贴这些妇女的生活费用,直至其康
复;同时承担这些设施的人员开支。如果有妇女向县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 妇女保护设施咨询并且接受其保护,该部也承担或者津贴这些妇女的生活费用以 及这些机构的人员开支。
5. 为解决少数民族妇女所面临的问题而提出的举措(第 8 段)
40. 根据《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日本政府准备加紧努力创造一个 两性平等社会。
41. 《基本计划》指出:“如果妇女因其性别而被置于更为困难的境地,如果 人们(无论其性别)由于其性取向而面临困难,则必须为确保两性平等而作出必要 的努力,同时开展关于人权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为侵犯人权的受害者提供补 救办法。”《基本计划》还指出,“法律事务厅和地区法律事务局现有的人权咨 询办公室将作出积极努力,回答有关人权的询问,同时确保有利于用户的咨询制 度,以便解决同某些群体(例如:残疾人、外国人和阿伊努人)有关的人权问题和 Dowa 问题。”
42.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通过法律事务厅、地区法律事务局及其分支机构(全国 共有 315 个),利用面谈、电话(已经设置妇女热线)、书信和网络等方式提供人权 咨询服务。在提供人权咨询时,会提出适当的建议和介绍有关机构。如果怀疑人 权遭到侵犯,就会将其作为一宗侵犯人权案件加以调查,同时采取适当措施,消 除对人权的侵犯或者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 为制定/改进有关家庭的法律而采取的举措(第 7 段)
43. 2010 年 1 月,起草了一项旨在修订《民法》和《人口普查登记法》(暂定 名)部分内容的法案。这项法案本来计划提出统一的男女结婚年龄以及关于允许 夫妇自由选择自己姓氏的制度。本来计划将此法案提交国会第 174 届会议(普通 会议)。然而,由于内阁对于这项法案的意见不一,因此没有就此作出决定。因 此,这项法案没有提交国会。
44.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指出,日本政府将考虑到父母和家庭模 式的多样化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继续审查修订《民法》的 问题。
C. 保护儿童的人权
1. 旨在预防虐待儿童的措施(第 14 段)
45. 2011 年,为了推动预防虐待儿童以及保护儿童的权益,修订了《民法》、
《儿童福利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经过修订的法律指出,父母必须从儿童的利
益出发,照管其子女。这些法律还指出,如果因为父母滥用监护权而使得儿童的
利益受到威胁,可以限制其监护权,甚至剥夺监护权。此外,经过修订的法律还
规定:可在必要时中止监护权,从而对监护权实施限制;可以采取措施,指定一
名法人或者多人担任监护人;可以允许儿童、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他人就剥夺监 护权的问题提出诉讼。此外,经过修订的法律还规定,在无人监护被人收养的儿 童或者被临时照管的儿童时,可由儿童指导中心的理事行使监护权。还采取了措 施,要求监护人或他人:不要无理干预设施工作人员为了儿童福利而采取的有关 照管儿童的必要措施。
46. 根据法律,地方政府设立了儿童指导中心;遭到暴力侵害的儿童可在这些 中心获得康复和寻求咨询。根据有关法律,运营这些设施和临时照管儿童的费用 由中央政府以间接费用、补贴和其他形式承担。
2. 禁止体罚(第 17 段)
47.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 11 条严格禁止体罚。教育、文化、运动、科学和技 术部通过教育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以通知、年度会议以及教工培训等方式向教工提 供了有关指导。
48. 另一方面,《民法》第 822 条规定,掌握监护权的人可以酌情处罚儿童。
这项规定允许行使监护权的人从关心儿童的角度出发,酌情给予儿童适当的处 罚,以便纠正儿童的不当行为,使他们走上正路。这项规定不允许实施体罚。这 种处罚是否属于关心儿童的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应当由目前的社会和时代所奉 行的常理确定。如果处罚过度以致达到不可允许的程度,可能会导致监护权的丧 失(《民法》第 834 条)或者监护权的中止(《民法》第 834 条第 2 款)。
49. 在 2011 年修订的《民法》中删除了以下的规定:“掌握监护权的人可以给 予儿童必要的处罚,或在家庭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将儿童送入惩教机构。”
50. 《预防虐待儿童法》第 3 条规定:“禁止虐待儿童”。因此,这项法律明 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这项法律的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掌握监护权的人在处 罚儿童时必须考虑到适当行使权力。”因此,《预防虐待儿童法》规定,掌握监 护权的人必须以适当方式行使这种权力;不得虐待儿童。
51. 根据《刑法》,如果对于儿童的处罚超出了目前合理的社会标准,应以袭 击、伤害、非法抓捕和监禁等罪名惩治有关人员。
D. 旨在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第 15 条)
52. 根据最近贩运人口的趋势(越来越老练和隐蔽),日本政府于 2009 年 12 月修 订了《日本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制定于 2004 年 12 月);并且将其 改名为《日本 2009 年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有关 部委和机构一直紧密合作,以统筹方式执行有关的措施。
53. 从保护贩运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的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日本政府于 2011
年 7 月编写了《处理贩运人口案件准则(关于保护受害者的措施)》,以便帮助从
