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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104 年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 生獎助金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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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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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104 年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 生獎助金甄選簡章

壹、目的:

為儲備國防科技人才,並延攬獎勵優秀學子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使其能 專心致力於相關科技研究與技術創新,強化研發能量,特針對本院所需特 殊性及稀少性研究項目,辦理本項獎助金甄選

貳、需求員額:

已分別函知本院所須專長領域之學校。

叁、申請資格、專長類科、學校:

一、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含香港及澳門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三)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於勾選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 格。

二、申請學校: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中山大學、國 防大學理工學院(自費生)、中央大學、逢甲大學、淡江大學及元智大學 等,相關領域航太機械、資訊、化學化工、材料光電、電子電機、工業 工程(管理)等科系為範圍,本院得視需求隨時調整增減之。

三、學業成績須符合多益成績 650 分以上或通過同等語文能力測驗,並提供 以下資料辦理資審:

(一)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

(二)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含)以上或通過同等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或第 二外國語文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如附件 1)。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專任老師 推薦函)。

(四)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之資料。

(五)大四生及碩一新生自傳及研究計畫,碩二生以上提供論文題目、摘要、

研究領域。

(六)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七)曾(或現)就讀之大學院校之獎懲證明。

四、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過處分者。

五、年級別:大學四年級(含)以上(包括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班及博士班在 學學生(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六、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包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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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推廣教育、或任何在職形式進修者)。

七、經公立醫院或國軍地區醫院體檢合格(依「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表」項目體檢),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延攬人員得不受此 限。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申請,若於錄取後,本院始查知具下列限 制條件者,已獲獎助者,撤銷其獎助資格,並依本申請須知返還所有獎助 金,並不得提出異議: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具中國籍大陸地區人士。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三)曾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四)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 者。

(五)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六)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

(七)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八)依法停止就學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一)曾於本院服務期間,因有損本院行為,予以解僱或以不勝任人員資遣 者。

(十二)在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院校就讀期間曾受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肆、申請報名:

一、自 104 年 6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一律採通信報名(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

二、報名資料請於報名截止前(郵戳為憑)以大型信封投寄至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參加延攬獎助生甄選小組收」(32545 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中正 路佳安段 481 號),信封正面空白處註明應試「專長類科」、「姓名」、「聯 絡電話」及「就讀學校」(如附件 2),恕不接受現場報名甄試,資格審 查合格者通知參加口試。

三、報考項目限制:每人只可報考 1 項專長類科。

四、報考人員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即以書面通知參加口試,資格審查不符者 將不予退件,為維自身權益及工作安全,報名前請先詳閱本簡章並審慎 檢視是否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凡資格條件不符者,請勿報名,經審查通 過發現資格不符者,即取消申請資格;錄取後發現者,追償已領之全部

(3)

獎助金本息,同時喪失進用資格;進用後發現者,除予撤銷資格及追償 已領之獎學金本息外,並即以免職處理。

五、報名應繳資料:報名資料未繳交齊全或無法辨識者,視同資格不符,且 一律不退件。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一)-(三)1 份(如附件 3)。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附件 4)。 (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獎助生智慧財產權聲明書(如附件 5)。

(四)符合甄選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為大四生提供在學證明)。

(五)自傳(中文直式橫書、電腦打字、限一頁)。

(六)碩士或博士論文論文題目、摘要、研究領域(如尚未完成碩、博士論文 者,則先提供論文之題目),如有相關研究著作、國內外期刊發表等資 料請檢附中文或英文摘要各 1 份;如為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提供研究計 畫。

(七)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

(八)近 2 年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含)以上或通過同等語文能力測驗證 明或第二外國語文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

(九)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專任老師 推薦函)。

(十)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之資料。

(十一)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十二)曾(或現)就讀之大學院校之獎懲證明。

(十三)最近 6 個月內(以報名截止日期計算)體檢表正本(依「勞工一般體格 及健康檢查紀錄表」項目體檢,包含胸部 X 光及抽血檢查)。

(十四)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2 個(標準信封格式,需貼足郵資 32 元)並寫明收 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收件地址請填寫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若 投遞時無人收信,責任自負;在不影響甄選資格情形下,若缺「回郵信 封」或「郵資不足」者,同意甄試當日補繳;甄試當日未補繳者,取消 應試資格。)

(十五)凡所繳交之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者,一律註銷錄取資 格。

上述資料應以 A4 紙張大小呈現,並依序放置、編寫頁碼、不必裝訂。參加 甄選人員經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合格者,即以電話、E-mail 及書面通知參加 口試,審查不符者亦以 E-mail 通知,繳交之書面資料將不退件。

伍、甄選與錄取:

一、資格審查:報考郵件由各需求單位會同人力資源處,審查報考人員學、

(4)

經歷及專長資料,並由督察安全室(督察組)實施程序監辦,資審合格者 通知參加口試,資審評分項目及配比如下,未達 60 分者為不合格: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研究能力

