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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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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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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制簡介

報告單位:

報告單位: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報 告 告 人:政風室主任陳秀慧 人:政風室主任陳秀慧

(2)

前言 前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 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的法律而言為 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的法律而言為 普 普 通法

通法 之性質 之性質, ,應優先 應優先 適用其他有嚴格規定的法 適用其他有嚴格規定的法 律

律。 。

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

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 ,同時也受其他法規有關 同時也受其他法規有關 利益迴避之規範

利益迴避之規範。 。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26 條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16 條 條

目前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規定,

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如:

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如: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26 條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32 條 條 行政程序法第

行政程序法第 32 32 條 條 政府採購法第

政府採購法第 15 15 條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16 條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17 條 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

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29 條 條

(4)

所謂「獲取利益」,係指

所謂「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益」 獲取「私益」,且此「利 ,且此「利 益」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即使「合法利益」亦 益」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即使「合法利益」亦 在本法規範之列。

在本法規範之列。

(5)

公職人員

監察院

公職人員

法務部

裁罰機關 裁罰機關

公職人員 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

之關係人

(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於107年5月2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

法規修訂 法規修訂

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107年12 月13日)施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於108年8月1日,

經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7)

修法架構

(8)

1.公職人員

規範對象 規範對象

1 總統、副總統

2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副首⾧、幕僚⾧、副幕僚⾧

3 政務人員

4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副校⾧;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

⾧、副首⾧

5 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6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 6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 7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執行⾧

8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執行⾧、秘書⾧

9 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10 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11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 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12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9)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但依法辦理強 制信託時,不 在此限

但屬政府或公 股指派、遴聘 代表或由政府 聘任者,不包 括之

(10)

共同生活之家屬,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民法 第112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係指「同家之人,除 家⾧外,均為家屬」,或「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 生活為目的同居㇐家者,視為家屬」。

 判斷是否為共同生活之家屬:調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 補充

補充

 判斷是否為共同生活之家屬:調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

案件時,應衡酌比例及經濟性原則,窮盡㇐切可能之

手段查證(例如:訪談相鄰住戶或調閱行動電話通話

紀錄。

(11)

利益

利益類型 類型

現金、存款、外幣、

現金、存款、外幣、

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

(12)

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 (

(續續))

(13)

財產上利益個案實務 財產上利益個案實務 實務上常見:

①績效或其他特別獎金之決定與發放

②都市計畫變更或道路規劃所造成之房地產增值

③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之減少或免除

③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之減少或免除

④土地之放領或權利設定

⑤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

(14)

非財產上利益

--相類於公務人員「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

1、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 2、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 3、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僱用 4、人力派遣公司人員之派遣

5、考績之評定 6、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 7、僱用臨時助教、代課教師、增置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理

幹事、工讀生

(15)

知有利益衝突應迴避

圖利之禁止

請託關說禁止

規範重點 規範重點

請託關說禁止

交易補助行為之禁止

(16)

迴避義務 迴避義務

自行迴避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 迴避者,得向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 聘或聘任機關知悉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 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申請迴避

職權迴避

(17)

迴避通知單 迴避通知單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

通 知 人: (簽名蓋章)

(18)

服務之機 各該民意

機關

指派、遴 聘或聘任

機關

已自行迴避之公職人員

已自行迴避之公職人員漏未通知者漏未通知者

命其補正

關團體或 上級機關

(19)

故事簡述

某機關(構)辦理年度約 聘人 員甄審 ,共 有3 位 報 名,其中1人為首⾧之子。

因父子間具有㇐親等血 親關係, 首⾧之子為本法所 稱之關係人,該甄審進用行 為屬本法所稱之人事措施 , 故首⾧之舉業已違反利益衝

案情解析 案情解析

名,其中1人為首⾧之子。

該首⾧不避瓜田李下 之嫌,親自擔任甄審委員 會主席,且主持會議並確 認其子錄取。

故首⾧之舉業已違反利益衝 突迴避法規定。

首⾧不知悉此種情形屬「利益衝突」,

甚至不知本法有處罰之規定,皆與故意 之成立無涉。

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人民即有遵守

(20)