事打击贩运人口的行政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准则》概括了保护贩运人口受
害者的要点;并且说明有关部委和机构在处理关于贩运人口的案件时,应当如何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受害者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准则》规定:如果要求咨询的人 被认为是,或者可能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有关部委和机构(例如:警方、移民 局、法律事务厅、妇女咨询办公室、儿童指导中心、劳动标准检查办公室以及外 交部)必须酌情立即通知警方、移民局、日本海岸警卫队、妇女咨询办公室(只限 于有关妇女的案件)或者儿童指导中心(只限于有关儿童的案件),以便获得更为专 业的判断,保护有关人员。
54. 如果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或者寻求咨询者是女性,警方、移民局或者日本海 岸警卫队必须尽可能请女性工作人员协助这名妇女,以便适当关心她的身体和精 神状况。
55. 关于向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如果一些公民没有经济能力 支付民事诉讼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日本法律援助中心可为他们提供民事法律援 助服务。
56. 即使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因为非法居留而违反了日本的《移民控制和难民承 认法》,日本政府仍然可以向他们发放特别居留证。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 获得民事法律援助服务,因为法律承认他们是“合法居留的外国国民”(《全面 法律援助法》第 30 条第 1 款(乙)项)。
57. 为了减少对于商业性活动的需求,从而消除贩卖人口的案件,政府对卖淫 实施了严厉打击。例如,警方加紧努力惩治性犯罪(包括卖淫),因为多数贩卖人 口的案件都与性剥削有关。国家警察总署的匿名报案热线也收到有关贩卖人口案 件的信息;涉案人可能违反了《反卖淫法》。在这一方面,在调查关于卖淫案件 时利用了所收到的信息。
58.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日本一直在加紧努力,提高潜在性剥削者的认识,防 止可能参与性剥削的日本国民卷入外国的儿童卖淫活动。
59. 日本外交部为去海外旅游的日本国民编写了一本名为《旅游者须知》的小 册子。这本小册子明确指出,根据日本法律,在海外使用雏妓或者拥有儿童色情 制品是刑事罪行,因此建议他们不要参与这种不当行为。这本小册子在旅游公司 和签证处等公共场合向日本的海外旅游者散发。与此有关的是:国家警察总署于 2011 年 11 月举办了“第 10 次对于东南亚儿童进行商业和性剥削问题对策研讨 会”,以便扩大和加强在调查日本国民在东南亚所犯罪行方面的合作。
60. 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日本加强了关于打击贩卖人口措施的双边合作。
2011 年 11 月,日本派出了打击贩卖人口措施政府代表团访问菲律宾。每年许多
沦为贩卖人口受害者的菲律宾妇女来到日本和受到保护。日本政府代表团同菲律
宾政府、国际移民组织(IOM)在菲律宾的办事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就在日本和菲
律宾采取打击贩卖人口罪行的措施和防止此类案件的合作体制等问题进行了商
谈。
E. 旨在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措施(第 11 段)
61. 《关于处理性别认同障碍症患者的特别规定法》于 2004 年 7 月在日本生 效。目前,性别认同障碍症的患者可在户口本上修改其性别。2008 年对于这项 法律的修订放松了有关性别认同障碍症患者修订性别的规定:从“申请人目前没 有子女”改为“申请人目前没有未成年子女”。
62. 《第三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指出,“将作出努力,开展提高认识、协 商、调查以及补偿等项活动,以便消除针对性取向的歧视和偏见”;“将作出努 力,开展提高认识、协商、调查以及补偿等项活动,以便消除针对性别认同障碍 的歧视和偏见”。
63.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将有关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障碍的问题视为必须解决的 问题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全年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其中包括在全国组织研讨 会或者散发小册子。此外,如果在人权咨询的过程中怀疑已经发生侵犯人权的案 件(例如:由于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障碍而发生骚扰事件),保护人权机构就会将 其作为此类案件调查,并同有关机构合作采取适当措施。
64. 日本政府认为,不应容忍任何因为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而侵犯人权的行 为,因此签署了 2008 年第六十三届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问题的声明,并且成为核心小组的成员。
65. 在 2011 年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日本参加了关于要求制止由 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引起的罪行和暴力的联合声明,并且在人权理事会第十七 届会议上支持关于人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的决议。日本将继续参加联合国 组织的有关讨论。
F. 保护残疾人的人权
1. 修订《残疾人基本法》
66. 为了进行深入的机构改革(包括为缔结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而必须修 订有关的国内法律),日本政府设立了由所有内阁部长组成的残疾人政策改革部 际委员会。此外,政府考虑到必须设立一个机构,用以收集残疾人的意见,并在 国内政策上加以反映,因此,在这个部际委员会中建立了残疾人政策改革委员 会,讨论有关推动实施残疾人政策的事务。该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成员是残疾人和 残疾人家庭成员。