自傳、研究計畫、學習生涯規劃 30%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學術研究成果(可視重要性酌予加分) 30%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相關證照、證書) 10%

學業成績 學年成績單/排名 30%

二、口試作業:由本院各需求單位依資格審查結果通知合格者參加口試(實際 甄試時間以甄試通知單為準)。

(一)地點:暫定本院中正堂(實際甄試地點以甄試通知單為準)。

(二)時間:規劃於 104 年 7 月 15 日辦理。

(三)參加口試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四)甄試編組:由各專長領域之單位主管擇優選派資深相關專長人員 5~7 人候選,由人力資源處呈請副院長圈選 5 人擔任(評審人員人數依初 審合格人數多寡,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口試評分項目及配比如下,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創新能力 研究計畫、研究方法及實作經驗之開創性 30%

表達能力 簡報在學研究計畫或實務經驗 20%

適合度 人格特質與本院文化及本院核心職能契合度 20%

發展潛力 可塑性、未來貢獻度 20%

其他 心智精神、服裝儀容、應對進退禮節、態度等 10%

三、甄選合格標準:以口試成績以捨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後之平均數,按績分 高低排序,最低合格標準為 70 分,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並於名額 內採擇優錄取,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院網站並行文錄取人員學校,本院 保留不足額錄取之審核權。

陸、獎助資格確認:

一、本院於核定獎助生名單後,將通知學校公告並個別通知獲獎助學生,獲 獎助之「獎助生」應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院完成服務契約書(如 附件 6)之簽約手續,方取得獎助資格。

二、如獲獎助學生未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簽約,視同放棄獎助生資格。

三、「獎助生」應擔保其於簽約時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獎助金,且可履行本 辦法所訂定之義務。

柒、獎助金之授予:

一、獎助金核給金額:

(一)獎助生於獎助期間內(包含寒、暑假期間),大四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15,000 元,五年一貫學碩士及碩士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20,000 元,博

(5)

士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30,000 元。

(二)獎助生之獎助期間為自獲獎助資格日起,至取得畢業證書日止,不足 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仍以一個月計。

二、獎助金之首次領取:由本院通知就讀學校轉知獲獎助之「獎助生」,應 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院完成合約之簽約手續,以為權利與義務 之憑據,本院始將獎助金滙入個人指定帳戶,受領學生同時繳交領款收 據。

三、獎助金續領:

(一)應符合學期課程修習規定,當學期課程修習計畫須本院審查同意。

(二)續領方式:每學期於期限內繳交前一學期成績單(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達 80 分以上或各科成績等第評分 B 以上,且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獎懲紀錄等相關文件交由學校彙送本院,經審查合格,由本院將獎助 金匯送指定帳戶並通知就讀學校。

(三)每學期選課結束前 2 週(不含加退選),將該學期修課計畫交人力資源 處送評審委員審查。

捌、有關獎助生之權利及義務,悉依本院 104 年 4 月 23 日國科人資 字第 1040003224 號令頒「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 秀學生獎助金作業規定」辦理(如附件 7)。

玖、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詢:

(03)4712201#350860 張靜珍小姐

(6)

附件 1

同等語文能力測驗標準

檢定名稱 成績分數

IELTS 5 以上

TOEFL(紙筆型態 PBT) 500 以上 TOEFL(電腦型態 CBT) 170 以上 TOEFL(網路型態 iBT) 61 以上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初試通過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FLPT) 三項筆試總分:217.5 以上 口試:S-2+以上

註:本表係參考全民英換算,分數依據無法 100%換算僅供參考。

(7)

附件 2

(寄件人)郵遞區號:

地址:

姓名:

聯絡電話:

(收件人)

郵遞區號:32545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村中正路佳安段 481 號

收件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獎助生甄選」小組收 應試「專長類別」:

就讀學校:

(8)

附件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一)

姓 名 □大四□五年一貫預研士□碩士生□博士生

請浮貼 1 吋照片

黏貼處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目前就讀(錄取)

學校/系所 (大四生附上成績單;五年一貫學碩士、碩一新生附上研究

所錄取證明;博一新生請附上博士資格考通過證明) 學號

兵役 □未役,預計 年 月入伍、□役畢 年 月至 年 月□免役,原因

學歷

學位 校名 科系 年制 區分 起訖

(西元年/月-西元年/月) 畢(肄)業

博士

碩士 日/夜/在職專班

大學 大學/四技/二技 日/夜/在職專班

學業 成績

前一學 年成績 /排名

成績: /班上排名: (全班人數 人)或系上排名 (全系人數 人)

論文題目 論文研究領域 (請自填主要及

次要領域)

1.主要領域:

2.次要領域:

指導教授 基本資料

(本欄若尚未確定,請填寫 預期敦請的指導教授)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構及系所 職稱

e-mail 聯絡電話

專長

(請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 之學術專長名稱)

1. 2. 3. 4. 5. 6.

