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第十四章 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
14.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之設計原則與人行道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方法,並包含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 計。
14.2 通則
14.2.1 人行道之定義
泛指騎樓、走廊及規劃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等等。(註:本規 範之適用範圍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14.2.2 行人活動空間
單一行人站立時所佔有的空間約為肩寬 60 公分、體厚約 45 公分,與橢圓形身體的尺寸相 似。因此當行人身體接觸時,每人約佔 0.3 平方公尺,身體不接觸時,每人約佔 0.7 平方 公尺。行人於空間中所佔面積如圖 14.1 所示。
圖 14. 1 行人於空間中所佔面積之示意
14.3 人行設施基本寬度
14.3.1 行人行走寬度
一般行人所需之人行空間寬度包括行人行走寬度,逗留寬度、活動寬度等。其基本寬度如 圖 14.2 所示。一個人的基本行走寬度為 0.75 公尺。若兩人並排行走,則需要寬度約 1.50~2.50 公尺。
圖 14. 2 行人空間之寬度基本需求(單位:公尺)
14.3.2 行動不便者行走寬度
若為行動不便者,則所需求之寬度如圖 14.3 所示。視覺不便者在旁人扶持下,原則上需 1.5 公尺之寬度。
圖 14. 3 行動不便者之行人空間寬度基本需求(單位:公尺)
14.3.3 坐輪椅者基本尺寸
乘坐輪椅者,輪椅之寬度(基本寬度+有效寬度)為 1.10 公尺,高度為 1.10 公尺,
輪椅全長若包含腳墊時則為 1.25 公尺。示意圖如圖 14.4 所示。輪椅之縱向長度應納入設 置分隔島寬度時加以考慮。輪椅之橫向寬度設計則考量人行淨空間設計之基本需求。橫向 寬度若 再加上可供一人通行時,其總寬度不宜小於 1.5 公尺。由他人協助推輪椅時,其 縱向淨長度應以 2.5 公尺為設計標準值,可參考圖 14.5 所示。電動輪椅及電 動車之設計 尺寸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圖 14. 4 乘坐輪椅者空間基本需求(單位:公尺)
14.3.4 嬰兒車之基本尺寸
嬰兒車一般之標準寬度只有 0.65 公尺(若併排之雙胞胎嬰兒車之寬度為 1.0 公尺),標 準長度為 1.2 公尺,其寬度要求如同輪椅即可。但在推嬰兒車之情形下,其縱向長度,一 般需有 2.0 公尺,如圖 14.5 所示。
圖 14.5 考慮人推輪椅及人推嬰兒車之長度需求(單位:公尺)
此外輪椅在道路上所需之空間需要考慮轉彎所需之空間。圖 14.6 為轉彎所需之寬度示意。
圖 14. 6 輪椅轉彎及迴轉所需寬度需求(單位:公尺)
14.4 人行道寬度設計
14.4.1 人行道規劃原則
人行道寬度應視兩側之人行密度、土地使用型態而定(如商業活動或其它活動強度),
其人行道單側規劃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以上為原則。
二、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性增加。
14.4.2 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淨寬度以大於 1.8 公尺寬為原則,如此可供二人並肩舒適行走。惟本規範之人行道 寬度訂定並未包含公共設施帶。以下針對人行道寬度之設計作以下幾點陳列:
一、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淨寬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二、人行道寬度,可依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B
:人行道寬度(公尺)N
:估計一尖峰小時中之最大行人數上述公式計算所得之寬度與 14.4.1 之原則比較,宜取較大值為設計依據。
14.4.3 人行道線形設計
一、人行道橫坡度規定最小 0.5%,最大 4%,一般均採用 2%以下。
二、橫越人行道之斜坡道。
1. 此一斜坡道如供汽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 2.75 公尺,最大不可超過 8 公尺;如供 機車、腳踏車、輪椅、嬰兒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 1.5 公尺。
2. 斜坡道最大坡度不得大於 10%。
3. 斜坡道設計位置宜考慮配合附近巷道之出入口、公共場所(醫院、學校…等)、無 障礙停車格位及其它共同設計。
三、人行道縱坡度
1. 人行道縱坡度不宜大於 12%,大於 8%時應設置緩衝平台,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2%,平台長度至少 3 公尺。
2. 人行道縱坡度無法與道路縱坡度相配合時,得依實際情況另行設計。
14.4.4 人行道防護設計 一、行人庇護島
參照 15.5 節之規定設計。
二、路邊人行道緣石
人行道緣石應平順且高度不宜大於 20 公分,有關緣石設計型式得參照 15.6 節。無障礙地 點之緣石高度一般採用 2 公分。緣石高度下降的坡度應不大於 6%。另外應在此緣石前設置 一個提醒空間如圖 14.7 所示意,僅供設計者參考之用。
圖 14.7 緣石提醒空間示意圖(單位:公尺)
14.5 人行道路面種類
人行道之路面種類,可利用不同材料表示路面之使用類別與特性,使用路者一目了然,同 時可用以誘導步行方向以利行人行走流暢;並可配合當地特色,利用適當材料、工法,以 美化景觀。
人行道路面設計時不宜逕以水泥舖面施工,應改以設計透水性材料舖面方式施工,以增加 雨水滲透能力並應考慮路面之平整與防滑。可選用種類建議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二、瀝青混凝土人行道。
三、磚石塊人行道。
四、其它。
14.6 無障礙設施
14.6.1 設置考慮因素
一、淨空間需求,以滿足各種行人之行走空間需求。
二、消除高程的阻礙,以滿足不方便上下階梯者之需求。
三、應與其它運具之行駛空間保持安全區隔,以避免其它運具侵入行人空間。
四、配合車站、大眾運輸及其它公共場所之無障礙設施做適當之連絡。
14.6.2 導引設施
