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in Taiwan Studies 19
國立臺灣圖書館
中華民國105 (2016)年 1 月
清代臺灣官印的研究:以彰化縣印為例
劉仁超
*摘 要
本文提出研究官印具有行歷史研究、補史料不足、辨史料真偽的功用。然而在 運用這項難得的金石資料前,須先對各印建立基礎資料與調查研究,將印信實物,
官印制度及歷史文獻,三者並重,互相驗證,釐清每個印信的演變,才能呈現該印 的樣貌。有時一個職官不僅只有一枚官印,其換印的原因是值得探討的部分。本文 利用此法,將清代彰化縣知縣的官印逐一考證,發現從設縣到割臺(1723-1895)
前後一百七十餘年間,陸續使用了5 枚不同的印信,原因恰與清代臺灣三大民變有 關。
關鍵詞:彰化縣、知縣、官印
* 國立臺南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壹、前言:清代臺灣官印的研究價值 貳、清代官印的研究方法
參、清代的彰化縣印 肆、縣印的外觀 伍、結論
壹、前言:清代臺灣官印的研究價值
研究清代臺灣史常用到的史料包括地方志書、公文檔案、私人雜著 及各地的古文書等,這些文獻史料提供了豐富的資訊,讓今人得以重建 過去的種種。「讓史料說話」是史學家的任務,但相對於文獻史料,文 物史料能提供的信息似乎相當有限。對治學嚴謹的史學家而言,沒有理 由不重視文物,但進行文物解讀時,態度總是保守許多:白紙黑字記載 的文獻史料尚且有隱匿造假或誤植的可能,須經細心的判斷,更何況沉 默的文物史料。既然如此,鑽研清代臺灣官員印信這種「爺們」的信物,
除了傳統的金石學家可能稍感興趣,在臺灣史或臺灣學研究的領域,能 提供什麼樣的參考價值?筆者以為,至少有以下三項:
一、行歷史研究
目前已知仍存世的清代臺灣官印,僅1980 年在北京出土「鎮守福 建臺灣等處總兵官之關防」、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臺博館)藏「嘉義 縣印」,1及臺南市鄭成功文物館藏「福建臺灣城守營右軍新添外委把總 鈐記」共三枚。面對如此稀少的數量,理應無法建構出一套研究論述,
更遑論學術上的成果。不過印信並不是一般的文物,其功能為官員的憑 證,鈐用於往來的文書上。大部份的文書在文末都載有年月日期,這些 日期,意外地成為各印的時間座標。以此出發進行研究,可視為另闢途 徑認識清代臺灣史。例如臺灣總兵從雍正11 年(1733)改為「掛印」
1 張先得,〈北京市崇文區出土清代臺灣總兵官印〉《文物》,318 期(北京:1982),頁 94;
〈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編目號:AH001695。
總兵,改掛印不只是改銜而已,其印信也從長形的「關防」改為正方形 的「印」,但新印卻在雍正13 年(1735)才起用。到光緒初年,因閩 撫冬春巡臺,總兵取消掛印,恢復使用關防。這枚關防即為前述在北京 出土的「鎮守福建臺灣等處總兵官之關防」,但因故被閩浙總督攔下了,
並未交到臺灣總兵手上。依史料遲至清末總兵萬國本仍使用方印,最後 才換用關防。但此時臺灣已建省,澎湖也設立了總兵,轄區改變使得關 防的字樣需要更改,因此捨棄了該枚關防重新鑄造。以上換印的情形,
文獻上的紀錄並不完整,需配合實物觀察所得。此外,從雍正朝到光緒 朝總兵掛印期間,用的都是同一方印嗎?答案是否定的,這段期間也換 了數枚,包括一枚因戴潮春事件遺失而由福建布政司代刻的臨時木印。
總兵是清廷在臺設置最高階的武官,前後二百餘年的清領時期,其官印 竟多達7 枚(不含澎湖總兵)。其演變的緣由,應是臺灣學研究者感興 趣的題目。2
二、補史料不足
有些文獻史料本身殘缺破落,狀況不佳,但如果其上鈐有官印,或 許可以彌補欠缺的資訊。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以下簡稱史語 所)藏〈內閣大庫檔案〉為例,由於存於宮中時已有黴爛,且當年從同 懋增紙店搶救後又損耗不少,3史語所在編輯《明清檔案》時,即將封面 具題者遇有缺頁之原件認定為「製作官司不詳」,並於文末的註解聲明
「此前有闕幅」。但其實從紙張接合或末端年月處的官印便可以判斷該 件是何職官所擬,例如編號A4-157,其官印為閩浙總督關防,又這份文 的時間順治3 年(1646)6 月,可知具題者應為張存仁;又如 A43-108,
文末鈐用官印為山東巡撫關防;A46-72,官印為廣東巡撫關防。內閣大 庫檔案中類似殘缺的例子不少,如果官印文字仍可辨,此不失為協助判
2 臺灣總兵與澎湖總兵官印的考證,可參考筆者〈清代福建臺灣總兵官印信考:附福建臺灣澎湖 總兵官印信考〉《臺灣史研究》,21:1(臺北:2014),頁 219-263。
3 史語所〈內閣大庫檔案〉在民國 10 年歷史博物館賣給同懋增紙店時重達 15 萬斤,經過 9 年的 輾轉才買回,但損失了2 萬餘斤。詳李慧敏〈史語所藏內閣大庫檔案緣起〉,收於《檔案季刊》
第8 卷 2 期(臺北:檔案管理局,2009),頁 46-55。
定的方法。4
另以〈淡新檔案〉為例,按臺大圖書館網站的介紹,該批檔案共 1143 案,涵蓋時間最早為乾隆 41 年(1776)。此說是根據第 22510_008 件〈給埔界批字〉,該件批字落款日期為乾隆41 年 10 月。不過〈淡新 檔案〉中有許多散落的孤件,第11327_001 件〈申詳究擬書役周銘等需 索墾佃黃亮等一案緣由冊稿〉雖然僅存封面而無內容,無法得知成文年 代,但其上鈐用一枚極清晰、字體尚未模糊的「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 防」,依筆者估計鈐於乾隆30 年(1765)以前,但不會早於乾隆 17 年
(1752)。這個範圍雖然仍嫌寬廣,但〈淡新檔案〉的涵蓋時間可以往 前推10-20 年。由此可知研究官印有助於定位史料的生成時間。
更進一步說,文獻史料不可能記載所有的歷史事件,但沉默的文物 史料卻能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告訴我們,歷史上的確發生過這麼一回事。
以「嘉義縣印」為例,眾所皆知林爽文事件時高宗將諸羅縣易名為嘉義 縣,因此嘉義縣印應從乾隆五十年代後才出現。但從乾隆朝到清領結束,
嘉義縣印共有3 枚,第一次換印在嘉慶 22-23 年,第二次換印為光緒 14 年,此枚即前述臺博館典藏的嘉義縣印。這兩次換印都沒有留下文字紀 錄,僅能從臺博館典藏的印章實物及數十件嘉義古文書的鈐用情形整理 而來。換印的動機為何﹖文獻史料沒有記載,筆者從古文書上的用印情 形推測,可能因舊印模糊故申請換印,此乃清代司空見慣之事。
三、辨史料真偽
官印為執政者的憑證信物,因此辨別文書真偽為官印的基本功能。
數年前一名自稱盛宣懷四子的私生女,出示一張慈禧太后賜釣魚臺給盛 宣懷的「慈諭」,在當時引起一陣討論。經歷史學者從公文格式及慈禧 太后用的圖章進行多方考證,證明該「慈諭」為一場騙局。5清代臺灣發
4 史語所與聯經書局合作,在 1986-1995 年間陸續出版《明清檔案》324 冊,僅刊登到嘉慶年間,
後來由於數位化科技的趨勢,不再出版紙本。上述3 份檔在內閣大庫線上資料庫中皆已指出具 奏者的職銜,考證的依據可能為具奏內容或筆跡,也有可能是從官印。
5 虞正華,〈慈禧的釣魚臺列島「慈諭」考辨〉,收於《歷史月刊》第 118 期(臺北:歷史月刊 雜誌社,1997),頁 41-46;宋路霞,《百年家族:盛宣懷》(臺北:立緒文化,2001),頁 317-325。
生不少官印造假的案例,例如乾隆時期林益全私雕臺灣府印,偽造差票,
嚇索平民,被知府楊廷理查出。6諸羅縣民朱含章因與他人有借貸糾紛,
竟異想天開私雕諸羅縣印,捏造勸民歸匪告示,並將假印藏在對方家中 香爐,意圖陷害。7嘉慶年間林三奚偽造臺灣道及鹿港同知關防,發假劄 諭詐騙岸裡社職員進繳活鹿、鹿茸、鹿筋等物。8
現 存 實 物 中 也 有 一 些 使 用 假 印 的 古 文 書, 藏 於 博 物 館 或 學 術 單 位,例如臺博館〈臺南官銀票,AH004353、胡阿錦諭示,AH001655- 005〉,臺灣歷史博物館〈抄封田執照,2003.010.0068〉,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立杜賣契字,OB910012〉,國家圖書館〈臺南官銀票,A 803.98 00487~00495,共 9 張〉及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仝立杜賣盡根水田 屋宇契,ET1053〉。然而,與其指陳這些古文書為無中生有的「偽物」,