語言能力

(重要參考資料) 英語 評鑑、成績 日語 評鑑、成績 其他 評鑑、成績

連絡 地址

現在 □□□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手機 永久

□同現在

□□□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E-mail

家長聯絡人 姓名 關係 電話

如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不符本院獎助金申請條件,是否領有其他有服務義務 約定之獎助金?□是,機構 □否

1.茲證明以上所填寫資料均屬實。

2.本人已詳讀本獎助金申請須知,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3.本人同意中科院查核申請之任何有關資料。

申請人: (簽名) 年 月 日

(9)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請浮貼) 身份證正面

(請浮貼) 學生證正面

(請浮貼) 身份證反面

(請浮貼) 學生證反面

(10)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二)

碩(博)士論文計畫書

(1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三)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一、申請人是否已取得碩(博)士候選人資格?□已取得□尚未取得 二、對學生研究潛力之評估。

三、對學生所提碩(博)論文計畫內容之評述。

四、指導方式。

五、碩(博)士論文於未來一年內完成之可行性:□高□中□低

承諾指導教授簽名: 年 月 日

(12)

附件 4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茲將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2.蒐集目的:供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作業之用。

3.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生應考人紀錄、

C087/津貼福利贈款。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之存續期間。

B.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保存所訂之保存年限。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A.本院。

B.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

(4)方式: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

B.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C.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依其法定職掌之利用。

5.當事人權利:

(1)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 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

(2)上述權利之行使,請電洽本院人力資源處,電話:03-4712201#350860 6.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本院基於前述目的有需要蒐集、處理或

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請注意,

如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正確之個人資料予本公司,將無法取得國 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之申請資格。

本人已詳閱並瞭解上述告知情事,並同意貴院於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 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號碼: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件 5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獎助生智慧財產權聲明書

一、茲聲明本人 於進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稱:中科院)之 前,為下表所列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商標等研發成果)之發明人/創作人 /著作人/申請人。

智 慧 財 產 權 名 稱 權 利 現 況 申 請 國

別 所有權人 備 註

二、茲聲明本人進入本院前曾簽署之競業禁止契約如下:

契約簽訂對象 簽訂日期 契約名稱 備註 附契約影本

三、本人已知中科院智慧財產權管理之相關規定,並聲明在中科院寒、暑假期 間因研究或開發所得之著作、專利、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益,均歸中科 院所有,並不得洩露中科院「營業秘密」予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將「營業 秘密」公開或自行交第三人使用,如疏於履行本項義務,致使中科院所產 生之損失,願負賠償之責,並接受中科院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之規範。惟 本人得享有姓名表示權。

聲明人: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附件 6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領取獎助金 畢業後來院服務契約書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以下簡 稱「獎助金申請須知」,向甲方申請獎助金,經甲方審核通過,雙方合意訂立如 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獎助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乙方於獎助金申請須知所訂之修業年限內取 得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止(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二、甲方提供乙方下列情形於獎助期間內獎助金,稅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一)大四:每月新台幣 15,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二)五年一貫學碩士及碩士生:每月新台幣 2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 假期間)。

(三)博士生:每月新台幣 3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三、本獎助金獎助之其他相關事宜悉依獎助金申請須知辦理,附件 1 獎助金申 請須知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有不一致處,依本契約之規定為準。甲方 如嗣後修訂獎助金申請須知,不影響雙方既有權益及本契約。本獎助金不 得視為乙方日後至甲方服務薪資所得之一部分。

四、除因甲方另為決定外,乙方取得 士畢業證書後(需服役者於役畢後)應於 甲方指定之報到日至甲方連續服務一定之年限(以下稱服務年限),服務年 資及任職分發依申請須知規定辦理之。乙方除免役者外,應服甲方之研發 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期得依獎助金申請須知之規定計算折抵服務年 限。

五、保證事項:

(一)乙方保證申請時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正確性。

(二)乙方保證未曾有刑事犯罪紀錄。

(三)乙方保證未曾領受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金而致無法配合獎助金申請須知 第玖點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

六、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停止發給 獎助金,乙方並應按獎助金申請須知第玖點第六項之規定返還已受領之全 部獎金及利息:

(一)於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輟學。

(二)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或

(15)

中止勞動契約(包含自動請辭、留職停薪、停職、或經本院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因獎助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同法第 12 條因 可歸責於獎助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

(四)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情事。

(五)有違反獎助金申請須知第玖點之任一義務。

(六)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七)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八)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緩起訴處分、保安處分確定 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

(九)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七、乙方以不正當方法使甲方無法錄用其來院服務者,乙方應按獎助金申請須 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金及利息。

八、乙方遭甲方依申請須知撤銷獎助資格時,本契約即逕行終止,乙方應按獎 助金申請須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金及利息。

九、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甲方終止本契約者,乙方不得向甲方作任何請 求或主張。

