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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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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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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 第 3 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市府四維行政中心第六會議室

主席:韓召集人國瑜(葉副局長玉如代理) 紀錄:胡喬閔 出席委員:殷茂乾、馬祖琳、吳剛魁、黎新銘、謝坤良、

黃士玲 (楊秀彥代理) 、張開華、李美雲、

王雅君、楊月雲、范茶妹、李淑惠

列席單位及人員:社會局─何秋菊、林曉慧、羅琇文、孔昭懿、

陳芝媞、張瑞芸、謝素芬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裁示:同意備查。

參、 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報告單位:社會局 案由:本會歷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請公鑒。

說明:依上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業務單位報告辦 理情形。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針對社會局認定居家托育人員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之適 任性處理流程(以下簡稱適任性處理原則)組成調查小組查證一 節有提及必要時得請居家托育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 到指定地點陳述意見,是否應增加受處分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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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不適任托育人員除依上開適任性處理原則調查外,如經調查 確認為不適任之托育人員,是否會列入中央不適任托育人員資料 庫。

三、 另就適任性處理原則不適任原因消失重新認定一節,社會局是如 何認定之。

社會局回應:

一、 本適任性處理原則係就居家托育人員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 員之適任性進行認定,故於調查階段未特意明列受調查人為受處 分人員。

二、 中央刻正建置之不適任托育人員資料庫係針對涉及社家署、保護 司、警政署及教育部等權管具兒少法規範之消極條件者,且為整 合各單位資料庫,目前中央正研擬相關系統介接作業,以簡化各 機關間相互比對查調作業時間。另就社家署權管之托育人員(保 母)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 及兒少安置後追系統等相互介接作業亦正建置中。就上開適任性 處理原則審議對象尚未列為公告對象,惟是否將此類對象列入後 台資料庫供各縣市參酌避免類此人員流竄,本局將於中央研議時 提供相關意見供中央參酌。

三、 另因本適任性處理原則係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 下簡稱兒少法)第 26-1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81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有客觀事實(如有關客觀事實多係指有精神疾病,亦或是 生理疾病等因素致無法擔任托育人員者),認有傷害兒童之虞,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應由主管機關 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且如因同法條規定不能執行業 務者,於原因消失後仍得依同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 供者,爰本適任性處理原則就不適任原因消失者仍訂有相關認定 規範。

裁示:同意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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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二 報告單位:社會局 案由:本市 109 年 1 月至 4 月「托育服務」工作報告(第 12 頁),報 請公鑒。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違規處分統計一節:

1. 建議社會局將違規案件及接獲檢舉未辦理登記之托育人員 裁處案件分點說明,並將違規類型件次為零者,將其追蹤情 形以空格或是斜線方式呈現。

2. 經統計目前計有 8 件未專心托育違規類型案件,社會局係如 何認定之,另就領有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違規案件是否會公 布於社家署裁罰公告專區?

3. 建請社會局針對各違規類型案例可建置相關宣傳文件,向本 市托育人員及托兒家長宣導,加強其托育安全意識,因相較 於數據呈現,實際案例較容易讓托育人員及托兒家長瞭解,

如遇有特殊違規處分案件亦可提報於本托育服務管理會供 各委員參酌。

4. 另就檢舉未辦理登記之托育人員,目前多經民眾舉發,是否 能有更積極的作為。

5. 有關未提供有利於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及疏於照顧兒童致 兒童受傷者想瞭解其係如何改善,另因此違規類型已造成兒 童傷害,未來如遇相似案件建議社會局於追蹤情形可以其他 方式具體陳述,例如說明加強訪視次數等。

二、 針對托嬰中心辦理評鑑工作一節,建議除統計各評鑑等第,亦 可增加相關輔導策略說明,以瞭解針對評鑑丙、丁等托嬰中心 社會局係如何輔導之。

三、 另有關托嬰中心違規處分,社會局目前是否有就托嬰中心之托 育人員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社會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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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違規處分案件中,目前未專心托育違規類 型多發生在共同托育之托育人員,如其中一托育人員於托育期 間未待在托育地,而另從事其他行為者即為未專心托育;另社 家署裁罰公告專區目前係依兒少法規定應公布姓名者,才會公 告於社家署網站,上開違規處分案件尚不屬可公告之範圍。

二、 本局針對未提供有利於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及疏於照顧兒童致 兒童受傷者等違規案件,除未完成在職訓練及健檢者外,皆請 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居托中心)針對違規托育人員 進行加強訪視輔導追蹤 3 個月,已改善完成者係指居托中心於 訪視追蹤期間內皆無發現違規事件,且經本局評估解除列管。