筆者寧可相信它們是「抄本」。臺中圖書館典藏一份研究岸裡社發展史 極重要的雍正年間「割地換水」合約,9如果我們仔細觀察這份六館業戶 陳周文所持合約上面的印信,不難發現它其實也是一份抄本,因為所有 印章都是描繪上去的:沒有理由在正式合約上用畫的方式取代印信,相 信這樣六館業戶也不會接受。比較合理的解釋是,由於這是非常重要的 開墾合約,因此陳周文進行備分抄寫,連同印章的部分亦一併繪上了。
不過抄本再珍貴畢竟不是正本,如同總督府派員到各地調查抄寫的契抄 或重新鉛印刊載的古文書資料,使用時應持謹慎態度。依此原則,我們 應該重新檢驗各機關典藏鈐有官印的古文書,特別是近年來價格被古物 商炒作,博物館採購時尤須小心。反過來說,一份古文書如果沒有鈐用 印章(特別是官印),即所謂的「白契」,後人很難辨識真偽。
2015 年,家藏數件新港文書,著名的高雄田寮陳家尋求筆者協助鑑
6 奎林、萬鍾傑奏,乾隆 54 年 11 月 12 日。〈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043662。
7 郝玉麟、王士任奏,乾隆 4 年 5 月 30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4 冊,頁 264- 269。
8 〈嘉慶二十三年(1818)林三奚(葉溪山)在潘進文疊次到社假騙到憲臺印諭劄、理番分憲印 票即屬哄騙活鹿等物明要勒索銀項等弊〉,〈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編目號:
AH002324。
9 此合約可見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 ,1700-1895》(臺 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9),頁 xxiv,或〈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
T0687_02_0001。
定一件祖傳契尾,以利其與林務局進行土地訴訟。筆者基於對契尾版式 的瞭解與其上鈐用官印的研究,並與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等單位典藏年代與編號相近的鳳山縣契尾比對,認定該件為真品。
由於不能破壞古文書完整性,無法行科學鑑定,靠官印辨識真偽應屬合 理與權威的做法,其實這正是印章的原始功能。但在擔任此工作前,除 了先有認識篆書的基本能力,須累積觀察大量的古文書,仔細研究用印 情形並逐一登記文書年代、典藏編號等資訊,相當耗時費力。
貳、清代官印的研究方法
在研究官印前,必須先認識官印制度。過去已有幾篇論文或專書研 究印信制度,如饒金蘭《近代中國印信制度-行政之觀點》、中國學者 任萬平〈清代官印制度研究綜論〉、杜家驥〈清代官印的特點及其所反 映的職官制度變化〉及日本學者片岡一忠《中國官印制度研究》等文。10 這幾篇前人的著作將清代歷來的會典、事例、則例進行整理與歸納,從 宏觀的制度面著手,將官印制度進行詳盡的介紹。然而這些研究總讓人 覺得遙遠,作為臺灣學的研究者,不禁想問:那臺灣呢?臺灣的官印樣 貌如何?是否符合會典所載的規制?康熙23 年(1684),清廷於臺灣設 一府三縣,開啟了兩百餘年的清王朝統治,這段期間將行之於中國本土 的行政制度也用於臺灣,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官制,官印制度正是行政制 度研究中的一環。臺灣官員的印信當然可以用來與規制相驗證,讓稍嫌 枯燥的印信制度讀起來有趣些。不過官印制度涉及的層面很廣,不僅只 有規定鑄印時應用的材質、尺寸、字體等型式。如果僅做外觀樣貌的考 究,似乎沒有善加利用這項難得的金石資料。筆者以為,若要研究某個 職官的官印,仍需從該職官自身的歷史脈絡出發,將鈐有印信的官文書 逐一檢視,配合文獻記載,釐清每個印信的演變,再以鑄造當時會典的
10 饒金蘭,〈近代中國印信制度:行政之觀點〉,(臺北,文化大學碩士論文,1992);任萬平,〈清 代官印制度綜論〉,收於朱誠如主編,《明清論叢》第1 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
頁298-316;杜家驥,〈清代官印的特點及其所反映的職官制度變化〉,收於歷史教學社編,《歷 史教學》總第587 期(天津:歷史教學社,2009),頁 5-9、16;片岡一忠,《中國官印制度研究》
(東京:東方書店,2008)。
規制做確認。研究方法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 一 ) 大多數的官印已不存世,能見的只有其在古文書上留下的印面 文字。由於古文書多載有年月,定位了各印的存世時間,此項印信所具 備的動態性質,為靜態的金石資料如石碑、銅器、甲骨等所無。廣泛的 記錄與整理這些鈐有官印的古文書,為展開研究的基礎。例如〈淡新檔 案〉,據筆者逐一檢視與登記,便有多達約200 種不同的官印。
( 二 ) 藉由官印制度可以重塑原印的外觀形貌,但歷代以來官印制度 均有修改,因此各朝會典、則例、事例均需研讀比較,以符合不同時空 背景所用。
( 三 ) 歷史研究終究無法脫離文獻,印信的頒發、更換、遺失等,相 關的記載見於實錄、題本、奏章、方志、採訪冊,或私人雜著,要盡量 蒐集應用。
簡言之,儘管印信本體雖已不存,仍可從古文書上的印記,會典所 載的官印制度,督撫提鎮的的本章奏摺及各式各樣的歷史文獻中互相驗 證,重現各階段印信應有的樣貌。此種方法與製造工程學中的「逆向工 程」(Reversed Engineering)有幾分相似:在圖面資料與設計理念不明 的狀況下,工程師利用各種手段分析既有成品,反向推敲出它的設計原 理與原始圖面。官印的研究也是一種逆向工程,研究者利用各種資料重 現印章的歷史,包括它的鑄造、換發原因,以及它的外觀,甚至每個時 期的磨耗情形。這個追尋的過程,提供了豐富的文物史料資訊供臺灣學 研究者運用。
本文利用上述方法,以清代的「彰化縣印」為例進行研究考證。發 現清領時期的彰化縣,從雍正初年設縣到乙未割臺(1723-1895)前後 一百七十餘年間,陸續使用了5 枚不同的印信(圖 1)。在進入正文前,
有三點須先說明:
( 一 ) 清代古文書在日治時期便開始進行調查,如 Provisional Report on Investigations of Laws and Customs in the Island of Formosa(1902)、《臺 灣蕃政志》(1904)、《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1904)、《臺灣私 法附錄參考書》(1910-1911)、《契字及書簡文類集》(1916)、《臺 灣文化志》(1928)等書收錄了不少。但或許受到成本的考量,這些古 文書只能用重新打字或抄寫的方式出版,已非原貌。本研究需以清代古
文書的原件影像才能進行,其來源可分為1. 機構典藏 2. 古文書集。筆者 從這些鈐有官印的古文書中試圖找出每方印存世最早與最晚的時間,但 相信仍有遺漏,讀者如有發現請不吝指正。11
( 二 ) 由於清會典歷經五朝(康、雍、乾、嘉、光)纂修,在引用時 需隨著不同的年代而採用不同的版本,以符合當時的規定。但這五種版 本的印信制度在某些用字略有差異,如印之「紐式」。「紐」指的是印 章上面的肖形,皇家用的有龍紐、龜紐、麒麟紐,賜外藩國王用駝紐,
賜喇嘛上層統治者用雲紐,高階武官用虎紐,中下級官員用最常見的直 紐,不做肖形,僅一長圓柱狀,利於把握應用。在康、雍兩朝會典用的 是「鈕」字,乾隆朝會典與會典則例用「紐」,嘉、光兩朝會典用「鈕」,
但會典事例用「紐」。又明會典用「紐」,不同典籍各種寫法,莫衷一是。
為了不使讀者感到困擾,本文一律從「紐」,因為乾隆年間高宗兩度御 製交泰殿寶譜序文中用的都是「紐」。此外,皇室成員或內閣的印文有
「玉著篆文」、「玉柱文」、「玉筋文」等寫法,其實指的都是同一種篆體,
但由於出現次數較少,因此予以保留。在文獻中出現「滿文」、「清文」
等用法,指的都是滿人用的文字,引用時也以原文呈現。
( 三 ) 依照公文製作的流程,理論上文書標示的落款時間即為用印時 間,但有時未必如此,尤其發生在給納稅糧戶的「執照」。例如臺中龍 井林家有五張臺灣縣發行,尚未截開的執照串票,其糧戶姓名、稅額、
