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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國家形象館 ( 區 ) 」作業原則 108 年第 2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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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第 2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

(2)

目錄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 1

貳、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 1

參、評選方式 ... 4

肆、申請應備資料 ... 4

伍、注意事項 ... 4

陸、附件 附件 1、A 款、B 款非吊點式、B 款吊點式、C 款等 4 款設計圖 附件 2、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 7

附件 3、修正後 B 款非吊點設計圖 ... 8

附件 4、補助上限 ... 9

附件 5、基本資料表 ... 10

附件 6、取消記點原則 ... 12

(3)

1

壹、 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 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臺 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 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 其他工商團體:申請單位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符合「補 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 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 單位(含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 3 年(含)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本公告所 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二) 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 近 3 年獲有內政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 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 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 1 年 內未至少召開 2 次理監事會議、1 年內未至少召開 1 次會員 大會、連續 4 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 4 項)。

貳、 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一、 辦理方式: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設立形象館,限採用本 局選定之 A、B、C 款設計圖(如附件 1)之其中 1 款,其中 B 款設計圖又分為吊點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如同一展 覽有 2 個以上公協會申請補助且挑選不同設計圖時,由本局 事先洽公協會意見後指定設計圖款式。另為整合形象一致性,

公協會申請之展覽,外貿協會亦有參展時,一律採用外貿協 會 B 款非吊點式之主視覺設計圖。

(一) A款:

1. 公協會可自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產業屬 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有關 12 項產業元素之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若使用建議素 材,應請依圖像版權自行付費租用。另公協會亦可自行放置

(4)

2

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3. 設計圖之短邊攤位主視覺仍維持 ,惟長邊攤位主視覺 原「 」改為正楷「TAIWAN」(如附件 2)。

(二) B款分為非吊點式及吊點式:

1. 非吊點式設計圖:

(1) 公協會可自 B 款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 產業屬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施工說明手冊所列之 12 項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公協 會可自行放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 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3) B款非吊式設計圖之側版 ,原為直式改為橫式(如 附件 3)。

2. 吊點式設計圖:請按照「B 款吊點式」施工說明手冊規定辦 理。

(三) C 款:

1. 公協會可依其需求設計,惟同時需具備下列 3 項元素:

(1) 長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之正楷「TAIWAN」。

(2) 短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 」。

(3) 搭配具有代表性產業圖騰。

2. 立體「TAIWAN」及「 」之長寬厚度尺寸須按照施工 說明手冊所列施作。

(四) 形象館部分裝潢設計之變更,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 請,非經本局事前同意者不得辦理。

二、 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

(一) 中國大陸地區需達 50 個(含)攤位數以上,且需集中於同一 區。

(二) 中國大陸以外之地區,攤位總數需達 25 個(含)攤位數以上;

但考量國際專業展有按產品分區展出情形,除集中於同一展 區外,亦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5)

3

1. 其中一個展區攤位數達 2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他 同一展區。

2. 其中二個展區攤位數均達 1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 他同一展區。

(三) 公協會申請形象館,應優先徵集會員廠商參展,且會員廠商 之家數及攤位數,需各達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以上(採四捨五入計算)。如未達申請門檻,參加同一展 覽之我國個別參展廠商加入形象館,亦可計入形象館攤位 數。

(四) 形象館(區)之攤位數不得包括走道;另有柱子之攤位,原則上 不得納入申請門檻攤位數,如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准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如採 A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 攤位須有臺灣一等一標誌;如採 B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 至少 2 個攤位以上,且側板須有臺灣一等一標誌;如採 C 款 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攤位須有 臺灣一等一標誌。

(六) 形象館(區)之攤位僅限我國國內廠商及公協會,且形象館(區) 設有特裝攤位時,須以不影響整體形象為主,並經本局同意 後始可辦理。

三、 補助上限:每展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並按照不 同區域訂定每一攤位補助上限如附件 4。

四、 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

五、 補助優先順序:

(一) 第 1 順位:已獲本局補助之國際展。

(二) 第 2 順位:曾獲本局補助之公協會,但申請之國際展未獲補 助者。

(三) 第 3 順位:未曾獲本局補助之公協會。

六、 補助限制:

(一) 108 年全年各公協會申請以 3 案為限,但會展公協會以申請 2

(6)

4

案為限。

(二) 108 年全年申請赴中國大陸設置形象館限 1 案。

(三) 另考量預算有限及為使更多廠商受益,各公協會申請補助設 置「國家形象館(區)」可與其他公協會合併提出申請,被合 併者不計入次數;惟合併申請赴中國大陸案件,合併者及被 合併者均計入全年案件數。

參、 評選方式

依據「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規定。組成評審委員 會,得邀請申請單位來局簡報說明,並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 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

由評審委員按照設計樣式、攤位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目 進行評分,並決定補助申請案之准駁及金額。

肆、 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補助之公函 1 份。

二、 下列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成冊共 10 份,並提供電子 檔:

(一) 「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5。

(二) 未曾獲本局補助之新申請單位及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另檢 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及「會員廠商名單」。

(三)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補助申請書。

(四)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計畫書。

(五)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

(六) 參展攤位之展場配置參考圖、設計圖及工程圖(含設計圖之顏 色配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施工尺寸圖及材質)。

(七) 前次參展之成果彩色照片 5 至 15 張(若無參展紀錄,或以往 參展之設計圖款式與本次建置之設計圖款式不同者,則均免 提供)。

(7)

