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1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11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Copied!
1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11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編 印 單 位: 教務處註冊組

地 址: 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 電 話:(02)33662388 轉 212

招生資訊網址: https://www.admissions.ntu.edu.tw/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http://reg.aca.ntu.edu.tw/hope/

編 印 日 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

111學年度學士班希望 入學招生 重要日程表

※高中學校負責人員上網登錄聯絡資料,再協同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各項審查資料。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110年10月1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之「招生資訊」。

公告網址:https://www.admissions.ntu.edu.tw/。

由 高 中 學 校 推 薦考生,上網登 錄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報名期間:110年1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 110年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每日上午8:00至9:00系統備份,系統暫時關閉)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請高中學校經校內程序審核後,推薦適合就讀之學生,再協同考生 上網完成報名作業。

◎高中學校請統籌由1名負責人員留存聯絡資料,並下載表件。

協 同 考 生 上 網

作 業

登錄報名資料

上傳審查資料

確 認 上 傳 資 料

◎請高中學校負責人員協同考生「登錄報名資料」,考生應繳交之審 查資料,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分項「上傳審查資料」後,並完成「確 認上傳資料」作業,始完成報名程序。

◎確認上傳資料截止時間:110年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完成報名作業後,考生即可自行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報名作業。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審 查 及 篩 選 合 格 考 生 名 單

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學生名單查詢: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 中午12時起公布於網站。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 榜

◎放榜日期: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以後公布於網站,僅 供個人查詢。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榜日中午起個別寄發考生成績單及正、備取生報到通知書。

正 、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報到日期: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 2時起,至 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晚上12時止。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備取生遞補錄取公告: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中午12時起。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作 業

◎錄取生已辦理報到後(備取已獲遞補錄取後),欲放棄本校錄取資格 者,最遲應於111年3月1日(星期二)下午5時(請採限時掛號傳遞方 式,郵戳為憑)前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逾此期限後則受規範 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各大學(各科技校院)入學招生(詳見內頁

「十、網路報到」)。

◎本校辦理「已報到之備取生」遞補錄取作業截止時間:111年3月4 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3)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簡 章 目 錄

一、招生目的.........................1 二、修業年限.........................1 三、報名資格.........................1 四、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2 五、報名方式.........................2 六、報名應繳交資料......................3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4 八、放榜...........................5 九、成績單寄發........................5 十、網路報到.........................5 十一、獎助學金之申請事項說明..................6 十二、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6 附錄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

及非山非市學校核定名單................. 7

附錄 2、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8

附錄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0

附錄 4、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設置要點.............12

附錄 5、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13

附件 1、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入學招生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14

(4)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一、招生目的

本校依教育部制定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針對來自弱勢家庭 的學生設立「臺大希望計畫」。本計畫含四大項目:(1)希望入學計畫、(2)希望助學計 畫、(3)希望關懷計畫、(4)希望就業計畫。由入學開始,即照護學生於修業年限在學期 間之生活與學業輔導,乃至畢業前後之實習與就業,依照各階段之任務屬性,分別由本 校各專責單位協力辦理,完整照顧弱勢學生的學業、生活與未來。本項招生乃執行上述

「希望入學計畫」,期能藉由高中學校校長及教師們近距離地觀察推薦適合的學生,提 供入學本校的機會。本計畫所預定招收的學生,其在校學科成績也許不很優秀,無法經 由目前的升學管道錄取至本校;然而即使身處逆境,他們仍具有認真上進、服務人群的 特質,且在獲得協助後有希望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期於未來能回饋鄉里、發揮利他精神。

二、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三、 報名資格: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一) 目前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中學校」,含普 通型、技術型、綜合型或單科型學校)就讀高中三年級之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

正本

者。(符合二項(含)以上者可重複勾選,但須個別備齊資料。本項攸關資格之證明 如係由高中學校於證明之影本加蓋戳章者,本校不予受理)

1.至少最近連續 3 年(108 年至 110 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具有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 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含考生全戶成員之姓名、稱謂、

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且 110 年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中如未具考生 以外之其他成員之姓名、稱謂、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之資料者,應另附戶籍謄本 等可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3)清寒證明、家庭中僅單一成員獲核可領取生活扶助金者,非屬本校認可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範圍,不符合本項報名資格規定。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本條例請參閱附錄 2),

至本項招生報名時已取得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之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 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須繳交全戶成員(全戶係包含同一戶籍內之三代:含祖父母、父母親、兄、弟、

姊、妹及自己)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9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至少三代):全戶所得及財產 證明係指「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 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3.新住民子女

