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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彰化縣辦理專業服務實施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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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彰化縣辦理專業服務實施作業計畫

110 年 12 月 23 日修訂

一、目的:

提供可近性、便利性的醫事照護服務,提高失能民眾日常生活功能獨立自主的能 力,協助患者增進功能獨立並融入社會,以減少長期照護需求並增進生活品質。

二、實施日期:

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依據: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長期照顧(照顧服 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四、服務對象: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 65 歲以上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55-64 歲原住民。

(四)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五、長期照顧專業特約服務單位特約資格:

(一)居家式長照服務機構或設有居家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或設有社區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 (三)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醫事機構、護理機構

居家復能單位應聘有物理、職能、語言等專業證書之一的治療師執行相關業務並與領 有復健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一般外科、骨科專科醫師執照之醫師合作。

六、長期照顧專業服務組合表(C碼):

(一)照顧組合及編碼:

1.IADLs 復能、ADLs 復能照護(CA07)

2.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 (CA08) 3.營養照護(CB01)

4.進食與吞嚥照護(CB02) 5.困擾行為照護(CB03)

6.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CB04)

7.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CC01)

(2)

2

8.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CD02)

(二)專業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表: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 居家無障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長 照 需 求 等級

專業服務(月)適用 C 碼

給付額度(元)

部分負擔比率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 2 級 10,020 0 5 16

第 3 級 15,460 第 4 級 18,580 第 5 級 24,100 第 6 級 28,070 第 7 級 32,090 第 8 級 36,180

七、派案原則:

照顧管理專員提供特約服務單位名單,長照服務使用者得自行選定特約之單位 提供服務,並由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依據長照需要者之意願照會至特約服 務單位。

八、專業服務補助原則:

(一)政策性鼓勵服務費用:政府全額補助,民眾不需部分負擔。

編 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AA05 照顧困難 之服務加 計

1. 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提供服務 時加計費用,同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

1 日限加計 1 次:

(1) 長照需要者曾有抗拒照顧或有攻擊行為。

(2) 長照需要者罹患之疾病具有傳染性(疥瘡、

肺結核、梅毒),增加照顧困難度。

(3) 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 及失智症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4) 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200

(3)

3

編 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5) 經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為第 5 級以上,且為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頑性(難治 型)癲癇症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增 加照顧困難度。

(6)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且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記(腦性麻痺患者:

G80;脊髓損傷者: S14、S24、S34)、領有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 立診斷證明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增 加照顧困難度。

2. 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

3. 本組合限提供照顧服務(BA16 代購或代領 或代送服務除外)及專業服務、喘息服務加計。

4.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AA08 晚間服務 1. 於晚間提供照顧及專業服務(晚上 8 點至 晚上 12 點)時加計。

2. 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1 日限加計 1 次。

3.同日 AA08 及 AA09 不得同時申請。

4.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385

AA09 例假日服 務

1. 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照顧及專業服 務、喘息服務時加計。

2. 同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1 日限加計 1 次。

3.同日 AA08 及 AA09 不得同時申請。

4.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770

AA10 夜間緊急 服務

1. 於晚上 12 點至隔日 6 點緊急提供非照顧計畫 既定之照顧及專業服務加計。

2.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1,000

(二)專業服務費用:

編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 給(支)付

價格(元)

(4)

4

CA07 IADLs 復能、ADLs 復能照護

3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支)

付單位。

4,500

CA08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ISP)擬定與執行

4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 計畫之擬定)為1給(支)付單 位。

6,000

CB01 營養照護 4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支)

付單位。

4,000

CB02 進食與吞嚥照護 6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

(支)付單位。

9,000

CB03 困擾行為照護 3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支)

付單位。

4,500

CB04 臥 床 或 長 期 活 動 受限照護

6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支)

付單位。

9,000

CC01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或 無障礙空間規劃

2次措施(含評估)為1給

(支)付單位。

2,000

CD02 居 家 護 理 指 導 與 諮詢

3 次措施(含評估)加1 次 評值為1給(支)付單位。

6,000

九、服務紀錄:

(一)特約服務單位應於每月 5 日前將服務紀錄登打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 理資訊平台」,次月 5 日照管中心將進行服務紀錄鎖定,屆時服務紀錄將 無法修正。

(二)特約單位服務費用申請應於次月 10 日前至照管系統完成登載,並於次月 15 日前 送出紙本核銷。

(三)每月請款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相關照會與核銷紀錄 資料一致。

(四)特約單位專業服務目標服務完成結束或個案反覆住院,應於次月提出核銷,超出 90 天,將以記點處理。

(伍)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中央政策接受「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教育訓 練,並遵守操作規定。

(六) 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專業人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並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 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始得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支付費用。

(七)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專業人員因依規定辦理醫事人員報備支援(兼任人員)經主 管機關核准在案,始得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支付費用,另專業人員異

(5)

5

動時,應發文通報本局備查。

(八)專業服務係依個案潛能及意願設定目標並以「密集性、短期訓練」之原則,且配 合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計畫定與服務連結,同一組專業服務目標,以不超過 12 次(每周至多 1 次為原則),並於 6個月內完成訓練,其服務次數超過 12 次將 不予支付費用,倘個案有繼續服務之需求,應提出延案進行審查。

(九) 針對109年未完成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線上課程(復能實務專業服 務基礎訓練)8小時及地方政府辦理之4小時個案研討實體課程,或於110年起 擬投入提供專業服務之人員,應完成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及衛生 福利部110年2月25日衛部顧字第1091963201號公告整合課程(Level Ⅲ),

始可提供服務。

十、服務品質管理:

(一) 特約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前應先與被照顧者完成簽訂契約書,始可提供專業服 務。

(二) 服務使用者首次接受服務時,特約服務單位應核對使用者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 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本局。

(三) 專業服務考量特約服務單位雖依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惟仍負有妥善聯繫之責,對 於服務資源耗用較高之項目應更加謹慎,前往案家前應先行與案家連絡確認服務 時間,故如仍有訪視未遇之情形,服務單位不得據以申報費用,亦不得向民眾收 取部分負擔。

(四) 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 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五) 特約服務單位如尚未收到專員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照會資訊,即提供專業服務,

請特約服務單位務必於上班日第一天完成已服務個案補照會及額度配額程序。

(六) 特約服務單位不得以人力不足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服務。

(七) 特約服務單位不得自行向民眾或家屬索取服務交通費與膳食費用,如發現特約服 務單位有上述情形則終止合約關係。

(八) 服務品質抽審:

1. 特約服務單位應接受主管機關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 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和滿意度,檢視是否與特約服務單位之申報文件相互符 合。

2. 主管機關不定期抽審服務紀錄內容,服務紀錄內容因詳細紀錄,不應有重複內容,

將記點處理。

3. 主管機關不定期抽審醫師評估報告內容,評估報告內容不完整,將記點處理。

(九) 異常事件通報:針對個案於使用服務期間遇有異常事件狀況,特約服務單位均

(6)

6

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線上個案異動通報,且服務個案 過程中,如有緊急意外事件發生時,亟需先以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依照彰化縣 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作業規範執行。(附件 10)

(十) 特約服務單位訪查輔導:主管機關對於專業服務辦理情形得不定時進行訪查輔導 (附件 11),本年度訪查結果,將列入明年度計畫及契約參酌。

(十一) 聯繫會議及臨時會議: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通知,每次均須派員出席 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十二) 針對使用長期照護服務之個案,必要時特約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各項 長期照護資源盤點或服務執行調查,填寫個案使用服務概況,俾利分析統計。

(十三) 特約服務單位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性傾向、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 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凡參與本項計畫之單位與人員,不得借此服務向個案、