導引設施設計時應考量視障者、行動不便者及一般民眾行走方便。以下為設計時應注意的 課題:
一、人行空間連續性。
二、人行道及騎樓之高低差宜減至最小。
三、避免固定物及活動物之不當設置造成的阻礙。
四、避免坡道太陡及舖面不當,對輪椅及手杖使用者造成危險。
五、避免分隔島之障礙。
六、避免語音號誌系統的不一致與高故障率。
七、公共建築入口之提示。
八、特殊需求之街道傢具。
九、考量人行路面之防滑。
十、人行道路面宜考慮色差之設計以利於視覺不便者行走安全。
十一、導盲磚設置宜符合人行道線形需求。
14.6.3 淨寬度與垂直淨空
一、人行道之基本可用之行人空間淨寬度最少不得小於 1.5 公尺,其淨空高度不得小於 2.3 公尺。
二、室外引導通路,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物間之通路,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引 導設施,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
三、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其淨寬不得小於 1.1 公尺,且地板應平順,以利輪椅行進。
14.6.4 無障礙坡道與樓梯防護 一、無障礙斜坡道之設置
無障礙斜坡道之設置應避免畚箕型設計,可考慮將整體平面逐步下降之設計,以減少對輪 椅之損害。無障礙斜坡道可在考慮下列寬度與坡度之要求下,自行進行適當之設計,以符 合無障礙之安全考量。
1. 淨寬:120 公分以上(不包括側坡之寬度)。
2. 坡度:1:12 以下。
3. 側坡坡度:上方平台 120 公分以上 ; 1:10 以下。上方平台 120 公分以下 ; 1:12 以下。
4. 分隔島和槽化島有行人穿越處,應降低整體高度並以配合路面高程來達成無障礙之 要求,同時也必須考慮路面防滑。
以下列舉 A、B 及 C 三種不同斜坡道之設計型態及說明僅供參考,如圖 14.8、14.9、
14.10 所示範例。
圖 14.8 A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圖 14.9 B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圖 14. 10 C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二、人行斜坡道無障礙設施之設置
人行道所經進出口斜坡,必要時得配置無障礙設施。其坡度不得超過表 14.1 之規定。
圖 14.11 為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平面與斷面圖。
表 14.1 無障礙設施高低差及坡度之限制 高低差
(公分)
<75
<50
<35
<25
<20
<12
<8
<6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圖 14.11 (a)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平面示意圖
圖 14.11 (b)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剖面示意圖 三、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
1. 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
並考量高低差之設置。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措施。
2.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 5 公分防護緣;樓梯底板至其直下方樓 梯淨高未達 1.9 公分部分應加設防護欄。
四、地下道樓梯出入口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需設置警示帶,設置位置距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其寬度應與樓梯同 寬,深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如圖 14.12 所示。
圖 14.12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示意圖
14.7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計
人行穿越設施盡量以平面穿越設計為原則。若因地形或其它不得已因素之限制,才設 置立體分隔設施予以輔助。人行立體分隔設施在都市地區以天橋與地下道為主。
14.7.1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條件 一、流量條件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可考慮穿越之行人流量與道路車流量,其設置型式共分為四種:
1. 路段設置「I」型。
2. 路口設置「L」型。
3. 路口設置「ㄇ」型。
4. 路口設置「口」型。
表 14.2 至 14.5 為設計時可參考之行人流量與交通量關係表。其設計示意圖如圖 14.13 至 14.16 所示。
表 14.2 路段設置「I」型 交通量
二線快車道 四線快車道 六線快車道 行人流量
(人次/小時)
>970
>770
>580 車流量
(量/小時)
>1360
>1500
>1700 折合每車道流量
(輛/小時)
>680
>750
>560
表 14.3 路口設置「L」型 交通量
四車道+
四車道 四車道+
六車道 六車道+
六車道 行人流量
(人次/小時)
>1540
(770+770)
>1350
(770+580)
>1160
(580+580)
車流量
(量/小時)
>3000
(1500+1500)
>2850
(1500+1350)
>3050
(170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
(輛/小時)
>660
>570
>510
表 14.4 路口設置「ㄇ」型 交通量
車道數 四+四+四 車道數 四+六+四
車道數 六+四+六 車道數 六+六+六 行人流量 (人次/小時)
>1540 (770+770)
>3120 (770+580+770)
>1930 (580+770+580)
>2320 (580+580+580)
車流量 (量/小時)
>4500 (1500+1500+1500)
>4000 (1500+1350+1150)
>4200 (1700+1150+1350)
