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Copied!
1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9 年度「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支持計畫」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8 年 12 月 4 日高市社障福字第 10844022000 號簽核准,108 年 12 月 4 日高市社障福字第 10844022000 號函頒,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9 年 3 月 6 日高市社障福字第 10932088000 號簽核准,109 年 3 月 6 日 高市社障福字第 10932088000 號函頒,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第 1 項第 4、6、7 及 9 款規定。

貳、目的: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自主決定及選擇生活模式權益,促進其社會參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制定本補助計畫,以政策性培力本市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團體或公益法人於本市身障資源不足或未有身障 機構或據點設置之偏遠地區,設置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日間照 顧據點、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及家庭托顧服務,提供社區化、在地化之適 性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生活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以保障並提升其 生活品質及多元發展。

參、辦理期程:

一、延續案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二、新案依核定辦理期程。

肆、辦理區域: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

二、補助順序:本市尚未設置身心障礙社區式服務據點之地區為優先,以達

「一區一社區式服務」之目標。

(一)第一優先區域:大社區、燕巢區、阿蓮區、茄萣區、彌陀區、梓官區、

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田寮區及永安區。

(二)次優先區域:三民區、苓雅區、楠梓區、鳳山區、大寮區、林園區、

前鎮區、小港區、旗山區、橋頭區、美濃區、岡山區、路竹區、新興 區、鹽埕區、鼓山區、仁武區、甲仙區、旗津區、杉林區、六龜區、

鳥松區、湖內區、左營區、前金區、大樹區及內門區。

三、目前設立情形:

(一)本市補助辦理社區式照顧服務據點(共 13 處,如附件)

(二)中央補助辦理社區式照顧服務據點(共 6 處,如附件)

伍、補助對象:依法登記非營利之法人、機構、團體或社區發展協會,其捐助 或組織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其組織健全著有績效者。

陸、服務規定:

(2)

一、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一)服務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與休閒文康相關 活動為輔。作業活動每日 4 小時以上,每週原則 20 小時以上。

(二)服務對象:

1.本市籍 15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意願並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 估可參與作業活動,經本局需求評估有該需求,且未安置社會福利機 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2.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不符合進入庇護工場條件者。

3.有特殊狀況及迫切需求之民眾(如其能力足以進入庇護工廠或支持性 職場,但因滿額等候者等) ,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 評估通過,於不影響服務對象權益之前提下,應擬定轉介目標(最長 期限)或採名額限制方式經報本局審核同意。

(三)服務人數︰每一作業設施至多以服務 20 人為限。

(四)收費標準︰水電、瓦斯、作業材料費及個人所需等相關費用,每人每 月不得超過 3,000 元。

(五)人力配置︰

1.社工員:應置 1 人,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 60 人,最多可於 3 處提供服 務。

2.教保員: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6 至 1:12 遴用,且不 得雇用外籍看護工。

3.其他人員:各設施得視需要聘任兼職或特約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 專業人員。可聘兼職督導或由單位主管兼任督導職務,負責維持服務 品質或營運績效,提供個案研討、員工培訓與輔導、紀錄審閱、報表 審閱等。

(六)空間及場地設置規劃︰

1.平均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6.6 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 所進行者,每人至少需有 4 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面積。

2.應設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 淋浴設備)作業空間與其他空間須有明確區隔;休息室須具備用餐、

休息及提供作業者相互交流之功能。

3.服務設施設備,如辦公設施設備、生活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設施設備。

作業活動設施設備則依各單位作業方式和內容各自調整配置。

4.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二、日間照顧據點︰

(3)

(一)服務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技藝陶冶、作業活動、社區適 應及休閒活動等日間照顧及家庭支持性服務。

(二)服務對象:本市籍 18 歲以上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具生活自理及社 會適應能力訓練需求,且經本局需求評估有該需求。

(三)服務人數︰依場地及服務人力比例配置規定。

(四)收費標準︰依日間照顧個人所需等相關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4,000 元。