家屬介紹或推銷購買相關保健產品、藥物、保險…,經查屬實,立即終止合約。

7.每月申報有不實核銷之情事。

8.拒絕輔導查核之行為。

9.未配合主管機關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若有上述行為將違約記點一次。

(十四) 保密原則:特約服務單位對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法定代理 人或機關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 3 人或對外公開。

(十五) 診斷與醫師評估報告:

由服務單位與領有復健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一般外科、骨科專科醫師執照之醫 師合作,由醫師前往訪視、評估個案情況及需求,並依據「彰化縣長期照護-居家復 能醫師評估表」(如附件 6)開具居家復能醫師評估報告。

(十六) 治療師依據評估報告執行服務項目:

1.個案評估使用「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服務紀錄」(如附件 7),物 理、職能治療師依據評估報告對個案評估其復能需求、擬定復能計畫。

2.物理治療師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 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如超音波、運動治療、徒手治療、體適能訓練、移行輔 具需求評估與諮詢、個案及照顧者之物理治療諮詢與衛教等項目。

(7)

7

3.職能治療師依據職能治療師法第 12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 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如活動功能評估與訓練、社區活動之獨立技巧之評估與 訓練、日常生活輔具需求評估與諮詢、環境評估與改造、認知功能評估與訓練、上 肢、手功能及平衡功能訓練、功能性溝通能力訓練、副木製作、轉移位訓練、個案 及照顧者之職能治療諮詢與衛教。

4. 語言治療師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 12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 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如: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語言 理解、表達障礙、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個案及照顧者之語 言治療諮詢與衛教。

(十七) 服務時間:一次至少 50 分鐘(不包含交通及書寫紀錄的時間)。

十一、退場機制:

若有上述九、服務紀錄項次(四)及十、服務品質管理項次(八)、 (十三)之情事,

主管機關予扣點乙次,當年度累計達 3 次者,解除特約外且次年度取消特約資格。

十二、經費申請程序:

本局合約特約服務單位每月 10 日前正式函文檢具下列 1.~5.資料向本局 請款,經本局確認無誤後支付服務費用。6.~8.表單請特約服務單位留存各單 位。8.應登錄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9.收據由特約服務單位留存於各單位,

相關資料應保存以備查核。

1.契約書影本、專業服務可提供服務代碼及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區域表(附件 9)。(當年度已有申報紀錄者免附)。

2.領款收據(附件 1)。

3.長照服務提供者服務費用申報總表一式兩份(附件 2)。

4.服務費用項目清冊(附件 3)。

5.A 碼項目清冊(附件 4)

6.彰化縣長期照護-居家復能醫師評估表單(附件 5) 7.彰化縣長期照顧專業服務紀錄單(附件 6)

8.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服務紀錄內容(評值單) (附件 7)

9.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比率計算,若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由 長照機構或其他特約服務單位於服務提供後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

十三、成果報告:

(一)特約服務單位應於 112 年 1 月 15 日前(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主)函送成果報告 一份辦理書面確認,若無個案則免交成果報告。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

(8)

8

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當 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一辦公日代之。

(二)成果報告應依本局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附件 8)。

十四、本計畫為契約書之附件,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9)

9

收 據

玆收到彰化縣衛生局 年 月長期照顧專業服務補助費,計新臺幣 ______________元確實無訛。

機構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匯入戶名:

解款行(註明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

解款行代號(7碼):

匯款帳號:

會 計:

經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存--簿--封--面--影--本--黏--貼--處---

機 構 關 防

附件 1

(10)

10

附件 2

機 構

關 防

(11)

11

(12)

12

(13)

13

附件 3

(14)

14

附件 4

(15)

15

彰化縣長期照護-居家復能醫師評估表

醫師意見書 填表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者

姓名:

住址:

聯絡電話:( )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歲) 醫師姓名: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地址:

電話:( ) 傳真:( ) (1)最近一次診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2)製作意見書次數 ⃞初次 ⃞二次以上 (前次意見書:____年____月____日)

