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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控股 公司 財務報 告編 製準則 修正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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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控股 公司 財務報 告編 製準則 修正 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 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 列項目:

一、 總說明。

二、 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 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 內部會計控制。

六、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 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 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 之項目。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 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 閱之頁次。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 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

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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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 或本會另有規定者,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金 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金融控股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 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 號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辦理。

第五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

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 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 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 及金額。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金融控股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 情況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 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 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 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 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 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 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公司應 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 複核意見。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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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 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 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 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 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 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 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 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 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 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 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 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 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 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 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

資產攤銷期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 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別子公司之會計變動,除保險子公司為充 實財務結構,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經本會核准變動會計政策 或會計估計事項者外,應依其所屬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 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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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及關聯企業,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七號及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四段及第二 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二十七號、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九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 控股公司,應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 則編製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 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 訊。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 表及綜合損益表,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淨利 (損)及 每股盈餘。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 計算。

第二章 財務報告

第一節 通則

第十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 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 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 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 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財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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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 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 理。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

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 動性之順序排列。

第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 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 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 資。

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 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 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 註明。

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非持有供 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選擇將該投資後續 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六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 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七 、應收款項係非屬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

項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

款、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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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衡 量。惟未付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 始發票金額衡量。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之減損損 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 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 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 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 金額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 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貼現及放款之金額衡量。

資產負債表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評 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 額列示。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 呆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十一、再保險合約資產係指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 往來款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

十二、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

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 。 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及第

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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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 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 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 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 允表達影響重大者, 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 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三、受限制資產係公司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 益工具)予他人,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 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公司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 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 原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 提供附條件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 產。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 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非屬應收款 項、貼現及放款之其他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金融 資產:

1.金融控股公司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 有資產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

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

息。其中利息係對與特定期間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

關之貨幣時間價值及信用風險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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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開條件之金融資產仍可於原始認列時,將 其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以消除或減少如 不指定將會產生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負債或認列 其利益及損失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之情形。

(二) 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買入應收債權、分 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係子公司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 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 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 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 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 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 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 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 註中分別列示。

不動產及設備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 者,應予註明。

十七 、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 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 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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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 保品及其他什項資產。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 融同業及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 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包括持有供交易金 融負債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 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 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 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 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七、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 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轉融通借入款、應 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 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率法 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 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八、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 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 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一、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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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 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 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十三、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 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四、負債準備係包括保險業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及其他負 債準備。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保險負 債、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 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 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 融負債。

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 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七、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應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 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及庫藏股票。

(一) 資本公積中係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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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 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 資之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 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 司之部分。

第三節 綜合損益表

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 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 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 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 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 務、持有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票債券、附 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及以攤銷後 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 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 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係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

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

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經紀及分出再保險等

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

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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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手續費、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 佣金等支出。

(二)保險業務淨收益係指保險業務收益及保險業務費用 之淨額。

1.保險業務收益係包括保費收入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 收益等收入。

2.保險業務費用係包括保險賠款與給付、承保費用、

安定基金支出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等支出。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 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 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 損失之淨額。

(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 評價之損益,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 險,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

(損失)係指自帳上移除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八)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

(九)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指

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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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係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 利息淨損益,如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及處分不動產及 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 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包括放款、買入匯款、

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 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五、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係指提存及收回賠款準備、責任準 備、特別準備、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其他準 備及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之費用。

六、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 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八、所得稅(費用)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 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十、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 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 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一、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十二、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 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

利益及損失、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

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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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五、當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六、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 分攤數。

十七、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 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四節 權益變動表

第十八條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 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 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 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 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 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當期 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第五節 現金流量表

第十九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報表使用者評估公司產生現金及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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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 號規定辦理。

第六節 附註

第二十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 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 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 (法令名稱) 、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 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 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 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 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 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 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

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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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 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一 、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 具之等級資訊、格式 B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 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 C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 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二、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之規定揭露。

二十三、資本適足性。(格式 D)

二十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 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 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 比率。 (格式 E)

二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六、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七、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 債。

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

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

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與損益之

(17)

17

三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 體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 G 及格式 H)

三十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

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 訊。(格式 I 至 N)

三十三、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 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 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 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 項。

第二十一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 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 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 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8)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 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 重要事故或措施。

第二十二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 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 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O)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 項。

二、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 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 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 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

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 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 P)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

(19)

19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已依格式 Q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 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 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 敘明。