日期處皆空白,但已用縣印在執照、驗照騎縫處與糧戶收執處。12這樣的 文書反映了儘管清廷明令禁止空白印信,13但縣衙門可能便宜行事,委託 大租業戶向佃戶徵稅,並預給空白用印串票,代其頒發,業戶收到稅款 後再上繳給縣衙。另一種常見的古文書「契尾」則較沒有空白用印的情 形,因為縣衙要待業戶執白契前往繳契稅時,才能在契尾上填入交易價
11 例如日本國文學研究資料館收藏了一批 2003 年在長野縣民家中發現的清代臺灣地方檔案,中 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已前往拍攝,目前整理中尚未公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收藏古文書最 多的單位,數量超過2 萬件,但其中有部分尚未編碼歸檔,且該館仍持續購入收藏中。其它民 間私藏未公開的古文書想必仍不少,筆者只能就各單位已對外公開的古文書進行整調查,疏漏 之處待日後更多有發現後再予補正。
12 光緒 21 年串票,〈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T0029D0029_09_0017-001~005。
13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21。《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620 冊,頁 422。
格、契稅稅額、田園四至、業戶名稱與上稅日期,並粘連於白契後,騎 縫蓋印;且契尾為布政使發行,上面有編號列管,需定期造冊匯報。即 使上下通同作弊,各縣也沒有空白用印的理由。反過來說,古文書常見 契尾遺失,僅存契頭的情形,由於縣衙胥吏也會在契頭上的銀兩處蓋上 官印,因此儘管契尾遺失,如果對官印有深入研究,也能從契頭上的官 印推估出可能的上稅時間。
雍正2 年 - 乾隆 17 年 (1724-1752)
同治1 年 - 同治 5 年 (1862-1866)
乾隆17 年 -( 約 ) 乾隆 53 年 (1752-1788)
同治5 年 - 光緒 21 年 (1866-1895)
( 約 ) 乾隆 53 年 - 同治 1 年 (1788-1862)
圖1 清代的彰化縣印 資料來源與說明:
(1) 乾隆 10 年 11 月,彰化縣 543 號合同稅契單,〈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
T0593D0489_0001。
已知最早:雍正 10 年 12 月 15 日信照,〈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編目號:
AH002378。
已知最晚:乾隆 17 年,布字 448 號契尾,〈傅斯年圖書館藏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影本影像 資料庫〉:FSN03-01-007。
(2) 乾隆 21 年,布字 2209 號契尾,〈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T0447D0368_0030。
已 知 最 早: 乾 隆 21 年, 布 字 2209 號 契 尾,〈 臺 灣 史 檔 案 資 源 系 統 〉, 識 別 號:
T0447D0368_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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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清代的彰化縣印
一、彰化縣初置:滿文本字銅印【雍正 2 年 - 乾隆 17 年(1724- 1752)】
清初臺灣原僅設一府三縣,朱一貴事件後,清廷知必須要加強治理 臺灣,康熙決定派御史赴臺,負責查察吏治,反映地方民情,「凡有應 條奏事宜亦可條奏,而彼處之人皆知畏懼」。14雍正1 年(1723),巡臺 御史吳達禮以諸羅縣北二百八十里半線地方,其平原沃野,民番錯處,
實為居中扼要之地,請另立一縣,增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15此議獲得 世宗同意,「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時間為雍正1 年 8 月 8 日,16從 此清代臺灣新增了第四個縣—彰化縣。
14 《大清聖祖仁(康熙)皇帝實錄》,卷 295,康熙 60 年 10 月 5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3918。
15 吳 達 禮 奏 本, 雍 正 1 年 5 月 20 日。《 明 清 宮 藏 臺 灣 檔 案 匯 編 》( 北 京: 九 州 出 版 社,
2009),第 8 冊,頁 278-281。其實藍鼎元也建議在虎尾溪以上另設一縣,駐劄半線,此主張 可能影響到吳達禮。詳藍鼎元《東征集》,文叢第12 種,頁 35。
16 《 大 清 世 宗 憲( 雍 正 ) 皇 帝 實 錄 》, 卷 10, 雍 正 1 年 8 月 8 日。( 臺 北: 華 文 書 局,
1964),頁 160。
已 知 最 晚: 乾 隆 51 年, 布 字 12937 號 契 尾,〈 臺 灣 史 檔 案 資 源 系 統 〉, 識 別 號:
T0029D0029_01_0009-002。
(3) 乾隆 55 年 11 月,布字 13656 號契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OB890319。
已知最早:乾隆 55 年 8 月,布字 13640 號契尾,〈逢甲大學古文書數位典藏資料庫〉,
LBA250184。
已知最晚:咸豐 11 年 10 月,布字 3557 號契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
OB91c0361。
(4) 同治 4 年 2 月 22 日,張世英申文,國史館〈楊雲萍先生蒐藏之古文書〉,登錄號:
133CR001023V/08-01-07。
已知最早:同治 2 年 12 月 19 日稿(殘件),〈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
編目號:AH000766-066。
已知最晚:同治 5 年 9 月,布字 958 號契尾,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臺灣古文書專輯 ( 下 )
》(臺中:編者,1996),頁 369。
(5) 同治 9 年 8 月,布字 5732 號契尾,陳仕賢(編),《埔鹽鄉大有陳順昌號古文書》(南 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0),頁 80。
已知最早:同治 5 年 11 月,布字 1151 號契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
OB91c0384。
已知最晚:光緒 21 年閏 5 月執照,〈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OB840817。
新縣既已設置,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基於總督職責,向世宗推舉知縣 人選,同時在題本中請求鑄造相關印信,於12 月 21 日獲准。17但印信的 鑄造需「該督撫代奏,請旨下吏、兵二部查議,咨送禮部鑄造」,18因此 吏部尚書隆科多於雍正2 年(1724)2 月 5 日題請敕部鑄給。19另還需經
「欽天監擇吉日,專委禮部司官監造」。鑄好後,「在外文官請給印信,
執該督撫或布政司文批」,才能「差役赴領」。20因此彰化設縣以來的第 一枚知縣印信(圖1(1)),至快在這一年才啟用。21
依照康、雍兩朝的會典所載,知縣所用印信為銅印,直紐,方二寸 一分,厚三分,九疊篆文。22這樣的外觀規制,承襲於明代:
明朝定知縣為正七品官,用銅印,直紐,方二寸一分,厚三分,九 疊篆文。就印面使用的篆體來看,除了內閣銀印「玉著篆文」,將軍銀 印「柳葉篆文」,監察御史銅印「八疊篆文」,其餘各職官用的印信、