十、乙方因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無論本契約經解除或終 止與否,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十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收受甲方之機密資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 意,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乙方於本契約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經解除、終 止或屆滿後仍然有效。

十二、本契約書自雙方依法簽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表人:院長OOO

授權代理人:OOO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中正路佳安段 481 號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及電話:

(乙方未滿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

(16)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件 7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 作業規定

104 年 4 月 23 日國科人資字第 1040003224 號令發布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儲備國防科技人才,並延攬 獎勵優秀學子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使其能專心致力於相關科技研究與技 術創新,強化研發能量,為使延攬作業有所依循,爰擬具本院延攬大學院 校優秀學生獎助金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由需求單位於每年 10 月依任務實需,檢討次年度所需之員額(如附件 1),

會辦企劃處、策略研析暨發展委員會審查後,送人力資源處彙整,由院長 主持召開審查委員會,議定各專長領域之核定員額。

三、獎助生之獎助金額,所需預算由人資處於相關預算項下編列,並請企劃處、

財務處協助辦理相關作業。

四、受領獎助生之獎助金額、申請資格、申請期間、申請作業、審查作業、獎 助資格確認、權利及義務,悉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 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辦理(如附件 2)。

五、受獎助學生就讀學校及科系應為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 學、逢甲大學、淡江大學、中山大學、中央大學、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自費 生)、元智大學、台灣科技大學校及台北科技大學等校;系所別為航太機械、

資訊、化學化工、材料光電、電子電機、工業工程等相關領域之理工科系。

前項學校及科系視需求於擬定年度延攬計畫時隨時增減之。

六、徵才宣傳作業:

(一)配合各大學院校校園博覽會徵才活動或至各校辦理徵才說明會,並製作 各式文宣品拜會各相關單位及提供在校同學索取。

(二)由各大學院校指導教授推薦或舉辦聯合說明會辦理甄選。

(三)於本院官網之菁英招募網頁(http://www.ncsist.org.tw)公告甄選資訊。

七、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用人單位:

1.因應任務需求提出獎助員額及科系專長(同附件 1)。

2.進行人員甄選審查。

3.負責遴派人選配合辦理校園徵才說明。

4.負責與「獎助生」洽談、電話連繫,並將洽談結果回饋人力資源處。

(18)

6.負責報名資料蒐整及繕造甄選人員名冊(如附件 3),並於每日回報參加 報名人數。

7.負責書面審查暨口試等甄選作業。

8.負責回應「獎助生」疑義及意見回覆等作業。

9.負責畢業生來院服務進用相關作業。

(二)企劃處:負責協助獎助金預算編列作業。

(三)法律事務室:負責服務契約書審查及相關法律諮詢事宜。

(四)公共關係室:負責本院甄選作業新聞稿及對外發言事宜。

(五)督察安全室:負責程序監察及試場監察事宜。

(六)財務處:負責有關預算、會計業務之審查,並訂定獎助金預算編制及執 行作業程序。

(七)總務處:負責甄選作業行政支援及車輛調派事宜。

(八)人力資源處:

1.年度獎助學校、科系及員額,彙整簽奉院長核定。

2.負責將招募訊息傳送指定院校刊登。

3.獎助生向本院提出申請之行政審查事項。

4.負責至各院校辦理招募宣傳作業。

5.負責蒐整各專業單位提供之招募網頁資料。

6.負責蒐整各大學院校意願調查表及名冊製作。

7.負責訂定獎助生甄選計畫、簡章。

8.負責全般甄選(試)行政作業。

9.負責制訂獎助生服務契約書。

10.負責制訂本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

11.辦理執行有功人員議獎、獎金算編列等作業。

12.負責年度所需獎助金預算編列作業。

13.負責獎助生入學就讀後發放及結報獎助金。

14.負責宣傳資料印製經費編列及結報事宜。

八、作業程序:

(一)由人力資源處擬定甄選計畫(含年度獎助學校、科系、員額、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等)簽奉院長核定後公告,據以辦理甄選作業,作業 期程區分內部作業及甄選作業二部分,期程管制表如附件 4。

(二)由人力資源處簽請組成甄選作業編組,負責甄選事務。

(三)依核定之「甄選計畫」函送各指定院校,並赴校園展開宣導,另於本院

(19)

官網公告,公開徵求優秀學生,採線上申請或郵寄繳件方式個別報名,

應繳文件悉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請 須知」辦理。

(四)資格審查:由人力資源處召集各用人單位,審查報考人員報名資料及學、

經歷資格,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口試。

(五)甄試方式:(如附件 5)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2.第二階段:口試。

(六)錄取標準:依實際需要於當次甄選計畫中律定。

(七)通知作業:

1.各科成績及總成績達合格標準者,按獎助生之核定員額,依總成績績序 排序,完成正備取人員名冊。

2.人力資源處將正備取人員名冊簽奉院長核定後,由人力資源處通知學校,

再由各用人單位個別通知獲獎助學生,並辦理完成簽約事宜。

九、審查作業:本院各用人單位得遴選具相關專長資深人員成立審查委員會評 選之。

十、其他事項:

(一)擔任審查委員人員,得視工作績效於當年度年終統一辦理議獎。

(二)試務文具、通知單郵資、場地佈置及其他雜支費用等,由本院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

(20)

附件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學金 單位員額申請

單 位

申請員額數

學校 科系

A 校: 科系: 1 員 B 校: 科系: 2 員 C 校 科系: 1 員

預劃參與計畫及 研發領域 預期目標及成效

審查單位意見

企劃處 策略研析暨發展委員會

備 註

人事承辦人: 一級主管:

附件 2

(2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 請須知

一、目的: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儲備國防科技人才,並獎勵 優秀學子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為期使其能專心致力於相關科技研究與技 術創新,特設立本獎助金。

二、獎助金內容:

(一)獎助名額:依每年任務需求訂定。

(二)獎助對象:大四生及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生及博士生,通過本院審核 且持續具備獎助資格之獲獎助學生(以下稱獎助生)。

(三)獎助生於獎助期間內(包含寒、暑假期間),大四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15,000 元,五年一貫學碩士及碩士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20,000 元,博士 生每月發給新台幣 30,000 元。

(四)獎助生之獎助期間為自獲獎助資格日起,至取得畢業證書日止,不足一 個月之畸零日數,仍以一個月計。

三、申請資格: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校系所別:提出申請時就讀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

逢甲大學、淡江大學、中山大學、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自費生)、中央大 學及元智大學、台灣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等校。系所別為航太機械、

資訊、化學化工、材料光電、電子電機、工業工程等相關領域之理工科 系。

(二)年級別:大學四年級(含)以上(包括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班及博士班 在學學生(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三)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包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夜間 部、推廣教育、或任何在職形式進修者)。

(四)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1.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

2.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含)以上或通過同等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或第 二外國語文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如附錄 1)。

3.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專任老師 推薦函)。

4.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之資料。

5.大四生及碩一新生自傳及研究計畫,碩二生以上提供論文題目、摘要、

研究領域。

(22)

6.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7.曾(或現)就讀之大學院校之獎懲證明。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申請;已獲獎助者,撤銷其獎助資格,

並依本申請須知返還所有獎助金: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具中國籍大陸地區人士。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3.曾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4.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 者。

5.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6.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

7.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8.依法停止就學者。

9.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10.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11.曾於本院服務期間,因有損本院行為,予以解僱或以不勝任人員資遣 者。

12.在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院校就讀期間曾受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本院為審查申請案,得遴選本院各用人單位具相關專長資深人員成立審 查委員會評選之。

四、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

1. 線 上 申 請 : 至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官 網 之 菁 英 招 募 網 頁 申 請 ( 網 址:http://www.ncsist.org.tw)(目前尚未開通)。

2.郵寄繳件:線上申請並下載申請表,於申請時間內(郵戳為憑)以掛號方 式寄至本院「人力資源處」,地址:桃園縣龍潭區佳安里中正路佳安段 481 號。

(二)應繳文件:

1.申請表乙份(請浮貼 1 吋相片)。(如附錄 2)

2.學生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並浮貼於申請表上。

3.成績單(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成績單上必須由校 方註明班上總人數排名,如因校方之因素無法註明者,不在此限)。

(23)

4.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專任老師 推薦函)

5.自傳及研究計畫。

6.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7.曾(或現)就讀之大學院校獎懲證明。

8.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附錄 3)。

9.五年一貫預研生及碩一新生檢附研究所錄取證明(如有)。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與時程

序號 項目 說明 時程 備考

1 申請人郵寄資料

於申請期間內將應繳文件郵寄至本院人 力資源處

D 日

D+30 日

本 院 通 知 確 已收件

2

本院進行第一階段 書面審查

申請者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資格查 驗,如有缺漏而未於通知期限內或 申請時間內補齊者,視為第一階段 審查不合格(所附申請資料恕不寄 回)

D+30 日

至 D+60 日

本 院 通 知 應 補件

3 本院進行第二階段 口試審查

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本院將安排進行 第二階段專業審查。

D+60 日

至 D+70 日

本 院 通 知 口 試時間

4 本院核定通知

由本院審核決議獲獎助學生名單,個別 通知獲獎助人員,並將獲獎助名單 公布於本院官網。

D+70 日

D+80 日

本 院 通 知 學

註:D 日為開始作業之日

(24)

(二)審查標準: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研究能力

自傳、研究計畫、學習生涯規劃 30%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學術研究成果(可視重要性酌予加分) 30%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相關證照、證書) 10%

學業成績 學年成績單/排名 30%

2.第二階段:口試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創新能力 研究計畫、研究方法及實作經驗之開創性 30%

