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開 發行 銀行 財 務報 告編 製 準則 部分 條 文修 正條 文
第 十 條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 :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 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銀行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 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及拆 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 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 量。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 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 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 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 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 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應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 收取之支票款項。
(五)應收承購帳款係向出售帳款公司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帳 款。
(六)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 承兌票款、應收承購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 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 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 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 影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資產負債表日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 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
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 額或呆帳費用。
十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 定到期日,且銀行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 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 量。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採比例 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 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本準 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 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
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 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 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 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 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 者,應予註明。
十三、受限制資產係銀行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 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
銀行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銀行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帳列 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交易之 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 損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 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 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 值無法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 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 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 之原始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 衡量。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 證、承兌、應收承購帳款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 者。
十五、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 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 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 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 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七、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 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 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 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 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 帳,期末應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 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
第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 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 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 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 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 模式。
3. 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 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
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 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 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 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 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 帳面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係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 出售帳款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
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 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 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 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 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 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 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 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
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 債。
十三、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 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銀行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 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 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 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 付所得稅金額。
十五、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係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 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 利、優先權及限制、由銀行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 行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
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 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係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銀行 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 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 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 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 彌補虧損) 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 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 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 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 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
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 之部分。
第十三條 銀行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 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 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 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 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所 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所發生 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續 費收入係代辦各項手續所獲得之收入;手續費費用係委 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 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 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 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 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 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指銀行 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 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係指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 息淨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無 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處分不良資產、承受擔 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 呆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各項資產包括放 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
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五、營業費用係銀行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 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 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 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 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 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 二款之合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 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 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 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 數。
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 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 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 響或聯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 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表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 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 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 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第二十四條 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五~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 五~二)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五~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五~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五~八)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九之一)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五~九之二)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
~十)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一)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二)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三)
(十五)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四)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五)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六)
(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 七)
(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八)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九)
(二十一)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
(二十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一)
(二十三)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二)
(二十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 三)
(二十五)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四)
(二十六)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五)
(二十七)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六)
(二十八)應付金融債券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七)
(二十九)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八)
(三十)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九)
(三十一)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五~三十)
(三十二)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一)
(三十三)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二)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六~二)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表。(格式六~三)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 表。(格式六~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六~
五之一)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 六~五之二)
(七)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格 式六~五之三)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六)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六~七)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八)
(十一)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六~
九)
(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二)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銀行得 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二十六條之一 銀行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 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 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 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條件 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 類。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款(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銀行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
(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
自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銀行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 易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須 配合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 差(距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 交易價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根 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品之 價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4、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歷 史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銀行應判斷 投入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 時,則應將該類金融商品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間 之重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商品之 投資金額、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
資產
原 始認 列時 指 定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 當期損益之
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第二十條第一款 (格式一)
資產負債表(年)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如102.12.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如102.12.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 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貼現及放款-淨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 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說明1)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 存款及匯款 應付金融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說明2)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股本 普通股 特別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1、不含貼現及放款。
2、不含應付金融債券。
3、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需包括最早比 較期間之期初財務狀況表,即三期並列。
4、備抵呆帳應以附註列示明細。
資產負債表(期中)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如102.3.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年 月 日
(如101.3.31)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如102.3.31)
年 月 日
(如101.12.31)
年 月 日
(如101.3.31)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貼現及放款-淨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說明 1)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負債 存款及匯款 應付金融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說明2)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股本 普通股 特別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 補虧損)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 事 長 : 經 理 人 : 會 計 主 管 :
說明:1、不含貼現及放款。
2、不含應付金融債券。
3、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需包括最早比較期 間之期初財務狀況表,即四期並列。
4、備抵呆帳應以附註列示明細。
第二十條第二款(格式二)
綜合損益表(年度)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
碼 項 目
本 期
(如:102年度)
上 期
(如:101年度) 變動百 分比(%)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手續費淨收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兌換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失)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 利益(損失)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 之份額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綜合損益表(期中)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 元
代碼 項 目
本期第 X 季
(如:102 年第 2 季)
上期第 X 季
(如:101 年第 2 季)
本期 1 月至 X 月
(如:102 年 1 月至 6 月)
上期 1 月至 X 月
(如:101 年 1 月至 6 月)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手續費淨收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兌換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員工福利費用 折舊及攤銷費用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
失)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 具利益(損失)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 益之份額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第二十條第三款(格式三)
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非控 制權 益
權益 總 額 股本
資 本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 藏股 票
總計 法定
盈餘 公積
特別 盈餘 公積
未分 配盈 餘
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
額
備供 出售 金融 資產
現金 流量 避險
其 他
民國×年 1 月 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 1 月 1 日重編後餘額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說明)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股東股票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因合併而產生者
因受領贈與產生者
…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保留盈餘轉增資
購入及處分庫藏股票 民國×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次年度同上)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說明: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權益變動表應揭露董監酬勞×××千元及員工紅利×××千 元已於綜合損益表中扣除,若無子公司者,則於年度個別財務報表之權益 變動表中揭露。
第二十條第四款(格式四)
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出售資產(利益)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貼現及放款(增加)減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增加)減少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增加(減少)
存款及匯款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對子公司之收購(扣除所取得之現金)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減少 投資性不動產(增加)減少 出售不動產及設備 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央行及同業融資增加(減少)
應付金融債券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購買庫藏股票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借銀 行同業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投資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之格式)
說明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三十三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為損 益決定之ㄧ部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量或籌資現 金流量,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本期、期初及期末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義者。
(格式五~三)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
金融工具
名稱 摘 要 股數或
張 數 面 值 總 額 取得 成本
累計 減損
備抵評 價調整
公允價值
備 註 單價 總額
說明:1、金融工具名稱應將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分項列明。
2、公司債及政府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內註明。
3、已提供作負債之質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九之一)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
債券名
稱 摘要 張數 面值 總額 利率 累計 減損
未攤銷溢
(折)價
帳面
金額 備註
說明:1、債券之付息還本日期應於摘要欄內註明。
2、已提供質押或出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格式五~九之二)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
名稱
期初餘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餘額 市價或股權
淨值 提供擔
保、質押或 出借情形
備註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股數 金額 股數 持股
比例 金額 單價 總價
說明:1、按其性質、股票名稱及種類分別列明。
2、以現金以外之資產為投資者,應註明其計算情形。
3、本表金額不含累計減損之金額,累計減損之變動詳格式五~十。
(格式五~十一)
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
項目 摘要 金額 備註
說明:1、應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催收款 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分別列明。
2、如有累計減損請於備註欄註明該項目已提列累計減損之金額。
(格式五~二十九)
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
項目 摘要 金額 備註
說明:按其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什 項金融負債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一)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說明:按金融資產類別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二)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說明:按其性質及種類分別列明。
(格式六~五之三)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
項 目 金 額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