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xx.xxx.xx Z xx
DB44/XXXX—2015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Thallium for Industry Wastewater
(征求意见稿)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广 东省 环境 保护 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4
前 言
为加强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 202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 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剑英、陈永亨、李祥平、王春霖、张英民、张海龙、陈晓燕、
杨迪、蒋玮炜、方建德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5 年 xx 月 xx 日首次发布,自 2015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 排放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 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DB 44/26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 施。
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 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 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水中铊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第一时段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表 1 中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中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 1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类别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第一时段 总铊 0.0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第二时段 总铊 0.002
特别排放限值 总铊 0.001
4.2据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水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 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 表 1 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4.3 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本标准相应的排 放限值。
4.4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铊污泥或废渣应做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的保存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4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标准。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总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2014 3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 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 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 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