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勞動部辦理「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勞動部辦理「"

Copied!
4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勞動部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一、 本委託辦理事項屬行政委託,係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甄選。

二、 委託標的: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以下簡稱 本案)。

三、 委託機關:勞動部

本案委託機關之甄選與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機 關)執行,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

四、 經費預算:本案年度經費預算新臺幣 3,115 萬元整(詳附件 1)。

五、 本案辦理事項不允許 2 家以上廠商共同參與甄選。

六、 參與甄選廠商對甄選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機關(地址如第三點所列)請求釋疑,

其期限自公告日起 14 日內截止。

七、 委託機關答覆參與甄選廠商疑義之方式及期限:公告截止期限前 1 日以書面答覆之。

八、 本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九、 參與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送件起至甄選後 60 日止。如委託機關無法於前開有限期內完成甄 選作業,得於必要時洽請參與甄選單位延長甄選文件之有效期。

十、 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參與甄選廠商資格 應檢附證明文件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公 立學校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參與甄選單位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以上證明,參與甄選單位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參與甄選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送件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3.參與甄選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參與甄選單位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 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 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另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甄選 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須檢附上開依法令免申請之證明依據文件。又學校須出具同意 參與甄選本案之文件正本。

十一、 參與甄選廠商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資格文件外,並須依行政委託需求書及甄選相關資料提 送: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詳第 13 頁)、授權書及聲明書(格式如第 34、35 頁)等文件,

如有欠缺任一文件,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甄選。

1

(2)

十二、 參與甄選廠商應遞送工作計畫建議書份數:A4 格式 1 式 15 份。另參與甄選單位製作工作 計畫建議書等簽約前所花費之成本,由參與甄選單位自行負擔。

十三、 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十四、 參與甄選文件送達方式:

(一)參與甄選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聲明書、授權書、資格證明文件等與工作計 畫建議書,將其密封後投遞,封套外部須書明參與甄選廠商名稱、地址及委託標的(信 封上請註明:「參加 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行政 委託甄選」)。參與甄選廠商所提供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 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二)甄選文件須於公告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含快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機關(40873 臺中市 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專案檢定科)。

十五、 甄選分段方式:本案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甄選工作,其甄 選分為兩階段:

(一)第 1 階段: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審查訂於民國 107 年 9 月 4 日於機關會議室辦理,參與 甄選廠商不受 3 家以上之限制,機關當場將各參與甄選廠商所送甄選文件密封套拆封,

並進行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由機關通知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甄選。

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機關通知參與第 2 階段甄選。

(二)第 2 階段:採書面和簡報合併舉行方式辦理。

1.簡報順序決定:由參加簡報之各參與甄選廠商,依其送件時間順序,抽籤決定「抽籤順 序」,再依「抽籤順序」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場者,由機關代為抽籤決 定。

2.經機關通知參加甄選之廠商,應就其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由專案督導或專案協同 督導人員或專案主要負責人員作 15 分鐘簡報(於第 13 分鐘按鈴 1 聲提醒,第 15 分鐘按 鈴 2 聲提醒),參加簡報之每一參與甄選廠商最多 3 人,並回答甄選委員所提各項問題,

參與甄選廠商回答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甄選主持人要求終止回答時應即停止【未參加簡 報之廠商,甄選評分表中簡報內容及答詢項以 0 分計算,但不影響投標文件有效性】,

有關甄選會議日期及地點,由機關另訂之。

十六、 甄選決定方式:本案適用行政程序法並參採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辦理。

(一)本案未於甄選文件中公告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甄選前予以保密。參與甄 選單位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二)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與簡報說明(簡報不得更改投件內容,

另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不納入評選),依甄選評分表之甄選項目及配分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甄選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數,小數 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未達 70 分者,不得作為受託對象。甄選委員對任一參與甄選廠 商給分總分逾 90 分或未達 70 分,應敘明理由

(三)每位甄選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甄選分數總平均 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 廠商有二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 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時,擇配分第二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 商,以此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最低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

如仍相同者,由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

另於評選時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同意,如經決定之第一名受託廠商因故無法接受 委託時,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二名以後參與甄選廠商,得依序遞補為受託廠商。

十七、 甄選標準:

甄選項目及評分如下(甄選評分表如附件 2):

(一) 履約能力(40 分)

 相關系統維護與更新。

2

(3)

 資訊安全管理能力。

 契約履行之品質確保。

 風險管理(含 SOP)及申訴處理。

 財務狀況。

 專案督導之年資及學經歷。

 專職人員之學經歷。

(二) 執行策略及方式(25 分)

 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 工作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 保密措施。

(三)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 分)

 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 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 創意(廠商承諾額外可增進本案之整體效益及回饋)。

(四) 簡報內容及答詢(10 分)

 說明內容之完整性。

 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 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 表達內容之流暢度。

(五) 廠商企業社會責任:(5 分)

 為員工加薪:

A.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2 分。

說明事項:(1)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2)配合勞動部公 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證明文件:(1)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 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證明文件。

給分標準:加薪幅度 4%以上者,得分 2 分;加薪幅度 2%以上未達 4%者,得分 1 分;加薪幅度未達 2%者,得分 0.5 分。

B.投標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行政委託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 分。

說明事項:給予全職從事本行政委託案之員工薪資,係指該等員工之平均薪資。

證明文件: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 內勞工薪資文件。

給分標準:員工薪資須 3 萬元以上,並依提供員工薪資之高低,給予 0~2 分。

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1 分

說明事項: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

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接小孩及因事必須親自 處理者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多元休假等)。

證明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 之文件。

給分標準:依提供相關措施項目之數量多寡及內容優劣,給予 0~1 分。

十八、 簽約

(一) 甄選結束後,經決定之受託廠商應於函知甄選結果後 15 日內辦理簽約手續及繳納履約

3

(4)

保證金,逾期未簽約或未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以棄權論。

(二)簽約前如發現受託廠商有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委託機關有權立即撤銷其簽約資格。

(三)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於簽約前,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並經依雙方同意 修正意見後,轉為工作計畫書。

(四)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所提創新措施,須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執行。

十九、 本案免押標金。

二十、 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一)按契約總金額之 5%計算,簽約時一併繳交至委託機關。