關防都是「九疊篆文」。23清初官印篆體稍多,共5 種,皇室用的玉寶、
金寶、金印「玉柱文」,公、大將軍、將軍、侯、伯、都統、提督總兵、
掛印總兵、提督九門步軍統領銀印「柳葉篆文」,監察御史銅印「八疊 篆文」,曆日印信「七疊篆文」,其餘文武各官用的印信、關防仍是「九 疊篆文」。24從篆體的選用,不難看出其受明制影響。滿清入關後並未因 自己是女眞族而鄙棄漢文化,為了統治多數漢人為主的中國,除了採取
「以漢治漢」的策略,並推崇隋唐以來的六部制度。所謂清沿明制,清 初許多制度的建立都受明代影響。順治皇帝曾對開國名臣范文程說:「朕
17 覺羅滿保題本,雍正 1 年 11 月 16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8 冊,頁 413-414。
18 《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54。《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82),72 輯,
頁2618。
19 隆科多題本,雍正 2 年 2 月 5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9 冊,頁 57-59。
20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68。《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77 輯,頁 4221-4223、4226- 4227。
21 除了上述隆科多的題請,會典也記載雍正 2 年「覆准:鑄給臺灣捕盜同知關防,及新設彰化縣 印信」。見《大清會典(雍正朝)》,卷68。《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77 輯,頁 4228。
22 《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54。《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82),72 輯,
頁2624、2626、2628;《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68。《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77 輯,
頁4234、4236、4238。
23 《明會典(正德朝)》,卷 78。《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617 冊,
頁753-754。
24 《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54。《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72 輯,頁 2621-2630。
以為歷代賢君,莫如洪武。何也?數君德政,有善者,有未盡善者。至 洪武所定條例章程,規畫周詳,朕所以謂歷代之君,不及洪武也。」25 不過清朝畢竟是異族統治,對漢文化並非全盤接受,而是在建立官制時
「參漢酌金」,將漢族優秀的制度引進,但也考慮滿族的特殊性,做了 適當的保留。順治朝是清代許多官制的發展期,印信制度的基礎亦奠基 於此:
本朝定制:御前寶璽,舊設尚寶司掌之。尚寶司既裁,專屬內 府管理。其鑄造印信,皆係禮部職掌。印文由內閣翰林院擬定,
發鑄印局鑄造。滿文居左,漢文居右。頒給內、外、直省,以 及外國,皆同文焉。26
乙酉(順治1 年 6 月 29 日,1644 年 8 月 1 日):令內外各衙 門印信,俱竝鑄滿漢字樣。27
明太祖時即令禮部鑄印局負責鑄造中外諸司印信, 28清因襲之。將 鑄印的工作交給禮部,由中央頒發,這是中央集權的表現。滿人入關以 後,陸續征服了漢人廣袤的領土,為了統治上的需求,在印面同時出現 漢文與滿文,可視為「參漢酌金」的產物之一。在此原則下,各衙門印 信「竝鑄滿漢字樣」,實為清朝官印的最大特徵。29
康、雍兩朝的印信制度較為簡單,會典所載亦不如乾隆朝以後詳細,
25 《大清世祖章(順治)皇帝實錄》,卷 71,順治 10 年 1 月 29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848-849。
26 同上註,頁 2617。
27 《 大 清 世 祖 章( 順 治 ) 皇 帝 實 錄 》, 卷 5, 順 治 1 年 6 月 29 日。( 臺 北: 華 文 書 局,
1964),頁 63。
28 張廷玉等撰,《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75),卷 68,頁 1661。明代的鑄印局設大使一人,
副使二人,後革一人。清代的鑄印局設員外郎、主事、大使各一人,新竹鄭用錫即曾於道光年 間任鑄印局員外郎。鑄印局的任務為「題銷鑄印,掌鑄寶璽。凡內外諸司印信,並範冶之」。
參見趙爾巽等,《清史稿》(臺北:博愛出版社,1983),卷 121,頁 1004。
29 大部分漢人區域的官印都是滿文及漢文 2 種並列,但在邊疆地區有較特殊與靈活的變通處理,
將蒙文、藏文、回文等入篆。使用的文字也不只有2 種,有僅用單種文字(如吐魯番同知關防,
僅鐫回文)、二種(如管理張家口官兵都統印,滿、蒙 2 種 )、三種(如駐劄庫倫辦事大臣印,
滿、漢、蒙3 種 ) 甚至四種字(如伊犁將軍印,滿、漢、蒙、回 4 種)的情形。見《欽定大清 會典(嘉慶朝)》,卷27。《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64 輯,頁 1190-1191、1197。
這裡指的九疊篆文僅右方漢字部分,左方的滿文用的是「本字」。
二、乾隆時期改鑄:新定滿文篆體【乾隆 17 年 - 乾隆 53 年(1752- 1788)】
乾隆13 年(1748),因交泰殿貯藏的皇家寶璽中「向兼清、漢文。
漢文皆用篆體,清文則有專用篆體者;亦有即用本字者」。對此,高宗 認為不妥,令儒臣「廣搜載籍,據援古法,成三十二類」,將篆體做了 一次全面性的整理,並以高宗東巡盛京祭祖時所創作的《盛京賦》為本,
繕成清漢篆文,以廣為流傳:
我朝國書,音韻合乎元聲,體製本乎聖作,分合繁簡,悉協自 然。唯篆體雖舊有之,而未詳備。寶璽印章,尚用本字。朕稽 古之暇,指授臣工,肇為各體篆文,儒臣廣搜載籍,援据古法,
成三十二類,且請以朕製『盛京賦』,繕成清漢篆文。既廣國 書,併傳古篆,足以昭示來許。著允所請,即以傅恒、汪由敦 充總裁官,阿克敦、蔣溥充副總裁官,慎簡校對人員,速竣厥 事。30
高宗顯然很滿意這次文字整理的成果,除了訂定32 種滿文篆體,31 過了幾天,下令將檀香皇帝之寶以下二十一寶,「宜從新定清字篆體,
一律改鐫」:
國朝寶璽,朕依次排定,其數二十有五。印文向兼清、漢。漢 文皆用篆體,清文則有專用篆體者,亦有即用本字者。今國書 經朕指授篆法,宜用之於國寶。內青玉皇帝之寶,本係清字篆
30 《大清高宗純(乾隆)皇帝實錄》,卷 324,乾隆 13 年 9 月 12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4803-4804。
31 這 32 種篆體包括:玉筋篆、奇字篆、大篆、小篆、上方大篆、墳書篆、倒薤篆、穗書篆、龍爪篆、
碧落篆、垂雲篆、垂露篆、轉宿篆、芝英篆、柳葉篆、鳥跡篆、雕蟲篆、麟書篆、鸞鳳篆、龍 書篆、剪刀篆、龜書篆、鵠頭篆、鳥書篆、科斗篆、纓絡篆、懸針篆、飛白篆、殳篆、金錯篆、
刻符篆、鐘鼎篆。
文,乃太宗時所貽,自是以上四寶,均先代相承,傳為世守者,
不宜輕易。其檀香皇帝之寶以下二十一寶,則朝儀綸綍所常用 者,宜從新定清字篆體,一律改鐫。32
現存的25 枚御寶,除了前四寳仍維持原樣,後 21 枚寳印就是乾隆 這次改鐫的結果。此外,清初以來原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后妃、皇太子、
和碩親王、多羅郡王、朝鮮國王等寶印均用玉柱文,33乾隆也一併改鐫,
皇太后及后妃等用玉筋文,親王世子、郡王及朝鮮國王改用芝英篆。34除 了這二種篆體用於皇家寶璽,到了乾隆14 年(1749),因「印信關防所 關甚重,篆文既經欽定,理應普給頒發,以昭畫一」,35因此也從這32 種新定篆體中另選七種,將官員印信改鑄:
凡鑄造銀印、關防:內外文職一、二品:尚方大篆。內三品、
順天、奉天二府以上、外承宣布政使司:尚方小篆,均直紐。
內外武職一、二品:均柳葉篆,虎紐。
凡鑄造銅印、關防、鈐記:內文職三品、詹事府以下、外提督 學政、提刑按察使司:尚方小篆。內四五品、外三四品:鐘鼎篆。
內六品、外五品以下:垂露篆。內外武職三四品:殳篆。四五 品以下:懸鍼篆,均直紐。36
史語所典藏〈內閣大庫檔案〉中有〈滿文篆書式樣檔〉一分,上面 繪製了這九種滿文印篆的範例,並註明適用於哪些官職。以本文研究的 知縣為例,垂露篆(圖2)適用於知府、同知、知縣以下等文官。
32 《大清高宗純(乾隆)皇帝實錄》,卷 325,乾隆 13 年 9 月 18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4811。
33 《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54。《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72 輯,頁 2621-2622。
34 《欽定大清會典(乾隆朝)》,卷 28。《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619 冊,頁 226。
35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63。《文淵閣四庫全書》,622 冊,頁 138。
36 《欽定大清會典(乾隆朝)》,卷 28。《文淵閣四庫全書》,619 冊,頁 226。
可想而知高宗的諭令對禮部鑄印局產生極大的業務量,禮部只好「酌 量衙門大小,職事繁簡,先改鑄內部、院、領、侍衛、內大臣、八旗都統、
外督、撫、藩、臬、將軍、都統、提、鎮,其餘依次改鑄換給。」此項 浩大工程,「每日可得印模八、九張,隨篆隨鑄,每年可得三千餘顆,
約計三年可以完竣。」37
這次全國性印信的改鑄,在臺官員也不例外,新鑄的彰化縣印(圖 1(2))依規定將滿文也改為垂露篆,同時將原來排列在一行「彰化縣印」
四個漢字改為兩行,每行二字。至於這顆新印何時鑄造與啟用?文獻上 沒有明載,根據內閣大庫藏福建巡撫的題本可知,福建省某些縣的新印 在乾隆16 年(1751)才頒給或啟用,且編號相接近,〈表一〉中寧德、
漳平、晉江縣印,分別為乾字5766、5769、5787 號,38顯示禮部在鑄造 新印時可能按各省整批鑄給,臺灣四縣的新印應該也在這一年鑄給。但 是否在這一年啟用?依圖1(2) 說明,可知乾隆 17 年(1752)彰化縣契尾
37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63。《文淵閣四庫全書》,622 冊,頁 135-136、138。
38 清代的官印早在順治初年便採取以年號前一字為編號的方法,如順治 1 年頒的易州印信為順字 35 號。詳李衛揭帖,雍正 11 年 6 月 11 日。〈內閣大庫檔案〉,登錄號:010290。這種編號方式,
不消說,亦承襲於明朝。明弘治(1488)以後的官印開始出現以年號前一字為編號,如大羅衛 左千戶所百戶印(弘字838 號,弘治 7 年 1 月造)、汝州衛右千戶所百戶印(嘉字 3934 號,
嘉靖42 年 4 月造)、太平府印(萬字 4714 號,萬曆 43 年 9 月造)等。詳片岡一忠,《中國 官印制度研究》,頁247-253。
圖2 滿文篆書式樣檔(垂露篆)
資料來源:〈內閣大庫檔案〉,登錄號:166469。
仍用滿文本字舊印,但可惜該契尾僅有年份,未填月份。另參考圖3 諸 羅縣印為例,乾隆17 年(1752 年)4 月布字 1403 號契尾尚用滿文本字 的諸羅縣舊印;到了8 月布字 1584 號契尾已改用垂露篆新印。由此,或 可推論彰化縣的新印也在這一年啟用。
圖3 改鑄前後的諸羅縣印
說明:圖左為原滿文本字的諸羅縣印,圖右為滿文改為垂露篆後的新印
資料來源: (左) 乾隆 17 年 4 月,布字 1403 號契尾,〈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蒐藏品查詢〉,
館藏號:2006.002.1526;
(右) 乾隆 17 年 8 月,布字 1584 號契尾,〈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蒐藏品查詢〉,
館藏號:2006.002.1525。
表1 中研院內閣大庫藏福建巡撫奏報乾隆 16 年各縣啟用清漢篆文新印 相關題本
縣印 出處 登錄號 原文
寧德 縣印
張師誠題本 嘉慶17 年 4 月 25 日
(1812 年 6 月 4 日) 110239 …據署布政使王紹蘭呈詳:寧德縣 印信壹顆,係乾字伍千柒百陸拾陸 號,乾隆拾陸年伍月奉部頒給…
漳平 縣印
張師誠題本 嘉慶16 年閏 3 月 29 日
(1811 年 5 月 21 日) 111763 …據布政使景敏呈詳:漳平縣印信 壹顆,係乾字伍千柒百陸拾玖號,
乾隆拾陸年拾壹月奉部頒給…
晉江 縣印
崔應階題本 乾隆34 年 8 月 3 日
(1769 年 9 月 2 日) 082723
…據晉江縣知縣蔣元樞詳報:晉江 縣印信,奉部改鑄清漢篆文頒給乾 字伍千柒百捌拾柒號,於乾隆拾陸 年九月貳拾捌日承領啟用…
順昌 縣印
李殿圖題本 嘉慶7 年 7 月 17 日
(1802 年 8 月 14 日) 122364 …據布政使姜開陽呈詳:順昌縣印 信,自乾隆拾陸年間奉部頒給…
韶安 縣印
覺羅伍拉納題本 乾隆53 年 5 月 30 日
(1788 年 7 月 3 日) 026872 …據署布政使萬鍾傑呈詳:韶安縣 印信,自乾隆拾陸年拾月拾伍日奉 到啟用…
三、林爽文事件:補鑄新印【乾隆 53 年 - 同治 1 年(1788-1862)】
乾隆51 年(1787),彰化大里杙莊林爽文豎旗聚眾起事,這場戰役 延續一年有餘,閩浙總督常青、福州將軍恆瑞、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
陸路提督任承恩等陸續投入戰役,與林爽文及南路莊大田形成拉鋸,直 到後來高宗派大學士福康安來臺才總算將事件平定。北路協副將赫生額 及彰化知縣俞峻等人,在事初乾隆51 年(1786)11 月 27 日彰化城陷時 遇害。由於全臺南、北二路多處淪陷,閩浙總督常青依其權限,從閩省 派員署理殉職官員,並將各印信借給臺灣各地使用:泉州府經歷印信,
借給諸羅縣備用;晉江縣石獅縣丞關防,借給彰化縣備用;莆田縣平海 縣丞關防,借給鳳山縣備用;興化府經歷印信,借給理番同知備用。39
儘管官員遭戕害,但有些印信並未遺失。任承恩來臺時,被害臺灣 府知府孫景燧、彰化縣知縣俞峻、鹿港巡檢馮啟宗的家人,分別呈繳臺 灣府印、彰化縣印及鹿仔港巡檢印信各一顆,稱各故員於未被害之前,
手將印信交付收藏,并言:
我死是該當,印係官物,未敢遺失,你速帶去逃避,等大兵到 日呈繳。
任承恩隨將印信三顆驗明封固,克復諸羅後,委員齎交臺灣道永福 收貯。40
儘管這些印信沒有遺失,但已有受損,「搥損毀壞,不堪鈴用」。
福康安在事件大致平定後向高宗奏報,請求換印:
…臣自進兵以來,於賊庄內派員逐細搜查,陸續起獲臺灣北路 副將關防一顆、北路都司關防一顆、鹿仔港理番同知關防一顆、
諸羅縣印一顆、彰化縣分駐南投縣丞關防一顆、彰化縣猫霧拺 巡檢印一顆,各印俱被賊人搶去,多有搥損毀壞,不堪鈴用。
39 常青奏本,乾隆 52 年 1 月 23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71 冊,頁 353-356。
40 任承恩奏本,乾隆 52 年 1 月 14 日。〈清代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摺件資料庫〉,文獻編號:
403049919。
其臺灣府印、彰化縣印於城陷時,經孫景燧、俞峻家属帶出,
並未遺失,而印文甚屬糢糊,亦須更換。…41
此摺在乾隆53 年(1788)1 月 14 日奉硃批「知道了」,42但鑄印需 經過前述一些行政程序,鑄好後還需渡海來臺,因此新印(圖1(3))最 快應該在這一年才啟用。
彰化縣印的命運就跟彰化縣城一樣乖舛,這枚新印鑄好後才沒幾年 又發生陳周全事件。乾隆60 年(1795)3 月 14 日,「賊眾」攻彰化縣城,
彰化知縣朱瀾、城守營叅將張無咎、鎮標右營遊擊陳大恩等人已先一步 上八卦山劄營,與駐守城內都司焦光宗防守。一開始「賊人」先攻西門,
