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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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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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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函

地址: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承辦人:江紹平

電話:02-29462793#219 傳真:02-29453697

電子信箱:spchiang@moeacgs.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經地字第105046050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及說明六(JCS210504605040.docx、JCS310504605040.pdf)

主旨:有關地質法規定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涉及土地開發行為計畫變更或補辦合法化時之辦理方 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5年5月25日「地質敏感區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事宜研商會議」會議決議續 辦。

二、有關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於計畫(如水土保持計畫或建築許 可)核定時,非屬地質敏感區,於核定後(如施工期間),始 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其遇有變更設計時,辦理地質敏感 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方式說明如次:

(一)查法務部103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303509850號書函 見解,地質法之「申請土地開發前」係指「申請之行 政程序終結前」,故行政程序終結前,遇有地質敏感 區者,原則上即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二)有關地質法要求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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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3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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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水利局 ■■■■■■■收文:1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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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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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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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係要求將調查及評估結果,納為土地開發行為 規劃之參據,作出較佳之配置與設計,然基地地質調 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需耗時辦理,且其結果係併入各相 關法令規定應送審之書圖文件,一併審查。

(三)申請土地開發案件之計畫變更時,相關法令規定或審 查主管機關為避免有重大影響,或因要求停工而有危 及場址安全等虞慮,抑或變更非主要構造或位置等,

同意無須停工者,此時若仍要求進行調查及評估,續 納入變更計畫之參據後再行審查,已失地質法第11條 於現行土地開發審查流程外,不另設獨立審查機制,

以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之意旨。又如基地地質調查及 地質安全評估與無須停止施工等工程項目同時進行,

可能於工項施工中或完竣後,始完成調查及評估,則 該調查及評估結果將無法有效反映至計畫變更部分之 規劃設計,於此情形仍要求進行調查及評估,已非地 質法第8條之目的,僅徒具形式,無實質利益。

(四)爰此,相關案例辦理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1、計畫核定後,始公告地質敏感區,後續計畫變更部分 之基地(即變更設施之位置),若未坐落於地質敏感區,

得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2、計畫變更部分之基地(即變更設施之位置),有一部或 全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即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如依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 準則)規定,須辦理地質鑽探者,其鑽探數量依申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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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之各項設施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面積總和計算之。

3、承上(說明二(四)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審查主管機關 同意,計畫變更部分無須停止開發(無須停止施工),

或其計畫變更屬於事後審查、核備或備查者,得免基地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4、另建築行為於核定後(如施工期間),該基地始公告為 地質敏感區,其遇有變更設計時,如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無須再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得免基地地質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

三、有關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於計畫書核定時

,業已完成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於核定後遇有 變更設計時,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之方式說明如次:

(一)計畫變更部分之基地(即變更設施之位置),若未坐落 於地質敏感區者,得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 評估。

(二)計畫變更部分之基地(即變更設施之位置),有全部或 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者,仍應就欲申請變更部分進行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 此限;其依作業準則規定,須辦理地質鑽探者,依變 更後之整體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為細部調查區

,據以計算所須至少鑽探數量,並得引用原基地地質 調查之鑽探資料,如有不足者,應補足之;另有作業 準則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後段或第17條第1項第3 款情形者,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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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上(說明三(二)),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審查主管機關 同意,計畫變更部分無須停止開發(無須停止施工),

或其計畫變更屬於事後審查、核備或備查者,得免基 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四)另建築行為如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無須再進行基地地下 探勘者,得免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四、有關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既有違章之建築、結構物或開發 行為,於申請補辦合法化時,如屬地質法土地開發行為者

,即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將結果納入相 關法令應送審之書圖文件中。

五、隨函檢附105年5月25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審查事宜研商會議」會後相關單位所提意見之答 覆說明表一份供參。

六、本部104年12月10日經地字第10404605520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影本1份供參)

正本: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 國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 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礦業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均含附件﹞ 2016-11-01

12:09: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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