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發布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 定之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 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 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 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2)

2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 關係人之利益。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 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

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 人員無須迴避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 該公職人員迴避。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 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 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 12 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 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為之;如為機關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

(3)

3

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 13 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 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第 14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16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第 17 條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 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 為之。

第 20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第 21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 22 條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2) 主要內容為: 「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係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 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 2 條) 。分為政務類(總理至副科長)與業務類(巡視員至辦事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r]

在組織中,人們會採取雙贏、輸贏、雙輸的衝突反應類型,基本上是源於個人本身的人際衝突管理 風格。人際衝突的管理風格主要可區分為:

(以上4類為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護理人員、社工人 員、職員等人員,除依教師法聘用之教師、依公務人員任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