(3)目前診察科別

⃞無

⃞有(請勾選): ⃞內科 ⃞外科 ⃞神經科 ⃞精神科 ⃞骨科 ⃞家醫科 ⃞皮膚科 ⃞泌尿科 ⃞婦(產)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復健科 ⃞牙科 ⃞其他( ) 1.相關疾病診斷意見

(1)診斷疾病名稱(罹患特殊疾病或導致生活機能降低疾病,請依序自 1.填入)及發病日期 常見 16 種老化特定疾病,如附件,請優先列入。(請填入 ICD code 與疾病中文名稱) 1. 發病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左右) 2. 發病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左右) 3. 發病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左右) (2)病情狀態 ⃞穩定 ⃞不穩定 ⃞不明

(若勾選不穩定狀態時,請具體詳細說明: ) 2.近期治療(若過去 7 日內曾經接受以下治療者,請勾選)

⃞點滴 ⃞靜脈注射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人工肛門 ⃞氧氣療法 ⃞人工呼吸器 ⃞氣切 ⃞疼痛治療 ⃞鼻胃管 ⃞胃腸造口 ⃞導尿管(尿管、膀胱造口等)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監測器(血壓、心跳、血氧飽和濃度等) ⃞褥瘡處理

⃞其他重要治療:

3.醫事照護意見

(1)照顧應注意事項及處置方法

⃞尿失禁 ⃞跌倒•骨折 ⃞移動力減低 ⃞壓力性損傷處理 ⃞心臟功能下降 ⃞肺部功能下降 ⃞社交退縮 ⃞做事情失去興趣或樂趣 ⃞遊走 ⃞咀嚼吞嚥障礙 ⃞脫水 ⃞容易罹患感染症⃞疼痛

⃞其他( ) 處置建議( ) (2)建議介入之醫事照護服務

⃞IADLs 復能照護—居家 ⃞ADLs 復能照護—居家 ⃞進食與吞嚥照護 ⃞IADLs 復能照護—社區 ⃞ADLs 復能照護—社區 ⃞困擾行為照護

⃞其他醫事照護服務( ) (3)最近六個月內可能影響長照服務使用狀況及如何照顧特殊疾病的方法

(4)罹患感染症(曾經罹患者請詳細填寫病名)

⃞無 ⃞有( ) ⃞不清楚 ⃞需要隔離: ⃞接觸隔離 ⃞飛沫隔離 ⃞空氣隔離

4.身心狀態或特殊需要註記事項(可附上相關資訊資料)

附件 5

(16)

16

□可轉介專業服務

□目前不建議(配合前面打勾)

□有意願使用

□無意願使用

原因: □費用□照顧者無法配合□無照顧者□照顧者已會□使用復健□其他:

□復能一個月參考訓練目標

□進食(含吞嚥) □洗澡□個人修飾□穿脫衣物□大便控制□小便控制□上廁所

□移位□走路□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購物□備餐□處理家務□洗衣服□外出□服用藥物□處理財務□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營養囗其他 說明:

□復能三個月參考訓練目標

□進食(含吞嚥) □洗澡□個人修飾□穿脫衣物□大便控制□小便控制□上廁所

□移位□走路□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購物□備餐□處理家務□洗衣服□外出□服用藥物□處理財務□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營養□其他 說明:

服務注意事項:

其他長照資源:

其他建議資源(如健保復健):

其他:

□近期功能退化 住院前狀況:

意識: 認知: 吞嚥: 張力:

肌力恢復:右上肢: 右下肢: 左上肢: 左下肢:

動作恢復:右上肢: 右下肢: 左上肢: 左下肢:

其他功能量表分數参考:mRS: BI:

□配合動機:

特殊資格:

主要決策者:

主要照顧者:

(17)