 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並非「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本身。

 首長進用其子為約聘人員:

(1)只須知悉被進用者係其子,且約聘人員之進用為其職權 所能決定而仍決意任用其子,未迴避職務行使,即已違 所能決定而仍決意任用其子,未迴避職務行使,即已違 反規定。

(2)首長不知悉此種情形屬「利益衝突」,甚至不知本法有 處罰之規定,皆與故意之成立無涉。

(3)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以

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

(21)
(22)
(23)
(24)

發獎金違法 前北榮院長罰百萬

【中央社】2011.7.24

台北榮總被媒體報導指高層涉集體自肥,領走大筆獎 金,監委劉玉山指出,台北榮總於民國95、96年間營運績 效良好,退輔會97年核定其可以發放1.4億元的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分配,應由台北榮總績效委員報經績效評估 管理會審議表決後發放,然該績效獎勵評審委員會僅確認 發放原則,獎金發放數額則由院長李良雄決定,與相關規 定未盡相符。

劉玉山指出,依績效獎金發給規定,績效獎金的10%得 劉玉山指出,依績效獎金發給規定,績效獎金的10%得 由院長核發給當年度優良單位或個人,另90%僅能供培育人 才、研究、教學訓練發展及提升營運績效專用。不過,台 北榮總核發95、96績效獎金,90%是以「發全院員工、獎勵 表現優異或具特殊貢獻的員工、傑出服務的績優人員」等 名義發放。

李良雄領走約1200萬元的獎金,雖然歸還約800萬元獎 金,仍依違反利衝法,遭裁處100萬元;李良雄被約詢時稱

「不知須迴避,也不知如何迴避」。

(25)

首長、副首長及主管

•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 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迴避作為 迴避作為

民意代表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26)

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階段

評定考績如何踐行迴避義務

問題交流 問題交流

考績委員會初核階段

機關長官覆核階段

(27)

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階段:

主管人員評擬成績係按受考人員平日工作表現覈實考 核,所提出之評擬成績亦為考績委員會審議討論之重

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自行迴避義務,

是否有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

核,所提出之評擬成績亦為考績委員會審議討論之重 要依據,故主管人員之評擬成績對於最終核定之考核 結果具有建議權與實質影響力,公職人員於此階段如 未自行迴避,依經驗法則尚難主張不知有利益衝突,

應可認具有違反法第6、10條自行迴避義務之故意。

(28)

考績委員會初核階段:

考績委員會以單位主管評擬為基礎,合議受考人之初 核成績,影響受考人員權益甚巨,除機關長官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或上級機關發現有違反考績法情事外,概 以考績委員會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

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

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

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故公職人員於

此階段如未自行迴避,除有考績委員會進行考績評核

過程中因故未能使公職人員知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列名

其中之情事外,尚難主張不知有利益衝突,應可認具

有違反本法6、10條自行迴避義務之故意。

(29)

機關長官覆核階段(1):

機關首長及相關公職人員如係尊重原考績委員會決

議結果未予更動,且有具體事證可認機關首長就考

績委員會已決議之機關人員考績造冊或未能逐一知

悉涉有其關係人之考績,似不宜僅因機關首長之核

章行為即逕認具有主觀故意。

(30)

機關長官覆核階段(2):

若機關首長於涉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時,對該關係

人初核考績有不同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或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而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以及考績委

議結果仍不同意而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以及考績委

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簽報

流程中相關公職人員遇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而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時,如未自行迴避,則應可認

其具有違反本法第 6、10條之故意。

(31)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假借權力圖利禁止 假借權力圖利禁止

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32)

實務案例 實務案例

市議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與本 法規定有違;縱本案並未發生關係人受市政府僱用之結果,對市議 員之違法責任,仍無影響,本案依本法裁罰100萬元。

