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 考試時程表 (二梯次)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 考試時程表 (二梯次)"

Copied!
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應試簡章

一、辦理單位: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及各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考場。

二、考試公告:自 108 年 1 月 2 日(三)至 1 月 11 日(五)。

三、報名方式/地點:

四、報名費:每位收取新台幣 6,000 元整(含材料費)。

五、報名應備資料: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一年內二張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生活照不合規定。(一張黏貼、一張以 迴紋針夾附於報名表)

(三)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華僑應繳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 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並交影本。若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請黏貼 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 證號之非本國籍之外國人,於報名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請一律填寫 10碼之統一證號。 ※參考附錄一

(四)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已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 影本。國外畢業生繳交學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曾報考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尚未 通過者,另需繳交考生成績通知單影本。

六、報名身分(應試資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之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 主修應屆畢業生。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之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 主修於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未取得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及格證明者。

(三) 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生,須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或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 考試及格,且經衛生福利部選配分發之臨床實作醫院,並將於108年5月31日前 完成臨床實作訓練合格者。

(四) 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或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 格,並經選配分發而於102年1月1日以後完成臨床實作訓練未取得醫學臨床技 考生於 108 年 1 月 7 日(一)至 1 月 11 日(五)期間,將報名應 備資料及報名費繳交至學籍所屬學校之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中醫 學系辦公室(以郵寄或現場繳交方式皆可),經收件審核後完成報名手 續。由各院校分配其考生至各考場(以考生之實習醫院為優先考量)。

考生於 108 年 1 月 7 日(一)至 1 月 11 日(五)期間,將報名應 備資料及報名費繳交至各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考場(共 21 間)報名,

並繳交應備資料及報名費](以郵寄或現場繳交方式皆可),經收件審 核後完成報名手續。

第一次測驗

國內應屆 畢業生

國內畢業生及國外畢業生 (含已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者

及臨床實作訓練中所屬之 教學醫院未設考場者)

(2)

能測驗及格證明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和「醫師 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1) 國內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

(2) 國外醫學系畢業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或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經選配 分發而於102年1月1日以後完成臨床實作訓練者。

七、 報名注意事項:

(一) 考生報名時應詳讀應考須知各項規定,詳實填寫報名資料,於報名截止後資料 不得要求更改,亦不得將報考資格轉移他人。

(二) 報名表之英文姓名填寫格式如Hsiao-Ya Li,若有特殊寫法需求,請檢附相關文 件證明。

(三) 報名應備資料不齊全,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

變造、假借、冒用報名資料者,取消報名及考試資格。

(四) 報名之資料文件,由辦理報名單位存查,不論考試通過與否,不予退還。

(五) 臨床技能測驗(OSCE)考場:由衛生福利部公告審查合格考場名單。

(六) 若考生因身體狀況因素,需使用或配戴相關輔具,應於報名時知會報名單位並 於報名表備註說明,且檢附診斷證明書;考試當日需由試務人員進行輔具檢查,

確認無具備通訊或錄影功能,方能攜入考場使用,參與測驗。

(七) 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

百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 知考場,考場依相關法規裁量該考生得以應考與否及補救措施,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八、考生分組安排原則:

(一) 同一醫學院校體系其各考場日期應錯開。

(二) 由台灣醫學教育學會OSCE辦公室協調安排各考場之考試日期。

(三) 由台灣醫學教育學會OSCE辦公室協調安排:

1. 各考場須先送交分組名單予學會核可後,再行公告和寄發准考證。

2. 各應試考場(含由醫學校院分配其考生至各考場)報名人數若超出容額數,得徵詢 考生意願,協調至其他考場應試,若無法順利完成協調,則採抽籤方式決定,安 排至同區或不同區其他應試考場進行測驗。

九、寄發准考證:自108年2月18日(一)至2月22日(五)。

十、考試日期:108年3月22日至3月24日 和 3月29日至3月31日。

十一、公告榜示名單: 108 年 4 月 17 日(三)。

十二、成績單寄發:自 108 年 4 月 17 日(三)至 4 月 19 日(五),由應試考場寄發。

十三、及格證明寄發:自 108 年 5 月 22 日(三)至 5 月 24 日(五)。

十四、成績複查: (自 108 年 4 月 22 日至 4 月 26 日止)

