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新 竹 竹 市北 市 北區 區民 民富 富 國民 國 民小 小學 學 10 1 09 9 年度 年 度 第 第 4 4 次增 次 增聘 聘 專任 專 任運 運動 動教 教 練 練 ( ( 桌 桌 球 球 項 項 目 目 ) ) 遴 遴 選 選 簡 簡 章 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體育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暨 108 年 10 月 5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80035269 號函。
(二)新竹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5 日府教體字第 1080184566 號函。
二、 遴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提交證件或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 以上),且具大學(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2、需持有教育部體育署(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審定之合格桌球專任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
3、持有桌球 C 級以上教練證。
(二)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
資遣公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 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三、 遴選種類、名額:桌球項目,增聘專任運動教練正取 1 人,備取 1 人。
四、 公告日期 :自 109 年 5 月 4 日至 109 年 5 月 26 日於新竹市教育網教師人力系統(網址:
http://subweb.hc.edu.tw/job/list_ps.aspx)或本校網站
(http://www.mfps.h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view1.php)公告,請逕自下 載使用。(報名表等內容及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單面列印)。 五、 遴選考試期程表
項 目 日期
時間 注意事項 地點
報名時間
109 年 5 月 25、26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下午 16:00
1. 繳交報名文件。
2. 審查報名資格。 本校 人事室
成 績 100%
特殊表現積分審 查(20%)
109 年 6 月 1 日上
午 8:30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 本校校長室 專長試教(40%) 109 年 6 月 3 日
下午 12 時 50 分至人 事室完成報到手續 下午 13 時起開始甄
試
安排各專長選手給予實地指 導、訓練等實際操作。
本校活動中 心
口試(40%)
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 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 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本校校長室
錄取放榜 109 年 6 月 3 日晚上
20:00 前 本校網站
錄取報到 109 年 6 月 4 日上午 8:00
本校 人事室
六、 報名作業:
(一) 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 報名時間:109年5月25、26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00,逾時不予受理。
(三) 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四) 報名應繳交證件(備正本及A4影本1份):
1. 報名表(如附件1)。
2. 黏貼證件資料表(如附件2)。
3. 報考同意書(如附件3)。
4. 報考切結書(如附件4)。
5. 學歷證件:大學(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6. 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桌球C級以上教練證。
7. 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8. 特殊表現積分認證採計正本文件(驗畢歸還),繳交影本。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A4影本1份備查。
(五) 繳費方式:
1. 報名費為新臺幣 500元,請於報名時一併繳費。
2. 完成繳費後,現場領取准考證(如附件5),始完成報名手續。
*既經報名、繳費、核發准考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第二條,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 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七、 專長試教及口試:
(一) 時間:109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3:00起。
(二) 專長試教: 15分鐘。
1. 地點:本校活動中心。
2. 試教範圍:桌球接、發球、扣球、抽球等。
3. 請應考人自行攜帶參加甄試之教材及自備教具。
(三) 口試:10分鐘。
1. 地點:本校校長室。
2. 口試範圍: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 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八、 特殊表現積分審查換算表:特殊表現積分(可累計最高 20 分)。
(一) 擔任選手參賽績效:採計賽事日期自99年1月1日迄今止,個人運動生涯期間獲以下 成績者。
(二) 擔任教練指導選手績效:採計賽事日期自99年1月1日迄今止間舉辦。
名次
層級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奧運會 12 10 9 8 7 6 5 4
亞洲運動會 8 6 5 4 3 2 1 x
全國運動會 4 2 1 x x x x x
名次
層級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備註:代表本市以外縣市參賽或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上開賽事成績,積分折半計算。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十、 遴選錄取方式:
(一) 試教或口試之單項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 遴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 依照口試、試教、特殊表現積分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2. 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一、 遴選錄取公告:錄取名單於考試當日晚上20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mfps.h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view1.php)。
十二、 遴選錄取報到:錄取人員請於甄選後次日上午8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應聘等事宜。
十三、 遴選錄取人員其待遇以初級教練敘薪,領有中、高級教練證照者亦比照初級教練敘薪;專任 教練之調動,得由新竹市政府根據實際狀況予以作適當調整;其餘服勤、職責、解聘、停聘、
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定之。
十四、 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mfps.h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view1.php)網頁公告。
十五、 本簡章經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佈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mfps.h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view1.php)
十六、 申訴專線:新竹市政府教育處體健科(03)5268543。全國運動會 8 6 4 3 2 1 x x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7 5 3 2 1 x x x
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 5 2 1 x x x x x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109 年度 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遴選 報名表
報名類別:桌球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三個月內脫帽證件 照)2 吋 2 張(1 張浮 貼),請於照片背面註 明姓名、身分證字號。
生日 年 月 日
現職 (請填服務單位及職稱) □非現職人員 住址 □□□□□
電 話
(O):( )
(H):( )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國民身分證(附件 2)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證件資料表)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 休、資遣公函
2 □畢業證書: 大學 系所 其他
3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 級別:
□桌球 C 級以上教練證。級別:
同 意 書 及 切 結 書
4
□現職人員報考同意書(附件 3)
□現職人員報考切結書(附件 4)
□非現職人員,免附上開同意書及切結書
特 殊 表 現