三、 針對托嬰中心評鑑為丙、丁等者,本局皆訂有相關複評及輔導 機制並列案輔導,於輔導期間將請該機構提出輔導改善計畫,

針對其輔導改善計畫,本局將依原評鑑委員組成方式聘請相關 衛生保健及行政管理等專家學者以專案方式進行 2 次輔導後,

再行複評;另基於鼓勵並保障托育安全品質,自 108 年起本局 就可立即改善之項目,如因未申請雜項執照故無建置雨遮、無 投保火險等接受機構可提出複評申請。

四、 另本局亦針對各托嬰中心訂有稽查及訪視輔導機制,除上開機 制外,於發生通報案等違反法規情事時,將就違反法規事件請 機構說明,並提供監視錄影等相關資訊予本局瞭解事件發生原 因,本局亦將針對違反法規情事之機構加強稽查,並聘請專家 學者進行單案或是以團督方式進行訪視輔導,以提升托育品質。

裁示:請社會局依委員建議修正下次工作報告內容,餘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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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提案討論:

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一:謹提本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

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 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 9 條規 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 二年托育服務收費情形,依服務提供方式訂定簽約收費上 限,並公告之。所定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除 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 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百分之十五。本市現行公告之準 公共化服務簽約收費上限,居家托育人員日間托育每月 1 萬 5,200 元、全日托育每月 2 萬 4,300 元,及私立托嬰中心每 月 1 萬 9,000 元及外加副食品費 1,000 元。

二、 本市居家托育人員簽約收費上限係依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 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查本局前於 108 年 6 月 20 日召開市府 托育服務管理會第 3 屆第 1 次會議決議,本市居家式托育服 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業已參考物價指數以百元為單位,日間 托育修訂為 15,200 元、全日托育修訂為 24,300 元,並於 108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告,故不另行調整收費上限。

三、 本市托嬰中心簽約收費上限係依本市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 所得百分之十五,加上政府協助支付金額 6,000 元,如下列 說明:

(一) 作業要點施行前,經調查本市 54 家私立托嬰中心總平 均月費為 17,261 元,另參酌本市 105 年度全市平均每 戶家庭可支配所得 15%為 12,050 元、本市分區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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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家庭可支配所得 15%最高額為 13,139 元,加上政府 協助支付金額 6,000 元,收費上限分別可達 18,050 元 及 19,139 元,經審議參酌本市分區平均每戶家庭可支 配所得 15%最高額 13,139 元,訂定簽約收費上限為 19,000 元。

(二) 作業要點將屆滿二年,經調查本市簽約之 45 家私立托 嬰中心總平均月費為 17,116 元,依作業要點第 9 點規 定得審酌轄內物價指數,根據本市消費者物價指數 107 年度累積平均指數 102.25,年增率為 0.01%;108 年度 累積平均指數 103.16,年增率為 0.01%,參酌 107 至 108 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皆為 0.01%,調幅比例未有顯 著差異,簽約收費上限擬維持每月 19,000 元及外加副 食品費最高 1,000 元,提請討論。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在托嬰中心人力比為 1:5 且部分托嬰中心已收費至目前訂定加 入準公共化最高收費上限情況下,部分托嬰中心於經費上仍為 吃緊,因除人力支出外,仍有其他額外雜項支出,爰建議可提 高收費上限,以提升各托育人員之工作福利。

二、 建議社會局除參考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所得外,亦可參酌其 他縣市調費機制,且因目前提倡平價托育政策,又社會局調費 機制皆會做為其他未加入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調費參考事項,爰 建議社會局考量整體是否應調高簽約收費上限。

三、 考量多數托兒家長於送托時皆優先選擇公托,其次則為準公 托,如以上兩者皆無法提供其托育需求時,多數家長因考量私 托收費較高,爰將選擇不送托自行照顧,基此如調高費用將影 響家長送托意願,建請社會局再次評估是否應調高簽約收費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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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另本(109)年度因應疫情關係,本市多數勞工遇有減班休息、被 解雇及被資遣等影響家中經濟情形,且經評估本(109)年度第一 季受影響者為中小型觀光產業,第二季受影響者為製造業且受 影響者較第一季多,如華航、長榮等皆為百位以上,爰評估下 半年經濟較往年嚴峻,如於今年度調漲,部分家長將無法負荷 將托兒帶回自行照顧,此將導致準公托收托不足,影響準公托 之經營而造成惡性循環,爰建議俟疫情趨緩後再調整簽約收費 上限。

社會局回應:

一、 經參酌本市107年度本市分區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15%最高 額為14,223元,加上政府協助支付金額6,000元,收費上限可達 20,223元,惟依據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僅能審酌物價指數訂定 收費上限,參酌本市107年、108年物價指數年增率皆為0.01%,

可調幅金額有限。

二、 經查目前除本市外,其他五個直轄市今(109)年度針對簽約收費 上限皆無調增費用。

決議:依委員建議俟疫情趨緩後,參酌本市108年物價指數、家庭可 支配所得及就疫情影響之勞政數值,於下次會議重新研議。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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