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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漢口國民中學徵才公告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出缺職務:
(一)職稱:組長(職務編號 A150050)(預估缺,預計 107 年 12 月 31 日出缺)。
(二)職系:一般行政。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四)缺額:1 名。
(五)辦公地點:臺中市立漢口國民中學;住址:40756 臺中市西屯區漢口路 1 段 54 之 1 號。
三、工作項目:
1.辦理總務處出納組業務及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註: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須視實際需 要,接受職務輪調,從事本校總務處各組別業務。
四、所需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且為財經、財稅、金融、會計、商業領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出納 工作 5 年以上者,則不限畢業科系),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 上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並具一般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之現職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四)具電腦網路應用、WORD、EXCEL 操作能力者。
(五)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者。
(六)通過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
(七)近 5 年未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者。
五、報名方式:符合前列所有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07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二)前(限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檢具下列資料(證明文件影本請以 A4 紙張影印依序裝訂),並 於信封上加註「應徵組長」,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地址:40756 臺中市西屯區漢口路 1 段 54 之 1 號,聯絡電話:(04)2313-0511 分機 750 陳先生):
(一)報名表及切結書。
(二)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自傳)。
(三)身分證正、反面。
(四)最近一次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五)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六)考試及格證書。
(七)大專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八)曾擔任出納職務工作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
(十)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
(十一)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十二)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證件(一)至(十一)不齊全者,恕不受理報名。
六、其他: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甄試,辦理時間預定於107 年 12 月 26 日(星期 三),並將於107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下班前,於本校網站首頁
(https://www.hkjh.tc.edu.tw/)及教育局網站甄選介聘處
(http://www.tc.edu.tw/)公告,請逕予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並依公告所載時 間、地點參加電腦能力測驗(測驗內容為 WORD、EXCEL 等文書應用軟體操作),電腦 能力測驗成績達標準者,另通知參加面試,逾時未到視同放棄。若資格不符、未獲 參加測驗、面試或遴用恕不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測驗或錄取之應徵者如 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俾利郵寄。
(二)本案甄選之職缺,依成績錄取正取 1 名,惟成績未達 70 分者,將從缺不予錄取。除 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有 效。參加甄選人員倘經錄取,需主動向現職服務機關協調,應於接獲本校商調函起 10 日內回覆是否同意商調,並需能於 108 年 2 月 15 日前到職,逾期視為放棄,由備 取者遞補。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有效。
(三)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hkjh.tc.edu.tw/)及教育局網站甄選介聘處
(http://www.tc.edu.tw/)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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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臺中立漢口國民中學組長徵選報名表
報名編號(應徵者勿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請貼二吋 半身照片一張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O) (H)
(手機)
學 歷 學校 科系畢業 考 試 年 考試 級 職系 科
現 職
單位: 職稱:
委 本
任 職系第 職等 俸 級 俸點 薦 年功
年 資
服務機關 職稱 起訖年月 主要工作職務專長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最近五年 考 績
年度 總分 等次
102 103 104 105 106
英語能力 英檢種類: 級別: 證書字號:
以上所填屬實,特此具結。 應徵人: (簽章)
繳 驗 證件及 繳交資 料影本
1 □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自傳) 7 □曾擔任出納職務工作相關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
2 □身分證正、反面 8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 3 □最近一次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9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
4 □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10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 意書
5 □考試及格證書 11 □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6 □大專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12 □ 資格
審查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簽章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臺 中 市 立 漢 口 國 民 中 學 總 務 處 組 長 甄 選 , 已 詳 閱 徵 才 公 告 內 容 , 自 願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壹 、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 ,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者 , 並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一 、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 曾 犯 內 亂 罪 、 外 患 罪 ,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 不 在 此 限 。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 尚 未 撤 銷 。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撤 銷 任 用 。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 不 予 追 還 。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 應 予 追 還 。
二 、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
貳 、 本 人 報 名 時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辦 理 甄 選 學 校 審 核 若 有 缺 漏 或 不 齊 情 事 ,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 絕 無 異 議 。
參 、 本 人 應 徵 貴 校 總 務 處 組 長 職 務 , 願 據 實 陳 明 , 與 機 關 長 官 並 無 配 偶 、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 姻 親 關 係 。 如 有 虛 偽 欺 矇 情 事 , 願 接 受 法 律 處 罰 , 所 具 切 結 是 實 。
此 致
臺中市立漢口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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