(二)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 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受託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 者,委託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委託機關審核後始予 接受。

二十一、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一)自簽約日起至受託廠商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並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 事項後 30 日內,由機關無息發還廠商。

(二)受託廠商採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 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 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受託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 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 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受託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 之保證金。

(三)受託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受託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限內完 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二十二、受託廠商履約爭議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三、受理受託廠商異議之機關、地址及電話同委託機關。

二十四、付款條款:依契約書所訂付款條款。

二十五、 受託廠商辦理本案各項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廠商違約金收入,應 如數繳還委託機關。

二十六、 本案甄選文件包括:

(一)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二)行政委託需求書及附件

(三)行政委託契約書(含切結書、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

(四)授權書

(五)聲明書

二十七、 受理受託廠商檢舉之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 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受託廠商如發現有涉及不法情事,請以書面向本署政風室提出檢舉,電話:02- 89956072,傳真:02-89956073,信箱:新莊副都心郵局第 57-33 號信箱,地址: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8 樓。

(二)勞動部肅貪檢舉電話:02-85902880,傳真:02-85902874,電子信箱:

ethics@mol.gov.tw。

(三)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電話:04-23038888,地址:台中市西區英才路 525 號。

4

(5)

二十八、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 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二十九、 本甄選須知未載明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

三十、 其他事項:

(一) 請參照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行政委託 需求書及行政委託契約書辦理。

(二) 委託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受託廠商變更契約。

5

(6)

勞動部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行政委託案經費概算表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項目 說明 概算金額

一、 辦 理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科 測 試 考 場 相 關 工 作 及 原 有 考 場 異 動評鑑作業

(一)業務費:

1.委員評鑑費。

2.行前會議委員出席費。

3.辦理考場評鑑行前會議場地租金、機具設備租金、印刷費、

文具、便當餐點及郵電費。

(二)旅運費:

1.場地評鑑於全國各地,包括金門、馬祖及澎湖等。

2.評鑑委員行前會議。

724,440 元

二、 輔 導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等 學 科 測 試 試 務 及 行 政 工 作

(一)人事費:

1. 專 案 督 導 費 120,000 元(10,000 元 *1 人 *12 月 = 120,000 元)

2.行政專案主管人事費 648,000 元(48,000 元*1 人*13.5 月=

648,000 元)

3. 行政專案人員人事費 2,389,500 元(35,400 元*5 人*13.5 月=2,389,500 元) ,須具大專以上學歷及專案管理 3 年以 上經驗,負責行政維護服務、試務說明會、講習、檢討會 及配合相關宣導活動…等工作,如為新聘僱人員,則薪 資以 33,000 元計算,爾後依說明 5 進行調整。

4. 行政專案人員人事費 2,389,500 元(35,400 元*5 人*13.5 月=2,389,500 元) ,5 人派駐委託單位,須具大專以上學 歷,負責行政維護、諮詢服務及協助試務等相關工作,如 為新聘僱人員,則薪資以 33,000 元計算,爾後依說明 5 進行調整。

5. 加班費 30,000 元,並按實際薪資標準、加班事實與勞基 法相關規定覈實支給(每月/人 上限 20 小時)。

(二)業務費:郵電費(含免付費電話)、文具及資料印刷等費 用。

(三)旅運費:辦理各考場測試行政訪視。

6,607,000 元

三、辦 理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等 學 科 測 試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與 技 術 支援

(一)人事費:4,390,643 元

1. 工程主管人事費 848,205 元(62,830*1 人*13.5 月=848,205 元)

2. 工 程 人 員 人 事 費 3,302,438 元(48,925 元 *5 人 *13.5 月

=3,302,438 元),需具專科以上資訊相關科系學歷及 3 年 以上資訊系統經驗,負責包括試務系統、即測即評系統、即 測即評服務網、專案管理系統資料庫、伺服器維護管理及系 統測試等工作。

3. 假日值班費 240,000 元,按實際薪資標準、值班事實與勞 基法相關規定覈實支給(每日/人 上限 1,500 元)。

(二)業務費:郵電通訊費用、伺服器及系統維護等費用。

(三)旅運費:辦理各考場測試系統訪視。

4,810,743 元

四、 推 廣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業 務

(一) 業務費:印製大張及 A4 小張海報、運費、印刷費、文具及郵 電費等費用。

(二) 旅運費:配合相關活動推廣於全國各地,包括金門、馬祖 及澎湖等。

392,800 元 五、 辦 理 即 測 即

評及發證等學 科測試試題派 送等相關工作

業務費:辦理 4 次試題異動派題、文具費及郵電費等費用。 24,000 元

6

附件 1

(7)

六、 辦 理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等 學 科 測 試 試 務 說 明 、 講 習、工作會議 及 年 終 檢 討 會

(一)業務費:

1. 召開試務說明會之委員出席費。

2. 場地及機具設備租金(覈實支付)。

3. 餐費 (便當每份 80 元)。

4. 運費、郵電費、文具、保險費、印製試務講習、試務說明會、

查驗報告、年終檢討會相關資料及錄製教學 CD 等費用。

(二)旅運費:辦理試務說明會、試務講習、工作會議及年終檢討 會等。

907,450 元

合計 15,270,935 元,以 1,527 萬元計。

註:

1. 一至六項工作項目經費計 13,466,433 元。

2. 8%行政管理費。

3. 5%營業稅。

4. 以上合計共 15,270,935 元。

一至六項共計:

15,270,000 元

七、印製及販售即 測即評及發證 技能檢定報名 簡 章 及 書 表 ( 含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規 範 光 碟)

(一) 業務費:

1.預估 35 萬份報名簡章及書表、收據、信封紙袋、塑膠袋、厚 紙箱含包裝裝箱、光碟壓片及封套包裝、配送至考場及便利 商店物流中心、考場函備費用及回運等費用。

2.代售手續及寄送運費等。

(二) 8%行政管理費

註:本項 1,588 萬元計,每份簡章及書表以新臺幣肆拾伍元為撥 付款上限,按實際販售份數覈實計價。

第七項計:

15,876,000 元

總計 3,115 萬元(1,527 萬元+1,588 萬元=3,115 萬元)

說明:

1.一至六項工作項目中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

2.一至七項工作項目之行政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 8%為上限。

3.場地租金: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 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4.本案工作人員之年終獎金核發以 108 年 12 月 1 日在職者為限。