被焦光宗用鎗擊退,隨即繞到八卦山,因「大雨如注,繩火盡濕,鎗炮 難施。賊人乘勢四上,各官被害」。焦光宗見狀出城救援,「見山上火發,
四圍皆賊,進退兩難,情急自刎」,所幸後來被民救活,抬赴田中央庄 醫治,但彰化城已淪陷。
受命來臺灣查辦工程之汀州府同知沈颺,探訪得知陳周全聚匪無多,
便密諭貢生吳升東、生員吳王錫等,轉糾義民,以圖恢復。18 日,焦光 宗聞城中賊人分搶大墩,商同林國泰等帶集義民,直至西門,城廂內外 所招義民,並義首陳光宗等,知有外援,一齊奮勇喊殺,賊人由西門逃 散,拏獲二人,殺死數人,城遂克復。
這一次彰化縣城短暫淪陷,「縣印雖經搶失,旋據縣役魏高搜獲繳 出」,交給署理知縣單瑞龍接收任事。43據筆者觀察,這枚印並沒有因此 換新重鑄,從乾隆末年歷經嘉慶、道光、咸豐各朝,歷時75 年,為各印 中使用最久,但在道光朝以後印文已顯模糊(圖4)。
41 福康安奏本,乾隆 52 年 12 月 19 日。〈清代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摺件資料庫〉,文獻編號:
403052830。
42 福康安奏本,乾隆 52 年 12 月 19 日。〈清代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摺件資料庫〉,文獻編號:
038752。上一件為福康安的奏摺正本,本件為軍機處官員抄寫的奏摺錄副,雖是副本,卻記錄 了正本所沒有的硃批日期。
43 陳周全案的過程,詳哈當阿奏本,乾隆 60 年 3 月 26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91 冊,
頁248-259。另據《彰化縣志》記載,這幾名官員「在鎮番亭中,見賊已迫,陳大恩即擲火藥桶,
亭中官員俱被焚死」。《東槎紀略》也記載「大恩見事急,燃火藥自焚」。原來是在亭中自焚 而死,這解釋了為何「大雨如注」焦光宗卻還能「見山上火發」。詳周璽,《彰化縣志》,文 叢第156 種,頁 378;姚瑩,《東槎紀略》,文叢第 7 種,頁 118。不過縣印既然被搶而沒有 被焚毀,表示當時朱瀾可能沒有隨身帶上山而留在縣衙中。
乾隆55 年(1790)
道光20 年(1840)
嘉慶16 年(1811)
咸豐1 年(1851)
嘉慶25 年(1820)
咸豐9 年(1859)
道光9 年(1829)
圖4 林爽文案後重鑄的彰化縣印 資料來源:
(1) 乾隆 55 年 11 月,布字 13656 號契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OB890319。
(2) 嘉慶 16 年 1 月,布字 19724 號契尾,蕭富隆等(編),《南投縣永濟義渡古文契書選》
(南投:南投縣立文化中心,1996),頁 73。
(3) 嘉慶 25 年 7 月,布字 23589 號契尾,楊惠仙(編),《神岡 - 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
(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7),頁 319。
(4) 道光 9 年 6 月,布字 4167 號契尾,同(3),頁 305。
(5) 道光 20 年 6 月,布字 9284 號契尾,同(3),頁 311。
(6) 咸豐 1 年 2 月,布字 11943 號契尾,同(3),頁 464。
(7) 咸豐 9 年 2 月,布字 2016 號契尾,同(2),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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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治初年遺失:啟用木質關防【同治 1 年 - 同治 5 年(1862- 1866)】
同治初年戴潮春事件是清中葉以後臺灣規模最大的一次民變。此案 造成多名文武官員傷亡,根據吳德功的記載,彰化縣印在事件中遺失:
九月(同治1 年 9 月,1862 年 11 月),候補知縣凌定國署彰化 縣,權用木戳。凌定國為副將凌競先之子,洪道差其運餉到鹿,
以彰化縣缺久虛,銅章亦失,爰以國署理,刻木戳,權用之。44
44 吳德功,《戴案紀略》(收錄於《戴施兩案紀略》,文叢第 47 種),頁 31。
這枚木戳詳圖1(4),筆者目前所知,此印至少用於同治 2 年(1864)
12 月到同治 5 年(1866)9 月期間。不過木戳畢竟只能臨時用之,同治 朝實錄記載了皇帝同意補鑄新印的日期:
庚寅(同治5 年 1 月 30 日,1866 年 3 月 16 日):補鑄福建彰 化縣知縣印信,巡撫徐宗幹請也。45
實錄記載的應是皇帝同意補鑄的時間,而非鑄好或送到臺灣開印使 用的時間,否則不會到了9 月還使用這枚木戳。
在戴潮春事件中遺失的官印不少,以殉職總兵林向榮為例,其所持 的銀印在斗六遺失,兵馬倥傯期間由福建布政司刻木質關防(圖5) 46暫 為使用。事件末期總兵曾元福奏報請鑄新印:
再,臺灣鎮銀印一顆,因前鎮臣林向榮常赴斗六軍營遺失,奴 才克復斗六時疊經派令員弁遍處尋查,均無着落,旋由福建藩 司刊刻木質關防轉交應用,遇有緊要事件,隨時借用。各營將 官關防,殊於體制未協,合無仰懇敕部鑄頒臺灣鎮總兵官印信 一顆前來,以資應用而昭信守。…47
曾元福等人克復斗六是同治2 年(1864)12 月,這顆木質關防應在 這之後才「由福建藩司(即布政使司)刊刻木質關防轉交應用」。
45 《大清穆宗毅(同治)皇帝實錄》,卷 130,同治 5 年 1 月 30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4027。
46 曾元福照會,同治 4 年 8 月 19 日。〈淡新檔案〉,檔案名稱:ntul-od-th14503_079。臺大圖書 館的資料庫在簡介這份照會時,內容摘要為「臺灣鎮總兵曾玉明照會淡水廳迅將巡閱沿途應用 竹筏渡船橋樑道路備辦修整」,事實上這份照會的作者應該為曾元福,因為本件「堅勇巴圖魯 曾」發的照會,是曾元福的賜號,而非曾玉明。
47 曾元福奏本,同治 3 年 9 月 18 日。〈清代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摺件資料庫〉,文獻編號:
100544。
圖5 鎮守福建臺灣總兵官印(木質關防)
資料來源: 曾 元 福 照 會, 同 治 4 年 8 月 19 日。〈 淡 新 檔 案 〉, 檔 案 名 稱:ntul-od- th14503_079。
其實布政司對刻印並非毫不熟悉。乾隆34 年(1769),高宗考量地 方佐雜等「官卑人冗」,且所用的只是地位較低的鈐記,「若悉令由部 頒發,事體尤屬紛繁」,48因此將給印之權交由各省,「文職佐雜及無兼 管兵馬錢糧之武職官,所用木鈐記,均由布政司發官匠刻給」。49不過清 帝國畢竟是人治的國家,很多事都能有特殊處理。總兵或知縣絕非「文 職佐雜及無兼管兵馬錢糧之武職官」,戰時為了便宜行事,顧不了那麼 多。甚至到了清末劉銘傳在臺實施清賦,因發給丈單及田畝冊圖均需用 印,於是他先催促朝廷速頒臺灣巡撫及布政使等新印,後來乾脆自己先 刻木質「福建臺灣布政使司關防」給邵友濂,於光緒13 年(1887)7 月 28 日啟用。50
五、遺失後的補鑄:中添字樣【同治 5 年 - 光緒 21 年(1866-1895)】
前述同治皇帝批准閩撫徐宗幹奏請補鑄彰化縣印信。這顆新印跟遺 失的舊印相比,仍為二寸一分,字體用垂露篆的方印,但新印的中央增 加了一列滿文字樣(圖1(5))。這列滿文字樣的內容與作用為何?先回
48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 嘉慶朝 )》,卷 258。《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67 輯,頁 1278- 1279。
49 《欽定大清會典 ( 嘉慶朝 )》,卷 27。《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64 輯,頁 1201-1202。
50 楊昌濬等奏,光緒 11 年 7 月 28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204 冊,頁 184、186。
顧一下補鑄遺失印信的處理原則:
舊例補鑄遺失印信:各省則加添清字省分字樣,京內各衙門則 加添清字衙門字樣。51
過去遺失印信加添字樣的案例,例如嘉慶10 年(1805),廣東羅定 協右營守備關防被竊遺失,關防補鑄,要「加添字樣,分別新舊」。52 嘉慶12 年(1807),臺灣水師副將邱良功追擊海盜朱濆於滬尾,其關防
「隨帶在洋,攻勦朱逆,遭風沈失」。到了隔年由閩浙總督阿林保題請 補鑄,「覆查補鑄關防應加添字樣,分別新舊」。53道光10 年(1830),
青海扎薩克銀印被竊,補鑄的銀印「加添清文地名、官名」。54道光12 年(1832)10 月張丙事件,臺灣知府呂志恒遇害,雖然府印被呂志恒之 轎役「先為挖藏城外,已於初九日投繳」,55 但仍於道光13 年(1833)
旨下補鑄,56依實物可知印文從原本「臺灣府印」改成「福建臺灣府印」
(圖6)。到了道光 19 年(1839),閩浙總督關防遺失,宣宗的諭令讓 這條舊例有了修改。
道光19 年 4 月,閩浙總督鍾祥閱兵駐劄廈門時,因關防於住處被竊,
皇帝下令將其「交部嚴加議處,仍著嚴飭所屬,將偷竊印信賊犯迅獲嚴 懲」。57但這顆關防遲未尋回,宣宗在6 月 1 日諭令:
補鑄閩浙總督關防,中一行改書清字年月。58
51 《欽定禮部則例(道光朝)》,卷 46。《故宮珍本叢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第 290 冊,
頁295。
52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258。《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67 輯,頁 1245。
53 阿林保題本,嘉慶 13 年 6 月 24 日。〈內閣大庫檔案〉,登錄號:116276。
54 《欽定禮部則例(道光朝 )》,卷 44。《故宮珍本叢刊》,第 290 冊,頁 282。
55 魏元烺奏本,道光 12 年 10 月 29 日。《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53 冊,頁 260-267。
56 《大清宣宗成(道光)皇帝實錄》,卷 245,道光 13 年 11 月 25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4369。
57 《大清宣宗成(道光)皇帝實錄》,卷 322,道光 19 年 5 月 28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5789。
58 《大清宣宗成(道光)皇帝實錄》,卷 323,道光 19 年 6 月 1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5793。
隔天更免了鍾祥的官,聲明:「總督統轄兼圻,責任重而體制嚴,
所用關防,尤為緊要。…。況關防係隨身攜帶之物,並非照料難周,何 至匪徒在其住屋偷竊,如入無人之境。儻即時人贓並獲,嚴行懲辦,尚 可從寬。乃日久無獲,是該省吏治武備廢弛,已可概見。鍾祥著即照部 議革職」。59
為何宣宗要一改在新印前增加省份地名的成例?其實理由很簡單,
遺失前的總督關防印文為「福建浙江總督關防」,已經包含了省份在內,
如果再加一次福建浙江便會重複!因此在新印中間增添一行年月時間(圖 7)不失為一考量長遠的設計,以後凡遇官印遺失補鑄便不用在字面上傷 腦筋。這行滿文經查為「道光十九年六月」60,符合實錄記載旨下補鑄的 時間。
此一做法不僅讓新印與舊印的外觀有明顯區隔,更可以指出改鑄 的時間。閩浙總督關防補鑄的案例被載入道光年重纂的《欽定禮部則 例》61,並予以制度化,在此之前的會典、則例都沒有類似的記載。
回來檢視這枚補鑄的彰化縣印。中添的滿文,經查是「同治五年元 月」,也與實錄所載旨下補鑄的時間相符。
依同治朝實錄所載,戴案發生的前後,陸續補鑄的臺灣官員印信如 下:
1. 同治 3 年 2 月 17 日(1864 年 3 月 24 日),補鑄福建臺灣道關防。
2. 同治 4 年 2 月 14 日(1865 年 3 月 11 日),補鑄福建臺灣鎮總兵 官印信。
3. 同治 5 年 1 月 30 日(1866 年 3 月 16 日),補鑄福建彰化縣知縣 印信。
4. 同治 5 年 6 月 21 日(1866 年 8 月 1 日),補鑄福建臺灣北路協
59 《大清宣宗成(道光)皇帝實錄》,卷 323,道光 19 年 6 月 2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5793。
60 清代帝號、年月、數詞等常用字可在滿文教學用書找到用法或對照表,如季永海編著,《滿 語語法(修訂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1),頁 179-188。另片岡一忠,《中 国官印制度研究》,頁339 亦指出這枚補鑄的關防中添滿文為「doro eldengge jiuwan [uyuci]
aniya ninggun biya」,意即「道光十九年六月」。
61 《欽定禮部則例(道光朝 )》,卷 46。《故宮珍本叢刊》,第 290 冊,頁 295。
副將關防。62
這幾枚補鑄的新印除了北路協副將關防尚未發現,其餘三枚官印印 文分別為「分巡臺灣兵備道關防」、「鎮守福建臺灣總兵官印」及「彰 化縣印」。最大的特徵,都有「中一行改書清字年月」。
62 這 4 枚官印旨下補鑄的時間,分別見《大清穆宗毅(同治)皇帝實錄》(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2446、3238、4027、4225。
圖7 重鑄前後的福建浙江總督關防 說明:圖左為原關防,圖右重鑄關防中一行清字為「道光十九年六月」
資料來源: (左)覺羅伍拉納咨文,乾隆 55 年 9 月 21 日。〈清代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摺件資 料庫〉,文獻編號:045453;(右)楊昌濬題本,光緒 13 年 4 月 20 日。《明清 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203 冊,頁 247。
圖6 張丙案前後的臺灣府印
說明:圖左為原臺灣府印,圖右為張丙案後重鑄,增加「福建」二字
資料來源: (左)方傳穟移會,道光 5 年 5 月 19 日。〈淡新檔案〉,檔案名稱:ntul-od- th17301_084;(右)熊一本移會,道光 21 年 4 月 29 日。〈淡新檔案〉,檔案名稱:
ntul-od-th16202_066。
此次補鑄縣印是清代彰化知縣所用最後的官印。甲午戰敗後,清廷 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予日本,光緒21(1895)年 4 月 26 日,朝廷諭 令唐景崧「解職來京,並令臺省大小文武各員內渡」,63 於是各級官員 陸續內渡,唐景崧也在臺灣民主國成立不久後逃回中國。6 月 5 日,清 廷電寄邊寶泉,要其收存內渡官員的印信並繳回禮部:
臺灣文武各員,前已有旨令其內渡。所有大小各員關防印信,著邊 寶泉,查明收存,解交禮部。64
至於這枚彰化縣印由誰帶返中國?有下列幾種可能:
( 一 ) 臺灣巡撫唐景崧。唐為全臺最高官員,各官印信理應由他負責 統一處理。可是當時情況危急,不能以承平時期來考慮,且諭令後沒幾 天,5 月初他便秘密「內渡」了,事後也沒有他帶印返國內呈繳的紀錄。
( 二 ) 末任彰化知縣丁燮。丁燮在 2 月 28 日懸賞擊沉日軍船隻或擒 斬官兵首級的諭文中,仍鈐用該枚縣印。65據吳德功《讓臺記》記載,丁 燮在閏5 月 3 日回籍,彰化縣由管帶防軍營羅樹勳代之。66丁燮很可能帶 著縣印內渡。
( 三 ) 代理知縣羅樹勳。《讓臺記》記載羅樹勳代理彰化縣,那麼丁 燮是否將縣印交給他?。據光緒 21 年閏 5 月鈐用縣印的執照(圖 8),
內容如下:
63 《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卷 366,光緒 21 年 4 月 26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3325。
64 《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卷 370,光緒 21 年 6 月 5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3363。