(1)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新住

(5)

民子女係指現符合上述身分新住民之子女,單親新住民子女在戶籍上需與新住 民同住且是其主要扶養人。

(2)須繳交全戶成員(全戶係包含同一戶籍內之三代:含祖父母、父母親、兄、弟、

姊、妹及自己)之戶籍謄本。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9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至少三代):全戶所得及財產 證明係指「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 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4.就讀偏遠地區高中之學生(高中三年均就讀於符合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及非山非市學校) (名單如附錄一)

(1)須繳交全戶成員(全戶係包含同一戶籍內之三代:含祖父母、父母親、兄、弟、

姊、妹及自己)之戶籍謄本。

(2)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9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至少三代):全戶所得及財產 證明係指「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 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三) 學業成績不是唯一考量因素,其本身資質優秀,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人格特 質,能展現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且在學習能力上具有潛能,有希望順利完成在 本校之學業;經在學之高中學校審慎篩選及評估後,認為值得推薦至本校就讀者。

四、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 本項招生請由高中學校推薦適合就讀本校系之學生後辦理報名作業,不受理學生 逕行申請。

(二) 報名前,請高中學校先經校內評選後,全校推薦適合就讀本校之學生至多2名。

(三) 本項招生不需繳交報名費。

(四) 本項招生係本校單獨規劃辦理招生,著重於照顧經濟環境及社會資源條件長期以 來較為困乏之學生,經由高中學校之推薦後,再由本校辦理書面審查,藉以瞭解 申請人過去求學歷程、人生經歷、家庭經濟、人格特質等情況,俾以確認考生雖 然長期以來缺乏有利之成長環境,但卻能展現人生積極面及良好之在校表現、學 習動機及意願。故考生無法檢附任何弱勢及特殊境遇之具體證明及檢附本校制定 之表件,僅有繳交推薦函及歷年成績單者,將無法通過初步審核同意其報名。

(五) 如考生已經由其他入學管道錄取至本校者,不得再提出本項招生之入學申請。

(六) 為充分瞭解考生之家庭狀況、在校學習、個人優點、特質及需求扶助等情況,由 高中學校所提供之推薦函及相關文件,本校將列為機密,謹慎保管,不對外公開 及查閱資料。

五、報名方式

(一) 本項報名作業請統籌由校內負責人員1名上網留存聯絡資料,再協同學生於報名 期限前完成各項報名作業。由高中學校經校內篩選程序推薦學生,每校至多2名。

1. 報名期間:110年1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2.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二) 考生可依其學習志趣至多申請2個學系組為志願別,請先點選「登錄報名資料」

項目,完成填寫報名資料及志願別。(若電腦無法顯示部份文字者,請另填寫「造 字申請表」,本表格可於本校報名網站下載填寫。)

(6)

(三) 繳交審查資料:考生完成第(二)項作業後即可進行個人之繳交資料及上傳作業,

繳交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1. 本項招生規定各校推薦之考生應繳交之審查資料,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至本 校。考生請點選「上傳審查資料」項目,進入「上傳資料」選項,依本校設立之 項目分項上傳各單一項目檔案,再點選完成「確認上傳資料」作業後,始完成報 名程序。

2. 各考生申請資料除照片應以JPG檔案上傳外,其他書面資料請以PDF格式檔案上 傳,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5MB為原則。

3. 各考生上傳之審查資料於確認前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

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惟若審查資料一經點選完成「確認上傳資料」後,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更換及補送資料,請考生務必審慎檢視上傳之資 料後再行確認。

4. 各考生均應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確認上傳資料」作業,針對已完成確認者,本「上 傳審查資料」項目下即可點選「上傳名單查詢」俾供該高中學校負責人員查閱。

5. 本校於報名期間截止後,審查資料上傳系統即關閉本項功能,考生即使已於報名 期間內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但未及時於報名期間截止前完成「確認上傳資料」

作業者,以未完成報名論。

6. 高中學校(考生)如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全數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不符合報名 資格論者,本校將不受理補件再予審查。

7. 即使已繳交攸關報名資格之證明文件,但經本校認定為不符合資格者,考生不得異議。

8.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email地址應正確,避免本校無法聯絡 而致延誤通知重要事項。

(四) 自行上網查詢初審是否合格:

於報名截止後,本校即進行報名資格審查作業,並將於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 中午12時起開放供考生查詢是否已通過第一階段初步審核。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第二階段為送件至各參與招生學系進行專業審查,學系若有必要得自行通知考 生安排面試或進行電話訪談等事宜。