17

彰化縣長期照顧專業服務紀錄單

個案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日期/

起訖時間

年 月 日 ___時__分,至___時__分

復能 訓練 目標

服務 內容

指導 建議

評值 □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執行或學習狀況良好

□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執行或學習狀況較不熟悉尚需加強 主要照顧

者簽章

主要照顧者 與個案關係

服務提供 人員簽章

個案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日期/

起訖時間

年 月 日 ___時__分,至___時__分

復能 訓練 目標

服務 內容

指 導 建議

評值 □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執行或學習狀況良好

□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執行或學習狀況較不熟悉尚需加強 主要照顧者

簽章

主要照顧者 與個案關係

服務提供 人員簽章 備註:相關紀錄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規定留存備查。

附件 6

(18)

18

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服務紀錄內容(評值單)

個案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

單位

問題清單項目 照顧組合及服務期程

(原則不逾 4 組/12 週)

______週內,_____組 _____(服務代碼)服務 相同服務期程中,是否尚

有接受健保復健服務

□無

□有,(請敘明頻率、期間及提供復健服務之機構) 個案(或家屬)最希望改善的日常生

活活動項目(專業服務目標)

訓練目標(服務期程 12 週內之專業服務以 3-5 項訓練目標為原則,目標單選,指導對象可複選)

編 號

訓練目標

(說明內容須包含目標訓練或指導之執行方式及協助程度)

指導對象,應含 主要照顧者 1 □進食(含吞嚥)□洗澡 □個人修飾 □穿脫衣物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上廁所 □移位 □走路 □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 □購物 □備餐 □處理家務 □洗衣服 □外出

□服用藥物 □處理財務 □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

□營養 □其他 說明:

□個案

主要照顧者:

□個案家屬

□外籍家庭看 護工

□其他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2 □進食(含吞嚥)□洗澡 □個人修飾 □穿脫衣物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上廁所 □移位 □走路 □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 □購物 □備餐 □處理家務 □洗衣服 □外出

□服用藥物 □處理財務 □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

□營養 □其他 說明:

□個案

主要照顧者:

□個案家屬

□外籍家庭看 護工

□其他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3 □進食(含吞嚥)□洗澡 □個人修飾 □穿脫衣物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上廁所 □移位 □走路 □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 □購物 □備餐 □處理家務 □洗衣服 □外出

□服用藥物 □處理財務 □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

□營養 □其他 說明:

□個案

主要照顧者:

□個案家屬

□外籍家庭看 護工

□其他

附件 7

(19)

19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4 □進食(含吞嚥)□洗澡 □個人修飾 □穿脫衣物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上廁所 □移位 □走路 □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 □購物 □備餐 □處理家務 □洗衣服 □外出

□服用藥物 □處理財務 □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

□營養 □其他 說明:

□個案

主要照顧者:

□個案家屬

□外籍家庭看 護工

□其他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5 □進食(含吞嚥)□洗澡 □個人修飾 □穿脫衣物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 □上廁所 □移位 □走路 □上下樓梯

□使用電話 □購物 □備餐 □處理家務 □洗衣服 □外出

□服用藥物 □處理財務 □皮膚傷口照顧 □管路照顧

□營養 □其他 說明:

□個案

主要照顧者:

□個案家屬

□外籍家庭看 護工

□其他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介入 目標活動執行情形(最差 1 分,最佳 10 分):____

服務成果 個案於服務期滿之活動表現情形:

□結案:○達成目標 ○個案狀況改變,不能繼續 ○個案/家屬拒絕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議延案____週內,____組 原因:

預期效益:

首次

評值日期 年 月 日 案家簽名 服務人員 簽名

服務後

評值日期 年 月 日 案家簽名 服務人員 簽名

(20)

12

備註:

一、 本項服務紀錄係留存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以供照顧管理中心、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及服務提供單位檢閱參考,並用以作為服務品質管理依據。

各服務提供單位仍應依自身之行政及品質管理作業需求,自行設計及訂定 其他應記載事項據以執行記錄,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 存,其內容應至少包含:

1.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2.當事人需長照服務之身心狀況。

3.當事人接受之照顧服務。

4.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情形。

5.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

二、 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二節第五點規定:「當長照需要者停止或終 止長照服務時,其已使用之照顧組合未完成之款項,長照機構或服務提供 者得按比率1次性申請支付。」故下列情形經與個案確認停止使用專業服 務,仍得依比率申請支付:

1.服務提供單位於初次進場完成評估後,確認個案無實際專業服務需求。

2.服務提供單位進場服務後,未滿照顧組合次數因個案原因(個案無意 願、個案身體狀況…等)停止服務。

三、填寫說明:

1.表格上半部資料由照管專員或A單位個案管理員填寫,粗框內容由提供專 業服務之單位服務人員填寫。

2.問題清單應對應照管系統之內容。

3.服務期程應敘明期間及專業服務組數。期間係指本專業服務初次進場至 服務期滿之時間。

4.專業服務目標應與個案及個案家屬討論決定,並清楚敘明最希望改善之 日常生活活動項目內容及預期達成目標之期程。

5.訓練目標依本部公告之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應切合原訂專業服務目 標,與個案及家屬一同討論出三至五個可達成之個別化「訓練目標」,

並應於第一組服務結束前完成填寫。服務人員應依據個案失能狀況,說 明訓練執行專業服務目標活動之方式(含輔助情形,如:完全獨立、需要 輔助用品設備(義肢、支架或輔具)與協助程度(需從旁監護、提示或事前 準備、需要他人扶助、完全依賴等))。服務介入前目標活動執行情形分 數,於確認訓練目標後,由服務人員依據個案或個案家屬自評分數填 寫。

6.指導對象應納入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以個案家屬及外籍家庭看護工 為主。

7.服務介入後目標活動執行情形分數,由服務人員依據個案或個案家屬自 評分數,於整組服務完成後填寫。

(21)

13

8.應針對個案於服務期滿後,對於所訂目標之執行現狀描述,並得對於未 來執行活動之方式進行建議。

(22)

14

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服務紀錄內容(填寫範例)

(23)

15

(24)

16

附件 9

(25)

17

(26)

18

110 年度長期照顧專業服務成果報告 一、 單位名稱:

二、 計畫案名稱:

三、 執行期程:

四、 執行成效

服務人數及人日數:

身份別 一般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人數 人日數

申請專業服務補助金額

五、 結論與優缺點改善事項:

六、 服務滿意度情形:

七、 其他說明及建議:

填表人職稱:

簽章:

填 具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8

(27)

19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作業規範

109 年 10 月 28 日制定

壹、 目的:

為維護長期照顧個案服務過程之安全性,加強服務人員對異常事件警覺 性,並限期內及早通報相關權責單位,以減少服務糾紛之發生。能針對 異常事件改善以降低發生頻率,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貮、適用範園:

長期照顧服務個案、A 級、B 級及 C 級長照巷弄等長照服務單位、彰 化縣衛生局、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參、名詞定義:

異常事件,係指個案在居家、社區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人 員提供服務時,因照顧作業導致個案(服務使用者或家屬)發生(可能)

導致身心傷害、死亡、財產毀損、其他警訊事件皆屬之。

肆、通報作業規範:

當管理中之個案於使用長照服務過程中,發生以下異常事件時,B 級 服務單位主管應於事實發生後 4 小時內主動通報至 A 級服務單位主管、

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權責業務單位(如報案、警察局)。

伍、內容:

一、應主動通報之個案異常事件

類別 定義及項目

送醫事件 潛在性或已危急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快速控制與處置。

照顧意外事件 因意外跌落至地面、進食時發生梗嗆或食物進入呼吸道等照顧發 生之意外。

藥物事件

與 給 藥 過程 相 關之 異 常事 件,如:對 象 錯誤、藥物 錯 誤 種類、

劑 量 錯 誤、 使 用途 徑 錯誤,致病人服藥後發生之異常事件。

治安事件 (如:失 蹤、偷竊等)