65 丁 燮 諭 告, 光 緒 21 年 2 月 28 日。〈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典 藏 資 源 檢 索 系 統 〉, 編 目 號:
AH001653-001。
66 吳德功,《讓臺記》(收錄於《割臺三記》,文叢第 57 種),頁 46。
圖8 光緒 21 年又 5 月執照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藏號:OB840817。
依此,似乎可證明羅樹勳應為縣印最後的使用者,但仍有些疑問:
首先,丁燮沒有收到諭令,不太可能將印信交給這位未獲清廷承認的代 理知縣;其次,就這張執照而言,常見的執照格式第一行「縣正堂羅」
的「羅」字應該付梓在板上印刷,而非事後才用毛筆寫上。或許可以這 樣解釋:原本空白執照為丁燮所印製,他離臺後為羅樹勳接收,羅便沿 用此作為征收錢糧的憑證,在原本縣正堂「丁」覆蓋改寫上「羅」!此 假設若屬實,則其上的用印也可能為丁燮所留,因為衙門辦事為了行政 便利,在空白執照上預先用印並非不無可能。不過另據臺灣圖書館藏的
「代理彰化縣正堂羅」徵收執照共5 件,此版執照「羅」直接付梓在雕 版上刊印,時間為光緒21 年,雖然月份未填,但指的應即羅樹勳。由於 這5 件執照的出現,可確認丁燮確實將縣印交給羅樹勳使用了。67
( 四 ) 安平知縣鄭文海。據臺南耆老許子文回憶,臺灣道、臺南府、
安平縣、臺灣鎮及府鎮附屬各官印關防十餘顆,最後由安平縣候補知縣
67 據《臺灣通史》、《讓臺記》與《臺海思痛錄》記載,乙未期間除了羅樹勳署理彰化縣,羅汝 澤(羅樹勳之子)代理了雲林縣,孫育萬(大武壠巡檢)署理嘉義縣,史濟道署臺灣縣。這幾 項人事命令當然沒有經過清廷同意,但據筆者分別從臺灣圖書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中央研 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典藏的徵收執照,得知這四人不僅代理了彰化、雲林、嘉義縣、臺灣縣,原 縣官也將縣印交給他們使用。
鄭文海接管,並帶這些印信內渡。68惟此說目前未見其他佐證,也沒有他 內渡後將印信呈繳上級的記載。
( 五 ) 劉永福的傭人。據《劉永福歷史草》記載,當劉永福內渡時,
隨行有一名叫亞珍的傭人。到廈門時,被劉永福的一名先行潛逃的部下 李韋二及「彰化府老爺」發現,這名彰化府老爺因「做事不公,曾將印 交亞珍送交公,即行潛逃」,但亞珍並沒有將印轉交給劉永福,因此彰 化府老爺派人捉亞珍回去理論:「前彰化府老爺交府印與爾,爾不交得 到,要爾將印交還他也!爾不去,我們亦要捉爾去也!」亞珍不甘示弱,
召集劉的隨從差弁等,兩方人馬在廈門街頭打了群架。此項記載相當不 可靠,首先既沒有彰化府,更沒有府印;其次該書先前提到「李韋二與 彰德府知府某,先已僱舟渡廈門去了。」69前面說的是彰德府,後面卻改 為彰化府,可能為作者的筆誤,或是劉永福晚年口述此段經歷時記憶已 錯亂。〈臺灣文獻叢刊〉的編者之一吳幅員就曾對此表示過疑問,認為 有兩種可能:一為某卸任官員調任(或陞任)彰德府,因以新銜稱之;
一為彰化府乃臺灣府之誤,而又由「彰化」轉誤為「彰德」。70無論如何,
《劉永福歷史草》畢竟是口述歷史,其正確性應受質疑。
肆、縣印的外觀
前述這幾枚印信的造型外觀究竟為何?順治初年即定篆文模糊換鑄 新印後,其舊印須繳部銷燬。乾隆7 年(1742)更要求持有舊印衙門須 先在印面鐫一「繳」字,呈送上司驗看封固後繳部,由部驗明封貯存司,
彙齊銷燬。乾隆25 年(1760)後則有所寬鬆,「各處繳到篆文模糊銀印,
毋庸鎔化成錠,…。遇鑄造新印即將交到舊印鎔化改鑄」。71但目前仍有
68 連景初,〈乙未臺南抗日遺事〉,《文史薈刊》1(1959 年 6 月),頁 55。該文提到許子文先 生於前一年過世,享年83 歲。以此換算,乙未割臺時年約 10 歲。
69 羅香林(輯校),《劉永福歷史草》(臺北:正中書局,1968 增訂臺二版),頁 257、269-270。
70 易順鼎,《魂南記》(文叢本 212 種),頁 89。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將《魂南記》與《劉永 福歷史草》第九、十兩節合併出版為臺灣文獻叢刊第212 種,書名仍為《魂南記》,將《劉永 福歷史草》的部分歸為該書附錄,並改名為〈劉永福援臺始末〉。
71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257。《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臺北:文海出版社,
1981),67 輯,頁 1207-1208、1217、1229-1230。
少數清代官印得以倖存,藏於北京故宮博物院。此外,基於某些特定因 素,仍有部分官印未繳回禮部,例如戰亂中遺失的官員印信,可能仍保 存在民間。目前雖然未見上述任一枚彰化縣印存世,嘉、光兩朝的會典 圖也沒有繪製各種職官印信的型式,但可以參考臺博館典藏的嘉義縣印,
其印背與印側鑿有「嘉義縣印 禮部造 光字一千一百六十七號 光緒十四 年十二月 日」等字樣(圖 9)。此印可能是先前的嘉義縣舊印模糊才重 鑄的新印,卻不知何故沒有在割臺後隨官員內渡,輾轉成為臺博館的館 藏。同樣屬縣印,二者規制相同,外觀應該一致。
圖9 嘉義縣印(光緒 14 年 12 月)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編目號:AH001695。
伍、結論
一、官印的研究不能只探討印信制度
清代的官印制度,既嚴密又細微,可謂集中國實行千年印信制度之 大成。臺灣各職官的用印也受其規範,並不例外。研究臺灣的官印,若 從會典與則例來看,實無特殊之處,必須從臺灣本身的歷史出發,才能 理解這些印信變化的意義,否則僅能做到尺寸外觀與字體的考證,無法 進一步深入。本文探討的彰化縣印,反映了雍正朝設縣治理,乾隆朝新 定篆體,又逢民變遭損,同治朝遺失重鑄,最終光緒朝乙未割臺等史事。
雖然官印本身已不存,但在古文書上默默留下蹤跡,穿越時空來到現代,
待研究者仔細挖掘,為其發聲。
二、官印的考證需廣泛的閱讀古文書及爬梳文獻
本文介紹的彰化縣印共5 枚,另據筆者考證,以臺灣最早設立的三 縣為例,臺灣縣印有5 枚(不含建省後移往臺中的臺灣縣),諸羅及嘉 義縣印5 枚(諸羅縣 2 枚,嘉義縣 3 枚),鳳山縣印 6 枚。另外臺灣總 兵印信7 枚,澎湖總兵 2 枚,臺灣布政使 2 枚,淡水同知 3 枚,鹿港同 知2 枚,基隆同知 2 枚。其他如臺灣府、臺北府、巡臺御史、福建水師 提督、陸路提督、閩浙總督、福建巡撫等官,都有數枚印信。如果各職 官的印信只有一枚,其實研究意義不大,令臺灣學研究者感到好奇的是,
為何經常換印?除了日久使用模糊申請更換外,是否有更特殊的理由?
研究者需從數萬件古文書中耐心觀察與分類,並爬梳相關文獻的記載,
才能逐一考證。
三、官印的更迭與民變甚相關
除了乾隆13 年(1748)新定篆體後進行全國性的改鑄,及本身使用 日久模糊等故,民變頻繁實為官印更迭的主因。彰化縣印的創制與更迭,
都與所謂的清代臺灣三大民變相關:
朱一貴事件:迫使清廷被動積極治臺,設置彰化縣。
林爽文事件:原印受損,必須更換。
戴潮春事件:原印遺失,啟用木戳,事後並補鑄新印。
清治時期臺灣經常發生樹旗聚眾的反政府事件,光緒朝以前官印的 更迭常見民變的影子,從此切入著手研究,可發現不少線索。三大民變 以外,蔡牽、張丙、林恭等案後都留下官印補鑄的記錄。間接導致印信 更換的情形也有,如雍正年間大甲西社番及吳福生相繼起事,世宗將臺 灣總兵的印信從關防改為方印,「照山陝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官」。72 林爽文事件乾隆將諸羅改名嘉義,印信也隨之更換。光緒朝後因民變規 模較小,印信遺失或遭搶的情形並不多見,最大的施九緞案雖然發生在 彰化,但林朝棟數日內即帶兵解圍,縣城未被攻破。內部動亂的力量雖
72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實錄》,卷 134,雍正 11 年 8 月 1 日。(臺北:華文書局,
1964),頁 1943-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