(五)人力配置︰

1.督導:應置 1 人,負責本項計畫執行之督導管理。

2.社工員:應置 1 人,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50 遴用。

3.生活服務員/教保員: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5 至 1:15 遴用。

4.行政人員:由單位視需要任用,惟須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人員 任用資格。

(六)空間及場地設置規劃︰

1.平均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6.6 平方公尺。

2.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 。必要時,並得為 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3.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三、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一)服務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社區住宅房舍之非機構式夜間住宿服 務,協助家庭生活管理、休閒規劃、社區資源使用及社交能力訓練。

(二)服務對象:本市籍 18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白天接受職業庇護訓練、

就業、就學或接受日間照顧者,且經本局需求評估有該需求。服務對 象以心智障礙者及肢體障礙者為優先補助。

(三)服務人數︰每一居住單位至多以服務 6 人為限。

(四)收費標準︰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及個人所需或公 共物品等相關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3,000 元。

(五)人力配置︰

1.督導:應置 1 人,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25 遴用,負 責本項計畫執行之督導管理。

2.社工員:應置 1 人,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25 遴用。

3.教保員:應置 1 人,服務之居住單位最多以 2 個為限,如夜間值班,

以服務 1 個單位為限。

(4)

(六)空間及場地設置規劃︰

1.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 過 6 人,平均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16.5 平方公尺,並應設寢 室及衛浴設備,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2.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四、家庭托顧服務︰

(一)服務方式:運用家庭托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

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 與社區活動。

(二)服務對象:18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經社會局需求評估結果有 家庭托顧需求,且未接受機構住宿照顧服務、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 同性質之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 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三)服務人數︰每一家庭托顧單位至多以服務 3 人為限。

(四)收費標準︰家庭托顧服務費每位服務對象每月補助 22 天為限,依服務 對象之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不同之補助額度,全日托(8 小時)輕度補助 760 元、中度補助 880 元、重度補助 960 元及極重度補助 980 元,半日 托(4 小時)折半核算,家庭托顧服務員本人之身心障礙者家屬,不得 支領。依服務對象之身份別核定不同之補助額度: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至 2.5 倍補助:補助 85%,服務對象自付 15%。

3.一般戶:補助 75%,服務對象自付 25%。

(五)人力配置︰

1.督導:應置 1 人,其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 1:25 遴用,負 責本項計畫執行之督導管理。

2.社工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至少應聘 1 人。

(六)空間及場地設置規劃︰

1.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據點服務最多不超過 3 人,平均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6.6 平方公尺。

2.服務據點應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 私;應設衛浴設備,並設有防滑措施及扶手等裝備。

3.服務據點應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5)

4.服務據點應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急救箱及滅火器。

柒、預期效益:

一、結合民間力量以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模式,由本局政策性補助及民間團 體自籌經費共同辦理社區式照顧服務,便利身障者於社區中生活,學習 生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訓練或作業技能訓練,使身障者獲得近便性社 區照顧並提升自信心與成就感。

二、預定於身障資源不足地區或偏遠地區補助開設「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 「日 間照顧據點」 、 「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及「家庭托顧服務」 ,以平衡本市 城、鄉區域資源配置,滿足本市身障者獲得在地生活所需個人支持及照 顧。

捌、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核定補助項目:(補助金額視實際辦理期程,依比例酌予核補)

(一)同一單位申請 2 個以上之據點服務(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日間照顧 據點) ,社工員與服務對象以 1:60 配置,在服務個案量未超過 60 人,

不再核補社工人力。

(二)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專業服務費:

(1)社工員︰補助 1 名社工員,每月 34,916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 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具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或專科社會工作 師專業證書者每月增補 1,995 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者每月增 補 1,995 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 32 薪點(3,990 元),

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 助。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 1 次,增加 8 薪點(997 元),晉階階數 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 7 階 (年終獎金 1.5 個 月月薪,依實際服務月數比例計算)。