※參閱附錄三『成績複查申請辦法與申請表』

(一) 申請人應於108年4月26日(五)前(郵戳為憑),以書面向申請人應試考場提出

(3)

複查成績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經成績複查後,考生成績由 不合格變為合格者,應試考場須先將複查結果送交台灣醫學教育學會確認後,

始可寄發成績複查結果]

(二)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格式如附錄三-2,請自行影印使用), 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1. 複查成績申請書,須載明考生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准考證號碼、報 考梯次、行動電話、申請複查理由及申請日期,並請考生簽名或簽章。

2. 成績通知單影本。

3. 回件信封(請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錯誤,請 自行負責),若考生親自取件者,此項可略。

(三) 考生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考生不得為以下行為: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製錄影音檔案、試題、評分標準、

評分表或各細項分數。亦不得要求告知試務委員會委員、命題委員、評分委員、

審查委員、申訴小組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通知:於108年5月3日(五)前完成並寄出。

十五、考試(成績)申訴:(自 108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10 日止)

(一) 申訴處理單位:台灣醫學教育學會。

(二) 考生對其個人成績結果,經成績複查後,仍認為評量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於108年5月10日(五)前(郵戳為憑)依具體事由以申訴書向台灣醫學教育學會 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訴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准考證號碼、學校系級、

通訊地址、電話。

2. 申訴具體事由之詳細說明。

3. 期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4. 申訴提起之年月日。

5. 申訴人之親筆署名。 ※參閱附錄四『考試成績申訴書』

(四) 申訴人除申訴書外,需檢附原成績單影本與成績複查結果回函影本。

(五) 申訴人需自行支付申訴作業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原兩次申訴流程合併為一 次申訴)

(六) 申訴評議作業應於108年6月6日(四)前完成(含寄發評議決定書)。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或有其他特殊及突發狀況,悉依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會議 決議辦理。

附錄一、108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報名表 附錄二、108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考試時程表 附錄三、成績複查申請辦法與申請表

附錄四、考試成績申訴書 附錄五、試場規則

(4)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考場: ■日期: 108 年 月 日,第 梯次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格式如 Hsiao-Ya Li

別 □ 男

□ 女

大頭照黏貼處 正面脫帽半身

近一年內 2 吋照片 學 校 名 稱

(全名)

(中文) (英文)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民國)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住宅 手機

緊 急

聯 絡 人 姓名 手機 關 係

報 名 身 分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之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 業生。(請圈選系別)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之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於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畢業未取得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及格證明者。(請圈選系別)

□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生,須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或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

且經衛生福利部選配分發之臨床實作醫院,並將於 10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臨床實作訓練 合格者。

□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或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並經選 配分發而於 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完成臨床實作訓練未取得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及格證明者。

確 認 資 料 ( 請 打 勾 ) 簽 名 欄

本 報 名 表 請 以 藍、黑色筆正楷 填寫,各相關報 名資料必須詳實 並與所附證件相 符。若因報名資 料不齊、不符或 逾期等因素即不 受理。若經查獲 資料不實,其責 任概由報名者自 行負責並取消應 考及及格資格。

1.學歷證明 (請填入代碼) a.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b.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 c.國外畢業生繳交學歷證明影本

d.未取得醫學臨床技能測驗及格 證明者繳交考生成績通知單影 本

考 生 簽 2.二張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名 (一張黏貼、一張夾附於報名表)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文件:

※如經測驗合格,同意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將本人姓名及准考證號碼,上網公 告於學會網站之榜示名單。

【審核欄】

條件 1. 報名資訊填寫完整及正確 □合格 □不合格,須補資訊:

條件 2. 身分條件符合應考資格 □合格 □不合格,原因:

文件與資格審查結果:□通過 □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章:

(系主任/考場主任)

(考生注意:粗框欄請勿填寫)

【此欄考生請勿填寫】

【此欄考生請勿填寫】

年 月 日

【附錄一】

資料核對無誤後,

請於此親筆簽名。

(5)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 考試時程表 (二梯次)