67. 根据该委员会的讨论,内阁于 2010 年 6 月决定批准改革路线图。这个路线
图所列出的目标是:修订《残疾人基本法》和开展关于立法禁止歧视残疾人的研
究。2011 年 7 月,修订了《残疾人基本法》,纳入了符合《公约》中有关“合
理住所”的规定的条款。这项经过修订的法律规定:设立残疾人政策委员会,用
以监测《残疾人基本法》的实施;并且在必要时通过首相向有关部长提出建议。
到 2012 年 7 月,日本政府已经就立法禁止歧视残疾人的问题多次进行了讨论。
2. 福利和医疗
68. 《残疾人服务和支助法》规定为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务(例 如:工作支助),使他们能够积极和独立地生活。为了根据残疾人政策改革部际 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审查加强支助残疾人,日本国会第 180 届会议通过了《普遍 支助残疾人法》。这项法律扩大了残疾人的定义,使之包括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和 其他一些人。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种制度,使得残疾人能够通过各种举措无忧无 虑地在当地社区生活。这些举措包括:在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服务中增加对于严 重残疾者的家访服务;将“护理小组”纳入“护理院”;以及增加手语翻译,改 善当地政府实施的生活助理项目。
69. 根据日本支持独立性的医疗制度,向残疾人发放部分或者全额的医疗开支 补贴。《精神病患者精神健康和福利法》规定,在向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 和保护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人权。
3. 教育
70. “特殊需要教育”是考虑到残疾儿童的个别需要的一种教育,其目的是全面 开发残疾儿童的能力;提倡其独立性和社会参与。以各种形式开展特殊需要教 育,其中包括开办资料室、特别班(设在小学和初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向残疾 儿童提供特别支助服务。同时,为由于残疾而无法上学的学生提供在家教育和在 医院教育。
71. 国家鼓励所有国立、公立和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特别考虑招收残疾学生;
并且为这些学生的生活需要提供支助。
72. 日本开放大学通过有效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和广播)提供远程教育。到 2011 年 10 月(当时已将 CS 广播改为 BS 数字广播),日本开放大学已经能够提供 隐藏式字幕课程。
4. 无障碍
73. 为建立一个包括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普遍享受美满生活的社 会,根据《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推广轻松利用公共交通和设施法》(《无障碍 法)》,应于 2010 年之前达到无障碍通过的目标。到 2010 年财政年度结束之 前,实现确保火车站无障碍通行的目标(每天平均有 3,000 以上旅客进出)已完成 85.4% ;到 2010 年 30%的巴士采用无阶梯上下车技术的目标已完成 27.9%。这表 明正稳步走向实现这些目标。
74. 2011 年 3 月,为了进一步改进无障碍通过设施,规定了关于在 2020 财政年 度结束之前实现的更高的无障碍通过目标。目前,正在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
以便通过提倡“无障碍通过思想”,确保所有公民都认识到老人所面临的困难。
G. 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1. 修订《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
75. 《部分修订“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和其他法律法》于 2012 年 7 月 9 日 生效。与此同时,《外国人登记制度》被废除。根据新的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
司法部长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在日本中期或者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的住地。每次签 证的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如果外国人在其居留期间离开日本但在一年之内返 回,原则上说,该外国人不再需要重返许可证。
76. 目前,司法部长为某些外国人颁发特别长期居留证。这些人无需随身携带 居留证。
2. 难民地位申请人的待遇(第 20 段)
77.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 其他有关的人权条约,日本目前正在努力实施一种制度,以便难民提出申诉。
78. 《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第 53 条第 3 款规定,不得将任何人驱回《禁止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3 条第 1 款以及《保 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所具体规定的国家。
79. 《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第 61 条第 2.6 款(丙)项规定,为了尊重《难民地 位公约》第 33 条的精神,针对正在申请难民地位之人的驱逐出境行动应予中 止。如果在难民地位申请被驳回之后,申请人又在法院提出上诉,日本政府在逐 个个案的基础上考虑到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并且根据诉讼和其他因素就驱逐 出境的时机等事项作出决定。