(2)教保員︰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9,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 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補助人數將視服務單位服務人數規模酌予 核定。

※109 年開始新設據點於第一優先區域設置,教保員每人每月最高補 助 30,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 (3)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職災保險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補助專業服務人員(社工員及教保員)每月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

費、職災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以本局補助之薪資額度計

算),受補助單位每月投保薪資應依補助規定覈實給付專業服務人員

(6)

薪資。

2.開辦設施設備費:

(1)補助作業、文康或休閒活動所需之設施設備,以補助開辦第 1 年為 限,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核銷,每一作業設施最高補助 40 萬元。

(2)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如經查核評估績 效不彰,或營運未滿 5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 設備交還本局統籌運用。

3.租金:

(1)補助服務使用之房屋及土地租金,參考座落地點當地租屋及租地標 準,每一作業設施每月最高 4 萬元。

(2)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應加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3)自有或無償使用公部門提供場地之單位,不得申請租金補助。

4.業務費:補助項目包括電話費、水費、電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 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專業督導費及辦理本 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1 年最高補助 6 萬元。

5.偏遠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於偏遠地區提供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之教保 員及社工員,前一年度服務人數達預計服務人數 8 成以上者,每人每 月補助新臺幣 3,000 元,最高補助 12 個月;服務人數未達 8 成者,每 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1,000 元,最高補助 12 個月。 (偏遠地區:田寮區、

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旗 津區)

6.服務處遇費:以每一服務對象每月 1,000 元核算,以每月實際服務人 數覈實撥付。服務處遇費補助應優先支付調高教保員或生活服務員薪 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

或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三)日間照顧據點:

1.專業服務費:

(1)社工員︰

A.補助 1 名社工員,每月薪資 34,916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 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B.原職原人服務本方案每滿 1 年者,自第 2 年起薪資 1 個月調增 500 元,第 3 年以後依此類推,依累計年資調增最高以 2,000 元為上 限,年資自 109 年補助專任社工員薪資起算。

(2)生活服務員/教保員︰每一據點最高補助 3 名生活服務員/教保員,

(7)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9,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際任用月 數比例計算) 。補助人數將視服務單位服務人數規模酌予核定。

※109 年新設據點於第一優先區域設置,生活服務員/教保員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 30,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 算)。

(3) 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職災保險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補助專業服務人員(社工員及教保員)每月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 保費、職災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以本局補助之薪資額度計 算),受補助單位每月投保薪資應依補助規定覈實給付專業服務人員 薪資。

2.開辦設施設備費:

(1)補助照顧服務所需之設施設備,以補助開辦第 1 年為限,依實際支 出金額覈實核銷,每一據點最高補助 40 萬元。

(2)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如經查核評估績 效不彰,或營運未滿 5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 設備交還本局統籌運用。

3.租金:

(1)補助服務使用之房屋及土地租金,參考座落地點當地租屋及租地標 準,每一據點每月最高補助 4 萬元。

(2)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應加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3)自有或無償使用公部門提供場地之單位,不得申請租金補助。

4.業務費:補助項目包括電話費、水費、電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 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專業督導費及辦理本 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1 年最高補助 6 萬元。

5.偏遠地區服務人員交通費︰補助每位社工員及生活服務員/教保員往 返戶籍地至服務據點交通費,每日往返路程合計 30 公里以上每月補助 1,500 元。 (偏遠地區: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

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旗津區)

6.服務處遇費:以每一服務對象每月 2,000 元核算,以每月實際服務人 數覈實撥付。服務處遇費補助應優先支付調高教保員或生活服務員薪 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

或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四)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1.專業服務費:

(8)

(1)社工員:補助 1 名社工員,每月 17,000 元。

(2)教保員:補助 1 名教保員,每月 29,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 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

※109 年開始新設據點於第一優先區域設置,補助教保員每月 30,000 元及 1.5 個月年終獎金(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3) 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職災保險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補助專業服務人員(社工員及教保員)每月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 保費、職災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以本局補助之薪資額度計 算),受補助單位每月投保薪資應依補助規定覈實給付教保員薪資。