六、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 報名基本資料:請於「登錄報名資料」填寫各欄資料。

(二) 照片: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之彩色大頭照,限 JPG 檔。如經錄取後,此照 片檔將作為製作學生證之用。

(三) 符合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請查閱「三、報名資格」第(二) 項之報名資格,並備齊各項報名資格之證明正本。

(四) 學歷證明:請繳交目前學生為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並加蓋學 校教務處戳章。

備註:報名時先繳交在學證明文件,惟錄取後,應於辦理新生註冊入學時繳驗高中畢 業證書正本。(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應繳驗同等學力證明,「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摘要版)請參閱附錄 1)

(五) 高中歷年成績單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1. 本成績證明須由考生就讀高中學校出具,且須加蓋教務處戳章。

2. 歷年成績單之內容應包含高一至高二下學期共計 4 個學期各學科(含必修及選修)

(7)

成績、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班級人數排名及班級排名百分比。

(六) 個人自述書:本格式請由高中學校負責人員逕至本校報名網站下載。

(七) 就讀高中學校之教師推薦函 2 封以上:請依本校報名網站操作填寫。

(八) 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利審查(或相關佐證或須扶助)之資料: 本項各份資料請高中學校協助檢查學生活動及獎項等各項原始證明悉為正本,分 項列舉於彙示總表(本格式請逕至本校報名網站同一網頁下載填寫),內容可為:

1. 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發揮熱心服務、侍親至孝、友愛行為、體恤或關懷他人 等事蹟,足以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可為同儕之模範者,可出具此相關獎項或 報導等證明。

2. 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或公益活動或擔任服務工作等之證明。

3. 參與學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或擔任班級幹部等之證明。

4. 於語言、文學、藝術、技能、科學、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優秀表現之證明。

(九) 提供各類其他相關之有利資料:不限定繳交。

1. 社會公益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輔導機構之輔導員或負責人之說明函:可於起頭 處述明推薦人姓名、職務、聯絡電話及辦公室地址等資料,再陳述內容,無限定 格式,可自由書寫,說明人需於結尾處簽名及加註日期。

2. 居住同一地區之村(里)長或里幹事之說明函:本說明事項同上。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 招生

名額 正取 50 名

備取

名額 備取至多 5 名

甄選

項目 書面審查 100% (若有需要,學系得安排考生來校口試或電話訪談等。)

甄選 流程 及其 方式

一、 由高中學校推薦,並協同考生辦理報名:

由高中學校經校內篩選程序推薦學生,每校至多 2 名。請盡力舉證考生 所具備之特質,故請考生繳交就讀高中學校之教師推薦函至少 2 封以上。

二、 經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考生名單:

考生依其學習志趣填寫至多 2 個學系組志願別後並完成報名,本校於 報名截止後即審查各考生報名資格及篩選合格名單,確定:(1)符合本 校所訂定之弱勢身分、(2)資質優秀且具潛能、(3)具有利他、服務、

關懷的人格特質。

三、送件至各學系進行審查

各學系進行專業審查,擇優錄取適合就讀該學系組之考生,若有必要,

亦可通知考生前來口試、視訊面試、進行電話訪談、提問要求學生以書 面回應或實地訪視。

四、各學系審查後決定預錄名單,並依考生所填志願分發後,若錄取人數 在 50 名(含)內,則全數錄取,如超過 50 名時,則由「希望計畫審查小 組」進行決選正取 50 名。本項招生至多備取 5 名,如報名人數或審查(含 決選)結果不如預期,本校得不足額錄取。

(8)

審查 結果

評定各考生為「正取:錄取(學系組別)」、「備取:如獲遞補,錄取(學 系組別)」或「不錄取」,並召開招生委員會核定正取及備取名單。

八、放榜

(一) 公布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後。

(二) 公布方式:於本校網站公布,提供考生個別查詢,並以信函寄發通知。

公布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三) 審查結果正式公布後,考生應主動查詢,俾於獲知正取(備取)後如期辦理網路報 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九、 成績單寄發

(一) 寄發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中午以後。

(二) 為避免信件寄失,登錄報名資料時,所填地址應完整正確無誤。

十、網路報到

(一) 依報育部規定,特殊選才(本校含「特殊人才甄選入學」及「希望入學」二項招 生)錄取生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故已辦理他校報 到之錄取生,應先向該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本校報到。),違者將 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且報到後不得參加 111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 生、個人申請入學招生、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 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 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 入學與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二) 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應於 11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至 11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晚上 12 時止之時間內辦理網路報到,請至下列網址登錄是否願意 入學就讀(或登記遞補)。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三) 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未報到者,正取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備取 生則取消其遞補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四) 本項招生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有載明所錄取之學系組別,依上述公布之錄取結果,