第七節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一~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 (格 式一~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一~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一~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一~六)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七)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一~八)

(九)再保險合約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九)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

(20)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 式一~十一)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二)

(十三)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三)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

~十四)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

~十五)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六)

(十七)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

~十七)

(十八)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

~十八)

(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九)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

(二十一)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一)

(二十二 )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 表。(格式一~二十二)

(二十三)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 十三)

(二十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一~

二十四)

(二十五)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五)

(二十六)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六)

(二十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 式一~二十七)

(二十八)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八)

(21)

21

(三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二)

(三十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三)

(三十四)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四)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二~二)

(三)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保險業務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四)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明細表。(格式二~五)

(六)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六)

(七)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

(八)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 (格式二~八)

(九)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 表。(格式二~九)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

(十一)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 二~十一)

(十二)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十二)

(十三)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四)

(十五)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十五)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第三章 期中財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四號辦理,並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表:

一、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

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22)

二、當期期中期間、當期年初至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 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間 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 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當期年初至當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 間之現金流量表。

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重要會計項 目明細表。

第四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 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 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 公司,若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 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 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五章 首次採用

第二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及設備與無

形資產於轉換日除依本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

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

十八號之規定。

(23)

23

公司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不動產及無形資產 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 之認定成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 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 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 工福利」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 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 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 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 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 定抄送相關單位。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4)

(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指定 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公司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

(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自 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公司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 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須配合 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差(距 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 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根 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品之價 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4、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歷史 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25)

25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當 期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 融負債

指定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

合計

(26)

(格式 B)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

貼現及放款

項目 貼現及放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個別評估 減損 組合評估

減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 減損

說明:1、銀行可依產品之信用風險特徵及其內部管理目的自行分類。

2、貼現及放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

價調整之金額。

應收款

項目 應收款總額 備抵呆帳金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有個別減 損客觀證據

個別評估 減損 組合評估

減損

無個別減損 客觀證據者

組合評估 減損

說明:1、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2、應收款總額係指原始產生且未扣除備抵呆帳及未扣除(加計)折(溢)價 調整之金額。

(27)

27

(格式 C)

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貼現及放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應收款 期初餘額 本期提列 轉銷呆帳

轉銷呆帳後收回數 匯兌及其他變動 期末餘額

說明:應收款得依各種性質分別列示。

(28)

(格式 D)

資本適足性資訊

一、集團資本適足率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各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持股比率 集團合格資本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子公司 票券金融子公司 證券子公司 保險子公司 信託業子公司 期貨業子公司

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 其他子公司

應扣除項目

小計 (A) (B)

集團資本適足比率(C)=(A)÷(B) (C)

說明:1、請依「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計算規定填列。

2、集團資本適足比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3、本格式於第一季及第三季時,得免編製。

二、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普通股

符合銀行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規定之資本工具 其他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 權益調整數

減:資本扣除項目 合格資本合計

說明:1、請依「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計算規定填列。

2、本格式於第一季及第三季時,得免編製。

(29)

29

(格式 E)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姓名或名稱 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

之加計總額

占金融控股公司 之淨值比例 一、同一人

(一)客戶及其關係人:

(以下類推)

合 計 二、同一關係人

(一)客戶及其關係人:

(以下類推)

合 計 三、同一關係企業

(一)客戶及其關係人:

(以下類推)

合 計

說明:1、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定義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2、授信、背書及其他交易之定義以及應揭露交易之內容,請依本會相關規定填列。

3、本格式於第一季及第三季時,得免編製。

(30)

(格式 F)

業務別財務資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別(說明)

項目

○○

業務

○○

業務

○○

業務

○○

業務

○○

業務 合併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 責任準備提存 保險負債準備淨 變動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 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 後淨利

說明:1、請依各公司管理事業群之分類方式,並考量其重要性,決定應單獨列示之業務別財務資訊,例如:企 業金融業務、消費金融業務、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及證券業務。

2、請填列合併沖銷後之金額。

(31)

31

(格式 G)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科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 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負債準備 其他金融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業主權益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綜合損益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金 額 收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收益之份額 其他收益

費用及損失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營業費用

其他費用及損失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註: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32)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權益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股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

股票 合 計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額

權益 工具 投資

現金 流量 避險

其他

民國×年1月1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民國×年1月1日調整後餘額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股東股票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年度淨利(淨損)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保留盈餘轉增資 購入及處分庫藏股票 民國×年12月31日餘額 (次年度同上)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33)