>4400 (1700+135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輛/小時)
>630
>570
>520
>490
表 14.5 路口設置「口」型 交通量
車道數 四+四+四+四
車道數 四+六+四+六
車道數 六+六+六+六
行人流量
(人次/小時)
>3080
(770+770+770+770)
>2700
(770+580+770+580)
>2320
(580+580+580+580)
車流量
(量/小時)
>4250(1150+1150+1150+800)
>2850
(1500+1350)
>3050
(170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
(輛/小時)
>580
>570
>510
圖 14.13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I 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4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L 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5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ㄇ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6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口型設置示意圖 二、其它條件
符合下列標準者亦應考慮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1. 禁止行人跨越之主要道路,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市場、鐵公路車站及學校進 出旅次多之場所。
2. 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傷亡車禍五次以上,雖經增設交通標誌或號 誌,仍未能減少者。
14.7.2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置位置應注意下列三項:
一、設置位置與既成之人行陸橋與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除情況特殊外,不 宜少於 200 公尺。
二、應設於行人流集中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並可連接供公眾出入 之建築物內部。
三、其坡道或出入口須有標誌明確指示,並符合無障礙設施之要求。
四、其出入口應考慮設置踏板或不同材質之標示帶,其寬度以 1.2 公尺為原則。
14.7.3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計 一、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依行人流量規定如表 14.6。
表 14.6 人行陸橋寬度與與行人流量對照表 行人流量
(人/小時)
寬度
(公尺)
<4000 2 4000-4500
2.25 4500-5000
2.5 5000-6000
3 6000-7000
3.5 二、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1. 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內部空間之垂直淨空,以 2.5 公尺為標準,最小不得小於 2.1 公尺。
2. 人行陸橋與平面道路垂直淨空依 8.3.3 節之規定。
三、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階梯設計
1.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階梯,每階高度(H)為 14 至 16 公分,其踏面寬度(A)至少 30 公分,並可採用 1.6H+A=56 公分之組合方式。
2.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除使用電動扶梯外,其階梯每上昇高度 2 至 3 公尺,應設置平台 一處,其深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3. 應設扶手,高度距地約 90 公分,起終點應延長 45 公分。
4.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高於 5 公尺者可採用電動扶梯,醫院、養老院附近應加設電梯。
電動步道、電動扶梯之坡度、寬度及速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5. 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其最大坡度不得超過 12%。
6. 階梯宜設置色差以利視覺不便者加以辨識。
14.8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評估
14.8.1 服務水準之定義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依照不同行走品質或行走速率等因素,分為 A 級至 F 級,共六個等級。
14.8.2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評估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服務等級劃分,如表 14.7 所示:
表 14.7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分級 服務水準
描述 行人佔有空間
(公尺2/人)
行人平均速率
(公尺/秒)
行人流量
(人/公尺/分)
v/c A 完全自由
>5.6
>1.30
<16
<0.21 B 偶受阻礙
3.7~5.6 1.27~1.30
16~23 0.21~0.31
C 受限制 2.2~3.7 1.22~1.27
23~33 0.31~0.44
D 中度擁擠
1.4~2.2 1.14~1.22
33~49 0.44~0.65
E 嚴重擁擠 0.75~1.4 0.75~1.14
49~75 0.65~1.0
F 塞滿人群
<0.75
<0.75
無數據 無數據
14.9 人行道景觀設計
參照本規範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