5.自 104 年度起,本案行政專員任職滿 1 年,考核列 B 等以上獲續僱者,每月加給 600 元,

最高以 5 年為限。

6.差旅等費用報支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國內差旅費報支一覽表等相關規定覈實報支。

7.本案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 保薪資等級應覈實申報外,並應依繳費規定期限內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相關辦理手續及費用均由受託廠商負責。

8.辦理試務說明會、講習及年終檢討會等活動時,參加人員必須投保意外險。

9.有關學科測試場地委員評鑑費用請依「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辦理 10.上列各工作項目之相關費用,請依實際執行情形覈實支付(共通性文具或消耗品等,得集

中採購),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 證辦理核銷,且支出憑證請確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7

(8)

辦理技能檢定國內差旅費報支一覽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路程

公里

薦任級以下人員

(含民營企業及退休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 10 至 14 職等、

薦任第 9 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或教育人員俸點 475 以上)

未滿 5 公里

雜費

不得報支 不得報支

交通費

5 公里以上 未滿 30 公里

雜費

每日上限 200 元

交通費 覈實報支

30 公里以上 未滿 60 公里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元

交通費 覈實報支

60 公里以上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元

交通費 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 需性者】

1.有統一發票或收據:檢據覈實報支,

最高上限 1,600 元。

2.無收據:不得報支。

【在出差當地有住宿事實且業務上有必需 性者】

1.有統一發票或收據:檢據覈實報支,最 高上限 1,800 元。

2.無收據:不得報支。

備 註

1.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3175 號函修正之「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修訂。

2.半日差旅者,雜費金額需折半計算。

3.交通費報支如搭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 明文件。

4.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

5.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6.出差往返含行程,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7.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8

附件 1(附表)

(9)

勞動部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行政委託甄選評分表

甄選項目 評審內容 配分 廠商得分

廠商 1 廠商 2 一、履約能力  相關系統維護與更新

 資訊安全管理能力

 契約履行之品質確保

 風險管理(含 SOP)及申訴處理

 財務狀況

 專案督導之年資及學經歷

 專職人員之學經歷

40

二、執 行 策 略 及方式

 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 工作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 保密措施

25 三、價 格 之 完

整 性 及 合 理性

 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 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 創意(廠商承諾額外可增進本案之整體效益及回饋) 20 四、簡 報 內 容

及答詢

 說明內容之完整性

 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 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 表達內容之流暢

10 五、廠 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指 標

 為員工加薪 2

 投標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行政委託案 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

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1

總 分 100

序 位 總 分 逾 90 分

或 未 達 70 分,請敘明理 由

備 註 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或簡報等資料,依甄選評分表 之甄選項目及配分評定不同序位。每位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 低者為序位第 1,甄選分數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 為受託廠商。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廠商有 2 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 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時,擇配分第 2 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以此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 最低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者,由出席甄選 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

日期:  年  月  日 甄選委員編號:

..................彌封線..................

甄選委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無「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1 所規定情事

(簽名後請自行彌封)評分完畢後請向上對折至虛線處黏貼密封。

9

附件 2

(10)

勞動部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行政委託需求書

壹、計畫緣起:

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委託民間專業單位規劃及督導與執 行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提昇便捷檢定服務,方便應檢人迅速取得 證照,特以行政委託委外辦理。

貳、計畫目標:

為加強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之執行,訂定本行政委託案 (以下簡稱本案),期使民間投入資源能有效運用及順利進行,並配合技能檢定政策推動,俾 提昇國民技能水準,促進產業升級。

參、委託機關:勞動部

本案委託機關之甄選與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機 關)執行。

肆、受託廠商:

經公開甄選產生之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伍、計畫概述:

本案目的是應用資訊技術,提供應檢人最便捷之服務,現有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 資訊系統、功能及系統環境分述如下:

一、本案系統架構示意圖如第 15 頁,廠商應提出完整之系統架構,說明系統運作及安全考量。

二、本案承辦單位所使用之資訊系統已建置完成,其軟、硬體規格如第 16 頁,於伺服器安裝 學科測試資訊系統及題庫,考場中有一部電腦安裝考場試務管理系統(功能如第 19 頁)。

三、本案廠商需自行準備伺服器及個人電腦,其軟、硬體規格如第 17-18 頁,並安裝專案管理 系統(功能如第 20 頁)與即測即評服務網,俾供外界查詢及線上模擬測試。

四、機關提供備援主機 1 部,本案廠商需將異動之程式及資料每日定時更新至備援主機,並 每日定時作資料庫同步。

五、本案廠商需建置程式及資料庫,相關資料由機關提供廠商自行安裝建置,並完成機關與 承辦單位間之網路連線。

六、本案廠商可另行開發資訊系統以取代原系統,惟其時程不得影響試務之進行,並不得更 改原資料庫結構,如確有更改之必要,應先經機關核准同意。

陸、計畫期間:

本案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柒、廠商工作內容:

  108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考場數約計 185 單位,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 試有關工作。

一、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考場評鑑作業:

(一) 辦理學科測試考場之新增、有效期限屆期或異動等實地評鑑,相關工作如下:

1.辦理原考場試場之新增、有效期限屆期或異動等實地評鑑作業,預計 70 所考場。

2.安排實地評鑑時程並召開實地評鑑委員行前會議(評鑑委員名單由機關提供)。

3.會同 2 位評鑑委員至考場執行實地評鑑工作。

4.辦理試務、場地管理及監場人員講習及測試工作,由廠商核發試務人員及場地管理 人員證書,另由機關核發監場人員證明。

5.彙整考場評鑑及講習測試結果等相關文件函報機關。

(二) 辦理系統安裝與模擬驗收:

1.廠商接獲機關通知,須至新考場辦理「試務管理系統」及「即測即評學科測試系統」之

10

(11)

安裝與測試,並輔導該考場承辦人員相關試務作業。

2.至新考場辦理試務行政工作及測試系統模擬測試及驗收等作業,並將驗收結果函報 機關,由機關核發學科測試合格考場證書。

二、輔導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務及行政工作:

(一)輔導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承辦單位辦理相關行政試務,包括開考所需之函報資料、