33

金融控股公司個體現金流量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小計 合計 小計 合計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出售資產(利益)損失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其他調整項目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款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款項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應付所得稅增加(減少)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支付之利息(說明1)

收取之利息(說明1)

支付之所得稅(說明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增加)減少 出售(購買)不動產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資產(增加)減少 收取之股利(說明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應付公司債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負債增加(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購買庫藏股票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說明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說明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其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定義者 期末現金及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本例示係採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如採直接法報導時,參閱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之格式)

說明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三十三段之規定,由於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與股利可為損益決定之 ㄧ部分,或為取得財務資源之成本或投資之報酬,故支付利息得分類為營業現金流量或籌資現金流量,收取之利 息與股利可視為營業現金流量或投資現金流量。

說明 2:本表所稱本期、期初及期末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係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之定義者。

(34)

(格式 H)

各類子公司個體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依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其他子公司分類填列)

個體資產負債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貼現及放款-淨額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央行及同業融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存款及匯款 應付金融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35)

35

個體資產負債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放銀行暨同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 受限制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無形資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他資產-淨額

資產總計

銀行暨同業透支及拆借 應付商業本票-淨額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應付公司債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36)

個體資產負債表

(保險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款項 當期所得稅資產 待出售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其他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放款

再保險合約資產 不動產及設備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資產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資產總計

短期債務 應付款項 當期所得稅負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

債 應付債券 特別股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保險負債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 準備

負債準備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負債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37)

37

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

(證券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負 債 及 權 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會計項目 金 額 金 額 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流動負債 應付公司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計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38)

個 體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銀行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代碼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額 % 金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說明:普通股每股盈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39)

39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利息收入 減: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收益 各項提存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證券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收益

手續費支出 員工福利費用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 損益之份額

營業費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40)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

(保險及其他子公司適用)

中華民國 年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 期 上 期 金 額 % 金 額 %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損失)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稅後淨利(淨損)

停業單位損益 本期淨利(淨損)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及稀釋

(41)

41

(格式 I)

獲利能力

單位:%

項 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報酬率 稅前

稅後 淨值報酬率 稅前 稅後 純益率

說明:1、資產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資產 2、淨值報酬率=稅前(後)損益÷平均淨值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稅前(後)損益係指當年一月累計至該季損益金額

5、本表應分別填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獲利能力、合併獲利能力及銀行、證券、保險子公 司個體之獲利能力。

(42)

(格式 J)

資產品質

(銀行子公司適用)

逾期放款及逾期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別\項目 逾期放款金

額(說明 1)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說明 2)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說明 3)

逾期

放款金額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 企業

金融 擔保

無擔保

消費 金融

住宅抵押貸款(說明 4)

現金卡

小額純信用貸款(說明 5)

其他(說明 6) 擔保 無擔保 放款業務合計

逾期帳款金 額

應收帳款 餘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

逾期帳款金 額

應收帳款 餘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說明 4)

信用卡業務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說明 7)

說明:1、逾期放款係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之列報逾期放款金額;信用卡逾期帳款係依 94 年 7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378 號函所規定之逾期帳款金額。

(43)

43

(格式 K)

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經債務協商且依約履行之免

列報金額(說明 1)

債務清償方案及更生方案依 約履行(說明 2)

合計

說明:1、依 95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270 號函,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 規定,所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2、依 97 年 9 月 1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318940 號函,有關銀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案件之授信列報及資訊揭露規定,所應 補充揭露之事項。

(44)

(格式 L)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銀行及票券金融子公司適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排名 (註 1)

公司或集團 企業所屬行

業別(註 2)

授信總 餘額 (註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

公司或集團 企業所屬行

業別(註 2)

授信總 餘額 (註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說明:1、依對授信戶之授信總餘額排序,請列出非屬政府或國營事業之前十大企 業授信戶名稱,若該授信戶係屬集團企業者,應將該集團企業之授信金 額予以歸戶後加總列示,並以「代號」加「行業別」之方式揭露【如 A 公司(或集團)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若為集團企業,應揭露對 該集團企業暴險最大者之行業類別,行業別應依主計處之行業標準分類 填列至「細類」之行業名稱。

2、集團企業係指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定義者。

3、授信總餘額係指各項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透支、短 放、短擔、應收證券融資、中放、中擔、長放、長擔、催收款項)、買 入匯款、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及保證款項餘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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