項目 說明

測驗日期 108 年 3 月 22 日至 3 月 24 日 及 3 月 29 日至 3 月 31 日

測驗對象 依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公告之 108 年七年制第一次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

應試簡章報名之應考生。

考試時程 考試 6 日,每日 2 梯次,每梯次 12 站(含 8 站 SP 題和 4 站操作技能題);每站於 診間內設有 1 名考官。

各梯次內容 時間 報到+考前說明 25 分鐘

進場準備時間 5 分鐘 換站與讀題 2 分鐘 測驗 8 分鐘 中場休息 15 分鐘

*梯次換場休息時間 30 分鐘

次 項目 時間 考生位置

一梯 二梯

開題 09:00

3H 標準化病人演出訓練 10:00~12:30 30M

考官評分共識 10:00~12:30

第一梯次考生報到 12:00~12:10 10 M  第一梯次考前說明 12:10~12:25 15 M  進場準備時間 12:25~12:30 5 M

第 一 梯 次

考試(I) – 前 6 站 12:30~13:30

2H 15M

中場休息 13:30~13:45

考試(II) – 後 6 站 13:45~14:45

第二梯次考生報到 14:35~14:45 10 M  第二梯次考前說明 14:45~15:00 15 M

梯次換場休息時間

(確認問卷回收後,第一梯可離開) 14:45~15:10 25 M 離開

進場準備時間 15:10~15:15 5 M

第 二 梯 次

考試(I)–前 6 站 15:15~16:15

2H 15M

中場休息 16:15~16:30

考試(II)-後 6 站 16:30~17:30

第二梯次考生考試結束 17:30

該日考試全部結束

(確認問卷回收後,第二梯次可離開) 17:30~17:45 15 M 離開

【附錄二】

二梯次

考生 休息區

考生 休息區

考 場

統 一 放 置 處

考 生 物 品

(6)

成績複查申請辦法

第一條 考生應於醫學臨床技能測驗應試簡章規定之複查成績日期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生 應試考場提出複查成績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通知單影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考生簽名或蓋章:

(一) 考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准考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測驗站站次或名稱。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製錄影音檔案、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或各 細項分數。亦不得要求告知試務委員會委員、命題委員、評分委員、審查委員、申訴小 組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第四條 本測驗於試後不公開試題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五條 各應試考場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四日內複查之,並統一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遇有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考生。

第六條 應試考場受理成績複查時,應將考生之評分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各單項評分及 評分表總得分是否正確。

第七條 應試考場受理成績複查時,不得重新評閱錄影音檔案,亦不得提供考生有關試題及評分 表、各細項分數或測驗試題之評分標準。

第八條 應試考場受理複查成績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若複查成績有疑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台灣醫學教育學會 OSCE 辦公室核定後,

始可寄發複查結果。

(二) 若複查成績無疑義者,可由各應試考場逕行復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 OSCE 辦公室會議通過,並提報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核備後,自發布 日施行。

【附錄三-1】

(7)

醫學臨床技能測驗成績複查申請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梯 次 年 月 日,第 梯次 行 動 電 話 考 場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理 由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請詳閱):

1.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 108 年 4 月 26 日(五)前,使用本表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應試考場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2.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製錄影音檔案、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或各細項分數。

亦不得要求告知試務委員會委員、命題委員、評分委員、審查委員、申訴小組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 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 申請複查成績,請以掛號將申請表寄至應試考場(○○教學醫院)收。

4. <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成績複查>申請表之各項欄位皆為必填,應逐項填寫清楚,並親筆簽名。

5. 成績複查結果於 108 年 5 月 3 日(五)前寄發。

【附錄三-2】

(8)

考試成績申訴書

劃撥戶名:台灣醫學教育學會 張上淳 申訴作業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 劃撥帳號:19884022 ※ 劃撥單的『通訊欄』請註明成績申訴費用

※ 請另附 1.原成績單 2.醫學臨床技能測驗成績複查函覆表 3.劃撥收據(以上資料正本或影本皆 可)

申訴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行動電話

所屬學校 代碼

系級

准考證號碼 報考梯次 年 月 日,第 梯次 學 號 通訊地址

應試考場

考場代碼

申 請 具 體 事 由 之 詳 細 說 明 :