3. 移民拘留中心的适当运作(第 21 段)
80. 2010 年 7 月,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局设立了移民拘留设施访问委员会,以期 促进移民拘留中心的适当管理。该委员会由第三方专家组成,其中包括:学术专 家、法律专业人员、医护专业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成员。
81. 该委员会的成员视察移民拘留中心和其他一些设施,并且同被拘留者面 谈。此外,他们还就设施的管理问题向拘留中心的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然后,移 民拘留中心以及其他一些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司法部长每年公布这些活动的概 况,确保有关设施运作的透明度和改进其管理。
82. 2010 年 9 月,移民局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商定建立一个论坛,以便讨论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用以解决移民拘留部门所面临的各种问
题。例如,根据讨论的一致意见,律师向被拘留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在东日
本入境事务中心和其他一些设施,已经定期在电话里或者会议上提供免费的法律
咨询服务。
83. 为了确保在国际上的透明度,日本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贩卖人口(特别 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 年 7 月)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移民人权问题 特别报告员(2010 年 3 月)关于访问日本移民拘留设施的要求。
H. 近年日本阿伊努人政策的目前实施情况(第 19 段)
84. 在联合国大会于 2007 年 9 月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之后,日本国会于 2008 年 6 月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承认阿伊努人是土著人民。作为对于这 项决议的回应,日本政府发表了一项内阁官房长官声明,承认阿伊努人是日本群 岛北部(尤其是北海道)的土著人民;他们具有独特的语言、宗教和文化。
85. 2009 年 7 月,今后阿伊努人政策咨询委员会(其中包括阿伊努人代表)编写 了一份关于今后阿伊努人政策的报告。这份报告根据联合国《宣言》以及日本
《宪法》,提出了符合阿伊努人和日本实际情况的关于今后阿伊努人政策和其他 广泛措施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些建议,从 2010 年 1 月以来,推动阿伊努人政策 委员会(以内阁官房长官为主席,也包括一些阿伊努人代表)举行了几次会议,以 便全面地和有效地推动阿伊努人政策。
86. 为了实现咨询委员会的上述建议,推动阿伊努人政策委员会目前正在通过 各个工作小组继续开展讨论,特别是有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的讨论:开设国家阿 伊努人文化复兴中心,发展“种族和谐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关政策;推 动公众理解。
I. 保护使用互联网方面的人权(第 25 段)
87.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匿名和随意传送信息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人权问 题:其中包括:诽谤他人;侵犯隐私权;以及发表鼓吹歧视的言论。
1. 有关部委的活动
88. 司法部保护人权机构采取适当措施,应对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人权的问 题,例如: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具体而言,保护人权机构要求服务提供商删除侵 犯人权的信息;如果知道是何人发布/张贴有关信息,则设法通过提高有关人士 对于人权的认识,劝其自行删除信息。
89. 保护人权机构认为,在互联网上侵犯人权的问题必须加以处理。目前该机 构全年都在全国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其中包括:组织研讨会;散发小册子;
向中学生及其家长播放宣传人权的录像带;向一般公众出借这些录像带;以此加 深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
90. 内务和通信部积极支持实施《限制电讯服务提供商赔偿责任以及要求透露
用户身份信息的权利法》。这项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商或网络布告栏管理公司删
除、或未删除网络上有关违反人权行为的信息(包括诽谤)的事例,而承担有限伤
害责任的条件,并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散布有关违反人权信息的当事者的情 况。电信公司组织也为业者制定了相关法律准则。网络服务商和布告栏管理公司 根据这些准则,以合乎法律的方式处理网络违反人权行为的信息。
2. 打击儿童色情制品的措施
91. 日本政府于 2010 年制定了《消除儿童色情制品综合措施》,并且一直推动 开展旨在消除儿童色情制品和预防伤害儿童措施的运动,其中包括创造一种年轻 人可以安全使用网络的环境。
92. 近年来,为了防止儿童由于使用手机访问社区网站和其他网站而遭到性虐 待,日本政府正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帮助儿童更好地认识有关网站的潜在风 险,同时进一步同手机公司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者合作,推动过滤服务。
93. 作为预防在互联网上散发和获取儿童色情制品图像的措施的一部分,网络 服务提供商和其他行为者从 2011 年 4 月起自愿采取措施,根据有关机构提供的 信息,编制和公布载有儿童色情制品的网站清单,拦截这些图像。日本政府一直 致力于推动采取措施,预防在互联网上散发和获取儿童色情制品的图像,其中包 括为自愿采取有效的拦截措施而作出必要的环境安排。
