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修正總說明
為使票券金融公司維持適足資本,金管會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依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 規定,訂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 ,其後為因應我國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 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等相關法規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修 正本計算方法說明。
配合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規定,票券金融
公司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經考量投資性不動
產增值利益之特性,業修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該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
十五得列入第二類資本,爰修正計算表格 1-B「自有資本計算表」。
2
【表 1-B】(修正後)
票券金融公司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6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數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 15%:
(1)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2)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7「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或損失已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39 號列入累積盈虧 中,爰自第一類資本累積盈虧扣除之評價利益應為稅後之金額,而列入第三類資本之評價利益,為各類金融資 產(指股票、債票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8 列入第三類資本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為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各類金融資產(指股票、債票 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8-1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包含公允價值變動、後續衡量由成本模式改為公允 價值模式及自用不動產重分類為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時之權益增加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 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及增值利益,應以未互抵前之金額填列。
9 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其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 金額。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 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
10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之 50%,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 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5-剩餘期限)×20%。
項 目 金 額
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6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認列之評價利益7)
非控制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8除外)
減:庫藏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8-1 商譽
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其他依規定或監理要求應調整數 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一類資本(A)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之 45%8-1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9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者)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超出第一類資本總額 15%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B) 第三類資本: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1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 45%
第三類資本合計(C) 自有資本合計(D)=(A)+(B)+(C)
3
【表 1-B】(修正前)
票券金融公司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6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數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 15%:
(1)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2)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7「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或損失已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39 號列入累積盈虧 中,爰自第一類資本累積盈虧扣除之評價利益應為稅後之金額,而列入第三類資本之評價利益,為各類金融資 產(指股票、債票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8列入第三類資本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為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各類金融資產(指股票、債票 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9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其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 金額。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 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
10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之 50%,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 遞減 20%,遞減之比率為(5-剩餘期限)×20%。
項 目 金 額
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6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認列之評價利益7)
非控制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8除外)
減:庫藏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商譽
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一類資本(A)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
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 增加數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9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者)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超出第一類資本總額 15%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B) 第三類資本: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1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 45%
第三類資本合計(C) 自有資本合計(D)=(A)+(B)+(C)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