於遞補作業截止時間前若有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其錄取學系之缺額不再補足,

依序可遞補之備取生係以此名備取生所錄取之學系組別遞補之。

(五)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自 110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截止時間 為 111 年 3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於遞補作業截止前如有備取生獲遞補錄 取,本校將以限時掛號信函及電話通知該名備取生錄取,並於網站公告訊息,逾 此期限後,本校將不再辦理備取生之遞補作業。

(六) 正取生如已辦理報到後(備取如已獲遞補錄取後),欲放棄本校錄取資格者,最遲 應於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限時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前向本校聲 明放棄錄取資格,否則不得參加 111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個人申請入 學招生、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 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 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與四技二專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9)

十一、獎助學金之申請事項說明

(一)本校提供「希望獎學金」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學年符合低收入戶 標準者,每學年核發獎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標準 者,每學年核發獎學金新臺幣 6 萬元。第二學年起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續領獎學金。

希望獎學金查詢網址:

https://www.aca.ntu.edu.tw/w/aca/AdmissionOfficeRules_21071410474042528

(二)有關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等助學申請事宜可於 111 年 7 月底至本校「新生暨轉學 生入學服務網」之「學士班」項目下查詢。 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

http://reg.aca.ntu.edu.tw/newstu/

十二、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

(一) 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列有「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同時在本校擁有二個(含)以上 學士班學籍者」應令其退學之規定,考生請務必留意勿牴觸本項規定。

(二) 本校將於 111 年 8 月初寄發新生入學通知書,錄取考生應依通知書所示或自行上 網至「新生暨轉學生入學服務網」詳閱有關註冊、選課等相關規定,並依本校規 定之註冊日期由本人親自辦理註冊事宜。註冊時,應持高中(職)正式畢業證書 正本以備繳驗(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未繳驗者,取 消其註冊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http://reg.aca.ntu.edu.tw/newstu/ (本網站預計於 111 年 7 月底公布資訊)。

(三) 本校學士班新生於註冊前須完成一般體格檢查,檢查項目及時間將由保健中心規 劃,本體檢之通知事項亦將於 111 年 7 月底前於上述新生入學服務網供新生查詢。

(四) 醫學院各學系新生於辦理註冊手續時,須配合台大醫院眼科醫師實施辨色力檢 查,並依註冊相關事項規定辦理。

(五)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規定,或個人或出具證明者所繳之證件或證明

(含所繳學歷、歷年成績資料、經濟弱勢、特殊境遇、課外活動、參與服務機構 活動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塗改等情事,未入 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 業之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 其畢業資格。

(六) 各高中學校如為舉薦學生而特意製發不實之報名資料或證明,經本校查證屬實 者,未來將不再受理該校之希望入學及其他特殊人才甄選入學申請案。

(七) 註冊入學後,各學系如有需修習相關課程之規定,學生應依其規定辦理選課。

(八) 考生於本次招生各階段辦理過程中如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請於事實 發生後二週內檢具相關事實及內容,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放榜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必要時得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得依法再 提行政爭訟。

(十) 錄取生如在入學之前有重大行為偏差,經本校查證屬實並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本 校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一)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經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10)

附錄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核定名單

偏遠級別學校(29 校) 非山非市學校(28 校) 序號 學校名稱 偏遠級別 序號 學校名稱

1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 偏遠 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2 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偏遠 2 國立卓蘭高級中學

3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偏遠 3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 4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偏遠 4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5 國立馬公高級中學 偏遠 5 國立暨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6 臺東縣立蘭嶼高級中學 特殊偏遠 6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7 國立佳冬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偏遠 7 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8 國立後壁高級中學 偏遠 8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9 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偏遠 9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 國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偏遠 10 國立土庫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11 國立玉里高級中學 偏遠 11 國立新港藝術高級中學 12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 特殊偏遠 12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3 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特殊偏遠 13 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14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極度偏遠 14 國立北門高級中學

15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偏遠 15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16 新北市立金山高級中學 偏遠 16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7 新北市立雙溪高級中學 偏遠 17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8 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 偏遠 18 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9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偏遠 19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20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 偏遠 20 新北市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21 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 極度偏遠 21 新北市立明德高級中學

22 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 偏遠 22 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 23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 偏遠 23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24 雲林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級中學 特殊偏遠 24 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25 雲林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級中學