服務過程中發生個案失蹤、物品被偷竊…

…等事件。

附件 10

(28)

20

類別 定義及項目

傷害行為事件(如:

身體攻擊等)

言語衝突、身體攻擊、自殺(意圖)、自傷

…等事件。

公共意外 (如: 火災、天

災等) 住所發生火災、天災、水災等緊急事件。

家庭暴力事件責任 通報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例如:疏忽、虐待。

其他 非上列個案安全事件

二、通報及處理原則:

(一)異常事件發生後,B 級單位第一線人員應依意外事件先行處理現況外並於 4 小時內主動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生經過,現場對個案及其家屬應即 時解說並取得諒解,不得無故延遲回報。B 級單位主管依異常事件通報作 業規範度完成通報流程。

(二)24 小時內填寫「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異常事件通報單」。

(三)負責之主管應主動完成並保留相關資料之紀錄。如有身體傷害等事件應有 相關證明資料(如相片或驗傷單)。

(四)發生長照服務異常事件糾紛時,依「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作業要點」辦 理,向本府(業務單位)檢具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爭議調處,本府(業 務單位)於受理次日起二十日內通知當事人調處日期及處所。

三、異常事件嚴重度評估:

(一)無傷害:事件發生在服務個案身上,但是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

(二)輕度傷害:只需要緊急處置,無其他後遺症或影響。

(三)中度傷害:需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且需要額外的醫療處置, 如:送醫。

(四)重度傷害:除需要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外,還需住院或延長住院時間 作特殊的處理。

(五)極重度傷害:造成個案永久性殘障或永久性功能障礙,例如:截肢、昏迷。

(六)死亡:造成個案死亡。

四、通報流程:

(一)無/輕度傷害:提供長照服務之 B 級單位,應完整記錄事發經過,擬 定改善策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二)中度傷害:

1.現場處理:B 級單位之現場服務提供人員應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 生經過,依指示完成現場初步處理,視個案實際狀況撥打救

(29)

21

護車或協助就醫,並完整記錄事發經過,對個案及其家屬即 時解說並取得諒解,不得無故延遲回報。

2.時效/通報層級:自事實發生 4 小時內由 B 級單位主管完成通報單,並 同步通報 A 級單位主管、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業 務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三)重度以上傷害:

1.現場處理:B 級單位之現場服務提供人員應立即報告主管,說明事情發生經 過,依指示完成現場緊急處理,並撥打救護車,完整記錄事發 經過。

2.時效/通報層級:自事實發生 1 小時內由 B 級單位主管完成通報單,

並同步通報 A 級單位主管、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業 務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30)

22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處理流程

個案發生事件

事件嚴重度 事件

中重度

結束

視傷害程度進行初步/

緊急現場處裡

完整記錄事發經 過,擬定改善建議 方案,預防再發生

1 小時內先以 Line 或電話通報,24 小 時內填寫異常事件 通報單

4 小時內先以 Line 或電話通報,24 小 時內填寫異常事件 通報單

重度 中度

通報 A 級單位主管

通報衛生局承辦及 照顧管理中心專員/督導

非輕度

輕度

(31)

23

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務異常事件通報單

一、個案基本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男 □女 生日:

福利身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一般戶

二、事件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不知道 三、事件發生地點:□案家□案家附近 □醫院 □日間照顧中心

□陪同外出活動途中□機構,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四、事件發生後對個案的影響程度:

有傷害如下

死亡:造成個案死亡。

極重度:造成個案永久性殘障或永久性功能障礙(如肢障、腦傷等)。

重度:事件造成個案傷害,除需額外的探視、評估或觀察外,還需手術、

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如骨折..等需延長住院)。

中度:事件造成個案傷害,需額外的探視、評估、觀察或處置,如量血 壓、脈博、血糖之次數比平常之次數多,照 X 光、抽血、驗尿檢 查或包紮、縫合、止血治療、1~2 劑藥物治療。