(4)夜間值勤費:每月 8,000 元(含例假日),夜間未置值勤員者,不 得核銷本項。

2.租金:

(1)補助服務使用之房屋及土地租金,參考座落地點當地租屋及租地標 準,每一居住單位每月最高補助 3 萬元。

(2)自有或無償使用公部門提供場地之單位,不得申請租金補助。

3.開辦設施設備費:

(1)以補助開辦第 1 年為限,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核銷,每一居住單位 最高補助 30 萬元。

(2)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如經查核評估績 效不彰,或營運未滿 5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 設備交還本局統籌運用。

4.偏遠地區服務人員交通費︰補助每位社工員及教保員往返戶籍地至服 務據點交通費,每日往返路程合計 30 公里以上每月補助 1,500 元。 (偏 遠地區: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杉 林區、內門區及旗津區)

5.服務處遇費:每一居住單位以實際服務人數及其需求支持密度評量結 果(附表)核算,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預計新增服務人數,得 以最高支持密度之需求經費核算。服務處遇費補助應優先支付調高教 保員或生活服務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 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五)家庭托顧服務︰

1.社工專業服務費:每一單位補助 1 名社工員,每月專業服務費 280 薪

點(3 萬 4,916 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 16 薪 點

(1,995 元),具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每月增加 16 薪 點(1,995 元),

(9)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 16 薪點(1,995 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 照加給增加 32 薪點(3,990 元),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 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 1 次,增加 8 薪 點(997 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 7 階 (年終獎金 1.5 個月月薪,依實際服務月數比例計算)。

2.照顧服務費:

每位服務對象每月補助22天為限,依服務對象之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不 同之補助額度,全日托(8小時)輕度補助760元、中度補助880元、重 度補助960元及極重度補助980元,半日托(4小時)折半核算,家庭托 顧服務員本人之身心障礙者家屬,不得支領。民眾自負額採定額,均 以760元為計算基準(不分障礙程度,一般戶全日托每人每日負擔190 元,半日托95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未達2.5倍者負擔114元、低收入戶本局全額補 助)。

3.教育訓練費:包含家庭托顧服務員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補助講師鐘 點費、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補助經費視中央 補助及本局預算而定。

4.交通補助費:補助受照顧身心障礙者或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家庭托顧服 務交通車油料費(每名個案擇一補助) :

(1)受照顧者交通補助費:以受照顧者住家與托顧家庭之距離為計算標 準,5 公里以內每人每月補助 420 元;5 公里以外每人每月補助 840 元。

(2)交通油料費:補助服務提供單位提供復康巴士或交通車接送受照顧 者往返住家與托顧據點之油料費,須檢據合理接送路線圖覈實核 銷。

5.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

6.業務費:每 1 辦理單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項目含水電費、

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

器材租金及維護費。

7.家庭托顧住所開辦設施設備改善費:

(1)以補助開辦第 1 年為限,歷年曾接受中央補助設施設備改善費累計 達 10 萬元之托顧家庭,不再補助,未提供托顧服務不予補助。

(2)含衛浴設備之防滑措施及扶手等裝備,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核銷。

每一居住單位最高補助 10 萬元;設置於偏遠地區者,每 1 住所最

(10)

高補助 20 萬元。 (偏遠地區: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

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旗津區)

(3)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如經查核評估績 效不彰,或營運未滿 5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 設備交還本局統籌運用。

8.家庭托顧住所公共意外責任險:每 1 住所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 元,

未提供托顧服務不予補助。

9.偏遠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於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家庭托 顧服務之家托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3,000 元,最高補助 12 個月。

10.照顧困難個案服務加計費:收托個案為重度以上,且為精障、自閉症、

智能障礙、腦性麻痺、或含前揭對象之多重障礙者,每 1 個案全日托 1 日加計 70 元,半日托 1 日加計 35 元,加計之費用免計部分負擔。

二、核銷注意事項:

(一)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於接受補助款項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是項服務而 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及其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 常門或資本門) 、專戶孳息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如未設立 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出憑證請款。

(二)應檢附核定公文、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領款收據、服務名冊及以下資 料:

1.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 2)。

2.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 3)。

3.支出憑證簿(附件 4)。

4.黏貼憑證(附件 5):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 憑證,單價逾 10 萬元者應附 3 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另支出收據需加註 受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章。

5.專業服務費:

(1)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日間照顧據點、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及家庭托 顧服務自籌辦理期間補助 1 位服務人員,負責行政業務(籌備期間 補助最多以 2 個月為限) 。

(2)開辦服務後應依服務人力配置規定補助補助。核銷時應檢附領據(投 保證明)及扣繳憑單,專業服務費應檢附每月印領清冊及各專業人 員及服務個案名冊。受補助單位應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

(3)受補助核銷資料應檢附服務人員學歷或資格證明等資料。

(11)

(4)社工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 會計年度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為利社工專業久任,年 資計算中斷者,重新進用後則年資重新起算,迄任職滿1年後且通過 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 此限。

(5)社工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 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社工人員個人工作成效、服務案量、專 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等考核項目辦理自評。

(6) 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職災保險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受補助單位應於函報本局核備專業服務人員時,一併檢附投保薪資 明細與雇主應負擔各項保險費用明細等證明文件送本局核備始得核 銷,核銷時應檢附相關支出明細,人事若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函報本局核備。

6.授課鐘點費:講師學經歷、收據、扣繳憑單、課程內容、學員名冊、

簽到表及課程照片。

7.開辦設備設施費:收據或發票、財產清冊(含型號、購置金額、使用 年限等資料,並於適當位置標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 金補助』) 。

8.租金:得自籌辦期開始補助(籌備期間補助最多以 2 個月為限) 。檢附 原始支出憑證(領據、收據、發票或匯款證明等)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及租賃契約書。

9.業務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自籌辦日起開始補助(籌備 期間補助最多以 2 個月為限) 。應檢附收據、發票、或購票證明(請附 郵寄名冊,含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印刷品之樣張或照片。

10.交通費︰印領清冊、服務人員戶籍謄本及路線地圖(標註公里數) 。 11.公共意外責任險: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及繳費收據影本。

12.服務處遇費:服務處遇費應優先支付教保員或生活服務員薪資、雇主 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其次支 付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 保員之薪資應至少達每月 3 萬元以上及全職生活服務員之薪資應至少 達每月 2 萬 6,000 元以上,未達該標準者,僅補助服務處遇費 50%。

核銷時應檢附每月個案名冊、專業服務人員(專任) 參加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退準備金、勞動契約及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款應按原訂計畫專款專用。若申請本局預撥款項者,補助款經依

(12)

計畫執行完畢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全數繳回,不得移做他用,各補助 項目經費不得挪用。

(四)補助單位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予撤銷補助,如有溢領,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向受補助單位追繳補助款;本局亦得抵扣受補助單位得領取之 相關補助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五)為鼓勵補助單位提高服務人員薪資,本計畫所列補助額度屬定額,非 最高補助性質,請依核定補助額度覈實支付服務人員薪資,以穩定服 務人員留任率及服務品質。

玖、服務要求:

一、已接受本局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 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不予補助。

二、服務人員任用資格均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規定。

三、招募遴用符合資格之人員依補助計畫書執行業務,任用人員每年應至少 接受 20 小時以上身心障礙相關課程在職訓練,並於成果報告呈現。

四、開辦前檢附服務專業團隊任用人員名冊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送本局核 備,服務專業團隊人員或接受服務之對象如有異動應於 10 日內函報本局 備查。

五、受理本局轉介個案。

六、服務對象接受服務前應進行開案評估決定是否開案,開案後依其需求擬 訂個別化服務計畫,撰寫各項紀錄,並建立個案資料檔案,以作為服務 品質考核之依據,並依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適切之轉介及後續追蹤服務。

