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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 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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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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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 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申請個案會商,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之 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 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3.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

①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 本及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②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 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 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③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雇主

(2)

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醫 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 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 附。)

④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之雇 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 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⑤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民用航空運 輸業許可證影本、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或航空產品與 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檢定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 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證 明文件影本。

(3)郵政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電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5)觀光事業:

①旅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外 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業證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領隊執業證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 影本。

②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6)氣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 務之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經營證券、期貨事業、

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影本。

(2)協助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雇主應附會計師執業登記之

(3)

證明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 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 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6.移民服務工作:

(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本額、

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 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 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①從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②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③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影 本。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中 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檢附)、專利師 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須檢附)。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 務之證明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

(4)

照影本。

9.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非專門 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 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 證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營事業項目登記有廢水代處理業文件 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 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 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 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 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 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 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影本。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 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5)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 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6.其他工作:

(1)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 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

(2)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①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設 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稱知名國 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司,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②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國際 廚藝相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 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

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 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8.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 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 時工作,除檢附前十七目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

(6)

件:

(1) 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 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契約書為中英文 作成者,免附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 (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6.履約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應依第一款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工作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 下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表 人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申請之外國人應登記為經理人)影 本。

4.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國 人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者,

其學經歷應備文件等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 附)。

5.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 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 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除前四目規定之應備文件 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

(7)

本。

(四)學校教師工作: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教師證影本或學 校教評會同意證明文件影本。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 師工作: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 影本及下列文件:

(1)第一次申請,須檢附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班級數證明影本。

(2)學校聘僱外籍教師若超出合理員額,另須檢附經教育主管機 關核備當年度聘用外籍教師員額函,併附所提課程計畫及「高 中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員額審核表」。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 教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 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4.專科以上附設語文中心語文教師工作:教育部同意證明文件影 本。

(五)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 作:

1.申請之外國人每週課程表。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 證明文件正本。

3.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取得學士學位者,免 附)。

4.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最近六個月內全國性之無犯罪紀 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從事短期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六)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 象、時間、地點、課程等)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際)

(8)

運動教練證。

(2)受聘僱外國人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 家(際)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3)受聘僱外國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 證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4)受聘僱外國人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載明 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七)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

地址等)。

(2)外僑居留證影本。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 址、營業場地之獨立空間總體使用面積、表演舞台面積、觀眾 席位等)。

(2)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 申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應附申請 單位與表演場地所屬單位之契約書)。

(3)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 機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八)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 工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三、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或第二位以上受聘僱

(9)

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工作之外國 人,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三)交通事業工作之航運事業:

1.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駕駛員訓練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 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格檢 查合格證明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 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 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 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 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電視業、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 他工作應附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設立未滿一年者 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 運總部證明文件、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 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五)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 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免 附)。

(六)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 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 工作,或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 部分工時工作,應另檢附文件如下: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10)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受聘僱外國人最近一年度總工作時數聲明書;其應與所檢附薪 資扣繳憑單影本之所得所列之期間相同(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 偶,屬第一位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 事業主管之工作者,免附)。

(七)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應附公 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八)藝術、演藝工作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工 作實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 (含工作行程、時間、

地點、地址等;若為定期駐點公開演出需含營業場地之獨立空間 總體使用面積、表演舞台面積、觀眾席位等)、工作場地使用之 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

(九)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

(十)補習班教師工作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 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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