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一級嚴重惡化警告區域管制要領
一、污染源之管制
(一) 火力發電廠:
1、透過減產、降載或採行額外調整操作條件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等減少空氣污 染物排放措施,經實際檢測或排放量係數計算程序,使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實際削減量達許可核定日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改由惡化區域外或下風處之電廠發電或調整發電使用燃料種類配置。
(二) 蒸氣產生裝置:
1、透過減產、降載或採行額外調整操作條件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等減少空氣污 染物排放措施,經實際檢測或排放量係數計算程序,使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實際削減量達許可核定日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減低所需之熱負荷及蒸氣負荷。
(三) 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 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 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透過減產、降載或採行額外調整操作條件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等減少空氣污 染物排放措施,經實際檢測或排放量係數計算程序,使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實際削減量達許可核定日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3、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四) 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五) 不得使用非連續操作之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焚化爐。
(六) 停止有機溶劑儲槽清洗作業、露天噴砂、噴塗、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
(七) 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行業及各項服務業停止運作。但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 營建工地:
1、停止各項工程及營建機具使用。
2、每二小時執行場區內外灑水至少一次。
3、禁止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
(九) 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
1、停止運作。
2、每二小時執行場區內外灑水至少一次。
3、執行各項有效抑制粒狀物逸散之防制措施。
(十) 河川揚塵潛勢區域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
(十一) 禁止道路柏油鋪設工作,並執行重點道路洗街作業,揚塵好發地灑水。
(十二) 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十三) 禁止所有露天燒烤行為。
(十四) 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生產製造及進口之大眾運輸工具及 電動車輛外,禁止使用各類交通工具、動力機械及施工機具,開放黃線及紅線 停車,並暫停路邊停車收費。但因緊急救難或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五) 要求高耗電產業配合能源管理與需量反應,降低用電量。
二、民眾防護措施:
(一) 老年人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建議採取措施:
1、不可外出。
2、避免體力消耗活動。
(二) 學生及幼兒:
1、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
2、禁止各級學校戶外運動賽事及延後戶外旅遊活動(含幼兒園)。
3、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或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 具。
4、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等敏感性族群,
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會商決定是否停課。
(三) 一般民眾建議採取措施:
1、停止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 之有效運作。
2、停止勞工所有戶外工作或活動。
3、執勤以外之人員應留處屋內、緊閉門窗。
(四) 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
(五) 衛生單位密切注意各醫院急診室求診及入院人次。如服務需求急增,須啟 動相關應急措施以處理增加之病患。
三、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 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並依附件一 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 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另若公私場所未能依前述規範設置或採 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得提出替代之減量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