5 □參賽或指導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證明共 份
6 參賽或指導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核計共 分 審核人員核章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報名費 6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 500 元 收費人員核章
1.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2.核發准考證
附件 1
新竹 新 竹 市 市 北區 北 區民 民 富國 富 國民 民 小學 小 學 10 1 0 9 9 年度 年 度 學 學 校增 校 增聘 聘 專任 專 任運 運 動教 動 教練 練遴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報名類別:桌球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2
新竹 新 竹 市 市 北區 北 區民 民 富國 富 國民 民 小學 小 學 10 1 0 9 9 年度 年 度 學 學 校增 校 增聘 聘 專任 專 任運 運 動教 動 教練 練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單位人員 參加新竹市北區民富 國民小學 109 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該員倘獲錄取,同 意依規定向本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書。
單位名稱:
負責人:
(單位關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 3
新竹 新 竹市 市北 北區 區民 民富 富國 國民 民小 小學 學 10 1 09 9 年度 年 度學 學校 校 增 增 聘 聘 專 專 任 任 運動 運 動教 教練 練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姓名) ,報考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109 年 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已詳閱遴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所附證件正(影印)本屬實,並確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規定之情事或曾以不適任教師資遣、終止聘約、退休 者。如有不實,除願負全部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如已聘用,同 意無條件解聘,若已領薪津,願退還全部薪津,並自付勞、健保政府(學校)
負擔補助款部份,絕無異議。
二、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檢具原服務機 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無異議由貴校依規定不予聘任。特此切結。
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附件 4
8
考 場 規 則
1.應試人員請於109 年 6 月3 日(星期三)下午12:50 至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逾時 不候。
2.下午13 時開始甄試,叫號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3.應試人員應遵守考場規則及遵從監場人員之指示。若有任何違反考場規則之情形發 生,經勸導不聽者,本校有權取消其應試資格。
4.應考時請勿攜帶任何電子儀器並將手機關機。
5.本准考證如有遺失請事先申請補發。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109 年度 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准考證
報考類別 桌球
姓 名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
准考證號碼 附件 5
9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貴校 109 年度
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
此致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0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增聘專任運動教練聘約
一、本聘約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管辦法)第二章聘任及其他相關規定訂 之。
二、本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聘任係依教育部體育署108年10月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80035269 號函核定之「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辦理,本計畫所補助增聘教 練其性質為專案計畫教練,採一年一聘為原則,經考核績效良好者得續聘1年,至多至112年為止。獲 聘教練應恪遵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並遵守本校章則及聘約,共謀校務發展。
三、本校教練之聘任分初聘與續聘,聘期均為一年,其聘任程序應提經教練評審委員會評議通過,由校長 聘任之;待遇以初級教練敘薪(月薪新台幣41765元),領有中、高級教練證照者亦比照初級教練敘薪。
四、本校教練之起聘日為每年1月1日,於年度中到職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
五、本校教練接到聘約後,應於一週內填具應聘書送人事室。
六、本校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不得辭職,若有正當事由,應於離職一個月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校同 意,始可離職。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七、本校教練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應予 解聘,並報 教育部通函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八、本校教練之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依聘管辦法第十三至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校教練除接受本校擔派工作外,並應配合本市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至各輔導學校協助該項運 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亦應接受教育處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
十、本校教練之服勤時間(含寒暑假),一周為 40 小時,一個月為 240 小時計: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
下午14時至18時。前開出勤時間與休息期間得由本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實際需 要徵得乙方同意調整之。
十一、本校教練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十二、本校教練之職責除聘管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外,另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協助各輔導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五)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六)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七)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他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八)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九)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一)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二)接受新竹市政府教育處之任務指派。
(十三)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三、本校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務學校核准。校內外 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十四、本校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 取得證明。
十五、本校教練績效表現之獎懲與考核,依聘管辦法中成績考核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校教練違反聘約由教練評審委員會依聘約及聘管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校教練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其申訴程序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並應於申訴評議時,邀請體育專業相關 人員列席諮詢。
十八、因履行本聘約所衍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聘約之修改,應由學校與教練協商後修訂之,並於修改後一週內重新簽訂聘約,聘期與原約同。
二十、本聘約自教練簽署應聘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依聘管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