五. 主要的国家举措和承诺
A. 国家人权政策
94. 日本坚持其《1947 年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最高人权标准,巩固了本国的 民主政治体制,并为增进和保护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制定了政策。
95. 根据日本所参加的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承诺,所有有关的政府部委和机 构都继续在各个国内领域中增进和保护人权。日本将继续根据在普遍定期审议中 它所接受的建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将加强同民间社会 ( 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对话;实施政策和措施,以便进一步增进和保护作为社会弱 势群体的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的人权。
B. 同联合国的合作
1. 日本的贡献
96. 在确保增进和保护国际社会的人权方面,人权理事会的作用日益重要。从
人权理事会成立之日起至 2011 年 6 月,日本就一直是理事会成员(目前是观察
员)。日本十分重视包括人权和民主在内的普世价值;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各
项活动。为了继续为人权理事会作出积极贡献,日本在 2012 年再次参加了理事
会的选举。
97. 日本积极参加了联合国中关于增进人权的讨论,其中包括向联合国大会第 三委员会提出各项决议。
98. 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也即 2011 年 3 月东日本大地震发生一 年以后),日本提交了一项题为“在自然灾害中的两性平等和赋权于妇女”的决 议草案,结果获得了一致通过。提出这项决议之目的是要同其他国家分享这次地 震给日本带来的经验教训,帮助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同自然灾害和妇女相关的各 种问题,并且推动采取更加注意性别的救灾方法。
2. 旨在消除歧视麻风病人的举措
99. 关于歧视麻风病人的问题,日本一直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活动,介绍自己在 这一方面的经验。从 2008 年起,日本连续三年提出了题为“消除歧视麻风病人 及其家庭成员”的决议草案,并且获得了人权理事会的一致通过。2010 年的联 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日本提出的一项决议,其目的是:解决由于误解而引起的对 于麻疯病人的偏见和歧视的问题。这项决议吁请各会员国重视“关于消除歧视麻 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则和准则”。
100. 日本政府认识到宣传和提倡这些原则和准则的重要性,并于 2011 年 4 月 决定将保护麻风病人人权亲善大使的任期再延长两年;目前正在继续同这名亲善 大使合作解决麻疯病问题。
3. 发出长期邀请(第 4 段)
101. 日本十分重视关于在推动人权外交方面开展对话和进行合作的原则。人权 理事会的各项特别程序是通过同各国开展对话推动增进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日 本认为,在处理国际社会中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时,同普遍定期审议相辅相成的特 别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日本同人权理事会进行了充分合作。
102. 2011 年 3 月,日本宣布向各项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健康权问题特别报 告员将于 2012 年 11 月访问日本。日本于 2010 年同意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权 状况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另外,日本于 2011 年和 2012 年同意移民权利问题特 别报告员以及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专家来访。
C. 对于国际社会的贡献
103. 必须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保障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到各国 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传统,日本一贯致力于通过对话与合作改进人权状况。
1. 通过双边人权对话作出的贡献
104. 除了在联合国所采取的多边方法,日本还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作为基本对
话与合作的组成部分。日本同欧盟、伊朗、中国、柬埔寨、埃及、苏丹以及其他
国家开展了对话;并在对话中坦诚交换了意见,加深相互理解。日本将继续通过 人权对话为增进和保护人权作出贡献。
2. 财务贡献(第 24 段)
105. 日本 2010 年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承诺如下:卫生和福利 444,140,000 美 元;两性平等 1,658,110,000 美元;建立和平 380,530,000 美元。在 2010 财政年 度,用于残疾人措施的支出达到 181,760,000 美元。
106. 同时,日本同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妇女等联合国组织合 作,并为这些组织的人权活动作出了贡献。日本于 2010 年为儿童基金会提供了 大约 175,050,000 美元;是该组织第四大捐助国。
107. 作为人权高专办在亚洲最大的捐助国,日本将继续资助其活动(包括提供自 愿捐助)。
3. 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举措作出的贡献(第 2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