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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 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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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 正條文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組織關係圖,應列明各公司 間之持股比例、實際投資金額及母子公司間交叉持股情 形。

二、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 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 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 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 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 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 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酬金 及配發員工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及一之三)

1.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

(2)

2

名及酬金方式。

2.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

(1)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2)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 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 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 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3)

3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 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

、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與衛 生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 一)

(七)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 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 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 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 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 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

(4)

4

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 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 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 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 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 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

(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

)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四、 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 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 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5)

5

五、 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 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接受委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 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 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 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 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 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 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 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 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 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

(6)

6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 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 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 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

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 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 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七、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 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 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 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7)

7

第六號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 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8)

8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三)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註1】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2】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全年度酬金。

(9)

9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0)

10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 (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 (A+B+C+D+E+F+G) 本公司 (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 (註 10) I 本公司 (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11)

11

註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 (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 (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12)

12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 (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 (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 (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 (A+B+C+ D)

本公司 (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3)

13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 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4)

14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5)

15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6)

16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 (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8)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 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 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 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17)

17

註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 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 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8)

18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ㄧ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一)公司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成效 之情形。

(二)公司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之運作情形。

(三)公司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 及宣導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 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之情形。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公司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 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之情形。

(二)公司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之情形。

(三)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之情形。

(四)公司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制定公司節能減

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情形。

(19)

19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公司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建立適 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之情形。

(二)公司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 施安全與健康教育之情形。

(三)公司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以及對其產品與服 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之情形。

(四) 公司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之情形。

(五)公司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 費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之 情形。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 公司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之 方式。

(二)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之情形。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

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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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七、公司產品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非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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