國中部潮厝分班 偏遠 25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等學校 26 雲林縣立蔦松藝術高級中等學校 偏遠 26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27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 偏遠 27 彰化縣立二林高級中學 28 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 偏遠 28 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 29 花蓮縣立南平高級中學 偏遠

(11)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2)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13)

附錄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摘要版)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通過版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 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 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 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 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 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 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 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

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4)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 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 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 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 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 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5)

附錄 4

國立臺灣大學希望獎學金設置要點

本校108.5.14第304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為鼓勵及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本校學士班之本國學生,未享公費待遇者,在學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申請「希望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一)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學年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證明者。

(二)第二學年起至就讀學系修業年限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當學年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2.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名次在該學系(組)同年級學生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以四 捨五入計算)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國之學期須 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三、本獎學金經審核通過,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每學年核發獎學金新臺幣10 萬元(上、

下學期各5萬元),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標準者,每學年核發獎學金新臺 幣6萬元(上、下學期各3萬元)。

四、本獎學金採上、下學期一次發放,獲獎學生須完成當學期註冊始得領取。獎學金發 放後,學生有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情形者,不予追繳。

五、本獎學金於每年6 月公告,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本校指定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三)各縣市政府暨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特 殊境遇家庭證明。

六、受理收件進行初審後,提送審查委員會審議。

審查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教務長、學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或其指派委員 共同組成。

七、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傅鐘獎學金及希望助學金。

八、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深耕計畫或編列其他經費支應,並得酌情調整發給資格、

期數、名額及金額。

九、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 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6)

附錄 5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文學院 6030 農業化學系

1010 中國文學系 6050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1020 外國語文學系 6060 動物科學技術學系 1040 哲學系 6070 農業經濟學系

1060 圖書資訊學系 6100 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1070 日本語文學系 管理學院

理學院 7011 工商管理學系企業管理組

2010 數學系 7012 工商管理學系科技管理組 2040 地質科學系 7020 會計學系

2070 心理學系 7030 財務金融學系

社會科學院 7040 國際企業學系

3050 社會學系 7050 資訊管理學系

3100 社會工作學系 公衛學院

醫學院 8010 公共衛生學系

4010 醫學系(六年制) 電機資訊學院 4040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9010 電機工程學系 4060 護理學系 9020 資訊工程學系 4080 物理治療學系(六年制) 法律學院

工學院 A011 法律學系法學組

5010 土木工程學系 生命科學院

5020 機械工程學系 B010 生命科學系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B020 生化科技學系 6020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17)

附件 1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 名 錄取學系組

目 前 錄 取 情 況 ( 請 勾 選 )

正取生(已完成報到)

備取生(已完成報到,但尚未獲遞補錄取)

備取生(已完成報到且已獲遞補錄取)

本人經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錄取至國立臺灣大學 學系 組,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灣大學

錄取生簽章 聯絡電話 身 分

證 號 家長(監護 碼

人 ) 簽 章 聯絡電話 日 期 年 月 日

---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本校接獲考生 放棄錄取希望入學招生 學系 組之聲明書,放棄錄取資格自此日生效。

錄取學校章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依報育部規定,特殊選才(本校含「特殊人才甄選入學」及「希望入學」二項招生)錄取生 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故已辦理本校報到之錄取生,應先向 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他校辦理報到。),違者將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且報到後不得參加 111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個人申請入學招生、大學考試入學分 發招生、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 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 甄審入學、甄選入學與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二、已辦理報到之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欲放棄入學(或遞補錄取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 母或監護人簽章後,於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前,向國立臺灣大學聲明放棄。放棄入學(或 遞補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寄件地址: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陳小姐(請採限時掛號傳遞方式)。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招生類別 60商業 性別要求 不要求 備審資料審查 100% 1 備審資料審查. 志願代碼 60-145 招生名額 10 -- --

 以校園交趾陶為學習元素,加上 MOOCS資訊融入教學,引導學 生透過體驗、踏查及表演藝術的 轉化,發現嘉義交趾陶之美,並 學習傳承嘉義在地文化的創新方

各校應於招生年度前一年 4 月底前提出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本就學區特色招 生審查會於 7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及報 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及報 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

七、請各校踴躍推薦學生擔任評選委員(不限 1 名) ,推薦表及資格規定詳 如附件 3。請於線上填寫推薦表,並上傳核章後之掃描檔,於 110 年 1 月 29

2.本推薦表請於線上填寫完成,並上傳核章後之掃描檔,於 111 年 1 月 22 日(星期六)23 時 59

各系所正取生請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前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cyut.edu.tw/~recru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