期 望 獲 得 之 具 體 補 救

申訴人簽名

申訴提起之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錄四】

(9)

試場規則

一、 一般事項

第一條 考生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由學校撤銷其考試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考官幫助舞弊。

3.電子傳訊洩露試場及考題資訊。

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考生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本考試。

第二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飲食、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再犯者則 勒令出場。

第三條 考生務必自行攜帶門診必備工具至試場(如醫師服、聽診器、筆、筆型手電筒、

扣診槌)。

第四條 考生不得攜帶具通訊或錄影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 Google Glass、Apple iWatch 等,或考試相關資料進入試場,未於報到時交由試務人員保管者,於測驗時間內 違者扣減該站總分 20 %,並得視其違規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站不予計分,違規器 具並應交由試務(工作)人員代管,俟該梯次測驗結束後歸還。若考生因身體狀 況因素,需使用或配戴相關輔具,應於報名時知會報名單位並於報名表備註說明,

且檢附診斷證明書;考試當日需由試務人員進行輔具檢查,確認無具備通訊或錄 影功能,方能攜入考場使用,參與測驗。

第五條 執行過程若要對標準化病人進行身體檢查,需尊重標準化病人意願下進行,不可 強行執行接觸性診斷。

第六條 考場設備與器具不可蓄意破壞。

第七條 考生應依各梯次通知時間與地點至試場考生報到區報到,並聽取說明簡報,領取 考試用品(資料板夾、空白紙張、身分識別貼紙等),考後須全部繳回。

第八條 考生於報到時須填寫錄影/錄音同意書,拒填同意書者視同放棄考試資格。

※錄影、錄音用途說明:所有相關資料只限於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及各臨床技能 測驗考場所主辦”臨床技能測驗”之運用(申訴、評分依據、評分訓練),本資 料不作為其他用途。

第九條 服裝儀容整潔列入評分之參酌。

第十條 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 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考場,

考場依相關法規裁量該考生得以應考與否及補救措施,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二、 入場及作答事項

第十一條 各梯次考生若於考前十分鐘仍未辦理報到手續,則不得入場。

第十二條 考生於考試當天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未帶、毀損、或遺失者,如經監場人員核 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暫准予應試。

第十三條 考生務必遵守長短鈴聲及廣播說明之測驗時間提醒,不可提早、延後離開或重返 各測驗站點。

第十四條 考生應遵循考試時程與動線確實就定位於測驗站,不可自行隨意遊走各測驗站。

第十五條 考生於考試進行時需全程配掛准考證,以利考官評分與錄影音證明,以及試場工 作人員辨識身分。

第十六條 考試過程不可與考官或標準化病人或診間助手要求測驗內容之指引暗示,若有其 他考試現場疑義,請直接向工作人員詢問。

三、 轉站或離場事項

第十七條 考生轉站或全程考試完畢時,不可將門上告示牌或指引等文件帶離試場,並保持 相關文件清潔。

第十八條 每一梯次考試之中場休息時間,需待在當時所在之測驗站診間中;若有上洗手間 需求,須請工作人員協助帶領,考生之間不可互相交談。

【附錄五】

(10)

四、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任何影響考試進行之特殊狀況(如考官、考生、標準化病人、身體不適或危及人 身安全考量等)請立即反應試場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考試期間,若因病、因故需暫時離場者,須經考官同意,並在工作人員陪同下離 場。離場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准其入場繼續考試,但 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 報到時間可先查看考試座位,考試前 15 分鐘會進行清場,考試前 3 分鐘入 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2、 報到時間可先查看考試座位,考試前 15 分鐘會進行清場,考試前 3 分鐘入 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2、 報到時間可先查看考試座位,考試前 15 分鐘會進行清場,考試前 3 分鐘入場就 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考試相關資訊(小考、期中末考試時 間於考試前;期中、期末考之考題與解 答於考試後一週內製成 PDF 檔)公佈在任 課教師的 Moodle

七、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有疑義者,應當場提出,由 監評人員處理;測試後對於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 則」第 54

七、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有疑義者,應當場提出,由 監評人員處理;測試後對於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 則」第 54

[r]

第二十四條 學、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 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 場人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