試務安排、場次確認及成績上傳等相關試務作業。

(二)設置專線服務電話,處理與回應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應檢人反映之意見。

(三)彙整承辦單位反映之意見,並提供改善建議,函經機關同意後,修訂即測即評及發 證等學科測試相關作業流程。

(四)訪查承辦單位試務執行狀況、並輔導或協助解決問題。

(五)彙整及分析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除瞭解應檢人對試務 相關服務之滿意程度外,並改進缺失,以確保服務品質優質化。

(六)廠商須派駐 5 名行政專員(需熟諳資訊系統)至機關協助處理本案相關事務工作。

1.為利本案順利執行,廠商應優先聘用原派駐機關之駐點人員。

2.駐點人員應遵守機關所有工作規範,配合機關上下班時間,若需至外縣市處理事 務,

如辦理講習或協助處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所需交通與住宿費用由廠商支應。

3.駐點人員如無法完成機關交付工作或不適任,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更換 駐點人員,並函報機關備查。

4.遇有派駐人員因特殊情形連續請假 3 日(含)以上,廠商應指派適當人員接替。

三、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相關資訊系統維護與技術支援:

(一)相關資訊系統維護:

1.試務管理系統:包括預備、報名、編排及成績處理作業等。

2.學科測試系統:包括出題、計時、評分等。

3.題庫管理系統:包括匯轉、校對、修改、組題及派送。

4.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服務網:包括最新消息、開辦職類、考場資訊、測試日程、

線上模擬試題更新與測試、報名/成績查詢、相關應檢問題及專案管理等功能。

5.專案管理系統:包括試務工作管控、訊息發布、合格試場期限管控、合格監場人員管 控以及依職類、考場之各項報表統計及印製。

6.管控與輔助系統:包括測試前檢查作業、測試中管控作業、測試後成績上傳紀錄作業 等。

(二)提供技術支援:

1.各系統須設有系統管理者,稽核追蹤使用者之運作情形。

2.維護管理學科系統伺服器,含備援主機及所有考場伺服器管理、維護、防毒及防駭 客攻擊。

3.協助承辦單位將應檢人成績資料於測試結束後當日上傳學科系統伺服器主機及機關 技能檢定資訊系統。

4.輔導承辦單位於辦理學科測試後,將當日應檢人測試試卷轉存於考場試務主機,並 由試務人員存檔加密備查。

5.將承辦單位測試後上傳之資料每日定時與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備援主機作同 步資料庫化,並每季會同機關資訊人員執行備援主機維護作業,以確保資料保存無 虞。

6.廠商須負責機關學科系統伺服器備援主機之維護、資料更新等作業。

(三)辦理承辦單位之資訊系統訪視,瞭解執行狀況,以輔導或協助解決問題。

(四)不論用任何資料庫,要自行克服轉入機關 Oracle 11g 資料庫之技術問題。

四、推廣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

印製即測即評及發證海報,含大張海報 1 萬份及 A4 小張海報 2 萬份等,分送有關機關、

團體及學校運用,並配合機關運用網路媒體(如 Facebook、LINE 等)辦理技術士技能檢 定相關業務推廣。

11

(12)

五、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題派送等相關工作:

配合機關進行 1 年 4 次學科測試試題更新及派送至承辦單位。

六、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務說明、講習、工作會議及年終檢討會:

(一)於 108 年 1 月 30 日前辦理試務說明會 1 場次,邀請題庫人員說明試題規定、年度試 務作業等。

(二)於 108 年 8 月 30 日前於北、中、南 3 區辦理試務講習計 15 場次,另除須審核參加監 場人員講習者資格外,講習結束當日給予測試,測試分數達 80 分為及格,並函請機 關核發監場人員合格證明。

(三)於 108 年 10 月 30 日前召開工作會議 2 場次。

(四)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召開試務年終檢討會 1 場次,會議紀錄函經機關核備後,函 送各與會單位。

七、印製及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

(一)有關印製及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 碟)相關事宜,須報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

(二)提供機關 300 份(不含報名書表及技能檢定規範)及 30 份(含報名書表及技能檢定 職類規範光碟)簡章供公務使用。

(三)提供各承辦單位 10 份簡章(不含報名書表及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供承辦單位參 考。

(四)製作可供手機下載簡章版本之 QR code。

(五)於全國連鎖性便利商店與承辦即測即評及發證單位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 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並由廠商統一接洽與採購。

捌、安全保密措施:

一、廠商於契約執行中,對規劃設計成果、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 機關之書面同意,廠商及參與本案之人員均不得將與規劃設計有關之任何資料文件等交 與第 3 者或對外發表,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廠商須簽署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對於業務上所接觸之資料或由實際工作所提供之 報告等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並負有保密責任。另於簽約後 20 日 內,廠商應備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題庫保密條款、遵守技能檢定 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等函送機關核備。廠商及參與本案人員 如有違反規定致機關受有損害者,廠商應依法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廠商就本案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責任,請依據機關委外廠商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 護責任規定辦理(如需求書附件 1-2)。

四、試務管理系統與專案管理系統以自然人憑證及帳號密碼方式登入,俾利記錄及稽核管控。

五、廠商機房需提供 24 小時錄影功能,且進入機房需為刷卡管制,提供網頁界面查詢機房 進入人員進入日期及時間,並可由遠端觀看機房即時影像。

六、承辦單位上傳成績資料至學科系統伺服器主機資料庫及機關技檢資訊系統,需有紀錄可 供稽核管控。

七、廠商之專案管理系統有關試場管理及試務、監場人員之資料異動,需提供網頁介面資料 修改記錄檔查詢功能,以便稽核登入使用者名稱及登入時間、增刪修資料等訊息。

八、為預防重大災變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廠商應於上下半年各 1 次至機關指定之承辦單位 作主機備援實地演練,並將實地演練結果函送機關核備。

玖、應交付項目:

一、廠商應於簽約後 20 日內送交「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現場稽核手 冊」、「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題庫與資訊安全保密條款」相關工作人 員保密及遵守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等之切結書。

二、廠商應於 108 年 6 月 20 日前備文交付期中試務報告(1 份書面及 8 份光碟)。

三、廠商應於 108 年 7 月 20 日前備文交付上半年服務網及應檢人滿意度調查分析之相關資 料電子檔及書面各 1 份。

四、廠商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備文交付下半年服務網及應檢人滿意度調查分析之相關資 料電子檔及書面各 1 份。