表達能力 簡報在學研究計畫或實務經驗 20%

適合度 人格特質與本院文化及本院核心職能契合度 20%

發展潛力 可塑性、未來貢獻度 20%

其他 服裝儀容、應對進退禮節、態度等 10%

3.錄取成績:以口試成績排序擇優錄取 七、獎助資格確認:

(一)本院於核定獎助生名單後,將通知學校公告並個別通知獲獎助學生,獲 獎助之「獎助生」應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院完成合約之簽約手 續(如附錄 4),方取得獎助資格。

(二)如獲獎助學生未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簽約,視同放棄獎助生資格。

(三)「獎助生」應擔保其於簽約時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獎助金,且可履行本 辦法所訂定之義務。

八、獎助生權利:

(一)獎助生於本申請須知所訂之修業年限內取得畢業證書後,將獲本院優先 安排任職面談之保障,符合本院業務需求時,並以科技聘用人員聘用,

薪資與職等將依本院規定辦理。

(二)獎助生得向本院提出申請,於每年寒、暑假期間,至本院與其研究論文 相關單位實習。申請案經本院審核同意,且獎助生同意遵守本院實習相 關規範後,始得至本院實習。

(25)

九、獎助生義務:

(一)履行義務:

1.獎助生應依下列規定於修業年限內取得畢業證書:

(1)以大學四年級在學學生資格申請者: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取得學士 學位。

(2)以五年一貫預研生資格申請者: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取得學士學位,

且應於修畢學士學位後同年繼續攻讀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

交通大學、逢甲大學、淡江大學、中山大學、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自費 生)、中央大學、元智大學、台灣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等校。系別 為航太機械、資訊、化學化工、材料光電、電子電機、工業工程(管理) 等相關科系所碩士班,並於碩士班入學後一年內取得碩士畢業證書。

(3)以碩、博士班在學學生資格申請者:應於碩(博)士班入學後二(四)年 內取得碩(博)士畢業證書。

(4)對「相關科系」之認定有疑義者,應於報考碩士班前洽詢本院先行確 認,如經本院審查發現獎助生攻讀之「相關科系」與本院認定不符者,

將以「喪失獎助生資格」處理。

2.獎助生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獎助資格評核以延續獎助資格,獎助資 格評核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80 分以上(或各科成績等第 評分 B 以上),且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3.大學畢業先行來院服務之獎助生,依本院任務需求及現員經管規劃,由 用人單位檢討所須培育之專長領域,由本院相關作業規定支付進修期間 之薪資、學費等相關費用,以全時進修方式繼續攻讀碩、博士學位,畢 業後按所學專長預劃派職任用。

4.凡領取本獎助金者,論文題目於第二階段面試審查確認後不得隨意變更,

如欲變更論文題目,須經本院書面同意。獎助生如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變 更論文題目,本院得終止獎助合約。

5.獎助生應依本院要求與本院共同進行研究專案,並定期報告專案研究進 度,本院得參與建議或指導獎助生論文研究方向,但仍以獎助生指導教 授之意見為優先;若無法依所訂期限提出研究報告,經本院審查通過,

將以「喪失獎助生資格」處理。

6.獎助生於受領獎助期間,若欲自營公司行號或為本院以外之第三者從事 專職或兼職之工作,應先經本院同意。

7.本院須依稅法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由獲獎助金之個人依 稅法自行申報納稅。

(26)

(二)研發替代役履約期間之義務:

1.獎助生除免役者外,取得碩士畢業證書後應服本院之研發替代役。

2.獎助生服本院研發替代役履約期間,得以服役一日折算服務年限半日。

3.如本院當年度無研發替代役員額可供申請,獎助生可改服其他替代役或 義務役,如係改服其他公司之研發替代役,需經本院書面同意。

4.研發替代役制度配合國防部募兵制度推行終止後,本項規定即停止適 用。

(三)在職履約期間之義務:

1.凡領取本獎助金(不論領取次數多寡)者,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役畢後二 週內,主動以 email 或書面通知本院人力資源處,以利安排後續面談事 宜。

2.本院得依本院整體發展方向及任務需求,參酌獎助生專長與意願進行任 職單位分發,獎助生應接受分發結果。

3.獎助生經聘用後,應依指定報到日至本院報到後連續服務一定年限(以 下稱「服務年限」),並依獎助生合約(服務契約)內容履約,獎助生服務 年限依實際受領獎助金月數之一倍計算。

(四)獎助生對於所接觸或知悉本院之內部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五)獎助金續領:

1.應符合學期課程修習規定,當學期課程修習計畫須本院審查同意。

2.續領方式:每學期於期限內繳交前一學期成績單(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達 80 分以上或各科成績等第評分 B 以上,且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獎懲紀錄等相關文件交由學校彙送本院,經審查合格,由本院將獎助金 匯送指定帳戶並通知就讀學校。