5

伍、 注意事項

一、 本案將依據行政院函示,對中國大陸地區補助總經費以不超 過 25%為限。

二、 參展時應懸掛臺灣識別體系標誌。

三、 形象館補助款毋需作為參展廠商之回饋款,且最高補助場地 佈置費 9 成。

四、 展出產品須與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展覽主題相符,否則不予認 列;展出攤位僅限本案受補助單位及我國廠商,且攤位招牌 不得同時出現非本國廠商名稱(包括中國大陸分公司或當地 公司或外國公司名稱),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 數及攤位數。

五、 獲本局補助建置形象館之展覽,公協會核銷時應檢附現場拍 攝我國及其他主要競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檔 (含每排攤位整體主視覺之各個角度)及相片憑供核參。

六、 本次形象館補助之准駁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申請形象館之 設計圖亦需經評審委員會審查,並依決議修正通過,始符合 補助之要件,爰申請單位之參展日期在未獲本局核定補助前,

如自行前往建置形象館應評估及承擔未獲補助之後果。

七、 如發生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本局核准之設計圖不同者,應依「補 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未施作部分,就個案情節 不同採個別審查,扣減 60%以下補助款。扣款項目包括自行 變更產業圖騰、燈箱材質不符、主視覺之臺灣一等一標誌無 立體感、未施作攤位頂部頂蓋、主視覺未內縮等。

八、 經核定後如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者,不予記點外,

應依「補助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取消時間採不同 記點數如附件 6,並視記點數,依「補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九、 依據「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貿易局補助,

(8)

6

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總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採購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公協會參加外貿協會、紡拓會及中衛發展中心已接受本局委 託或補助之展覽,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 公協會獲核之形象館補助計畫不得申請變更。但經本局專 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 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至 第 3 項、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

第 26 條或經第 27 條考核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

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 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三、 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 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並建 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 銷資源」→「廠商拓銷輔導資源」→「基本法規」),請 自行下載參用。

十四、 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本 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

→「廠商拓銷輔導資源」→「相關表格」→「108 年第 2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業務之申請 補助相關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新 版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9)

7

陸、 附件

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原有設計圖

修正後設計圖

`

附件 2

說明:設計圖之短邊攤位主視覺仍維持 ,惟長邊攤位主視 覺原「 」改為正楷「TAIWAN」。

(10)

8

修正後 B 款非吊點式設計圖 原有設計圖

修正後設計圖

附件 3

(11)

9

108 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

不同區域每一攤位補助上限一覽表

等級 地區 每攤位(9M2)補助上限

A 級

英、法、瑞士、比、西班牙、

德、俄、義、美、加、北歐、

大洋洲

6 萬元

B 級

其他歐洲國家、中東 13 國、南 非、墨西哥、土耳其、巴西、

日本、阿聯

5 萬元

C 級

香港、新加坡、韓國、越南、

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 國、印度、中西亞、其他中南 美地區、其他非洲地區

4 萬元

D 級 中國大陸、緬甸、柬埔寨、其

他亞洲地區 3 萬元

附件 4

(12)

10

新申請單位(含被合併新申請單位)請加填下表資料並檢附會員廠商名單

註 1:廠商出進口實績級距。請逕自本局網站

http://www.trade.gov.tw

「貿易服務/廠商登記/廠商資料查詢/廠商實績級距」查詢並切實填寫。

A 級:10 百萬美元(含)以上 D 級:7-8 百萬美元 G 級:4-5 百萬美元 J 級:1-2 百萬美元 B 級:9-10 百萬美元 E 級:6-7 百萬美元 H 級:3-4 百萬美元 K 級:0.5-1 百萬美元 C 級:8-9 百萬美元 F 級:5-6 百萬美元 I 級:2-3 百萬美元 L 級:0-0.5 百萬美元

M 級:無進出口

公/協會申請展覽或非展覽經費補助基本資料表

申請單位名稱

(請加蓋印鑑) 負責人

(請加蓋印鑑)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立案登記 主管機關

成立

日期 年 月 日 會員數 會員 107 年產值

(美元/億元)

會員 107 年出口值

(美元/億元) 出口成長率(%)

主要出口市場 產品項目

近 3 年補助金額

(新臺幣/萬元)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新申請單位(含被 合併新申請單位) 出進口情形

107 年度出進口實績金額

(實績級距資料請詳註 1 說明)

A 級 B 級至 F 級 G 級至 L 級 M 級 1、出口家數

2、進口家數 成立宗旨

附件 5

註 2:新申請單位及被合併新申請單位須另檢附所有會員廠商名單,內容包括每家廠商之 統一編號、廠商之出口及進口實績級距等資料(表格詳下範例)。

(美元匯率 1:30)

(13)

11

新申請單位會員廠商名單

序號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名稱 出口實績級距 進口實績級距 1 12345678 股份有限公司 B L

2 23456789 有限公司 M F 3

4 5 6 7 8 9 10 11

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會員廠商名單

序號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名稱 出口實績級距 進口實績級距 1 34567891 股份有限公司 C M

2 34456789 有限公司 M M 3

4 5 6 7 8 9 10 11 範例

(14)

12

108 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

取消計畫記點原則

取消時間點 記點數

不可抗力因素取消 不予記點 展前 15 日前取消 1 點 展前 15 日內取消 2 點

展後申請取消 3 點

未申請取消 4 點

備註:每記 1 點調降下次補助款總額 10%,以此類推,最多不逾 60%。

附件 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附件 1:A 款、B 款非吊點式、B 款吊點式、C 款等 4 款設計圖 附件 2: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附件 3:修正後 B 款非吊點式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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