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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鐘 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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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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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分鐘

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2)

新法全面上路

促進陽光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107年12月13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全面上路

(3)

12類公職人員為規範對象

總統、副總統 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 長

政務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軍 警院校、矯正學校 校長、副校長;其 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副 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 之民意代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 任其出資、捐助之 私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

公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

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之董事 長、執行長、

秘書長

法官、檢察官、戰 時軍法官、行政執 行官、司法事務官 及檢察事務官

各級軍事機關

(構)及部隊 上校編階以上 之主官、副主 官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亦適用

(4)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

關係人

公職人員 之二親等 以內親屬

公職人員 之配偶或 共同生活 之家屬

公職人員 或其配偶 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其配偶 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其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

獨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 人團體

公職人員 進用之機 要人員 各級民意 代表之助

但依法辦理強制信 託時,不在此限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

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 任者,不包括之

(5)

瞭解何謂利益衝突

•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非財產上利益

其他人 事措施

陞遷、

調動、

考績

任用、聘任、

聘用、約雇、

臨時人員、

勞動派遣

財產 上利

非財產 上利益

利益

(6)

知有利益衝突時記得要迴避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機關團體職權令迴避

民意代表應 通知各該民

意機關

公股董事、監察 人;公法人董事、

監察人、首長、

執行長,應通知 指派、遴聘或聘

任機關 其他公職人

員,應通知 其服務之機

關團體

(7)

禁止假借職權圖利及請託關說

公職人員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其本人或關 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

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

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8)

交易或補助行為 停看聽

1 2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 經營、改良 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機關團體

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者,不受禁止規範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

分關係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 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上列紅色底線文字另有身分揭露義務

(9)

受調查對象有配合調查之義務

受調查對象之受調查 義務

監察院、法務部及政風機構,

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 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 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

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10)

違反利益衝突之法律責任

處10萬元以 上200萬元

以下罰鍰

處15萬元以 上300萬元以

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處30萬元以 上600萬元

以下罰鍰

處30萬元以 上600萬元

以下罰鍰 依其補助或

交易金額級 距處罰 處5萬元以

上50萬元以 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處2萬元以 上20萬元以 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自行迴

職權迴避

假借職 權圖利 請託關

補助或

交易行 身分揭露

義務

受調查

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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