3.每學期選課結束前 2 週(不含加退選),將該學期修課計畫交人力資源處 送評審委員審查。

(六)返還獎助學金:

1.獎助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獎助資格,本院即停止發給獎助金,

獎助生並應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金:

(1)於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學及遭 開除學籍。

(2)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 或中止勞動契約(包含自動請辭、留職停薪、停職、或經本院依勞基法 第 11 條第 5 款因獎助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同法第 12 條因可歸責於獎助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3)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

(27)

(4)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情事。

(5)有違反領取獎助金畢業後來院服務契約書。

(6)受領獎助生之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7)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8)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緩起訴處分、保安處分確 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

(9)未通過本院獎助資格評核或有違反本申請須知之情事者。

2.返還方式:

(1)以「已受領之全部獎助金(以每月新台幣***元計,含獎助生已繳交之 所得稅)」相同額度之金額,撥款當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 定利率加計 2%計息,期間自撥款之日起,計算至償還之日止。

(2)獎助生於接獲本院返還獎助金之通知後,應於 1 個月內以電匯方式一 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3.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於追償:

(1)受領獎助金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導致死亡或身心障礙,無法勝任本 院交付之任務時,經本院審查後,除通知停發獎助金外,受領人並同 時免除履行服務之義務,已領取之獎助金,並得於免於追償。

(2)因本院無人力需求而通知獎助生取消服務義務。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須知與附錄 4 契約內容相抵觸時,應以契約書規定優先適用。

(二)獎助生保證其專題報告、論文等著作絕無侵害他人之任何權利,如有違 反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奉核定請領之獎助生(除「大四生」外)院內應派專人輔導及審核,並規 定受領對象每年須來院面談,進行輔導審視,給予評分,如有不符需求 即可終止或解除該員獎助學金,俾符本院任務需求及獎助生人格特質評 估。避免受領獎助生之學習領域與本院實際任務需求脫節。

(28)

附錄 1

同等語文能力測驗標準

檢定名稱 成績分數

IELTS 5 以上

TOEFL(紙筆型態 PBT) 500 以上 TOEFL(電腦型態 CBT) 170 以上 TOEFL(網路型態 iBT) 61 以上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初試通過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FLPT)

三項筆試總分:217.5 以上 口試:S-2+以上

註:本表係參考全民英換算,分數依據無法 100%換算僅供參考。

(29)

附錄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一)

姓 名 □大四□五年一貫預研士□碩士生□博士生

請浮貼 1 吋照片

黏貼處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目前就讀(錄取)

學校/系所 (大四生附上成績單;五年一貫學碩士、碩一新生附上研究

所錄取證明;博一新生請附上博士資格考通過證明) 學號

兵役 □未役,預計 年 月入伍、□役畢 年 月至 年 月□免役,原因

學歷

學位 校名 科系 年制 區分 起訖

(西元年/月-西元年/月) 畢(肄)業

博士

碩士 日/夜/在職專班

大學 大學/四技/二技 日/夜/在職專班

學業 成績

前一學 年成績 /排名

成績: /班上排名: (全班人數 人)或系上排名 (全系人數 人)

論文題目 論文研究領域 (請自填主要及

次要領域)

1.主要領域:

2.次要領域:

指導教授 基本資料

(本欄若尚未確定,請填寫 預期敦請的指導教授)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構及系所 職稱

e-mail 聯絡電話

專長

(請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 之學術專長名稱)

1. 2. 3. 4. 5. 6.

語言能力

(重要參考資料) 英語 評鑑、成績 日語 評鑑、成績 其他 評鑑、成績

連絡 地址

現在 □□□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手機 永久

□同現在

□□□ 縣(市) 鄉鎮(市區) 里(村)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E-mail

家長聯絡人 姓名 關係 電話

如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不符本院獎助金申請條件,是否領有其他有服務義務 約定之獎助金?□是,機構 □否

1.茲證明以上所填寫資料均屬實。

2.本人已詳讀本獎助金申請須知,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3.本人同意中科院查核申請之任何有關資料。

申請人: (簽名) 年 月 日

(30)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請浮貼) 身份證正面

(請浮貼) 學生證正面

(請浮貼) 身份證反面

(請浮貼) 學生證反面

(3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二)

碩(博)士論文計畫書

(3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三)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一、申請人是否已取得碩(博)士候選人資格?□已取得□尚未取得 二、對學生研究潛力之評估。

三、對學生所提碩(博)論文計畫內容之評述。

四、指導方式。

五、碩(博)士論文於未來一年內完成之可行性:□高□中□低

承諾指導教授簽名: 年 月 日

(33)

附錄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茲將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2.蒐集目的:供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作業之用。

3.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生應考人紀錄、

C087/津貼福利贈款。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之存續期間。

B.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保存所訂之保存年限。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A.本院。

B.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

(4)方式: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

B.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C.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依其法定職掌之利用。

5.當事人權利:

(1)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 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

