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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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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府授教特字第 1000087606 號函發布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參與諮詢、規劃、

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 中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 服務。

(五)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動特殊教育之實施,以利無障礙環境 理想之實施。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 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 聘(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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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之,置 幹事一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本會應於每學年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檢討會,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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