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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關鍵在於關鍵基礎設施的「人」!
■TheShepherd
「1060815 全臺大停電」、「1070118 苗栗供氣中心氣爆」及「1070129 桃園煉油 廠爆炸」原因究竟為何?是否能夠澈底改善?我們民眾是否能繼續享有免於恐懼 之生存自由權?
去(106)年 8 月 15 日下班尖峰時間,中油公司人員在進行更換 電源供應器作業時,因人為作業疏失,導致暫停供應天然氣 2 分鐘,
竟造成台電大潭電廠 1 到 6 號機組跳電,瞬間減少 420 萬瓩供電量,
而引發震驚全國的 815 大停電,幾乎癱瘓所有交通、郵政、科技及民 生等設施,嚴重影響民眾安全及國家運作。
中油公司位於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的苗栗供氣中心於今(107)
年 1 月 18 日上午進行天然氣摻氮測試作業,疑因人員疏失,造成連 接氣閥之連接管線脫落,瞬間引發氣爆,當場造成 5 名廠內操作人員 受傷,連作業現場的鐵皮屋也被氣爆威力衝破,引起當地民眾譁然。
在苗栗發生氣爆事件後不到兩個星期,緊接著於 1 月 29 日凌晨 時分,中油位於桃園市的煉油廠竟發生猶如「恐怖攻擊」般的油槽爆 炸事件,火勢雖於 1 小時後順利撲滅,所幸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但 大火燃燒所導致之大量濃煙竄出,不僅波及附近環境空氣品質,突如 其來的爆炸,已造成周邊近百萬居民猶如身處於不定時炸彈旁的心理 恐慌。報載爆炸原因竟是中油公司使用已逾期且未檢查合格的加熱爐 所導致。
綜觀近半年間中油公司所發生之三起重大公安事件,已凸顯出其 所轄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Infrastructure,下簡稱:CI)的管理 失靈;部分起因或許是設備老舊,然人為疏失才是真正原因。我們絕 不能否認極大部分的中油員工都是認真負責、兢兢業業及戮力從公的,
縱使是發生事件的當事人,或許也只是因當日「疲勞倦怠」或「一時 失察」所導致,不能因此而抹煞當事人之畢生辛勞功績及中油公司對 臺灣的諸多貢獻。然對 CI 防護的一時疏失,輕者癱瘓機關系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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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則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更甚者是危及民眾生命;何況若因政府在 CI 防護管理頻出狀況,致民眾經常處於永無止息的夢魘中,更澈底 違背了我國民主制憲所保障民眾「免於恐懼的自由」之立法精神。
我國為有效管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rotection,CIP)
工作,先於 101 年 3 月由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 畫指導綱要》,後於 103 年 12 月再修訂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 護指導綱要》,以作為各主管機關規劃、施行之依據。依該綱要所定 義「關鍵基礎設施」是指「國家公有或私有、實體或虛擬的資產、生 產系統以及網絡,因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受損,影響到政府及社會功 能運作、造成人民傷亡或財產損失、引起經濟衰退、環境改變,或其 他足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虞者」,亦即能源、水資源、通訊 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
高科技園區等相關重要基礎設施。
另防護原則係採「全災害防護」的概念,即考慮包括天然災害、
意外事件、人為攻擊、非傳統攻擊及軍事威脅等,並將「風險管理」
與「持續營運」的理論導入防救災及 CIP,以達到有效預防以及因應 意外變故與複合性災害之防護目標。
2001 年 9 月 11 日發生在美國本土的恐攻事件,已喚起世界多個 國家對 CIP 的重視。相對來說,我國雖起步較晚,然因有先進國家的 經驗可供參考,因此我國目前的防護〈指導綱要〉已能符合先進國家 的觀念與作法。然而縱使有完善的〈指導綱要〉,CI 安全防護的關鍵 還是在於是否能有效落實。
記得去年 11 月間,中油公司前總經理劉晟熙在回應立委對 815 大停電事件質詢時表示:「中油公司都有 SOP(即標準作業程序,
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但 SOP 不是萬能,確實有發生部分 同仁、廠商便宜行事,⋯⋯,815 大停電之後,全中油教育訓練、廠 商訓練皆重新執行。」由此可知,有效防護的關鍵,仍是在於設施操 作及檢修人員是否具備「使命感」,然縱使第一線人員具備「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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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終究是肉身構成,難保不累及不分心,完善管理階層之審查制度 落實,或許更是健全 CI 防護之關鍵所在。
CI 是維繫國家社會有效運作的命脈,所涉層面與人民息息相關,
亦是國家社會得以運作的關鍵。若未能有效防護,恐將造成國家政治、
經濟、民生等各個層面的影響。前述中油事件讓我們體認到有效的 CI 防護,關鍵在於「人」,這「人」除了執行者外,更重要的是審查 及管理部門。因此,除各設施所屬機關均應依循前揭〈指導綱要〉落 實執行外,最重要的是要讓 CI 內的每一分子能有正確的觀念,瞭解 並重視自己的角色及價值,才能真正構築全面的防護網,落實國家 CI 的安全。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清流雙月刊 107 年 7 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