(2)上述權利之行使,請電洽本院人力資源處,電話:03-4712201#350860 6.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本院基於前述目的有需要蒐集、處理或

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請注意,

如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正確之個人資料予本院,將無法取得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之申請資格。

本人已詳閱並瞭解上述告知情事,並同意貴院於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 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號碼: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4)

附錄 4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領取獎助金 畢業後來院服務契約書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以下簡 稱「獎助金申請須知」,向甲方申請獎助金,經甲方審核通過,雙方合意訂立如 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獎助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乙方於獎助金申請須知所訂之修業年限內取 得學位畢業證書之日止(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二、甲方提供乙方下列情形於獎助期間內獎助金,稅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一)大四:每月新台幣 15,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二)五年一貫學碩士及碩士生:每月新台幣 2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 假期間)。

(三)博士生:每月新台幣 3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三、本獎助金獎助之其他相關事宜悉依獎助金申請須知辦理,附件 1 獎助金申 請須知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有不一致處,依本契約之規定為準。甲方 如嗣後修訂獎助金申請須知,不影響雙方既有權益及本契約。本獎助金不 得視為乙方日後至甲方服務薪資所得之一部分。

四、除因甲方另為決定外,乙方取得 士畢業證書後(需服役者於役畢後)應於 甲方指定之報到日至甲方連續服務一定之年限(以下稱服務年限),服務年 資及任職分發依申請須知規定辦理之。乙方除免役者外,應服甲方之研發 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期得依獎助金申請須知之規定計算折抵服務年 限。

五、保證事項:

(一)乙方保證申請時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正確性。

(二)乙方保證未曾有刑事犯罪紀錄。

(三)乙方保證未曾領受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金而致無法配合獎助金申請須知 第玖點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

六、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停止發給 獎助金,乙方並應按獎助金申請須知第玖點第六項之規定返還已受領之全 部獎金及利息:

(一)於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輟學。

(二)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或

(35)

中止勞動契約(包含自動請辭、留職停薪、停職、或經本院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因獎助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同法第 12 條因 可歸責於獎助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

(四)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情事。

(五)有違反獎助金申請須知第玖點之任一義務。

(六)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七)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八)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緩起訴處分、保安處分確定 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

(九)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七、乙方以不正當方法使甲方無法錄用其來院服務者,乙方應按獎助金申請須 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金及利息。

八、乙方遭甲方依申請須知撤銷獎助資格時,本契約即逕行終止,乙方應按獎 助金申請須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金及利息。

九、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甲方終止本契約者,乙方不得向甲方作任何請 求或主張。

十、乙方因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無論本契約經解除或終 止與否,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十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收受甲方之機密資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 意,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乙方於本契約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經解除、終 止或屆滿後仍然有效。

十二、本契約書自雙方依法簽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表人:院長OOO

授權代理人:OOO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中正路佳安段 481 號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及電話:

(乙方未滿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

(36)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7)

附錄 5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生甄選人員名冊

單位名稱 編號 姓名 學校名稱 專長類別 備考

(38)

附錄 6

本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生(甄選作業)期程管制表

辦理項目 規劃辦

理期程 辦理單位及作業說明

1

由需求單位依任務需要,

檢討次年度所需進用獎助 生之員額

前一年 10 月

1.各用人單位依任務需要實需,檢討次年度 所需進用獎助生之員額。

2.會辦企劃處、策略會審查後,送人力資源 處彙整。

2 宣導、公告、函文相關學

4 月

1.各用人單位辦理甄才網站、學校網站或由 各專業單位請計畫合作之教授推薦優秀 學生。

2.各單位甄選作業具體事項公告(科系名 稱、申請條件及錄取人數)。

3 開放受理報名及資料審查 6 月 申請人寄送相關具體事項資料,由用人單位 資審,人資處彙辦。

4 用人單位甄選審查 7 月 各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及口試以確定獎 助金人員。

5 本院審查結果通知 8 月 人資處以書面通知確定獲得獎助金人員。

6 簽訂合約 8 月 由用人單位與獲得獎助金人員簽訂合約,並 送人資處保管。

7 獎助生入學就讀後發給獎

助金 9 月 由人力資源處負責獎助生入學就讀後發放 及結報獎助金。

8 畢業來院服務 由用人單位管制獎助生人員來院服務。

(39)

附錄 7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研究能力

自傳、研究計畫、學習生涯規劃 30%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學術研究成果(可重要性酌予加分) 30%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相關證照、證書) 10%

學業成績 學年成績單/排名 30%

合計 100%

(二)第二階段:口試審查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創新能力 研究計畫、研究方法及實作經驗之開創性 30%

表達能力 簡報在學研究計畫或實務經驗 20%

適合度 人格特質與本院文化及本院核心職能契合度 20%

發展潛力 可塑性、未來貢獻度 20%

其他 服裝儀容、應對進退禮節、態度等 10%

合計 1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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