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外埔區鐵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 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登記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至 12 時止。
(二)登記地點:鐵山國小 e 化教室
(三)招收班級數及名額:滿三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1 班(每班三十人),
預計 22 人(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人數後為準)(鑑輔會安置之幼兒年齡為滿三足歲~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受各校本年度實際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因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
(四)抽籤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五)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鐵山國小 e 化教室
(六)錄取生報到日期:10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2 時至 5 時,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 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五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 (因本園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其優先入園順位 如下:
第一順位: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第二順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者。
第三順位: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四順位: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五順位: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第六順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一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 (因本園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其優先入園順位 如下:
第一順位: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 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第二順位: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者。
第三順位: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第四順位: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第五順位: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 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
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 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因本園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
四、 招生順序:
(一)招收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五、
四、三歲者):
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 滿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5、 滿五足歲一般生。
6、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7、 滿四足歲一般生。
8、 滿三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9、 滿三足歲一般生。
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 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之錄 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 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 至下午四時止。招收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收幼生 三十名為限,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 兒園(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辦課 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
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 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 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十一、 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 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