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修 正條文
第十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 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 之投資。
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 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及拆 放予銀行暨票券金融公司同業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 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 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 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 值衡量。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應收款項。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 易時,實際支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 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逾清償日未 滿六個月之未受清償授信應列入應收帳款。票券金融公 司針對保證發票期間擔保品遭假扣押查封而仍正常繳 息之授信戶,為給予撤封之作業期間,若該商業本票到 期,而暫不提示者,應將該商業本票餘額以應收票據列 帳。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 應收款項。另於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可能之損 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備抵呆帳係屬應收款項之評價項 目。
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 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 金額衡量。
已轉銷呆帳如有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各 項提存。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 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 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 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間後十二個月內 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 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 額及固定到期日,且票券金融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 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 成本衡量。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 未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 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 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 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 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 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 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 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 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二、受限制資產係票券金融公司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 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
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該非現 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 交易者,應於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 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 受限制資產。
十三、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 有累計減損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 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 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 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 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 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 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以有效利息 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催收款項係指逾清償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保 證、背書授信餘額。於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催收 款項可能之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備抵呆帳係 屬催收款項之評價項目。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 他金融資產者。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 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 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 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 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 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 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 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 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 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六、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 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七、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 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 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八、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保證客戶之原有 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
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應以帳面 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 產。
第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係向銀行暨同業借入按日計 息之短期款項及於所訂契約額度內向銀行暨同業透 支之款項。
二、應付商業本票係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其他 票券商承銷之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 量。
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 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 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 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 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 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 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 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 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 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
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 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 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金額。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附買回條件交易或舉借其他債 務之利息。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 應付款項,如應付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 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 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 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 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 內之負債。
九、應付公司債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之債券。發行債 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 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 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 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 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 項,並按有效利率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
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十、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 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一、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 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 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 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 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 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 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 款之金融負債者。
十二、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票券金融公司因過去事件而負 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 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時認列。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 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 九號之規定,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 產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保證責任準備。
十三、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 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四、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係股東對票券金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並向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 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 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 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票 券金融公司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票券 金融公司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 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附註揭露。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 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 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工具之權 益組成部分及票券金融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 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 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 範所產生者等。當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將資本公積 撥充資本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資本 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 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 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 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四 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 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指尚未分配亦 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 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 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 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 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 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 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第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 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 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 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 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持有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各種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 入。
(二)利息費用係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向銀行融 資、舉借公司債及金融負債等所發生之各項利息 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 額,手續費收入係保證、簽證、承銷及經紀等業 務所獲得之手續費收入;手續費費用係委託辦理 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 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 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 入。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 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 換及評價之損益,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 理。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 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 控制個體之損益。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係指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 其他非利息淨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負債損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
處分不良資產、承受擔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各項提存係對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所提列之各 項提存。
五、營業費用係票券金融公司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 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 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 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 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 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 組成部分,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 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 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 數。
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 益之分攤數。
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 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 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 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 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 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 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第二十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 目明細表。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五~一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明細表。格式五~
二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 表。格式五~三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四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五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六 (七)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五~七 (八)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五~八
(九)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九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
式五~十一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二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三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四
(十五)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五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六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七
(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八
(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九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 (二十一)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一
(二十二)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二
(二十三)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三 (二十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二十四
(二十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 十五
(二十六)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六
(二十七)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七 (二十八)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八
(二十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九
(三十)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
(三十一)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一 (三十二)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二
(三十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三 (三十四)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四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六~二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表。格式六~三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 式六~五之一)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 表。(格式六~五之二)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明細表。格式六~五之三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六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六~七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八 (十一)各項提存明細表。格式六~九
(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二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票券金
融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二十六條之一 票券金融公司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 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 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 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 日重分類。
(格式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 之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註 1:本表旨在瞭解票券金融公司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註 2:第一級等級係指金融工具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
(1)在市場交易之金融工具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 得。
註 3:第二級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自 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指票券金融公司持有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工具近 期之交易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工具應依該金融工具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 須配合相似金融工具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工具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 差(距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工具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工具之可觀察交 易價格與持有之金融工具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係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
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工具之價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例如:
使用隱含波動率為選擇權定價模型之投入參數)。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註 4:第三級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歷史
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註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註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票券金融公司 應判斷投入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 時,則應將該類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註 7:相同之金融工具,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間之 重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工具之投資金 額、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類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產
原 始認 列時 指 定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類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當 期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債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格式一)
資產負債表(年)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如102.12.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年 月 日
(如102.12.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 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 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銀行暨同業透支及拆借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 應付公司債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股本 普通股 特別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一:當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
,需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即三期並列。
註二:備抵呆帳應以附註列示明細。
資產負債表(期中)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如102.3.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年 月 日
(如101.3.31)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年 月 日
(如102.3.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年 月 日
(如101.3.31)
代碼 會計科目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代碼 會計科目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銀行暨同業透支及拆借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 應付公司債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股本 普通股 特別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一:當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 時,需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即四期並列。
註二:備抵呆帳應以附註列示明細。
(格式二)
綜合損益表(年度)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
碼 項 目
本 期
(如:102年度)
上 期
(如:101年度)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手續費淨收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兌換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各項提存 營業費用
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失
)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 利益(損失)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 損益之份額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綜合損益表(期 中)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碼 項 目
本期第 X 季
(如:102 年第 2 季)
上期第 X 季
(如:101 年第 2 季)
本期 1 月至 X 月
(如:102 年 1 月至 6 月)
上期 1 月至 X 月
(如:101 年 1 月至 6 月)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手續費淨收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兌換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各項提存 營業費用
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 失)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 具利益(損失)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 合損益之份額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格式三)
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非控 制權 益
權益 股 總額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 藏 股 票 法定 總計
盈餘 公積
特別 盈餘 公積
未分 配盈 餘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
現金流
量避險 其他
民國×年 1 月 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 1 月 1 日重編後餘額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股東股票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因合併而產生者
因受領贈與產生者
…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保留盈餘轉增資
購入及處分庫藏股票 民國×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次年度同上)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權益變動表應揭露董監酬勞×××千元及員工紅利×××千元已於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若無子公司者,則於年度個別財務報表之權益變動表中揭露。
(格式四)
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攤銷費用
折舊費用
提存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出售資產損失(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減少(增加)
應收款項減少(增加)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增加)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其他資產減少(增加)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減少(增加)
對子公司之收購(扣除所取得之現金)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少(增加)
投資性不動產減少(增加)
出售不動產及設備 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其他資產減少(增加)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增加(減少)
應付商業本票增加(減少)
應付公司債增加(減少)
特別股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購買庫藏股票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影響數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 放銀行暨同業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附賣回票券及 債券投資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之格式)
說明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33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為損益決定之ㄧ部 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量或籌資現金流量,收取之利息與股 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現金及約當現金」係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義者。
(格式五~四)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
金融工具
名稱 摘 要 股數或
張 數 面 值 總 額 累計 減損
備抵評 價調整
取得 成本
公允價值
備 註 單價 總額
註:1、金融工具名稱應將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分項列明。
2、公司債及政府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內註明。
3、已提供作負債之質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六)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
債券名
稱 摘要 張數 面值 總額 利率 累計 減損
未攤銷溢
(折)價
帳面
金額 備註
註:1.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註明。
2.已提供質押或出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三十一)
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
項目 摘要 金額 備註
說明:按其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什項 金融負債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一)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說明:按金融資產類別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二)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說明:按其性質及種類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三)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