五、廠商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備文交付乙級 1 職類試題分析及丙(單ㄧ)級 5 職類試題

12

(13)

分析。

六、廠商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輔導 70 單位(以實際提出申請評鑑單位數計算)原有 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考場評鑑,並函報執行情形。

七、廠商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109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各承辦單位之辦理 梯次、受理報名及測試職類之期程,並函報執行情形。

八、廠商應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辦理試務說明會 1 場次、講習 15 場次、工作會議 2 場次 及年終檢討會 1 場次,並函報執行情形。

九、廠商應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前備文交付期末試務報告(1 份書面及 8 份光碟)、完整系統 原始碼、系統分析書、系統操作說明書、系統文件含與各承辦單位連線資料及伺服器主機 資料庫結構送交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完成交付手續。

十、廠商如未能取得 109 年度之本案,應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前,依機關指定地點完成本案 之相關資訊系統安裝及測試,並須在機關監督下,清空原委託案所有系統相關資料,俟 完成查驗手續,機關方可撥付第 3 期款項。

拾、契約預算及經費撥款編列規定:

一、本案年度經費預算新臺幣 3,115 萬元整。

(一)依行政委託需求書第柒點第一項至第六項工作內容經費新臺幣 1,527 萬元整。

(二)依行政委託需求書第柒點第七項工作內容經費新臺幣 1,588 萬元整,需印製及販售 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以 35 萬份(購買人次估 算),撥付金額每份以新臺幣 45 元整為上限,按實際販售份數核實計價。

二、 廠商應依工作項目需求,規劃辦理前列各項工作,並依政府相關會計規定辦理,如 有節餘款,應全數繳還機關。又若本案之收費標準經報財政部調整或年度預算如經立法 院刪減,得改以調整或刪減後之額度為上限,並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正契約後辦理之;

又本案預算若遭立法院刪除或未獲審議通過,則本案立即終止,受託廠商已執行之事項 , 除依約按實給付外,並補償受託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拾壹、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及製作規定:

一、工作計畫建議書格式說明如下:

(一)以中文撰寫。

(二)請以 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

(三)封面請註明本案名稱及提出日期。

(四)工作計畫建議書除封面外,須於首頁放置目錄、頁次,並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五)符合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所述各章節之規定。

(六)撰寫內容必須涵蓋本案需求書第柒點規定之廠商工作內容。

(七)製作費及契約簽訂前所花費之費用,由參與甄選廠商自行負擔。

(八)參與甄選廠商背景資料請與工作計畫建議書分開裝訂。

(九)有關工作計畫建議書之份數、交付日期及方式,請依「甄選須知」規定辦理。

二、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應依需求書內容及甄選須知第十七點,詳列下列各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履約能力(含投標廠商財務狀況、系統維護與更新、資訊安全管理能力、契約履行之 品質確保、 風險管理(含 SOP)及申訴處理、參與甄選廠商之組織、人力狀況及本專 案督導、主要專職工作人員之年資、學經歷、訓練、專長及資安證書(照)等。

(四)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應包括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五)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應詳列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行政管理費、創意(廠商承 諾額外可增進本案之整體效益及回饋)及其他相關項目等。

(六)績效評估:應包括績效評估之履約方式及內容。

(七)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必要措施。

三、工作計畫建議書須附甄選評分對照表,該表須註明各甄選項目在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中 之對應頁碼。

13

(14)

四、工作計畫建議書經機關認可後轉換為工作計畫書,且列為契約一部分。

拾貳、其他

一、參與甄選廠商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不論入選與否,機關保留 3 份外,其餘份數請參 與甄選廠商於甄選結束後 10 日內自行取回,未依期限取回者,由機關予以銷毀。

二、參與甄選廠商對本案需求書如有疑問,自公告日起 14 日內得向機關(技檢中心專案檢 定科)洽詢(電話:04-22500710 林先生)。

三、在甄選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機關認為足以影響甄選公平性時,機關得中止甄選,

參與甄選廠商不得異議。

四、本案需求書如有未盡事宜,均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15)

學科測試資訊系統架構暨受託廠商及承辦單位現有環境說明

一、 受託廠商及承辦單位架構示意圖

- 15 -

(16)

二、 承辦單位系統軟硬體規格說明(承辦單位之考場,大多數已為經評鑑合格之現有考場,

其相關資訊設備之使用及評鑑合格證書有效期 5 年,到期須重新申請評鑑)

(一)學科測試系統伺服器 1 部,具備以下規格(應為原廠機器,不得為拼裝機種):

1. 硬體:

(1) 中央處理器(CPU):實體雙 CPU Xeon 2.0GHz 雙核心(含)以上或同等級相容 規格。

(2) 主記憶體(RAM):8GB (含)以上。

(3) 硬碟(HDD):可熱插拔 SCSI 或 SAS 或 SATA 或 SSD 硬式磁碟機 140 GB(含) 以上 4 個(4 個必須同型號)。

(4) 磁碟陣列卡(RAID Card):須支援 RAID-5 規格。

(5) DVD 光碟機:1 台(外接式或內建式)。

(6) 網路卡(NIC):10/100/1000 MB 網路卡 2 片。

(7) 彩色顯示器、滑鼠及中英文標準鍵盤(可使用 KVM 設備)。

2. 軟體: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含)以上中文標準版或企業版(small business 除外)。

(2) Microsoft SQL Server 2012(含)以上中文標準版或企業版(Express 除外)。

3. 其他:

(1) 一張網路卡須能與應檢人作答電腦連結於同一區域網路(內網)上,另一張網 路卡須能連結上網際網路(外網)。

(2) 1 KVA(含)以上 UPS Online:1 台

(3) 實際網路傳輸速度上傳/下載每秒須達 2.0 Mb /2.0 Mb 以上 (二)試務用電腦 1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硬體:

(1) 中央處理器(CPU):2GHz(含)以上或同等級相容規格。

(2) 主記憶體(RAM):2GB(含)以上。

(3) 硬碟(HDD):120 GB(含)以上,需保留 10GB 以上空間。

(4) 彩色顯示器、滑鼠及中英文標準鍵盤。

2. 軟體:

(1) Windows 7 中文家用進階版(含)以上,須內含 IE11 瀏覽器 (2) MS Office 2007 中文專業版(含)以上,須含 Access 軟體。

(3) 防毒軟體。

3. 網路需求:

(1) 必須能連結上網際網路。

(2) 必須能與即測即評系統伺服器連結。

4. 其他需求:內建或外接自然人憑證之讀卡機含驅動軟體。

- 16 -

(17)

(三)試務用印表機 1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彩色雷射列印速度:16 ppm(含)以上 2. 彩色解析度:600dpi(含)以上

3. 可列印最大紙張尺寸:A4(含)以上 (四)試務用掃描機 1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彩色解析度:1,200dpi(含)以上 2. 可掃描最大紙張尺寸:A4(含)以上 (五)應檢人用電腦/監控用電腦,具備下列規格:

1. 硬體:

(1)中央處理器(CPU):2GHz(含)以上或同等級相容規格。

(2)主記憶體(RAM):1GB(含)以上。

(3)硬碟(HDD):120 GB(含)以上。(不可使用無硬碟架構)。

(4)彩色顯示器(17 吋含以上)、滑鼠及中英文標準鍵盤、專用磁區。

2. 軟體:

(1) Windows 7 中文家用進階版(含)以上,須內含 IE11 瀏覽器。

(2) 防毒軟體。

3. 網路需求:

必須能與即測即評系統伺服器連結於同一區域網路上。(測試當日不得連結至網際 網路)

(六)成績單列印用印表機 2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雷射列印速度:16ppm(含)以上。

2. 解析度:600dpi(含)以上。

3. 可列印最大紙張尺寸:A4(含)以上。

4. 必須使用外接式或內建式(10/100Base-TX)網路列印伺服器型式(建議不使用無 線網路方式架設)。

三、 廠商系統軟硬體規格需求

(一)伺服器 1 部,具備以下規格(即為學科測試服務網主機):

1. 硬體:

(1) 中央處理器(CPU):實體雙 CPU Xeon 2.0GHz 雙核心(含)以上或同等級相容 規格。

(2) 主記憶體(RAM):8GB (含)以上。

(3) 硬碟(HDD):可熱插拔 SCSI 或 SAS 或 SATA 或 SSD 硬式磁碟機 140 GB(含) 以上 4 個。

(4) 磁碟陣列卡(RAID Card):須支援 RAID-5 規格。

(5) DVD 光碟機:1 台(外接式或內建式)。

- 17 -

(18)

(6) 網路卡(NIC):10/100/1000 MB 網路卡 2 片。

(7) 彩色顯示器、滑鼠及中英文標準鍵盤(可使用 KVM 設備)。

2. 軟體:

(1)Microsoft Windows 2008 Server 中文版(含)以上、IIS 7.0 以上。

(2)商用級資料庫。

(3)防毒軟體。

(二)管控用電腦 2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硬體:

(1) 中央處理器(CPU):CPU P4 2.0GHz(含)以上或同等級相容規格。

(2) 主記憶體(RAM):2GB (含)以上。

(3) 硬碟(HDD):20 GB(含)以上。

(4) 網路卡(NIC):10/100MB(含)以上網路卡。

(5) 彩色顯示器、滑鼠及中英文標準鍵盤。

2. 軟體:

(1) Microsoft Windows 7 中文專業版(含)以上。

(2) Microsoft Office 2007 中文專業版(含)以上。

(3) 防毒軟體。

(三)防火牆 1 部,具備下列規格:

1. Concurrent sessions 需達 1000 個(含)以上及整體處理效能 Throughput 需達 20 Mbps(含)以上。

2. 具網路位址轉譯(NAT)及埠位址轉譯(PAT)功能。

3. 支援 IPSec VPN 功能。

4. 具備 URL BLOCK 內容過濾功能。

5. 入侵偵測 IDS 系統 (一)軟體需求

1.伺服器(即為學科測試服務網主機):

(4)Microsoft Windows 2008 Server 中文版(含)以上、IIS 7.0 以上。

(5)商用級資料庫。

(6)賽門鐵克或趨勢防毒軟體或同等級防毒軟體。

2.管控用電腦:

(1)Microsoft Windows 7 中文專業版(含)以上。

(2)Microsoft Office 2007 中文專業版(含)以上。

(3)賽門鐵克或趨勢防毒軟體或同等級防毒軟體。

四、 考場試務管理系統功能說明

- 18 -

(19)

(一)基本資料管理作業

1.「試務人員基本資料管理」:建立及編輯試務人員基本資料。

2.「考場基本資料管理」:提供考場基本資料、試場有效期限及測試崗位數量,做為自 動編排場次之基本資料。

3.「系統參數設定作業」:提供考場針對梯次公告內容之基本資訊編輯功能。

4.「應檢人基本資料管理」:提供承辦單位查詢及編輯應檢人個人資料。

5.「監場人員基本資料管理」:供承辦單位下載監場人員的基本資料,作為測試場次 編排監場人員的資料依據。

(二)測試資料管理作業

1.「測試梯次資料管理」:供承辦單位編排梯次及場次資料管理。

2.「試場及監場人員資料管理」:供承辦單位安排監場人員及場次資料。

3.「應檢人報名作業」:供承辦單位報名管理作業、登錄應檢人個人報名資料及紀錄、

匯入整批應檢人報名資料等。

4.「學科座位編排作業」:以手動方式編排個別應檢人的測試座位及自動編排場次。

5.「應檢人基本資料匯出作業(MDB 格式)」:供承辦單位將應檢人資料匯出並上傳至 機關資訊系統主機。

6.「相關報表列印」:測試通知單、應檢人資料檢核表、應檢人資料表、應檢人簽到表、

場次座位表、交寄大宗郵件存根及實施日程表等。

(三)學科成績管理作業

1.「學科成績查詢作業」:供承辦單位查詢應檢人申請複查成績或補印該次測試之成 績單。

2.「學科成績匯出作業(MDB 格式)」:供承辦單位於學科測試後將成績匯出並匯入機 關技檢資訊系統以利申請撥號及製證作業。

3.「學科成績上傳作業」:供承辦單位於測試結束後將應檢人成績與基本資料一併上 傳廠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伺服器主機資料庫及機關資訊系統主機。

