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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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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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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範例】

專任教師

臺南市○○區○○國民○學聘書

(102)○○小人聘字第○○○號

茲 敦 聘

○○○ 君為本校專任教師,約定事項如下:

一、 聘任類別:□初聘□第____次續聘□長期聘任 二、 聘任領域:

三、 聘約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其他相關事項:聘書及聘約各一式二份。

校 長 ○ ○ ○

(2)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 月 ○ 日

【參考範例】代理教師 臺南市○○區○○國民○學聘書

(102)○○小人聘字第○○○號

茲 敦 聘

○○○ 君為本校代理教師,約定事項如下:

一、聘任類別:□兵缺□

育嬰留職停薪缺

侍親留職停薪缺

進修留職停薪缺

□其他 ____________缺 二、聘任領域:

三、聘約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四、其他相關事項:聘書及聘約各一式二份。

備註:留職停薪教師如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代理教師契約 關係終止。

校 長 ○ ○ ○

(3)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 月 ○ 日

臺南市○○區○○國民○學教師聘約 (範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 約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代表)協議訂定之,並經校務會 議通過。

第 二 條 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工作權,順暢學校行政運作,增進學校效能,配 合學校及社區發展,學校及教師皆同意履行本聘約。

第二章 聘期

第 三 條 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教 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 師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 逾期仍未應聘者,學校應依教師所留之住居所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日 仍未應聘者,視同不接受聘書。

第 五 條 教師新聘到校時,學校應即告知教師洽填各種表件,填妥後連同所需證件,辦 理陳報核薪手續(續聘者不在此限),如因證件經審核不合格,應即通知其補 件,若仍無法通過而延誤核薪者,學校概不負責。

第 六 條 教師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雙方應於聘約屆滿教師 介聘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 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教師聘約。

第 八 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備課、熟諳教材教法、注意班級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加強 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並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 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

第 九 條 教師有依校務需要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教師、附設補校教師、認輔教師及兼 任行政工作或學校需要臨時交辦工作之義務;但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由校 長與學校教師會(教師代表)共同制定延聘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受聘教師均 應遵守。

第 十 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應本教育專業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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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實施方式,並接受學校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教學輔導視導。

第十一條 教師有處理班級事務、管理教室、學生安全督導、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 理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由學校訂定有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師被選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 責之義務。

第十三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教師於校園及教學中,應本中立 原則,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及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自律公約、學校章則等有關 法令及其精神。

第十五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 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應配 合參加,惟學校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

第十七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八條 各校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需介聘他校服務時,應依「臺南市立國民 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不受聘約中聘期之限制 第十九條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

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本市與教師會協商訂定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 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從事進修、研究、編選教 材之權利與義務。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需指派教師任課或服務 應由學校制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教師應遵守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 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二十三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辦法 之規定辦理。

前項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學校應向該教師求償。

第五章 違約罰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並繳交罰 款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辦理。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 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聘約之訂定與修正,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教師代表)協議,提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與教師會(教師代表)應隨同修正本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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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並加載於聘約中。本聘約於有效期間內修改,學校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 第二十六條 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得由學校與教師會(代表)協商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或提起訴訟;學校 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或自費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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