(33)

案例

案例

(34)

公職人員之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 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

請託關說禁止 請託關說禁止

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 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 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

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 本人或公職人員 之利益

之利益 。 。

(35)

請託關說

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 係指不循法定程序, ,而向機關團 而向機關團 體人員提出請求

體人員提出請求, ,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 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 執行, ,致有違法或 致有違法或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 執行, ,致有違法或 致有違法或 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36)

交易或補助禁止

交易或補助禁止

(37)
(38)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經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 經公告辦理之限制性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契約:原採購案已經公 告程序辦理者

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係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契約變更:原採購案已

補充 補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契約變更:原採購案已 依公告程序辦理並簽訂契約

(39)

二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 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例如: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採購、依國有財產法以公告 方式辦理標售、標租

三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 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 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 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 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

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40)

四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 交易

由機關團體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 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

五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公營事業機構為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公營事業機構為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因係配合執行政府機關公益政 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

六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107年12月10日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公告)

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4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105條辦理之採購。條辦理之採購。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標售、標租。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標售、標租。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 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事前揭露

事前揭露/ /事後公開 事後公開

{

{備註備註]]依依法定身分申請補助者,法定身分申請補助者,免為揭露身分及公開免為揭露身分及公開

(42)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107.12.13(107.12.13修修))

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 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 之情形者,答「是」、

之情形者,答「是」、

「否」或未答者均可。

答「是」 者,係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 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應填「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

(43)
(44)

身分關係揭露表

身分關係揭露表—

身分揭露公開表身分揭露公開表——事前揭露

—事前揭露

事前揭露

事前揭露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 之機關團體或受其 監督之機關團體進 行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 或投標文件內據實 表明其身分關係。

如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如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明其身分關係。

(45)

身分揭露公開表

身分揭露公開表——事後公開事後公開

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 交易行為成立後填寫 本表,併同將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之事前揭露表公開。

請分別填寫交易或補 助機關、名稱、時間、

對象、金額,並勾選 屬第14條第1項但書 第○款之情形

(46)

機關(構)網頁建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 事項」的內容:

各單位於交易或補助行為成立後30日內,應於網路公告 載明相關資訊~~

發布時間

標題:交易或補助對象+交易或補助名稱,並連結

【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2張表單之PDF檔

公告單位

公告單位

必須連結

必須連結「「事前揭露表事前揭露表」」、、 「「事後公開表事後公開表」

(47)

實務案例

實務案例

(48)

Q.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有身分關係者未檢附揭露表,如何補 正?

A1.具身分關係之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投標文件或 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連同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 提供予採購或補助單位,附卷保存。

觀點釐清 觀點釐清

未及事前揭露,得否補正?

提供予採購或補助單位,附卷保存。

A2.至遲應於決標前或補助案核定前補正。

A3.於採購案決標後或補助案核定後,始表示有應揭露情事者,

屬未能事前揭露,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罰機關

將視具體個案情節,依第18條第3項處斷。

(49)

違法情形

罰則(舊法) 罰則(新法)

自行迴避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

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 下罰鍰

職權迴避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 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假借職權 圖利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 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 下罰鍰

裁罰規定 裁罰規定

圖利 應予追繳

請託關說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 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 下罰鍰

交易補助 依交易金額訂定罰鍰標準 依交易或補助金額訂定罰鍰標準

身分揭露 無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0)

交易或補助金額 罰鍰額度

未逾10萬元 1萬元~5萬元

10萬元~未逾100萬元 6萬元~50萬元 100萬元~未逾1,000萬元 60萬元~500萬元

1,000萬元以上 600萬元~交易金額以下

違反交易補助規定者,依交易或補助金額訂定罰鍰標準 違反交易補助規定者,依交易或補助金額訂定罰鍰標準

1,000萬元以上 600萬元~交易金額以下

交易或補助金額依

交易或補助金額依契約所定價格契約所定價格;但結算後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但結算後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51)

感謝聆聽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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