4.「相關報表列印」:成績複查回覆表、成績異動紀錄表、場次成績單、場次成績單(依 報名單位)。

五、 專案管理系統功能說明 (一)基本資料區

1.「考場資料管理」:專案控管及承辦單位查詢及設定評鑑合格的考場資料。

2.「試場資料管理」:專案控管查詢及設定評鑑合格的試場資料。

3.「考場聯絡人管理」:供專案控管查詢及設定考場聯絡人資料。

4.「監場人員資料管理」:供專案控管查詢及建立各試場監試人員基本資料,以利日 後備查。

5.「測試職類管理」:專案控管查詢及管理所有的開考職類。

6.「各考場開考職類管理」:專案控管查詢及管理各考場可開考職類。

7.「考場遴選線上登錄填報」:包含線上報名、伺服器規格填報、電腦試場規格填報、

試務電腦資料填報及相關週邊規格、後續評分等表單產出等系統開發撰寫及測試。

- 19 -

(20)

(二)成績單補印區

1.「成績查詢」:供專案控管及查詢成績作業。

2.「試卷複查」:供專案控管及協助應檢人複查成績作業。

3.「補印成績單」:供專案控管及試務人員協助應檢人補印成績單作業。

(三)訊息區

1.「服務網/試務系統訊息公告」:專案管控及發布即時訊息與管理。

2.「考場意見反應登錄作業」:專案管控及回覆意見反應與管理。

3.「考場異常狀況登錄作業」:回覆反應意見及專案管控與管理。

(四)檔案區

1.「試務系統更新」:專案管控及試務系統檔案管理。

2.「試務文件檔案」:專案管控及試務文件檔案管理。

3.「系統輔助工具」:專案管控及系統輔助工具管理。

(五)線上回覆區

1.「需求設定作業」:專案管控及考場需求統計管理。

2.「報名設定作業」:專案管控及考場報名統計管理。

(六)統計表區

1.「作業異動記錄統計表」:對於系統的登入及操作歷程作紀錄。

2.「網站每月人數統計表」:供專案控管及查詢網站每月人數統計狀況。

3.「線上模擬考人數統計表」:供專案控管及查詢線上模擬測試人數統計狀況。

4.「年度監場次數統計表」:供專案控管及查詢或列印監場人員監場狀況統計表。

5.「各測試人數統計表」:供專案控管及各測試人數統計狀況。

(七)題庫維護區

1.「編輯試題」:專案管控及試提修改管理。

2.「題庫修改紀錄」:專案管控及修改記錄查詢管理。

(八)其他區

1.「機房進入記錄查詢」:供專案控管及查看機房進入紀錄並加以管理。

2.「機房狀況即時監控」:供專案控管及查看機房狀況利於即時監控並加以管理。

六、 即測即評及發證學科測試系統程式功能說明

(一)顯示「測試須知」,提醒應檢人測試流程、操作技巧,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二)輸入「試場座號資料」:應檢人輸入應檢人試場座號資料,場次座號 4 碼之前 2 碼為 試場代號、後 2 碼為座位代號。例如:0101 為第 01 試場、座號 01。

(三)顯示「承辦單位名稱」和「測試日期與起迄時間」:由系統產生,應檢人無法更改。

(四)於應檢人確認其輸入之資料並經監場人員再確認後,進行試題派送。

(五)試題派送完成時,顯示「請聽候監場人員口令進行測試。」之訊息。

- 20 -

(21)

(六)於監場人員喊「開始」口令後,進入 3 分鐘練習畫面作答畫面,應檢人以滑鼠操作「上 一題」、「下一題」等按鍵切換題目。

(七)練習時間終了 10 秒鐘後進入正式測試,應檢人以滑鼠操作「上一題」、「下一題」等按 鍵切換題目,並以滑鼠點選作答,丙(單一)級職類為 80 題單選題;乙級職類為 60 題單選及 20 題複選題型,測試時間皆為 100 分鐘,60 分(含)以上及格。應檢人無法 以鍵盤作答。

(八)作答過程中,螢幕上方顯示應檢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場次座號和姓名,不同級別則以 不同底色方便監場人員及應檢人辨識。

(九)測試過程 15 分鐘後,由系統列印試場紀錄表。監場人員亦可透過管控及輔助系統執 行扣分或扣考後印出試場紀錄表。

(十)當測試時間終了之際,立即結束作答畫面。

(十一)顯示「評分中」訊息。

(十二)顯示得、扣分和總分之測試成績單及作答對照明細表與及格與否等資料。

- 21 -

(22)

勞動部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行政委託契約書

勞動部(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108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 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本契約甲方之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執行。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 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二)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 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三)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受託單位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 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或 未盡事項,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一) 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正體中文為準。

(二)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 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 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甲乙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 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 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書正本一式 2 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副本 6 份,由甲方、乙方及甲方相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契約工作內容

一、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考場評鑑作業。

二、輔導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務及行政工作。

三、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相關資訊系統維護與技術支援。

四、推廣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

五、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題派送等相關工作。

六、辦理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試務說明會、講習、工作會議及年終檢討會。

七、印製及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 (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

第三條 契約執行方式

一、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本契約時,乙方應於簽約後 15 日內,提出本契約之工作時程進度 表及人員編組表,乙方並依協議修正之工作建議書於簽約日起 20 日內擬定各項建置 計畫,送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據以執行。同時乙方應隨時與甲方指定之計畫負責人 保持密切聯繫,以確認甲方所提之各項作業需求。

二、本契約各項試務相關系統之管理、維護與更新功能,乙方必須維持該系統全年無休,

每天 24 小時運作。另乙方接獲甲方之維修需求通知時,應於 24 小時內修護完成,使 系統得以正常作業。

三、本契約如甲方列入管制計畫,乙方應依照甲方所定管考規定,定期填送管考表件。

- 22 -

(23)

第四條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執行期間: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可預期之因素得予順 延,惟需事先報經甲方核准。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 乙方得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 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5.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6.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 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五條 本契約總價新臺幣 3,115 萬元整,詳如需求書第壹拾點。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一、本契約履約保證金(契約總金額 5%)為新臺幣 155 萬 7,500 元整,乙方應於簽約時,