七、服務場地規定︰

(一)建物公安檢查:服務地點使用房舍應符合 H-2 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合格,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並須擬定消防防護計畫,以加強服 務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維護。

(二)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三)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為考量行動不便者接受服務之便利及安全,

選擇設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之無障礙設施;

若辦理地點選擇 6 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上述設施外,須設有昇降設 備。

八、應訂有意見反應及申訴處理辦法(受理窗口、處理組織、申訴範圍、處

理流程),並應揭示於服務對象可見之處。

(13)

九、應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每個月至少召開 1 次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團體督導 會議,製作會議紀錄,以確保服務品質,並於成果報告呈現。

十、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督導、考核或評鑑,以了解服務執行情 形,並配合政府舉辦聯繫會報、相關輔導、會議、訓練、專案活動提供 服務或宣導,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績效考核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十一、辦理宣導活動、建立社區資源網絡,增進社區與民眾對服務之認識,

提升服務使用效能。

十二、籌備期間(核定補助後 2 個月內為限) ,每月需辦理至少 2 場次之宣導 活動。

十三、每年至少應辦理 1 次消防逃生演習。

十四、每季檢送辦理情形季報表送本局備查,季報須包含每月服務人數人次、

專業人員名冊、服務個案名冊及每月服務概況與成效。

十五、每年最後 1 季核銷提交成果報告,報告須包含當年度服務提供內容、

服務成效、專業人員在職訓練情形、資源連結使用情況、滿意度調查 及分析(需針對中性及負向意見提出回饋及改進策略) 、檢討與建議及 成果照片等。

十六、應於變更、不續辦服務前 3 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依服務對象之實際 需要規劃輔導或轉介作業,於服務終止前予以輔導或轉介。

十七、請領專業服務費者,應至該系統填報社工人員個人資料、勞動契約、

學歷、證照、每月薪資等資料,並檢附填報證明予本局確認。核准補 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開事項。

壹拾、實施方式:

一、申請時間:

(一)第一梯次:公告日起 1 個月內。

(二)第一梯次辦理結束,如經費尚有賸餘,始辦理第二梯次申請。

二、申請程序: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檢附應備資料,依申請表規 定依序排列裝訂,1 式 5 份,於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信封請註明申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支持計畫」 ,寄至高雄市 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收。

(三)申請資料未備齊者將予退件,通知補(退)件者須於通知期限內補齊

(正) ,逾期未補齊(正)者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 6)。

(14)

(二)計畫書:

1.辦理單位基本資料;

2.服務緣起及目標;

3.辦理期程;

4.實施地點;

5.服務需求評估;

6.服務對象及人數;

7.服務內容;

8.開、結案標準與評估機制(含案源開發措施);

9.組織與人力(含人力配置、組織架構、工作人員及服務對象比例、職 稱、學經歷、資格要件、職務內容等) ;

10.經費概算表(附件 7,如有收費請納入);

11.收費標準及項目(如為免費亦請註明);

12.服務管理之執行能力評估(含督導系統、計畫執行進度、管理制度、

服務流程及成效評估等) ;

13.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權利義務關係及申訴處理) ; 14.內、外部資源連結;

15.預期效益及未來展望;

16.其他:接受政府委託相關業務之服務績效及其成果報告資料、創新作 為、服務宣導、各式表單等。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所屬團體會員名冊。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使用建物樓層未達六層者,依住 宅、集合住宅類(H2 類)免附)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消防防護 計畫(緊急狀況處理規定) 、消防安檢相關證明文件(家庭托顧服務據 點免附)及場地配置圖或空間規劃圖。

四、評審作業:

(一)資格審查:

1.由本局業務相關人員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若申請相關文件 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內容評審。

2.審查計畫應備文件及資格,審查重點為:

(1)符合應備文件規定。

(2)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3)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15)

(4)無已獲本局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 者(如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