輕度:事件雖然造成傷害,但不需或只需稍微處理,不需增加額外照護。

如表皮泛紅、擦傷、瘀青等。

無傷害:事件發生在個案身上,但是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

五、與事件發生過程中有關聯的單位/人員:

服務提供單位:

服務提供人員:□專業人員 □居服員 □交通接送服務提供者 □喘息服務提供人員 □日間照顧人員

□其他,請說明:

六、事件內容:□送醫事件 □照顧意外事件 □藥物事件 □治安事件

□傷害行為事件 □公共意外 □家庭暴力事件責任通報

□其他,請說明:

□初報 □續報 □結報

(32)

24

七、事發經過說明:

八、 此事件發生後的立即處理(可複選)

□無介入如下

□不需任何處理 □病人拒絕處置 □其他,請說明:

□送醫治療

□予以病人家屬慰問及支持

□通報警政機關

□其他,請說明:

九、通報者資料 通報者姓名:

機構:

職稱:

十、 通報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33)

25

彰化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專業服務輔導查核表

110 年 11 月 4 日修訂

服務提供單位:

輔導查核日期: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輔導項目 查核結果 備註

(一)行 政面

1-1 服務人員是否取得長照人員認證及專業證書。 □符合

□需改善 1-2 服務人員是否依規定辦理醫事人員報備支援經

主管機關核准在案。

□符合

□需改善 1-3 提供服務人員與個案數比率及專職兼職人員比

率。

□符合

□需改善 1-4 規劃專區放置個案服務資料(個案資料、服務紀

錄、是否有個資保護機制…等)。

□符合

□需改善

1-5 執行業務是否確實記錄並留存相關資料。 □符合

□需改善 1-6 服務提供之次月 10 日前於衛生福利部照顧服

務管理資訊平臺完成線上申報

□符合

□需改善

(二)服 務面

2-1 三個工作天內回覆照會或轉介之個案處理情 形,並於七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

□符合

□需改善 2-2 是否訂定明確服務流程(派案、收案、轉介及

結案)。

□符合

□需改善 2-3 服務前與案家簽訂契約,服務後提供開立部分

負擔收費收據。

□符合

□需改善 2-4 服務前參酌醫師評估報告書建議,與案家討論

訂定目標,並充分具體指導與照顧者執行情形,

服務內涵是否符合復能精神,非執行復健治療。

□符合

□需改善

2-5 服務目標的訂定是否明確具體,包含訓練或指 導之內容、方式、協助程度、達成時間及可否 測量。

□符合

□需改善

2-6 服務目標訂定過程是否有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 心(以下稱 A 單位)、服務單位及個案(或個案家 屬)共同討論。

□符合

□需改善

2-7 服務過程是否評估透過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之可行性。

□符合

□需改善 2-8 服務計畫內容與評估結果是否具一致性,並服務

□符合

附件 11

(34)

26

後詳實記錄。 □需改善

2-9 執行中服務人員是否積極與照管中心、A 單位溝 通個案情形。是否達成服務目標。

□符合

□需改善 2-10 服務結果是否具體檢討並進行統計,另定期與照顧管理中

心、A 單位辦理個案討論,並提供會議紀錄與成果。

□符合

□需改善

(三)服 務績效

管理

3-1 截至查核日總服務人數及人次。 □符合

□需改善 3-2 各服務項目由單一職類人員執行整組服務之比率

(CB03、CB04 應為 0%)。

□符合

□需改善 3-3 執行服務時,於晚間服務(AA08)及例假日服務

(AA09)之比率

□符合

□需改善

3-4 服務人數結案及延案之比例。 □符合

□需改善

3-5 服務後做滿意度調查。

□符合

□需改善

3-6 服務對象(家屬)申訴意見反應辦理情形。 □符合

□需改善

問題討論與建議:

受輔導者簽章:____________ 輔導者簽章:____________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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