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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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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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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 年 7 月 7 日府教中字第 1000357358 號令發布施行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期求均衡區域發展,妥善運用教育資源,特依國 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新生入學方式按學區劃分分發入學。

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臺南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 形,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 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 經本局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總量管制學校:

(一)依本局核定班級數(校舍使用量)、教育部規定每班學生數,招收已滿額。

(二)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無適當校地可供增建。

(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定。

總量管制學校增建教室或學生數減少時,得解除總量管制。

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之新生、父母或監護人,其全戶設籍於學校學區內,持有下 列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分發就讀。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或監護人 居住於同戶籍者。

四、 總量管制學校應依新生設籍先後順序及下列方式辦理招收,額滿為止:

(一)優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學。

(二)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五、 原屬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因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應由學校主動輔導聯繫,

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六、 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註冊組長、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專責處理學生入學事 宜。

七、 總量管制學校之新生分發,於同一門牌號碼以分發一人為限。但新生之兄弟姐妹 或經學校派員訪查後,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八、 新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書、當年度分發入學通知以及當 月份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學校;未收到入學通知書者,應持當月份 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至學區所屬學校,由學校核對分發名冊及學區無誤後受 理報到。

九、 本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學 校或原學區內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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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提早入學學生、依藝術教育法或國 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立專班學生,不受本要點限 制。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受理學校得於不增班情形 下准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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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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