(5)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二)內容評審:

1.由社會福利學者專家及本局業務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內容評 審。

2.評審計畫內容後擬具評審意見,評審重點為:

(1)依本市補助優先順序視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或具服務創新 性,例如計畫辦理服務區域之身心障礙福利設施配置情形、該地區 服務之需求人口等。

(2)計畫目標適切性、服務地點、服務人數、計畫內容完整性、經費規 劃能力、計畫執行能力、創意、預期效益、執行成效評估之適當性 及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等。

3.依評審結果擬具補助金額及比例(核定表) ,評審會議紀錄及評審意見 陳報核定,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查。

(三)結果通知:於本局網站公告核定補助之計畫,並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文核定開辦日等事宜。

壹拾壹、年終評鑑:

一、實施方式:於年終考核本計畫服務方案,以健全服務體制及強化服務品 質,並作為補助依據,由社會福利學者專家及本局業務相關人員組成評 鑑小組進行評鑑;前年度評鑑結果為優等者,當年度不須評鑑。

二、評鑑項目:分為組織管理、環境設施與空間規劃、收結案情形、專業服 務設計與服務內容、社區資源連結與社區融合、權益保障、成效評估及 創新或特色八大項。

三、評鑑作業:

(一)本局於評鑑日 2 週前,將評鑑日期、評鑑項目表及其他應配合事項函 知受評單位及評鑑小組成員。

(二)受評單位依評鑑項目表及本局通知配合事項備妥各項受評資料暨相關 籌備作業,並於受評當日指派專人做業務報告及說明。

(三)評鑑小組成員於評鑑當日,依本局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如評鑑項目) , 於規定時間及地點集合,進行書面評鑑作業。

(四)評鑑結果應於評鑑結束後 30 日內函知受評單位。

(五)計分方式:以八大項評鑑項目得分占評鑑分數之百分比合計為評鑑成

(16)

績。

四、獎懲方式:

(一)評鑑成績優等(90 分以上)者,隔年全額補助且不須接受評鑑。

(二)評鑑成績甲等(80~89 分)者,隔年全額補助且須接受評鑑。

(三)評鑑成績乙等(70~79 分) ,隔年以 80%比例補助,受評單位應依評鑑 建議事項限期改善,且須接受評鑑。

(四)評鑑成績丙等(未達 70 分) ,隔年不予補助。

(五)首年度新設立之據點,考量其服務發展及量能未臻成熟,該年度評鑑 以專業輔導為原則,評鑑結果不列入獎懲參考。

壹拾貳、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或扣抵受補助單位所得受領 之其他本局補助款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一、重複領取補助、溢領補助或不符補助資格而領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隱匿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本局查核受領資 格所需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四、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開事項。

壹拾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受補助 單位申請本局業管各項補助一年至五年:

ㄧ、有第壹拾貳各款情形之一。

二、查有專業人員薪資回捐或其他未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之情形。

三、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不力、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或補助設施設 備閒置或使用率低之情形。

四、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自籌款編列不實或有其他造假之情事。

五、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情形。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開事項。

壹拾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 109 年度中央補助款及「高雄市運用公益彩券盈餘 基金」經費支應。

壹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鳳山就業服務站、岡山就業服務站、潮州

本刊“98 年第 3 季(7~9 月)就業服務統計資訊"主要資料來源為「行政院

本刊“99年第3季(7~9月)就業服務統計資訊"主要資料來源為「行政院勞

流程(包括中央/縣市政府/民間機 構的各種職業重建服務,如:就業 資訊與諮詢、居家就業、創業補 助、職務再設計、各種就業服務方

「25 資訊及通訊專業人員」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 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作機會的職業有 13 項,並以「51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 就讀之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

三、 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購買服務計畫」 :以促進 就業為導向,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身心障礙礙者屬性及提供服

回答: 1、臨櫃講習時雇主或代講習人員,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參 加講習人員可於聘前講習系統上先行預約,於預約時間至公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