依甄選須知第二十點方式繳納,俟乙方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並於履約驗 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由甲方無息發還乙方。

二、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 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三、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 即期支票發還。

(二)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 融機構。

(四)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 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 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七條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撥付款及核銷:

(一)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工作內容之經費計新臺幣 1,527 萬元整,分 3 期撥付及核銷:

1.第 1 期付款:本契約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後,由乙方開立發票或收據,撥付 30%

經費計新臺幣 458 萬 1,000 元整。

2.第 2 期付款:乙方於 108 年 6 月 20 日前檢附期中試務報告(1 份書面及 8 份光碟)、

開立發票或收據、第 1 期款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 始憑證函送甲方審核核准後,由甲方撥付第 2 期 30%經費計新臺幣 458 萬 1,000 元 整,第 2 期款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須於 108 年 10 月 30 日前函送甲方核銷。

3.第 3 期付款:乙方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前提交期末試務報告(1 份書面及 8 份光 碟)、開立發票或收據、第 3 期款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

- 23 -

(24)

之原始憑證函送甲方核銷審核後,由甲方撥付尾款 40%經費計新臺幣 610 萬 8,000 元整。

(二)第二條第七項工作內容之經費計新臺幣 1,588 萬元整,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 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光碟)之收入款項,分 4 期上繳並撥付 費用,乙方應於 108 年 4 月 20 日、108 年 7 月 20 日、108 年 10 月 20 日及 108 年 12 月 20 日前將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 光碟)收入款項,以電匯方式繳入甲方指定之帳戶,檢附電匯單影本、開立發票或 收據、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函送甲方核銷 與撥付費用。

(三)第 3 期款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暨第 4 期販 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簡章及報名書表(含職類規範光碟)收入款項、支出憑 證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應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前 函送甲方辦理核銷,若逾期致該 2 項經費無法核銷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並列 入日後甄選參考。

二、乙方應確實依據會計法第 83 條、第 84 條、審計法第 27 條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 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三、乙方執行本案所辦理之採購事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 條適用對象(包括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非屬前開適用對象之單 位,應本公平、公開採購之精神,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乙方並應確實 執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序,並於辦理經費核銷時,採購案應檢附收 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 約副本或抄本。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者,應由驗收人員 簽名。另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格式二),

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 本或抄本。但機關採系統或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附分批(期)付款表(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2 點、第 13 點)。

四、乙方應依所屬主管機關所訂之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確實監督與執行經費請撥及核 銷作業之辦理情形。如所屬主管機關未明訂內部控制相關作業,乙方應本風險管控 及成本效益管理之精神,依組織架構與權責分工,所訂內部稽核與管控機制相關規 定,確實監督執行;如乙方未確切有相關內部稽核與管控機制規定者,請參照行政 院主計總處頒訂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監督與執行經費請撥及核銷。

五、為便利經費之核銷與審計機關之查核作業,乙方應將各期款項之支出原始憑證裝訂 成冊交付甲方,其封面應註明計畫名稱、辦理起迄日期、預算金額、實支金額,並於 次頁明列支出明細表,依序註明憑證號碼及金額。

第八條 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

乙方執行本契約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 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及其他稅賦者,應由乙方於支付時,負責依法扣繳申報,不得 於事後另行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九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 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二、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三、 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 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 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四、 甲乙雙方應忠實履行契約,在執行期間內,一方對於本契約內容、經費、用途或執 行期間倘有事實需要,得提出具體理由,徵得他方書面同意後在委託總金額範圍內

- 24 -

(25)

變更,並依變更後契約執行。

第十條 乙方應按本契約執行,如執行契約內容及範圍以外之相關業務事項,應事先報甲方 同意後辦理,不得蓄意隱瞞。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簡章及書表(含職類規範光碟)收入 款項,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解繳作業,且不得動支該項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協調與聯繫

一、本契約執行中,甲方得於必要時派員參與規劃執行(但不得支領酬勞),並得隨 時查詢執行情形,乙方應負責詳細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

二、甲方得延聘專家 2 人至 5 人參與審查乙方提出之各項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並得要 求專案督導向甲方簡報。

第十三條 查驗:詳如需求書第玖點。

第十四條 權利與義務 一、保密之義務

(一) 乙方於本契約執行中,對規劃設計內容、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包含個人資料、試 題等)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 將參與規劃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員工離職、契約結 束後亦同。

(二) 乙方須簽署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如契約書附件 2-3),對於業務上所接觸 之資料或由實際工作所提供之報告等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並負有保密責任;若有違反,乙方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依法負損害賠 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四) 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善盡報檢人資料保護,如洩漏致報檢人損害,乙 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如遇有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前開之各項資料、文件等,應於 15 日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將該申請案件及人民申請之系爭資 料,儘速移送給甲方處理並通知當事人。若因乙方延遲移送甲方及通知當事人,

人民逕而提起訴願案,乙方須依據訴願法第 7 條將該申請案件、人民申請之系爭 資料及訴願書移由甲方受理。

二、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 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其著作財產權為甲方所有,並以甲 方為著作人,乙方如有使用之需要,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對外發表。

(二) 乙方應與其執行本契約所聘僱之人員約定,有關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之著 作權之權益,歸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人。

(三) 乙方如在本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 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如乙方 有侵害第三人或甲方之著作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害其與本契約有關之著作權之情形時,所生之訴訟費、

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協助甲方訴訟。

三、資訊安全責任

(一) 乙方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管理 及保密相關規定。此外,甲方保有對乙方執行稽核的權利。

(二) 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特洛伊 - 25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①為提供便利專業之勞工訴訟扶助服務,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 6 條第 3

本刊“98 年第 3 季(7~9 月)就業服務統計資訊"主要資料來源為「行政院

本刊“99年第3季(7~9月)就業服務統計資訊"主要資料來源為「行政院勞

5 個資法第二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本會將會蒐集個人資料,要求輸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業服務或就 業服務臺績效執行佔

依身障者個別需求及職能,109 年截至 6 月底止提供一般性就業服務計推介就業 9,956 人、支持性就業服務計推介就業 1,249 人及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

各縣市政府於提報自評資料時,下列四個考核項目權重為就業服務或就 業服務臺績效執行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