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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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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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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名稱: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再行選填:

一、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公務人員自 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 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 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 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機關存查。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機關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

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按月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暫予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 106 年 8 月 10 日以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且有 106 年 8 月 11 日以 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公 務 人 員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留 職 停 薪

起 訖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繼續 □ 停止

立 選 擇 書 人 : (簽名或蓋章)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服務機關(構)學校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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